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宁宁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速迭代,给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插上了翅膀。科技赋能未来的同时,也带来了合规经营方面的烦恼。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互联网企业几乎各个环节都面临合规风险。如电商平台商家刷单、侵犯隐私权、行业垄断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网络黑产、数据安全等问题,违法犯罪行为涉及互联网经济运营的全链条。一些互联网大厂被处罚,也给行业健康发展敲响警钟。
多年来,中国顺应全球信息化发展大势,立足互联网发展实践,将网络法治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不断深化对依法治网的规律性认识。在互联网治理方面,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方面,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并根据平台经济发展状况、发展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同时,聚焦新业态新模式特定领域、特殊问题,加强普法宣传,防范和化解风险等。但现实中,互联网企业合规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系列问题。面对数字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如何继续合规发展,成为互联网企业必须直面的新命题、新趋势。
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
互联网经济是信息网络化时代产生的新经济现象。经过20多年发展,中国在多个领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中国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4月3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戚建刚向《法人》记者介绍,1994年4月,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进入互联网,实现和Internet的TCP/IP连接,从而开通了Internet全功能服务。此后,互联网开始进入中国公众生活,并得到迅速发展。从1997年至今,是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阶段。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以网络为媒介,以应用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互联网经济随之发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即时通信、搜索引擎和网络游戏五大类型。
与此同时,中国电子商务开启了萌芽和起步阶段。1996年,张黎(化名)坐在电脑前,点击网页,等待,目光随着进度条移动,几秒钟后,网页打开。而如今,她在手机上熟练地点开外卖应用,几个点击动作一气呵成,而后静待美味送到家。除此之外,我们每天接触的手机导航、网络购物、直播带货,不断给人们生活带来全新便捷的体验。
互联网普及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08年6月,中国网民达2.53亿,全球第一。从此,中国互联网普及率一直是全球第一。2022年12月,中国网民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
4月9日,东南大学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智新产业数字化研究院院长吴清烈向记者介绍:2006年后,中国网络零售爆发式增长,2010年出现众多团购网站,2012年微信推出公众平台,微商热始于2012年底,2014年O2O概念被热炒,网红热始于2015年,2016年全球十大电商平台中国有4家,2017年微信推出小程序,2018年直播电商开始兴起。智能手机的普及,降低了人们网络购物消费的技术瓶颈,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和迅速发展。
2019年1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经济学院及社會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互联网经济蓝皮书: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报告(2018)》,提到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的主要推动力,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互联网经济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动力,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新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方式。
当前,全球互联网经济更是迎来加速发展新时期,突破性技术创新层出不穷,革命性商业变革此起彼伏,成为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和创新先导。同时,互联网应用蓬勃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中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4.69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976万;在线办公用户规模达3.81亿,较2020年12月增长3506万,网民使用率为37.7%;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39亿,较2020年12月增长2453万,占网民整体的23.7%。
互联网经济近几年在中国的发展突飞猛进,而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特别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快速发展,促进互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广泛应用,带来模式创新和突破,推动产品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网络立法体系逐步完善
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中国坚持依法治网,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目前,网络立法的“四梁八柱”基本构建。网络执法不断加强,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网络生态和网络秩序持续向好。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发布《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系统总结了1994年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网络法治建设理念和实践。白皮书指出,中国网络立法随着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的发展过程。第一阶段从1994年至1999年,是接入互联网阶段。上网用户和设备数量稳步增加。这一阶段网络立法主要聚焦于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联网安全。第二阶段从2000年至2011年,是PC互联网阶段。随着计算机数量逐步增加、上网资费逐步降低,用户上网日益普遍,网络信息服务迅猛发展。这一阶段网络立法转向侧重网络服务管理和内容管理。第三阶段从2012年至今,是移动互联网阶段。这一阶段网络立法逐步趋向全面涵盖网络信息服务、信息化发展、网络安全保护等在内的网络综合治理。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4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自2016年网络安全法公布以来,中国进入网络行业立法的快车道。目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均已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刑法从修正案(九)发展到(十一),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不断得到完善。
在朋友圈中,余乐号称“网购小达人”。在大家都还对网络购物概念模糊的时候,她就开始尝试网购,感受拆快递的快乐,并且逐渐精通各种优惠算法,热衷促销、秒杀等活动。但是,享受网购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踩了不少“坑”。例如,她告诉记者,“双十一”熬夜,费尽脑力各种计算拼凑优惠券“抢”购的商品,却发现价格反而高于平时。和朋友相约外出游玩,同样方式订的机票,她的价格却高出一部分。开始,她很较真儿地去投诉,寻求解决方式,但最后发现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有的得以解决,有的不了了之。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增强。同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自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对电商平台及商户行为进行全面规定:杜绝刷单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或不退押金、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共享、非法交易以及强制推送商业广告、不得删除商品或评价、不得强制合并售卖等。吴清烈认为,作为电子商务专门法和框架法,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电子商务监管针对性更强,不仅提高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规范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还提升了执法人员网络监管的法律责任意识,更好地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消费者权益有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包括对消费者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同时对商品、服务和交易信息进行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对虚假宣传、虚假标示商品、刷单、刷好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予以严厉处罚,从而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使消费者可以在价格、品质等方面选择到更优质的商品和服务,提升在线购物体验。”吴清烈说。
新技术新应用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引擎,也是互联网治理的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指出:“为应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近年来,我国对数据安全、区块链、算法等新技术新应用进行立法探索,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数据治理、平台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立法。”要把握和适应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的趋势规律,通过健全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等,努力推动新技术新应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强监管是合规必由之路
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和治理实践证明,加强治理、强化监管、合规运营,是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存在互联网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的政府监管与治理问题、互联网企业网上交易数据确权问题、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上海某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就涉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
上海Z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Z公司”)是一家为本地商户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的互联网大数据公司。2019年至2020年,在未经上海E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Z公司以提供超范围数据服务吸引更多客户,由公司首席技术官陈某某指使汤某某等多名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外爬”“内爬”等爬虫程序(按照一定的规则,在网上自动抓取数据的程序),非法获取E公司运营平台(下称“E平台”)数据。上述行为造成E公司存储的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海量商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同时造成E公司流量成本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Z公司、陈某某等人认罪认罚,Z公司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2年5月,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单位Z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1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戚建刚认为,当前,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经济的合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首先,必须在制度规范层面加以完善,完善各项治理规则、健全制度规范、推动协同治理,提升各部门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完善竞争监管执法、特别加强金融领域监管,探索数据和算法的安全监督。其次,优化互联网经济发展环境,建立有序开放的互联网经济发展生态,保障互联网企业劳动者基本权益,有效增强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力,鼓励开放式模式创新。最后,加强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政策保障,鼓励开展试点探索等,增强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监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认为,在步入网络社会后,网络空间治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缩影”。中国牢牢抓住网络空间这一重要战略资源和社会发展支撑,在过去数年中,不仅实现了网络法治建设的“从无到有”,更完成了网络立法、网络执法、网络司法、网络普法等领域的“从有到优”。
数字经济的源流,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演进:通信技术、电子计算机的发展,催生了互联网平台经济;PC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的变化,使得平台经济形成了生态系统;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技术和商业概念的兴起,数字经济的产业脉络开始逐渐清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黄勇教授提出,应该正视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关系,树立“发展平台经济就是发展数字经济”理念。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数字经济是全新产业业态,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正面臨严峻的法律挑战,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有利于从法治建设层面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全方位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对于互联网企业自身依法合规健康发展,戚建刚建议,互联网企业作为经济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用好法治手段,坚决杜绝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网络售假等违法行为,绝不触碰法律红线,以自身力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行稳致远。同时,细化自身管理规范,从粗放式转向精细化,不仅遵守行业监管举措,更重要的是在企业发展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依托社会资源和政策支持,将社会监督角色落到实处,对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流动监管等专项内容加以专门管理,在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活力,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平稳发展。
(责编 白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