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芹
(贵州省盘州市农业农村局 贵州六盘水 553537)
研究表明,病死畜禽是重要的疫病传染源[1]。如果任由病死畜禽的尸体暴露在外,不对尸体做无害化的处理,会因为尸体腐烂等原因造成疫病病毒的扩散,进而危害人畜的安全。此外,病死的畜禽尸体会滋生更多的细菌和病毒,细菌病毒不断地繁殖和分泌毒素导致养殖主体在养殖过程中过多地使用抗生素类药物,使细菌病毒不断地产生耐药型菌株,给疫病防控造成更大的难度[2]。无害化处理,是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对病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的处置,降低病死畜禽对畜禽整体养殖的危害性,确保养殖活动稳定、安全地开展。近年来的动物卫生安全管理实践表明,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方面,准确定位和科学消灭传染源是第一要务,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消灭传染源最经济也是最有效的措施。在平时的畜禽养殖过程中,养殖主体要注意对病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的处理,以防控动物疫病的发生。
在对病死畜禽的处理调查中发现,目前畜禽养殖主体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行为的开展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给畜禽养殖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影响。具体来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虽然部分畜禽养殖主体能够采取无害化的措施对病死的畜禽进行处理,但也有部分畜禽养殖在病死畜禽处理方面存在思想上的不重视情况。例如,有的养殖主体在发现病死畜禽后,并没有与当地农村工作中心联系进行死因调查,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而是直接进行简单的掩埋,甚至直接扔到垃圾箱中与其他垃圾一起处理,这种随意性的病死畜禽处理措施,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畜禽疫病传播的风险[3]。同时,还有部分畜禽养殖主体顾虑到将病死的畜禽丢弃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会将存在问题的这些畜禽进行廉价出售,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是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需要遵守的。但是,在实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相关主体并没有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等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处理,而是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和理解进行简单、随意的操作,导致无害化处理的措施存在较多的不规范之处,影响了无害化处理的效果。例如,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由于没有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备,只能是采取集中焚烧的方式进行简单的无害化处理,处理的规范性并不强,处理的结果也无法得到保障[4]。
一般来说,养殖的畜禽出现病死都有其一定的原因,这其中可能有因为出现某种疫病的因素。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在无害化处理后,对畜禽的圈舍进行全方位的消毒灭源,真正消除疫病隐患。但是,在实际的无害化处理中,饲养主体往往将对病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处理活动的重点,忽视对出现病死状况的圈舍进行全方位的消毒灭源,导致该圈舍中存在病源隐患,可能引发后续的接连病死状况。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安全、规范生产的现实要求。针对上述分析中提到的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主体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期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部分畜禽饲养主体在处理病死畜禽方面的行为上表现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暴露出的是无害化处理意识和行为习惯在畜禽养殖中的贯彻和落实情况不佳。为此,相关部门机构人员应加强对饲养主体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知识和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使饲养主体从思想意识方面真正意识到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步消除其在无害化处理方面的错误认知。对于散养户的宣传教育宜以村委会为主导,由村委会定期到各家各户检查畜禽的养殖情况,对最近是否出现过病死畜禽,以及病死畜禽的处理方法等进行现场的调查了解,并根据养殖主体的回答进行相应的思想指导与行为纠正,使这些分散的养殖户能够正确对待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当然,村委会也可以定期组织村民群众进行集体性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知识学习活动,通过集中性的学习交流和案例分析来强化散养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认识。例如,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向养殖主体说明简单掩埋病死畜禽可能出现的病死畜禽尸体被雨水冲刷后造成的疫病扩散或者被狗等动物扒出后造成的病源传播风险,使其通过直观的案例了解病死畜禽简单处理后带来的不安全性风险,强化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心理和意识[5]。
同时,相关主体要深入到规模化养殖场,对养殖场在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和操作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的检查和指导,借助专业性的技术指导帮助养殖主体准确掌握无害化处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借助这些规模化畜禽养殖主体的率先示范带动和提升本地区其他畜禽养殖主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意识和行为。
考虑到养殖主体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畜禽养殖方面,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关注度并不高,对相关的操作规范和行为标准的了解也不深入,很难完全按照相关标准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基层地区的相关部门要结合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将畜禽养殖过程中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内容细化整理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单独印发给相应的畜禽养殖主体,使其能够清楚无害化处理的相关制度内容,并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的处理[6]。同时,对于规模化养殖场,相关部门在养殖场验收和检查过程中,要重点关注配套的无害化处理措施的配备状况,确保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设施配备到位,并能够正常地使用。再者,在平时的管理中,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养殖场、养殖户等不同养殖主体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面的行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行为,以确保无害化处理制度得到严格的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造成严重疫病传染风险的病死畜禽处理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惩处,从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在无害化处理设施方面,相关部门除了在养殖场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管中对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外,还要督促那些畜禽散养现象比较突出的村居建立集中性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使村民散养的病死畜禽能够有对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方法,减少村民随意丢弃、掩埋病死畜禽尸体的现象发生[7]。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病死畜禽处理活动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除了对病死畜禽的处理情况进行基本的记录以外,在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后,养殖主体还要根据前期调查的结果,对部分圈舍或者全部圈舍进行全方位的杀毒灭菌等操作,真正消除圈舍中可能存在的致病性病源微生物[8]。同时,要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密切关注圈舍中其他畜禽的生长状况,以便及时发现畜禽群体中可能存在的疫病威胁,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9]。必要时,畜禽养殖主体可以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为其他畜禽注射相应的疫苗,以提高畜禽自身的抗病能力。
综上所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畜禽养殖过程中经常需要开展的活动。而该项活动不仅对畜禽健康成长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饲养主体的身体甚至生命健康。通过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调查发现,当前的无害化处理活动中普遍存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不规范、处理制度不建全、配套设施不到位、落实力度不够强、宣传力度不够大等问题,影响了病死畜禽科学处理的结果。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主体尤其对养殖主体在无害化处理方面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完善无害化处理的制度与设施,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后续措施以确保病死畜禽真正得到无害化的处理,促进畜牧业能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