刘 娟 王 惠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类政策文件多次在顶层设计中强调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地位。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2021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指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此外,《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数十项政策或法律法规均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一原则。
关于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和主体角色的学术讨论主要有呈现农民主体地位、阐释主体性的内涵并对其进行量化、识别的认知路径,以及分析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实践、困境及其纾解的行动路径。关于前者,研究者认为,农民主体性是一种权益,具体表现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主导权、参与权、表达权、受益权和消费权等”(王春光,2018),并且这种主体性权益应该是农民整体或农民集体的权益,而不是只属于中坚农民或贫困农民等某一小群体农民(隋筱童,2019)。农民主体地位的内涵是指在参与乡村振兴的多元主体中,农民是核心主体。这种主体地位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毛安然,2019),并且农民应该是乡村振兴推进全过程的多重主体,如行动的参与主体、成果的享受主体和效果的评价主体(许伟,2019)。总之,农民主体性或主体地位是他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主体能力,包括认知主体性与实践主体性(吴春宝,2022),具体呈现在生产、经营、组织等各项活动中(隋筱童,2019)。
行动路径的研究相对比较丰富。已有研究考察和呈现了农民在乡风文明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乡村治理等具体实践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例如,在乡风文明建设中,农民充分利用本土经验和地方知识,在传统文化保护、乡村文化开发等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赵梦宸,2019;黄永林,吴祖云,2021);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农民“天然在场”的优势使他们成为生态环境建设、维持和保护的主人,也使他们成为推进农村环境实现可持续治理的核心主体(张芷婧,2019);在乡村治理中,农民通过自治直接参与乡村治理,发挥了主体作用(李昌凤,2020)。同时,研究者关注农民主体性或主体地位发挥中的困境及相应的应对方式。从乡村整体环境来看,不仅农民群体陷入“去主体性”的困局,乡村社会也呈现“去主体性”的样态(吴重庆,张慧鹏,2018),农民表现出经济主体性、治理主体性、乡村文化建设主体性、农民组织主体性的多重缺位(钟曼丽,杨宝强,2021)。有研究者提出通过建构乡村情感共同体、产业发展利益共同体(郭倩倩,王金水,2021),以共同利益、共同在场唤起农民主体性回归,或将农民组织起来,发挥集体的主体性(张慧鹏,2022)。
整体来看,关于“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和“农民的主体地位”等的讨论已引起广泛关注,但一些相关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首先,对农民主体性、主体地位、主体角色等的理解和解读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或存在混用的情况。其次,无论是认知路径还是行动路径的研究,均缺少农民视角的考察。关于乡村建设愿景、方案、目标、建议的声音主要来自官员和学者(叶敬忠等,2018),缺少农民自身对“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的认知、理解、期望等的呈现和解读。综上,本文无意对“主体性”一词进行哲学层面的思辨性探讨,而主要围绕“谁的乡村振兴”和“谁来振兴乡村”两个问题,基于农民视角理解和阐释“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本文分析材料来自研究团队2021年5—6月份在浙江、山东、湖南、陕西、河北5省10个村庄开展的“农民视角的乡村振兴”调研所收集的529份农民问卷,以及针对部分农民、村干部、乡镇和县级领导干部的深度访谈。在综合考察农民对乡村振兴中“受益主体”和“行动主体”的认知和理解的基础上,本文结合政策文本、基层干部话语以及学术讨论中对农民主体角色的理解,呈现关于“乡村振兴的主体”的多维理解图景,重点分析农民视角的乡村振兴主体角色认知逻辑,探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定位与主体作用发挥。
“谁的乡村振兴”具体指向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是谁。政策文本、基层干部和学术研究强调“为农民”“以农民利益为根本”等美好图景,即认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但对此问题,农民的感受和理解或不尽相同。
无论国家层面的政策文本,还是县、乡、村基层干部的认知话语,都始终坚持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这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根本执政理念的体现,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从政策文本来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指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指出,“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初衷和目标。基层干部认为,各级政府在落实政策文件时,始终将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陕西省一位县级领导说:“我们在考虑各项工作的推进中,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湖南省一位县级干部也指出:“在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中,首先应该明确政策边界,保护好农民利益”;浙江省一位乡镇干部认为:“应该完善其他主体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利益”。村干部和农民接触最多,他们认为,“一个好的村干部在具体工作中,要公平公正,要一切为了大众的利益”。从政策文本和基层干部的话语表述看,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是广大农民。
围绕“谁的乡村振兴”和“乡村振兴为了谁”,一些研究者也展开了讨论,并强调“亿万农民成为乡村振兴的最大受益者……乡村振兴要重点服务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和农民中的弱势群体”(贺雪峰,2022)。一些研究者重提费孝通先生“志在富民”的思想,认为对乡村的研究与了解也应以当地乡民为中心,从满足其需求出发(马成明,2022)。因此,乡村产业发展既要满足人们对经济效益的追求,更要满足农民自身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满足农民需求的前提下发展的乡村产业才符合产业兴旺,任何排斥农民的农业、排斥乡村的产业,都与产业兴旺相悖(朱启臻,2018);乡村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王宁,2018);村庄环境整治的效果反馈应以农民视角来评估(张萌等,2018);乡村社会治理主体应始终遵循党的领导与农民主体地位相统一的逻辑(蒋天贵,王浩斌,2022);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落脚点是农民的生活富裕,即生活富裕的最终受益主体是农民(李小静,2021)。不管从乡村振兴的总体状况来看,还是从具体层面来看,乡村社会研究者对“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有较为统一的认识。
这也意味着,政策文本、基层干部和学术研究者都将农民视为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政策文本从顶层设计规划了农民作为受益主体的核心要义,基层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坚持维护农民利益,拓展农民获益渠道,研究者反思和强调农民的受益主体角色。而农民自身对其是否是受益主体的判断则是应然认知与实然感知综合作用的结果。
基于农民的自我角色认知和现实感知,他们对乡村振兴“受益主体”的判断可归纳为四种理想类型(见图1)。第一种类型中,农民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且感知到从中受益。他们认为,乡村振兴“为了让老百姓生活变得更好”“为了让我们有事干、有钱赚”“为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整体提升”,同时,这些农民话语中透露出他们对当下生活的满意。第二种类型中,农民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但并没有感知到受益。部分农民认为,“乡村振兴就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给生活在乡村的人带来希望,但这几年没太大变化”“只是政策上说为了我们好,落实下来跟我们无关”。第三种类型中,农民认为自己不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但从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感知到一些积极的变化并从中获得便利或舒适感。部分农民认为乡村振兴是为了“把路修好,让村子好起来”“解决村里污染问题”“让村容村貌变好”。这些农民视乡村为受益主体,他们不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的直接目标群体,但可以从中感知到受益,即农民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项目的间接受益者。第四种类型中,农民认为自己不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也没有感知到乡村振兴推进为其生产生活带来的积极变化。例如,少数农民认为乡村振兴是精准扶贫的延续,受益主体主要是脱贫户,“和大多数老百姓关系不大,还是针对(原)贫困户”;也有农民认为乡村振兴主要是为了扶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府的项目很多都给了大户、合作社”;极少数农民认为乡村振兴的很多政策并没有落实到位,或认为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是村干部,如“上面支持的大棚给书记了”。
图1 农民话语中对受益主体的角色认知与现实感知
农民的角色认知和现实感知丰富了对“谁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的理解。显然,农民认为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除了自身以外,还有更广泛的主体,包括乡村整体或者乡村社区范围内的专业大户、脱贫户、村干部等。尽管最终受益主体仍然集中于广义的农民群体,但是群体内部不同主体实际受益程度存在差异。在农民的自我意识中,判定自我是否为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除了从政策、新闻等传递的“应然”与“他赋”角色定位认识,他们更多基于对乡村振兴具体实践的真实感受,尤其是从政策落实和实践落地中体会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乡村振兴具体项目推进与人居环境改善所带来的便利性、舒适感等。因此,理解农民对乡村振兴“受益主体”的角色认知和现实感知需要从农民的立场思考,相对于直接可见的受益,农民并非完全看不见或不认可乡村振兴推进中可能的、间接的、隐形的受益,只是后者往往需要更多的投入和更长时间的接触才可以感知到。此外,农民也敏于识别面子工程、包装项目等,并对其表示不满,或采取不配合、抵制行动。因此,从“受益主体”维度考察“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保障主体利益的落实以及分配的公平公正是根本。
政策文本和基层干部均强调农民是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例如,《规划》认为,农民是关键的参与主体,在具体实践中应该“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如在乡村治理方面,《规划》指出应“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县级干部普遍认为政策再好都不如农民主动参与,靠自己实现生活富裕,“对农民而言,应该增强自我造血能力,抢抓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五年政策延续期,充分利用各类政策积极投身产业就业,实现稳步增收”;有乡镇干部同样指出:“要坚持动员老百姓参与进来,老百姓自己主动求生、求职的欲望,主动发展的意识最重要”。可见,从政策文本到各级政府干部均意识到农民的行动参与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至关重要。显然,以自上而下的视角看,农民不仅是被动的受益主体,更应该是积极参与实践的行动主体。
众多研究探讨了“谁来振兴乡村”,强调农民是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并纷纷为乡村振兴实践中如何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以及激发农民的内生动力寻找良方(刘碧,王国敏,2019),提出要重点关注和培育农民在行动中的竞争力、参与度、自主性,同时关注农民在思想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张大维,2018)。例如,研究者认为,乡村产业兴旺的基本主体只能是农户,或者说产业兴旺中的农业发展,只有在坚持农户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朱启臻,2018);农民是良好乡村环境的直接受益者,同时也应该是乡村环境的监督者和积极参与者(王新晓,2019);农民在保护和传承农耕文化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该积极发挥其主体作用(唐成玲等,2022);在乡村治理中,长期坚持的村民自治正是积极发挥农民作为治理主体作用的体现(梁丽芝,赵智能,2022);在生活富裕方面,应围绕农民工返乡创业等需求,支持和依靠内生力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李小静,2021)。
综上所述,政策文本、基层干部和学术研究对“农民是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这一定位和判断似乎毫无疑义。也就是说,外部主体对农民的期望不仅仅停留在将其视为被动的受益主体,更希望其成为乡村振兴的核心行动主体。农民作为乡村在地主体,熟知乡村结构背景和环境,了解和拥有乡村社会的独特资源,他们的自主行动有助于长期、可持续地推进乡村振兴。然而,农民是否也如此确信他们是乡村振兴的主要行动主体呢?
1.乡村振兴各项事业推进主要靠谁?
在产业发展方面,农民主要依赖公域主体和市场主体。45.5%的被访农民认为乡村产业的发展主要靠政府,37.3%的被访农民认为主要靠村干部/村集体,这意味着农民将产业发展的希望更多寄托于政府、村委会/村集体等公共部门或组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市场化的推进,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逐渐取得村民的认可。35.6%的被访农民认为产业发展主要靠外来企业、外来老板,与认为主要靠村干部/村集体的比例相差不大,这意味着企业等市场力量逐渐取得农民信任,并成为其产业发展希望依靠的关键核心主体。但是,农民并不认为自己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主体,仅有16.1%的被访农民没有选择依靠村民以外的其他主体。客观上,“产业兴旺”的实现不仅需要农业产业的发展,更需要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及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而农民认为自身在农业生产方面的优势已不在,更没有能力主导其他产业的发展。
在生态宜居方面,农民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私人领域,而在公共领域则有较明显的等待、依靠其他主体的倾向。凝聚农民主体力量被认为是破解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问题的根本(潘坤,黄杰,2018)。生态宜居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作为“在地主体”的农民理应更愿意参与“生态宜居”建设。但从具体实践来看,农民认为村庄生态环境治理与改善主要靠其他主体,尤其是公域主体。53.5%的被访农民认为村庄生态治理与改善主要靠村干部,48.2%的被访农民认为主要靠政府。尽管有57.8%的被访农民认为主要靠村民,但是他们认为靠农民进行生态治理与改善的空间范围仅包含自家居所,“人人自觉,管好自家门前”。在与己相关的私人领域,农民有积极改善环境的意识和行动,但在公共领域,其环保意识和参与意愿均较弱。不少基层干部也指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确实存在“政府干、农民看”的现象。
在乡风文明方面,农民认为个体文明行为主要靠自身,但集体性、组织性、公共性较强的文化活动主要依靠其他主体。理论上,在乡风文明建设行动中应充分凸显农民的主体行为(唐兴军,李定国,2019),但实际上,农民愈发倾向于选择个体化、私人化的文化娱乐活动,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活动较少,更难以主动组织公共文化活动。虽有65.6%的被访农民认为实现乡风文明主要靠村民,但主要体现在个体的“自觉”“风气保持”“讲文明”等范畴。农民认为,那些具有集体性、创造性或文化遗产属性的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或建设,主要靠其他主体,而非自身。54.6%的被访农民认为,要实现乡风文明主要靠村干部,32.9%的被访农民认为主要靠地方政府。不过,农民对政府和村干部的角色期待存在差异。例如,政府“要修路,建广场”,承担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器材购置的资金;村干部则主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作为榜样带动村民参与公共文化活动,或以良好的品格和作风引领文明乡风。
在治理有效方面,农民主体地位体现不足,自治作用未充分发挥。调研显示,76.6%的被访农民认为要实现有效治理主要靠村两委,只有34.2%的被访农民认为应该靠村民。“通常是村干部说了算,个人也不敢有其他的想法,做错了,容易出问题”。而农民不参与或不实质性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甘愿被领导和指挥,很容易导致与村庄公共事务相关的责任和权力相对集中于村干部。另外,42.3%的被访农民认为要实现有效治理主要靠政府,高于认为主要靠村民的比例(34.2%)。农民将政府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定位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村两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要由政府牵头把党员的选举和党组织建设规范起来”,“政府要培养、监督村干部”;另一方面是对村民的引导和规范,“村民治理意识薄弱,要靠政府引导”,“上面有政策,下面才会行动”。这便形成两对矛盾:一方面,政府希望通过自治形成农民对村干部的监督,但农民实质性参与乡村治理的行动较欠缺,承担监督责任的意愿不强,并希望上级政府对村干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策层面倡导“三治融合”,但农民仍希望政府带领其参与乡村治理,这有违对村民自治的倡导。总之,作为自治主体的农民,很大部分成为不在村者、在村而不参与者或参与而未能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者,这在当前乡村治理中较为普遍。
在争取生活富裕方面,农民既承认富裕的生活应该主要靠自己创造,又期待政府、外来企业能够帮助自己实现就业增收,创造经济效益。显然,在为生活富裕的目标奋斗时,农民虽然有自我奋斗的意愿,但往往由于个体和家庭能力有限,倾向于依靠其他主体带动或引导发展。
总体来看,在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事业有效实施中,农民依赖非自我主体,愿意做配合者。一方面,农民在产业、生态、乡风、治理等方面的关键依赖主体存在差异,如产业发展更依赖公域主体和市场主体,治理有效更依赖公域主体。另一方面,农民对非自我主体的依赖程度在涉及乡村公共或私人领域事务时也表现出一定差异。在私人领域的事务中,农民作为行动主体的角色较明显,对非自我主体的依赖会少一些;一旦涉及乡村公共事务,农民退而让之,依赖自我以外其他主体的情况更明显。
2.农民视角的乡村振兴行动主体角色分工
农民对不同行动者在乡村振兴中的角色有着丰富的理解。针对综合访谈中“要实现乡村振兴,您认为国家/政府应该怎么做?农民应该怎么做?村干部应该怎么做?乡村振兴还会涉及哪些人?他们应该怎么做?”等问题,本文将被访农民的回答编码并进行频次统计后发现,农民对乡村振兴中不同行动主体分工的理解与期待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民期待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87.9%的被访农民认为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政府参与。从词频统计来看,农民最期待政府提供政策(93)(1)括号内数字为该词出现的频次,下同。、资金(68)、支持(21)等。不同地区、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的农民对政府期待的前两项高频词都是政策和资金。从第三项开始,不同群体因需求各异,对政府的期待不同。如河北省调研村农民期待政府完善道路、路灯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承担照料责任而留居乡村的女性则希望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助力自己实现在地就业;40岁以下农民对招商引资也有更多期待和需求,因为他们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生命周期,面临较大的家庭照料责任和经济压力。
第二,农民期待村两委主动带头落实政策,各项事务处理公平公正。82.8%的被访农民认为实现乡村振兴需要村两委。带头(104)、落实(51)是农民对村干部最普遍的期待。除此之外,“务实”“公正”“清廉”“心系老百姓”等出现频率也相对较高。农民对村两委的高期待不仅仅因为村两委的相对可及性,也因为农民通过选举等自治流程赋予了村干部代表和领导农民的角色权力,他们自然对村干部有较高的期待和要求。此外,女性较男性更关注村干部在具体行动中的公平、公正和实干精神;学历越高的农民对村干部的期待越多元和丰富,关注村干部“组织、想法、能力、协调、领导、务实”等从业素养和个体能力。
第三,农民期待企业投入资金,提供就业。28.9%的被访农民认为企业可以在乡村振兴实践中贡献力量。但从词频上来看,农民对企业的期待和认知多停留在企业为乡村振兴提供“投资”和“就业”,即期待企业下乡投资建厂或投资农业,为农民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
第四,农民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的配合者。虽然80.1%的被访者认为农民应该在乡村振兴中贡献力量,但他们认为自身主要作为配合者。不论从总体来看,还是从不同地区、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统计分析来看,农民自我定位的最高词频均是“配合”。由此可见,大多数农民并不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中具有核心作用的重要行动主体。
第五,农民对社会力量暂无充分的认知和想象,主要期望能够提供人才支持。农民对社会力量比较陌生,仅有18.0%的农民认为实现乡村振兴需要社会力量参与。他们对社会力量的期待主要停留在对已有的人才下乡模式中“大学生”“年轻人”“志愿者”等人才的渴望,但他们也对乡村是否能够吸引外来人才持怀疑态度,且对于他们具体能够参与的工作暂无清晰的想象。
3.农民:乡村振兴行动中的配角?
综上所述,与政策文件、学术讨论强调的“农民是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不同,在乡村振兴的整体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具体实施中,农民的自我定位是配角,尤其是政府行动的配合者。在农民意识中,“政府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农民是配角,主要就是配合、支持”。在农民的观念中,配合政府工作意味着自己与政府建立了特定的纽带联结,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可以得到政府的保护。农民甚至表示会“积极配合”“配合好”“大力支持”“全面配合”,进一步体现了农民自身作为行动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各项事业的主观能动性不足,难以履行他赋的“积极行动主体”角色。
农民对自我的“配合者”定位长期以来受内外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我们不知道做什么”“我们不知道怎么做”“还是要听政府的安排”等表述透露出农民面对乡村振兴的“无力”,这是他们“自愿配合”的直接原因。以产业发展为例,“我们不知道种什么挣钱,也是政府让我们种特色茶叶,我们才种的”“种什么,养什么,什么时候施肥、打药以及具体施什么肥、打什么药,听老板或农资站安排”。由此可见,农民的种养选择较多受政策和市场导向的影响,或者说正是因为农民无从下手,他们认为只有选择配合其他主体(以政府为主),才可以最大程度获益或得到兜底保障。另一方面,外部力量的干预或强制使部分农民“不得不”配合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因为“配合”是更安全、理性的选择。部分农民认为自己的声音“无效”,如“我们这些农民,像是个木偶”“没有人听农民的”,倒不如直接顺从、服从、配合。
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这种配角定位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日常政治(Kerkvliet,2009),其“配合”可区分为支持和顺从。一方面是公开的自愿支持,农民直言“要实现乡村振兴,政府让农民怎么做,农民就怎么做”。他们的日常交谈也会对政府干部行为形成一种支持。他们自愿主动配合外部主体的要求或期待,完成“指令性工作”,以期得到外部主体的保护,如种植政府提倡的农业产业作物是寄希望于政府收购。另一方面是默默的非自愿顺从,农民的顺从行为表面上看并不会对个体带来任何伤害,但却可以强化其他主体的地位,相应地弱化农民的主体地位。实际上,农民的持续性配合行为会加剧其主体性的弱化或消解,形成“配合型身份”,这甚至可能成为农民群体的主流状态。
关于“谁的乡村振兴”和“谁来振兴乡村”的理解,学术研究、政策文本、基层干部均认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和行动主体。而农民对受益主体有自我与他者的角色区隔和受益感知两个层面的考量,至于行动主体,农民将自我定位为乡村振兴的配角,并且认为乡村振兴的整体事业和具体层面都需要其他主体的参与,高度依赖自我以外的其他主体。那么,农民对乡村振兴中的主体角色认知是如何形成的?为避免“只见社会不见人,或者只见人不见社会的困境”(谢立中,2007),本文尝试从“结构—制度—能动性”框架理解农民视角下乡村振兴主体角色的认知逻辑。
首先,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10个调研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均较高,加上青壮年劳动力多外出,在村人口中老人比例更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和活力明显不足。调研村庄平均人口外流率达到28.5%,浙江省某调研村甚至达到56.2%。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成为不在村者,很难发挥建设乡村的行动主体作用。常在村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例超过1/3,老龄化程度极高,而老年人在维持家庭生产、生活方面尚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更难主动参与村庄建设。部分村庄村干部年龄也偏大,信息化办公能力和创新意识均不足,既难以有效回应日益行政化和数字化的治理需求,也难以有效动员和组织村民,对承担行动主体角色即便有心也无力。这些因素均对乡村振兴的推进构成一定挑战。
其次,农民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受个人素质、观念、学识等综合能力影响。从文化程度来看,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被访农民占79.4%,他们对自己在乡村振兴中主体作用的认识相对局限,往往未能充分表达和发挥出来;而当其发挥主体作用时,还会受外界对其回应和评价的影响。一些农民表示,“自己人微言轻”“没有人听农民的”“说了还不如不说”。若农民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常常被忽视或被贬低,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难免受到影响,其主体性的发挥也会被抑制。
最后,吸引青年人才返乡可以在改变在村人口结构的同时,为产业发展、乡村治理等注入活力,但大多数乡村在吸引人才返乡、入乡方面毫无优势,留住青年人困难重重。调研期间,研究团队很难在一个村庄找到预期数量的青年访谈对象,而且大多数在村青年农民只是由于家庭照料等原因短期留村。一些村庄在选举时,因年轻人参选意愿低而难以满足对村干部年轻化的要求。各地不断培育的新农人离开农村的也不在少数,不少人纷纷从农业转到其他行业,很多农民都表示“现在农村留不住人”。返乡创业风险、政策支持力度和持续性、农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子女教育、理想与生计之间的矛盾等,成为外出农民返乡干事创业的顾虑,也成为已返乡人口再次外出的动因。在10个调研村中,原本与村庄不存在联结的人才入乡更是寥寥无几。青年是乡村振兴中的关键主体,乡村振兴的实施对青年有多样化的需求。然而,青年返乡又往往需要乡村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有人,乡村才能发展;有了发展,人才愿意返乡”也就成了当前青年返乡与乡村振兴之间的一大矛盾。对于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来说,超越关于二者孰先孰后的讨论,思考如何从制度和个体能动性层面突破结构性限制,形成双赢或多赢的协同发展局面尤为重要。
在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政策和项目推行与农民真实需求之间的偏离或不匹配颇为常见。在农民看来,“你给的我不需要,我需要的你不给”,如各地开展的“电影下乡”等活动普遍存在“幕布一摆,三个放映员,两个观众,放电影的人比看电影的人还多”等问题,而农民真正需要政府解决的事情或障碍重重,或被消极应付,“办个事需要层层签字、层层盖章”。久而久之,部分农民对这种偏离印象深刻,不仅不认为自己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甚至对“政府提倡的事”产生不信任和厌烦情绪,不关心也不参与,难以从乡村振兴行动主体角度,产生自发行动的意愿和实践。
近些年,大量惠农政策和政府项目全面下乡导致农民对政府的期待值过高,认为“乡村振兴的实现就得靠政府、靠项目”。调研中,“项目”不仅是乡镇干部、村干部耳熟能详的词语,村民也耳濡目染。例如,“有项目才能实现乡村振兴”“村干部要多争取项目,村里才能发展”。并且,村民认为“能够要来项目的干部就是好干部”。项目成为评价村干部、各村之间相互比较的标准。甚至被问及“什么时候能够实现乡村振兴”时,部分农民回答,“政府想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就能实现”。一方面,政府的“全能”形象、自上而下的项目制管理和资源分配方式已深入人心,农民习惯将乡村社会发展与建设的自主性让位于外部主体,尤其是政府主体;另一方面,政府的全能、全管作为也使农民失去了发挥主体作用的空间,以至于农民认为他们只需要积极配合。
此外,政策执行和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易使农民在比较后得出自己并非受益主体的结论,进而不愿成为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一方面,在比较政府对重点村与非重点村、原贫困村与非贫困村的资源投入后,非贫困村、非重点村的农民往往会羡慕原贫困村、重点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等,表达“希望自己的村也是贫困村或重点村”的期待;另一方面,在比较自己与同村其他农民后,部分农民也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主要包括脱贫攻坚期间贫困户的识别不准确,政府项目的受益对象偏向村干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贫困户等。政策执行和资源分配给农民带来的不公平感,使其在思想上不认为自身是受益主体,进而影响他们在乡村振兴中的行动积极性。
综合前文分析可知,乡村社会人口结构的失衡、政策和项目执行中的偏差以及农民的受益主体身份感知等,共同影响着农民对自身在乡村振兴中行动主体角色的认知与作用发挥,且其主体角色意识存在远近、公私、群我、可见与不可见、个人与集体等不同维度的分化。
总体上,农民在个体家庭维度和偏私人领域的事务和活动中主体性相对较强,而在村庄集体维度和偏公共领域的事务和活动中则更多表现为对外部主体的依赖。例如,在农业生产劳动和食物自给、个体生活环境维护和乡风文明实践等方面,因大多只涉及个人、家庭与附近,且投入、参与和受益之间的关系更直接可见,大多数农民具有较强的主体意识。但是,面对产业融合和二三产业的发展、村庄公共环境治理与改善、集体性和公共性的文化活动组织、基层治理与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事务和活动,则更倚重外部主体的组织和带动。
对于后者,大多数农民认为相关事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超出了他们既有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存在诸多不可掌控的因素,他们更愿意将自身定位于支持和配合;部分农民则倾向于从受益角度考虑,其中受益主体的模糊性、相关效益的长期性与不确定性、利益分配中可能的不公平,均会影响农民参与和投入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与主体性;此外,个体化趋向愈发明显的今天,农民集体意识和集体责任日渐淡化,组织化程度偏低,难以形成合力并以积极的行动主体角色参与乡村振兴。调研发现,仅分别有19.9%、12.2%、13.7%的农民知道村里有生产互助组织、志愿者协会/服务队、老年协会等。这既反映了这些组织的实际存在和运行情况以及农民参与不多的事实,也意味着这些组织尚不能将农民个体利益整合进村庄整体利益,有效激活农民的行动主体意识。
总体来看,尽管“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受益主体”在专家学者以及政府与政策体系中已成为普遍共识,但从农民的现实感知看,其受益主体角色并非完全确定的,主体利益的落实以及分配的公平公正仍需进一步保障。而对于“农民是乡村振兴核心行动主体”的定位,大部分农民也并未认同,反而认为除农民群体外的其他主体才是主要行动主体,农民只是配角。农民认为,政府、村两委、农民、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等都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行动主体,各主体因其角色定位、优势资源与技能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分工和责任。
从农民视角出发理解和反思“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是破解农民在乡村振兴中主体获得感不足和主体参与意识不强的重要方向,而如何培育与激发农民的主体意识,同时积极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振兴的格局,仍需进一步探讨。
第一,理解农民主体意识的来源,分析其参与乡村振兴动力不足的原因,找准激发农民主体性的落脚点。从前文分析可知,乡村人口结构的变化改变了乡村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留居农民群体在可行能力制约下活力式微,青年返乡入乡与乡村发展之间存在难以突破的悖论等是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性不足的结构性困境;而乡村振兴政策和项目执行的偏离、过度与不均衡,在制度层面消解了部分农民的主体性,进而影响农民的主体角色认知,即农民认为他们自身并非乡村振兴中确定的受益主体,也并非当然的核心行动主体。基于农民视角的农民主体意识考察,有助于我们透过各类文件与文本所呈现的丰富有力的表达,窥见农民主体地位的现实图景,理解在乡村振兴行动层面农民主体性不足的多重原因,从而跳出“将农民主体性不足归结为农民自身、仅围绕农民群体谈主体性激发”的思维,在政策和行动层面进行更具整体性的研究与设计,以回应和突破农民主体性不足的多重限制。
第二,政策和项目全过程充分纳入农民视角,控制干预的量和度,为农民主体性发挥留出空间。在政策制定和项目规划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扎实的调查研究把握农民的真实需求和期望,以便能够有效回应不同群体具有不同紧迫程度的需求;在政策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拓展传播和沟通渠道,帮助农民在充分知晓和理解的基础上, 自发自主参与、支持甚至引领乡村振兴的具体行动。此外,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反馈既要全面多元,又要充分考虑后续影响和可持续性。总体上,自上而下的政策和项目干预,需要在把握干预的维度和力度的基础上,为农民主体性发挥留出空间、营造空间。例如,增加政策执行中的灵活性,依托项目引导、鼓励农民参与乡村振兴事业;针对农民群体建立具有包容性的评价机制或兜底保障机制等。
第三,在创造条件、满足需求的基础上团结和凝聚村庄内外力量,吸引青年返乡入乡。一方面,乡村振兴要积极回应和满足留居人口尤其是老年人的需求,团结和凝聚外出和留居人口力量,着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例如,建设老人友好型公共基础设施,组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性质的集体性公共活动等,从经济、生态、文化等各个方面探索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契合的方式,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另一方面,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青年返乡入乡的机制。例如,为青年农民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政策资金保障,提升他们在乡村干事创业的意愿和能力;探索农村产业发展渠道,创新多业态经济,保障青年人才在农村也有充足的经济来源以维持体面的生活;提升农村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农村交通物流、娱乐休闲等公共设施,满足青年人的现代化生活方式和保障青年人的生活质量等。
乡村振兴事业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整体性。它并非只是乡村的事情,更需要城乡协同发展;它也不仅仅是农民的事情,而需要全党全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格局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根本途径。
第一,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乡村振兴的实践中,政府的统筹规划具有指引性功能,既可以明确“谁的乡村振兴”和“谁来振兴乡村”的根本行动初衷和各行动主体,也是“各主体应该怎么做”的行动指南。村两委和农民作为在村主体,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受益主体和行动主体,应该充分发挥其在地优势。企业与社会组织等外部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建设,能够为农村提供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外部资源。
第二,关注各主体间互动,充分发挥各主体的协同作用,创新各主体的行动。首先,通过各行动主体之间的积极对话与互动协调各主体发展目标并使之与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相统一。其次,鼓励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村庄建设,改变原有的单一主体独立行动或各自为政的状态,促进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学习,创新其参与乡村振兴的活动实践。
第三,构建支持和保障各行动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乡村振兴的条件和机制。首先,强化制度的有效供给。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同时激发制度本身活力,以制度的衔接和完善保障各主体之间互动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其次,关注技术支持,拓展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平台建设,创新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形式,重视多元主体之间的深度互动。最后,重视激励机制,提供必要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促进多元主体的有效参与和实质参与。
总之,从农民视角出发,以“受益主体”和“行动主体”来思考“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时,主体利益的保障、主体能动性的激活与多主体的协同参与成为关键,这也是乡村振兴的核心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