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聪
广东美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美某公司”)一名电商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频频与业务单位联手造假,侵占公司40万元资金,并通过造假手段私自将公司400万元汇入其他企业,用于电商平台网店的运营。2022年12月7日,这名电商经理被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广东美某公司与芜湖美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芜湖美某公司”)均为美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某集团”)下属子公司,人员存在一定重合的两公司于2002年共同组建美某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统筹美某集团生活电器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
这名犯事的电商经理叫王康。2016年8月起,王康先后在广东美某公司担任电商管理经理、电商业务经理等职务,后于2021年5月起担任美某集团生活电器事业部电动电器公司国内营销负责人,同年8月起担任苏某电商平台的网店运营和某品会运营中心负责人。
2021年8月,广东美某公司发现王康通过提交虚假报销单、误导美某集团财务人员付款的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约40万元,涉嫌职务侵占。那么,王康是怎样将贼手伸向其所任职的企业呢?
原来,王康利用其在工作中负责苏某电商平台网店运营的职务便利,要求芜湖美某公司的线上运营商杭州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某公司”)虚构了一笔运营“天猫苏某易购官方旗舰店”的返点费用40万元,同时伪造了新某公司向苏某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某公司”)付款40万元的虚假银行回单,后王康利用虚假银行回单依流程向广东美某公司进行核销,芜湖美某公司支付新某公司40万元。
后按照王康的安排,新某公司将该40万元转入南京步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步某公司”),步某公司按照王康要求,在扣除2.6万元的税票费用后,几经转手将其中30万元转入王康指定的“栖霞刘某某装饰店”,另7.4万元转账到其指定的顾某银行账户。刘某某收到上述30万元后,按王康授意,将该款转账到王康的叔叔徐某某的银行账户,徐某某提现后将该款交给王康,王康将其中2万元留给徐某某使用,其余28万元由其支配。顾某将7.4万元转账给王康后,王康将该款用于支付芜湖美某公司在南京的房租。
2021年12月6日,被告人王康家属退还芜湖美某公司40万元。
2021年5月,被告人王康利用其在工作中负责广东美某公司电商平台网店运营的职务便利,安排芜湖美某公司的经销商青岛天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天某某公司”)虚构已向苏某公司支付推广费400万元。
为顺利从广东美某公司核销并套现上述400万元,王康安排天某某公司以收取“广告代理服务代运营服务费”的名义开具给芜湖美某公司400萬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了天某某公司向苏某公司转账400万元的虚假银行回单,同时安排苏某公司配合发送一封虚假的收款确认邮件。
同年5月15日,王康安排下属利用上述发票、银行转账回单、确认邮件等虚假资料,向广东美某公司申请核销上述费用400万元,该申请由王康以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审核通过后提交财务审核,并于5月24日审核通过。5月27日,广东美某公司通过芜湖美某公司汇款给天某某公司400万元。被告人王康与天某某公司约定,涉案400万元主要用于美某集团某电商平台网店的运营,天某某公司无权自行支配和使用。
2021年5月26日,天某某公司收到芜湖美某公司现汇的400万元,在王康知情的情况下,天某某公司于5月27日将款项转至芜湖美某公司的账户用于提货,并建立400万元的台账。
5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间,天某某公司为王康所在的苏某电商平台网店运营团队垫付了样机、办公电脑及其他费用开支112.58万余元。因王康未能为天某某公司向广东美某公司核销部分支出,天某某公司于11月12日提出,将上述支出从建账的400万元中予以抵扣,但双方一直未对账。
2021年11月16日,王康在广东美某公司员工陪同下到北滘派出所林港社区民警中队投案。王康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该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简称“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康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任职公司电商业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挪用本单位资金给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康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康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王康通过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广东美某公司40万元,且具有自动到案情节,被害单位广东美某公司对被告人王康予以谅解,且涉案400万元处于被害单位广东美某公司可控的状态,对被告人王康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8月5日,顺德法院对王康诈骗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康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王康在上诉中对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的400万元资金使用经过领导及相关人员沟通同意,是为了提升公司的业绩。其辩护人指出,涉案资金流转是为了改善公司经营,广东美某公司、苏某公司、天某某公司均知情,涉案的资金从未脱离广东美某公司的监控。王康没有取得涉案资金的使用权,没有利用涉案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也未造成广东美某公司的损失,故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上诉人王康挪用本单位资金给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的400万元系从美某公司账户转账至天某某公司账户,后又从天某某公司账户转回芜湖美某公司账户用于提货,因此,涉案资金不是从单位转至个人使用,也不是以个人名义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使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王康虽将本单位资金给天某某公司使用,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王康在资金流转过程中有收取好处费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故上诉人王康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王康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康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任职公司电商业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王康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王康通过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40万元,且具有自动到案情节,被害单位对王康予以谅解,对王康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王康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职务侵占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已综合考虑上诉人王康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相关量刑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述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康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王康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2022年12月7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顺德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王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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