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
□ 王巍
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安全运行风险日益增加。近年来,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管、执法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满足需求,贯彻“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相关标准,加大力度推广先进技术,加大风险评估力度,保障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稳定健康运行。
在春节、“两会”期间和春种、秋收等重要时节,要求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总负责,农业发展服务相关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压实行业、部门、属地等监管责任以及经营组织主体责任,纳入对各乡镇绩效考核范围,与各乡镇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与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状》《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拖拉机与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等法规,认真执行“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规定,凡是通过考试的驾驶操作人员都能拿到有效资质,严厉打击任何非法手续行为;严把检验质量关,提前部署车辆年度检验工作,以主动告之、集中检验、随到随检、预约检验、送检下乡等多种服务手段,深入乡镇开展拖拉机年度检验工作,杜绝人情车、关系车。2018 年6 月,完成了《辽宁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包括业务查询、异地查询(省内)、业务统计、牌证业务(农业机械登记注册和驾驶证申领)、牌证管理工作、考试系统、监理统计等多个模块,以满足业务工作规范需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组织各地开展春秋两季农业机械安全督导检查工作,以小问题、小毛病、小隐患为突破口,在农忙时节和重点时段,在农村道路、田间地头巡查,重点查处无证驾驶、非法改装、未检验作业和违规操作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试行)》要求开展执法工作。一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春、秋两季重要农时作业前,重点针对非法改装拼装、黑车非驾、未检验作业和违规操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二是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加强对重要道口、地段、时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依据职能分别由农业机械执法和交警部门进行处罚。三是在变型拖拉机清零基础上,积极推进“回头看”“巩固提升”的实施,严厉打击伪造和挪用农业机械牌证行为,巩固清零成果。
利用电视、广播、期刊等农民熟悉的传统媒体,同时发挥抖音等新媒体优势,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一是利用驾驶员培训考试等常规活动开展普法宣传,印发《致农业机械驾驶员的安全告知书》等宣传材料,让农民看得到、记得牢。二是设置标语、横幅、展板、宣传专栏,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6·16农业机械安全宣传咨询日”“送安全知识下乡”等活动。三是组织开展“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春节送祝福 促平安宣”等宣传活动,激发农民群众对平安美好生活的向往。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在47 个县区推进完善“网格化”监管,建立乡镇、村和农机大户经营、合作社三级农机安全管理职能网络,建立各乡镇监管对象名录库,职能明晰、权责到人。
一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不畅。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省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并入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心,市、县两级并入农业综合执法和农业(农业机械)服务中心,造成农业机械安全监管职责和行政审批工作由多个部门负责的现状,省、市、县三级工作衔接也不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困难较大。建议从国家层面理顺,形成部、省、市、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体系。二是县(区)、乡镇工作经费不足。机构合并后,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的牌证、执法、考试、检验等工作及装备经费都无法保障,建议政府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管的支持,将相关经费单列并纳入财政预算。
1.提升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各区市、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做到敢办案、能办案,市级与县区执法队进行“传帮带”,积极探索农业机械执法合作机制,将部分案件线索移交县区立案查处,进行现场教学指导。
2.建立农业机械安全宣教平台。以农业机械合作社为平台建立宣教基地,指导鼓励农机操作人员自觉加强安全意识,拍摄小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素材开展安全知识宣教。
3.提高上牌率和持证率。实行牌照管理的农用拖拉机、玉米收获机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必须办理完牌照才能享受补贴政策。
4.制定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建立与公安交警共享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农业机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在重点时节、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有效解决农业机械执法人员有权办证、无权执法的问题。
5.提高农业机械检验率。在办理农业机械补贴、跨区作业证时,以送检下乡等方式,深入乡镇主动上门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检验工作,要确保人、机、证、牌四见面。
6.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各乡镇签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与农业机械合作社、农业机械大户签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状》《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市辖区隐患排查,深入市辖区各乡镇,依法对拖拉机及驾驶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1.明确拖拉机报废年限。目前,《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16877—2008》还不是强制标准,应以农业农村部文件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执行拖拉机禁用与报废 GBT 16877—2008》标准。
2.增加拖拉机注销规定。对多年未检拖拉机出台相关政策,参照《机动车报废标准》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增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的规定。
3.调整驾驶证有效期。修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6 年”,参照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改为6 年、10 年和长期。
4.调整安全检验期限。修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检验”,参照机动车检验有关规定,修改为“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在正式上牌后,6 年之内可以不去检测场地做检测。只需要每两年去农业机械监理或执法部门申领一次检验合格标志”,“按照车辆车型使用年限,在第6 至15 年每年检验1 次”。
5. 修改农业机械执法相关规定。现行农业机械执法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例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三条规定“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严重违法行为,但处罚仅是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这种规定留下了重大隐患。《条例》中还有多处类似处罚规定,建议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6.推动农业机械监管系统全国联网。实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全国查询和异地检验很有必要,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