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秘书长 丁茂中:如果品牌没有给主播“全网最低价”,主播自己宣称是最低价,那就是主播或者主播所代表的公司有问题,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这一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同时,如果在直播时造谣其他直播间提供的不是最低价、是骗人的,这就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诋毁的问题。如果品牌方说给主播的是最低价,却给其他主播的价格更低,那就属于《合同法》的问题,涉嫌违约。
不同的直播之间,有竞争才有压力,才更有动力在价格上用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直播越多,也就意味着销售渠道越多,给传统的电商平台、实体行业带来更多竞争。整个社会都在鼓励创新,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来源:央视网)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兴尧:从商家端来讲,持续的低价,挤压行业利润空间,破坏价值规律,品牌难以为继,低价模式也不可持续。整个直播链条上,商家要为主播的佣金和坑位费买单,如果再加上给消费者让利,直播带货就容易变成一桩“赔本赚吆喝”的买卖。通过低价可以获取流量和客户,打开市场,但形成用户黏性和路径依赖,也只能是产品质量、用户体验和主播素质。商家需要不断进行品牌技术创新和营销策略创新,在合理合法降低成本的范围内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新需求。
从平台端来讲,为了吸引消费者,各家平台更应加强自我监管,在为用户提供好的消费体验上发力,如更优质的供应链、更快的物流、更好的售后等,这种竞争可以促使各家平台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如果一味追求最低价,商家与平台签署了“底价协议”,并限制商家在其他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这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来源:中新经纬)
媒体评论员 秦川:在现实中,一些位居金字塔塔尖的头部主播,在直播带货中具备多重身份,由于流量巨大,其在市场中占据明显优势地位,绝不只是扯着嗓子吆喝的荐货角色。一旦和平台、相关品牌方合谋炮制“最低价协议”,必然破坏市场公平。可能有人认为“最低价协议”方便了消费者,是为消费者谋福利,但要知道最低价是相对的,随着市场的变化,价格也发生着变化,如果不能随行就市,“最低价协议”可能就成为套住企业的枷锁,成为排除竞争的工具,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直播带货方兴未艾,头部直播尽享红利,无可厚非。但是,不能破坏直播生态,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一味玩挟“粉丝”以令品牌的危险游戏,沉溺于无序变现话语权,甚至左右通吃——既打品牌的主意,又打“粉丝”的主意,到最后只会失去“粉丝”信任,也会被品牌商抛弃,这样的直播带货之路必然走不远。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