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阁“藏书劫”中的刑法问题

2023-04-27 06:2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鲍博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3年2期
关键词:天一阁藏书书籍

文/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鲍博

天一阁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为明朝嘉靖年间兵部右侍郎范钦主持建造,是我国现存历史最悠久的私家藏书楼,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三大家族图书馆之一。天一阁历经450余年历史,如今仍能保持江南庭院式园林的精巧原貌,已然成为中国藏书及建筑文化的杰出代表。据史料记载,天一阁古代藏书极盛时达到7万余卷,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只余1.3万余卷,古籍善本的大量散失与历年来遭受的“藏书劫”有关。从现代刑法的角度来看,每一桩“藏书劫”都可能成为一起刑事案件,其中涉及的刑法问题值得探讨。

天一阁的首次“藏书劫”缘于明清易代之间的社会动乱。清代史学家全祖望在其所作的《天一阁藏书记》中指出:“自易代以来,亦稍有阙佚,然犹存其十之八。”意为有约二成的藏书在明清易代中丧失。虽然必有行为人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非法获得藏书,但因为史料将其笼统归咎于“社会动乱”,于是嫌疑人的身份及犯罪行为便无法确认了,也难以追究特定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嫌疑人身份不明不属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立案的条件,只要有犯罪事实存在,且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就应予以立案。如果“藏书劫”发生在今天,天一阁的负责人可以持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或公安局报案,也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互联网、微信等方式报案。此后,公安机关会持续进行侦查、寻找线索的工作,并对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讯问。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但同时也规定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次“藏书劫”发生在1773年。当年,范钦八世孙范懋柱响应清政府编撰《四库全书》的需求,进呈638种藏书,在全国藏书家中贡献数量最多。该批进呈书原先朝廷答应用后归还天一阁,但《四库全书》完成后几乎全部流散在外,有的被借阅的翰林学士拿回家收藏,有的流落坊市,被收藏家购买持有。以现行法律来看,其中翰林学士的行为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翰林学士在明知其占有的书籍属于天一阁的情况下(封皮有朱记为证),依然实施了易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如果天一阁要求翰林学士归还书籍,而翰林学士拒不交还,即会成立侵占罪的既遂。因为侵占罪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对此不具有管辖权,天一阁需要向法院提交自诉书以启动诉讼程序。如果收藏家在明知书籍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依然将其收购,使书籍的违法占有状态得以存续,让天一阁对书籍的所有权难以行使,并妨碍了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话,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收藏家有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知书籍是赃物,可以因缺乏犯罪故意阻却犯罪成立。

19世纪中叶,天一阁又遭受了两次严重的“藏书劫”。一次是在鸦片战争时期,英军占据宁波,登上天一阁掠走《一统志》及数种记载全国舆地的书籍。一次是在太平天国时期,太平军进驻宁波,盗贼趁乱拆毁围墙入阁偷书,许多珍贵书籍被当成废纸贱卖,有的被用于造纸原料,有的被战火烧毁,还有的落入外国传教士手中,所藏宋版书在此劫中损失惨重。英军掠书行为的定性在于有无压制天一阁门人的意志自由。如果天一阁门人在场,英军使用暴力压制天一阁门人的反抗,或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进而强取书籍,则涉嫌抢劫罪。如果天一阁门人不在场,英军通过破坏天一阁门窗禁制的方式入阁取书,因为没有压制他人的意志自由,所以不构成抢劫罪,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书籍,造成门窗破损,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附加驱逐出境。同理,太平天国时期的偷书贼应当就破坏围墙及窃书两个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或择一重罪处罚。对于窃书后转卖的行为,因为侵犯的是相同的书籍,如果将盗窃行为与销赃行为并罚,相当于对同一件事进行重复评价并适用多个刑罚,使得罚过其罪,与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形成冲突,因此以盗窃罪一罪论处即可。放火烧书的行为本身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在天一阁内部或周边纵火,并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危险的,应当成立放火罪,并对书籍及天一阁建筑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整体只实施了一个放火的行为,根据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原理,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下,择其中最重一罪,即放火罪进行处罚。如果已经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只是形成了燃烧的危险状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得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放火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得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天一阁最大规模的“藏书劫”为1914年的藏书失窃案。据《上海书林梦忆录》记载:“有乡人冯某串同党徒,夤夜越墙而入,窃出书籍千册,陆续运带至沪。”而范氏子弟竟未觉察。学者缪荃孙得知消息,紧急通知范氏追究此事。经过累年诉讼,冯某及同党虽已落网,但被窃的书籍已经难以追回。从犯罪主体分析,冯某及同党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负责看守书籍的天一阁门人负有管理失职责任,但因其身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不能构成渎职类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之相类,天一阁曾有过因管理不善导致藏书流散的情况,如乾隆赐书后、道光末年编目之前,“御赐《图书集成》一万卷,见缺一千余卷”的原因为“盖范氏子姓抽出参考,阅毕未归”。虽然不能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刑法具有谦抑性的特征,只有其他手段都难以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时,才能动用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并据此决定剥夺犯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刑罚。

在经历上述劫难之后,天一阁所藏古籍只有原来的五分之一,且随着范氏家族的分衍,藏书责任和经费逐渐难以落实,私人家族管理天一阁的方式已经难以为继。由此,天一阁的复建与保护工作被提上日程。因此,新中国成立后,天一阁由宁波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自此从私藏图书馆进入公藏时期,守阁的范钦十二世孙范盈泩等成为公职人员(此时即可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此后,当地政府多次拨款对天一阁进行修缮,成立专职保护部门,并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对古籍保护、文化传承等进行指导。并且,在海内外藏书家的热忱相助下,天一阁现藏各类古籍近30万卷,其中珍椠善本8万余卷,是古代极盛时的数倍之多。现今,以天一阁藏书楼为核心的天一阁博物院已经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及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研学观光。古朴厚重的天一阁正在当下重新焕发生机,成为浙东乃至全国一颗璀璨的文化明珠。

如果上述“藏书劫”发生在今天,我国严密的刑法体系与诉讼程序会使犯罪人被及时绳之以法并受到应有的处罚,散失的藏书也会最大限度得到追还。就算藏书难以追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书中内容可以事先在云上图书馆、历史文献数据库等系统中进行留档备份,记载的珍贵信息不至于彻底佚失。但社会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并不会当然消灭犯罪。犯罪之于社会就像疾病之于个人,是无法完全禁绝的行为事实与社会现象。有些犯罪类型可能会消失,但也可能会以更加隐蔽、更加新颖的形态重新出现,这对刑法的理论研究与实务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掌握刑法,并能够使用刑法及时、有效抵制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志于研习刑法的青少年学子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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