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流程让社保服务更加高效便民

2023-04-24 23:39:28褚福灵
中国社会保障 2023年10期
关键词:时限经办社会保险

■文/褚福灵

社会保险是重要的民生保障制度,为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待遇,需要在参保登记、关系转接、资格审查、待遇申领等经办环节提供便捷优质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经办条例》)将于今年12 月1 日正式施行,其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为减证便民、缩短办理时限、优化经办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信息共享,减证便民

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

《经办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经办条例》规范了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办法,主要通过信息比对方式进行认证,减少现场认证,方便了社保待遇的申领。目前,人社部门与司法部、国铁集团、住建部、移民管理局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签订数据共享协议,全面取消传统的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方式,构建了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寓认证于无形”服务模式,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腿就完成认证工作,同时也保留经办大厅现场认证方式。医保信息平台设计了与人社、卫健、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为信息比对认证奠定了基础。

另外,取消不必要的或过于繁杂的待遇申领证明材料,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是《经办条例》的一大亮点。

《经办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 这意味着将切实斩断要求提供非必要证明材料的后路。

《经办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充分总结各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典型服务经验、先进服务理念,将切实为参保群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办条例》本着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流程和服务,压减了多项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提供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提供的工伤认定结论、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结婚证明等。

网上经办,缩短时限

《经办条例》以方便群众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为原则,要求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实现无纸化办理业务,鼓励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障卡自助办理业务,由此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

《经办条例》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障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

《经办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托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经办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现场办理。”

近年来,社会保障卡的广泛应用为网络经办提供了条件。目前全国已经明确了160 项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目录清单,社会保障卡已经逐步成为群众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和支付结算工具,广泛支持人社业务办理、政务服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交通出行、文化旅游、养老助残等公共服务,逐步实现“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基于网络经办基础,《经办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经办事项的办结时限,较现有规定时限有大幅缩减。例如,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手工报销时限由30 个工作日压缩至20 个工作日。

《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经办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社会保险经办是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最后一公里”,及时办理相关业务意义重大。以上规定表明,《经办条例》对办理、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以及领取养老金、报销医药费、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工伤费用、领取失业金等都规定了相应办理时限,并明确了服务流程和办理标准,不仅提升了经办效率,也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

规范转接,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权益随参保者流动进行相应转移接续,需要记录终生、服务终生,从而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损。

《经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经办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军事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已实现全程网办,无需参保人员提供书面申请、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办理时限由45 个工作日压缩至15 个工作日,有效解决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手续繁琐、办理来回跑等痛点问题。《经办条例》在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办理转接手续的同时,还明确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更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流动时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另外,《经办条例》还以“放管服”改革为指引,要求经办机构一站式协同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并向特殊群体提供特殊服务。

《经办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推动社会保险经办事项与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经办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近年来,人社部门优化窗口服务,大力推进线下“一门式”“一窗式”服务,设立老年人、残疾人绿色通道,提供引导服务;依托银行代办网点和基层服务平台,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就近服务;引导老年人、残疾人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待遇,对部分提出使用银行存折的老年人可保留存折,不搞“一刀切”。医保部门重视优化医保公共服务,关心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享受医保服务的情况,出台相关举措促进医保服务公平可及,确保上述特殊群体享受到便利的医保服务。《经办条例》就以上成功经验进行总结规定,为特殊群体享受便利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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