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推动社保经办工作迈上法治化、规范化的新台阶

2023-04-24 23:39:28本刊编辑部整理
中国社会保障 2023年10期
关键词:经办社会保险待遇

■文/本刊编辑部 整理

9 月4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张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翟燕立、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隆学文参加发布会,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本刊摘登吹风会上的有关内容,以飨读者。

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记者: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请介绍一下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张迅:社会保险经办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 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设专章对社会保险经办作了规定,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草案)》。2023 年7 月21 日,国务院第11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2023 年8 月16 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65 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自2023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3 点。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二是强化服务,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社会保险经办中的难点、堵点,促进社保经办服务便民利民,明确转移接续渠道,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贯彻“五项原则”,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记者:《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了社保经办工作要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等5项原则,社保经办工作应该怎样贯彻这些原则?

李忠:《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三条提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做好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鲜明导向和基本要求。

“合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事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把合法性原则作为第一条原则,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依法依规经办管理。这要求我们树牢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

“便民”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同时,要求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加强无障碍服务,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这也要求我们强化宗旨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及时”强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效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这要求我们以服务上的“高要求”来落实时间上的“硬标准”,把服务群众的承诺转变为推动经办提质增效的强大动力。

“公开”体现的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维护。《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做到行政行为公开透明,让管理服务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安全”则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主要体现在3 个方面:一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对于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打击欺诈骗保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保障社会保险数据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健全信息核验机制。三是强化社会保险运行安全。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估。这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安全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社会保障事业行稳致远。

落实“四大举措”,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记者:党的二十大提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请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上有何考虑?

李忠: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加快发展,部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人群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还存在“漏保”“脱保”“断保”的情况。这就需要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兜牢人民生活安康底线。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方面,我们具体有以下4 点考虑:

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我们要落实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组织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成果,积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加快职业人群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步伐。这期间我们重点推一个试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个试点从去年7 月1 日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是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这7 家平台企业,在全国7 个省市开展。试点一年多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制度运行也总体平稳。截至7 月底,这7 家平台企业在7 个省市已经覆盖了615 万人,应该说相关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都得到了有效保障。我们还将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完善,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二是进一步提高参保扩面的精准性。我们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系统数据和跨部门共享数据,聚焦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找准未参保的原因,分类施策,不断提升参保质量。精准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今年以来,我们已经为1724 万名困难人员代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

三是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经办便利化水平。推进全国社会保险服务事项标准统一、整体联动、业务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我们也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出更多“一件事”集成服务,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同时,我们也借助银行、基层服务平台的力量,延伸服务网点,拓展服务渠道,在城镇打造城区步行15 分钟、在乡村打造辐射5 公里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四是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贯彻实施,从今年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组织开展“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通过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四进”活动,将社会保险政策送进千家万户,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维护自身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意识。这项宣传工作任重道远。不久前,我在调研中跟快递小哥交流座谈,了解到他非常愿意在当地参保,但是不知道可以在当地参保,通过座谈交流后,现场解决了一些问题,也说明我们的这项政策很好,但是要让老百姓真正知道了解和参与,还需要在座各位媒体朋友一起共同努力。同时,我们在宣传方面还会持续推出社会保险政策“看得懂 算得清”宣传解读,不断优化服务体验,打造惠民生、暖民心的社会保险服务品牌。

明确“三个规定”,严防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记者: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立法宗旨特别强调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请问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谭超运:《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就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作了3 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对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需要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便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掌握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及时核实并停发待遇。

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实现数字化转型

记者:近年来,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强调“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在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上制定了哪些更加便民的举措?

翟燕立: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是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积极推动构建以信息比对为主、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自助认证相结合的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新格局,尽可能让群众少跑腿甚至不用跑便可以完成资格认证。

一是开展信息比对认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充分运用全民参保、联网监测等内部数据资源,积极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交通、出入境管理、金融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开展信息比对,初步实现了无形认证。

二是推行远程自助认证。推广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应用远程认证等服务,支持老年人利用国家和地方自助认证平台等实现自助认证,为解决部分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认证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中开发了“他人代操作”的功能,家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帮助老年人认证。比如,2022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家人“亲情服务”功能,使用人数就达到了2335 万人;“工作人员帮助老人认证”功能,使用量超过935 万人次。

三是通过服务精准开展认证信息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近年来,对信息比对不能确认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我们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包括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认证信息核实,寓管理于服务,还主动为行动不便者提供上门服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全国利用数据比对和自助手段完成认证的比例总体已经超过了70%,“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认证新理念已经在全国范围形成了共识,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证模式的数字化转型已经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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