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艺 天佑京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铁路运输行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铁路运输行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不断提升。我国铁路运输行业在2021年持续推进高质量和规范化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稳步向前的重要因素之一。铁路运输企业想要从众多的竞争者中脱颖而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管理经营模式,还要注重提升企业整体利润。降低成本是提高利润的直接方式,由于税务支出在成本结构中占据较大比重,因此合理筹划应缴税款,降低税款支出,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大的收益。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进行税收筹划管理,以此提高企业利润。
依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TE铁路运输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等,近三年主要税种如表1所示。
表1.1 TE铁路运输企业2018年至2019年缴税情况 (单位:万元)
表1.2 TE公司主要税种利润总额税收负担率
根据表1中数据,TE公司每年所支付的税款中,占比最大的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占企业应缴纳税款的50.01%,2019年和2018年分别是56.46%、42.65%。总体来看,三年中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变化都相对较大,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的28.55%增长到2019年的接近46%,却在2020年出现了下降,占比为37.07%。两种税收费用虽然占比有所下降,但占据总额的比例仍旧较大。
由上表可见,在增值税方面,2019年增值税利润总额负担率上升,但是2020年的增值税利润总额负担率略有降低,说明企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负担率有很大的提升,2019年-2020年的所得税利润总额负担率下降,表明企业开始重视税负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TE公司的目前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建议做好纳税筹划的统筹工作,结合税收法律法规,适当地运用纳税筹划的手段减少公司的税费支出,减少成本。
TE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在进行采购时一般会面对两种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税额的抵扣,但是会支付较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服务,增值税税率较低,但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与此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一般会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报价。所以,企业要详细地比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类型供应商的销售价格和增值税。
假设,TE公司计划于2020年购进一台设备,此设备的添加预期会为企业增加500万的收入,适用税率为13%。现在有两家供应商可以选择,甲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70万元,可以委托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3%;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40万元,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税率为3%;丙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报价220万元,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下面我们分别计算三个方案:
(1)从甲供应商处采购
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13%)*13%-170/(1+3%)*3%=52.5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52.57*(7%+3%+2%)=6.3(万元)
应缴纳的税费总额=51.69+6.2=58.89(万元)
税后现金流量=500-170-57.89=271.11(万元)
(2)从乙供应商处采购
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13%)*13%=57.52(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57.52*(7%+3%+2%)=6.9(万元)
应缴纳的税费总额=57.52+6.9=64.42(万元)
税后现金流量=500-140-64.42=295.58(万元)
(3)从丙供应商处采购
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13%)*13%-220/(1+13%)*13%=32.21(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32.21*(7%+3%+2%)=3.87(万元)
应缴纳的税费总额=32.21+3.87=36.08(万元)
税后现金流量=500-220-36.08=243.92(万元)
通过表2.1的对比数据可以看出三个方案的差别,甲供应商和乙供应商虽然是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在低税率的条件下,其应纳税额反而是相对较多的;乙供应商虽然应纳税额较多,但其税后现金流量也最多;丙供应商的税后现金流量最少,但其应纳税额也最少。通过比较得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无法进行抵扣,但对企业来说采购成本有可能是最低的。所以,企业在选购供应商时,若供应商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则选择它较为划算;若供应商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且报价也不是最低时,如若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更大的税后现金流量,那么不如选择一般纳税人,但是可以相对减少税费成本。
表2.1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筹划方案对比 (单位:万元)
TE公司逐步重视科技创新,逐年加大研发投入,从下表可以看出,2018年-2020年三年来平均研发费用达到了9019.69万元,若对该笔研发费用进行筹划,预计会为TE公司带来高额的税前扣除。
表2.1 TE公司2018年-2020年研发投入表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见,TE公司从 2018 年到 2020 年三年研发人员数量和研发投入的金额都在持续增加。同时可以看出TE公司的研发投资资本化率不是很高。下面针对研发投入资本化比例较高的年份2020年,如果将其计入资本化的研发投入都能够予以费用化的情况下,那么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3287.33*75%=9965.50万元,而研发投入总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3287.33+9965.50=23252.83万元。假如按照研发费用未完全费用化的情况,研发投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10087.50*175%=17653.13万元,与前面全部费用化相比,减少了税前扣除金23252.83-17653.13.39=5599.7万元,那么这也就意味着将多缴纳 5599.7*15%=839.96万元的所得税。综上所述,TE公司可以通过提高研发投入中费用化的比例,以此来降低资本化比例,从而实现为企业节税的效果。
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采购的成本和计提的折旧都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并予以扣除。如果企业在采购过程中购进了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那么选择不同加速折旧方法将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同影响。
表2.3 TE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由表可以看出,TE公司的固定资产采用了年限平均法,并未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针对不同折旧方法做出具体分析并加以对比。
例如,2020年企业购进一台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该设备的原值850万元,预计净残值40万元。同时该设备符合了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规定,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TE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加速折旧方法,采用折现率为10%。现在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分别是:(1)缩短折旧年限;(2)双倍余额递减法;(3)年数总和法。下面针对三种方案分别做出计算和对比。
(1)缩短折旧年限
现行税法中明确规定,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为10年,如果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那么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最低折旧年限的60%,也就是该设备最快可以在6年内完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850-40)/6=135万元。具体的折旧金额和税前抵扣的所得税金额如下表2.4所示。
表2.4 缩短折旧年限法年计提折旧额 (单位: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10*100%=20%
第一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850*20%=170(万元)
第二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850-170)*20%=136(万元)
第三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680-136)*20%=108.8(万元)
第四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544-108.8)*20%=87.04(万元)
……
第九、十年的固定资产折旧额=(142.70-40)/2=51.35(万元)
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和税前抵扣的所得税金额如下表2.5所示。
表2.5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计提折旧额 (单位:万元)
(3)年数总和法
按照年数总和法计算的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和可抵扣的所得税金额如表2.6所示。
表2.6 年数总和法年计提折旧额 (单位:万元)
由表2.7可见,虽然采用不同的加速折旧方式获得的可以抵扣的所得税税额相同,但是考虑到货币资金存在时间价值的因素,对于企业来说固定资产折旧越快越早的计提完毕,那么其获得经济效益就会越大。在上述计算分析中可以得出,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在最低折旧年限的60%的期间内进行加速折旧,最后获得的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88.18万元;
将三个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可见下表:
表2.7 三个方案可抵扣所得税额对比表 (单位:万元)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的方法,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最后可以获得的可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84.58万元;采用年数总和的折旧方法,最后可以获得的可抵扣的所得税金额为85.17万元。因此,就该固定资产的采购方案来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最具有经济效益的方法。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折旧方案进行计算和分析,最终选择出最适合本企业的折旧方法。
由上文可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近三年来一直呈上涨趋势,所以企业应该重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2019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处于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上的差距将会更大。另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此次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让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广大员工充分享受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红利,那么就可以留住更多人才资源,缓解人才流失问题。
表2.8 TE公司 2018年-2020年人员构成
由上表可见,2018年-2019年的员工数量变动幅度较大,因此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逐年上升。自2018年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内,合理地帮助个人和企业减少税负,保护个人和企业利益。
假如一个员工的平均月工资为20,000元,每年有60,000元的年终奖,按照未改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办法:
每个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为:(20000-5000)*20%-1410=1590(元)
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0*10%-210=5790(元)
全年一共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90×12+5790=24870(元)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颁布实施之后,个人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假设员工A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为:A在工作之余选择了继续教育,那么在每月就可以享受4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由于A暂未买房,在公司附近租房居住,同时公司所在地为直辖市,所以每个月可以获得1500元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除此之外A是家里的独生子同时父母年龄都已超过60岁,符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因此每个月都会有2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那么按照现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条例和计算方案:
员工A一年专项附加扣除总额为:400*12+1500*12+2000*12=46800(元)
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金额:(20000*12+60000-5000*12-46800)*20%-16920=21720(元)
通过以上对比可见,通过符合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员工A全年可以减少3150元(24870-217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应该时刻关注国家个税政策改革,一方面可以为公司减少费用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为企业员工争取最大物质保障。
本文通过对TE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通过对供应商纳税人身份选择的不同方案对比得出,报价的高低和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选择供应商的唯一标准,一定要针对不同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再慎重作出选择;通过对TE公司的研发费用进行筹划得出,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尽可能地成立自己的研发团队,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才可最大程度地将研发费用进行税前的加计扣除;通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式的选择进行筹划得出,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要与经营情况相结合;通过对TE公司的员工结构进行分析得出,其技术人员的比例占据很大一部分,同时技术人员的薪资水平相对高。那么对于TE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来说,应该做好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学习,一方面让公司员工可以最大程度地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作为公司的管理部门应该寻找更合理的薪酬管理方式。
综上所述,通过对TE公司以上环节进行筹划,总体节税效果显著,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启示。具体税务筹划方案效果见下表:
表3.1 TE公司税务筹划方案预期效果
企业不仅要学习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还要及时了解我国出台的铁路运输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只有及时掌握我国的税收政策,才能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方案,我国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企业减轻税负,所以企业可利用税收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除此之外,TE公司还应该增强和征税部门的交流,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从而有利于达到按规纳税和税企共赢的目标。[13]
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和专业能力。在专业技能的提高方面,TE公司可以聘请专家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公司还可以购买网课对员工进行统一培训,提高学习效率。另外,可以通过奖励机制,提高员工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只有各级管理人员重视财务工作、税务工作,才能在管理人员的带领下将税务筹划意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级,让大家共同参与到税务筹划这项工作中去,为企业做出贡献。
公司应注重自身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将每一个部门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单独的分析和整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将税务工作的内容分配下去。公司的各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进行学习和总结,对以往经历过的风险进行深入地分析、归纳和总结,及时检测出税收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在风险来临之前及时止损。
企业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结合公司的战略与降低税负的筹划为目标,使税务筹划方案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税负最小化。因此,企业在日常运转的过程中,要树立全局观,将税务管理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而且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只关注每一个税种税费的降低,还需要考虑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筹划成本,结合管理的总目标,设计一个整体效果最佳的方案。只有税收筹划方案实施的效果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展现出税收筹划的真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