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优秀法文化的创新转化

2023-04-16 12:49
榆林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传统

韩 伟

(西北工业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与现代性紧密相连的法治,一般被认为是现代西方世界的产物,其经典的定义来自于英国的戴雪,具体含义分为三种:一是指除非根据法院的判定,某人明确违反了国家法律,任何人不应该遭到处罚;二是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所有人应该服从同样法院执行的同样法律;三是在宪法的层面,法治意味着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1]。概言之,这一法治观的侧重点是个人自由权利,而不是建立权威,为此,法律需要扩大个人自由权利,同时需限制政治权力。中国现代法治的生成,是随着近代中西方剧烈碰撞而来的,如坚船利炮一样,是从西方引进的新事物。在此意义上,法治对中国而言是全新的,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反观中国自身,被认为是“无法”的,至少不符合西方意义的法治。中国既有的“法治”只能称为贵族法治,或者“帝制法治”、官僚法治,法律是君主的工具,老百姓只有“服法死制”,遵守法令的义务,不但不准触犯法令,也不许议论法令[2]。也即是说,中国既有的所谓“法治”,是与来自西方的现代法治根本相悖的。

法治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清末变法发轫以来,一直延续百年。当代中国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战略,党的二十大提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将法治提到全新的高度。然而,当我们仔细检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构成其核心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不难发现其蕴含的中国传统法治因素,对优秀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与创新,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于是,一边是指向现代的西方法治,一边是似乎有些不合时宜的中国传统“法治”,看似相悖的两者,如何能融合于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乃至实践中,其融合对于法治中国以及世界具有何种意义,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文化因素考察入手,试图初步回答前述问题。

一、当代法治融入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缘由

中华传统法治文明以儒法思想为内核,以周秦汉唐法制为外在形式,是指向国家富强与治理效能的法文化系统。当下,遵循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方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绩。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对法治理论的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体现了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和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的汲取和创新是一个十分鲜明的特征。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视,体现在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中,而在法治思想中融入中国法文化,又有其内在的缘由。

继承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的必然要求。中华文化自商周时代发轫,源远流长,是四大文明古国唯一延续其生命力的国度,一直以其文明优越引以为傲。近代以来,积贫积弱的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屡遭挫败,在“强弱决定文野”的氛围中,中国人逐渐对自身的文化失去信心,“西学”开始受到更多国人的瞩目和学习,来自西方的法治思想与制度也开始进入中国。公允而言,西方进步文化对中国的现代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们应该积极汲取、认真学习。但是,不应该妄自菲薄,更不能对中国自身文化失去了信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党和人民伟大斗争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对中国文化的正确态度,实际是发起一场新的文化革新,逐步恢复中国思想的主体性、原创性,体现出文化自信。法治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对待传统法治文化,积极取鉴其优秀成分,正是文化自信的自然表现,也是中华文化传承的重要条件。马克思曾说过:“克尔特人的保存到今天的最古老的法律,使我们看到了仍然充满着活力的氏族;在爱尔兰,甚至到今天,在一个人用暴力炸毁了氏族以后,它至少还本能地存在于人民的意识中。”[3]在法治建设中实现文化自信,就需要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文化,建构中国法治的话语体系,这是因为,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等因素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是中国社会自身传承下来的,要解决中国问题,建构中国理论,就必须要借助本土化、中国化的词语,“基于中国现实需要去解决中国问题,进行中国话语建构”①。只有重建中国法治的主体性话语,掌握法治文明的阐释权与评价权,才能在更深层次上支撑文化自信,也是百年来中国学习西方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在需要。

继承中华法治文明是对“法律东方主义”的有力回击。长期以来,西方知识界对中国存有偏见,典型的误解就是古代中国没有“法治”,或者法律在中国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是无足轻重的。同时,对当代中国党的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存在误解,其内在的思想理路是“法律东方主义”。黑格尔曾评述中国的法律,认为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道德义务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所以中国人既没有我们所谓法律,也没有我们所谓道德”。当代西方学者将法律视作现代世界观的一个基本元素,认为西方法治,乃至于美国的法治与政治价值具有独特性,在西方世界的东方主义话语看来,传统中国的法律价值本身就值得怀疑,甚至内在便是“反法的”[4]。本质上,“法治东方主义”即是以西方的法治标准、模式作为评价法治的唯一标准,不符合西方法治模式就被归入“非法治”。回击“法治东方主义”,既应该深入地理解、学习西方法治,认真地取人之长;又需要建构一种新的理解法律与法治的话语与观念,唤醒东方,使得东方重新获得它的主体性,重新变成一个“有法的主体”②。回溯中华法治文明,正是要树立中国法治的“主体性”,不断建立对中华优秀法治文明的自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英国议会的演讲所言,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几千年前就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目标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治现代化。这说明,法治所包含的平等、自由等价值具有普遍性,是人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当下中国法治可以在继承传统、融汇中西的基础上,构建更适应国情的法治体系。

传承中华法治文明是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必要支撑。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内在精神,它决定着国家的发展道路与治理模式,法律更需要体现民族的文化和精神,欧美国家的法治建设,无不以自身的历史传统、民族文化和政治实践为基础,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化共同体,“中国法治道路的建设不可能是一般法治理论的机械翻版和简单摩印”[5]。中华文化溶化于中国人的血液中,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是构成现代法治根基的不可或缺的丰厚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同样,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6]实际是提醒当代法治建设需要考察中国的国情,这当然包含着中国数千年来沿袭的法律与民俗传统。法学家庞德指出,中国有着悠久的道德哲学传统,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伦理习俗发轫于此。法治建设,必须要研究中国人的实际生活条件和法律适用土壤,研究中国人关于社会秩序的理念,研究中国人对于法律秩序的目标和期待③。法治建设不止关乎立法,亦关系着司法审判。当下一些个案的裁判,之所以引起巨大的舆论争议,很大的原因就在于司法未能充分关照中国的伦理习俗和法律传统,司法判决过分拘泥于西方法律理论和形式化法规条文,严重背离着中国人民的日常情感与常识。要改善司法审判,促进法律解释和司法裁判的民意基础,就必须重视传统伦理习俗,这就需要回归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和体察,需要对中华法律智慧的运用。

现代法治包含一定的价值观念,但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法,是规范人们生活的规则系统。因此,不存在不同法治文明孰优孰劣的问题,只有更适应一国国情的法治模式。我们不止是要重建中国法治文明的信心,理解其不悖于现代法治,更需要充分挖掘中国优秀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提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智慧资源。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取鉴

推动全面改革,实现法治中国目标,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的最新成果。正是立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强烈的自信,本着对中国优秀法律智慧的继承与弘扬,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和发展之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现着传统法治文明的诸多积极要素。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隐含着强国富民的价值追求。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曾多次引用韩非子的名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阐释“奉法”之于治乱兴亡的作用,以及坚决执行法度的重要性,把是否依法治国提高到“国强”的高度,意义重大。以韩非、商鞅为代表的先秦法家思想,正是以“国强”作为法治的主要目标,秦孝公为增强秦国实力,重用商鞅,积极变法图强,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思想,在较短时期内就实现了秦国的强大。现在看来,秦国的“法治”不无缺陷,但从追求国家富强的目标而言,中华法治文明与当代法治无疑具有共同性。从参观“复兴之路展览”的谈话到历次新年致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就是强国富民的执政理想,恰如2013年的新年贺词:“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在国家富强的价值追求中,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与中华法治文明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它也是社会发展、人民幸福的必要基础。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现了奋力改革的精神取向。奉行社会进化观念,倡导不断变革创新,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精神取向,公孙鞅劝谕秦王变法:“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更法》)以商鞅为代表的中国法律文化,秉持了一种朴素的社会进化观,认为万事万物都在不断的变化中,社会当然也在不断的发展,将社会进化观贯彻于政治领域,就要求“法与时转,治与时宜”。正因为法律和制度都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又不能因循守旧,故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原有的法律制度会出现不适合新情况的地方,就需要根据新的情势及时作出改进。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易经》“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正是针对当下的“改革疲劳症”“改革疑虑症”,展现敢于涉险滩,敢啃硬骨头的勇气与担当。当下的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乃至“四个全面”,是相互协同而进的,不深化改革,就不能很好地推进法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它们必须是相互配合的、协同推进的。以法治的方式保障改革,以不断适应社会的变革来优化治理,正体现出中国传统法治的智慧。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国家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融合。道德在中国哲学文化中具有特殊的位置,中华文化强调以德治国,以德化人,在历史上形成了一套道德文化的完整体系。中国在历史上号称礼义之邦,高度成熟的道德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突出特征和重要组成部分④。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同样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融合并用,早在西周时,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的主张,孔子更是力倡“为政以德”。汉代董仲舒提出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唐律制定“一准乎礼”,将礼法结合起来,宋元明清基本上延续了德法共治的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在德治与法治并用中,领导干部发挥着示范性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中国古代有“以吏为师”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既要有“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要有“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的君子之范。抓住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德法结合的根本。对历史上德法结合的优秀传统,我们要有充分自信,并批判性地继承,扬弃其专制性、等级性、工具性、残酷性,而继承其“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注重官德”“注重家庭”“立德修身”等有益的思想和实践,做好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发扬光大⑤。将法治与德治综合运用、各取所长,体现了中国传统智慧的运用,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传统法律智慧,针对性地揭示了法治建设中的问题。经过四十年的努力,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它更多体现在立法中,法律的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正是要说明法律制定后如果不能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法治的成效必然大打折扣。是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领导干部要依法办事、执法严明、遵守纪律,他以包拯名言为例:“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7]包拯的这篇《上殿札子》实际从反面指明法令不行、执法不信的危害:“近岁以来,赏罚之典,或尚印循,且人知法令之不足信,则赏罚何以沮劝乎!”[8]这说明,不仅制定法律需要慎重,执行法律更需慎重、有信,在此方面,政府及其官员是最好的示范,政府能够以信施法、取信于民,则法治的公信力就容易树立,民众守法的习惯也更容易养成。无论是治国理政,还是改革发展,都离不开科学的方法论,而法治思维和方式,是根本的方法,“治国者,圆不失规,方不失矩,本不失末,为政不失道,万事可成,其功可保。”[9]如果不循法治、不讲规矩,国家治理的目标就无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无以促进。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规模的“复合性”国家而言,法治建设的成功,首先就在于能否正确揭示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而进入中国思想历史的深处,总结历代先贤的法治经验,无疑是极重要的方法。

三、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不止体现了对优秀的中华法治文明的继承,更在时代的发展进步中,在与马克思主义等现代多元思想的融合中,提出了诸多新的创见,继续丰富、完善了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观体现出时代价值。中华传统法治文化,特别是以儒家为代表的法文化包含有“以民为本”的思想,亦含有“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的民主萌芽,但更多地体现对皇权的尊崇和维护,人民成为了稳固皇权、实现国强的工具。中国共产党坚持唯物史观,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人民始终是发展的起点和归宿,是治国理政的中心,也是法治必须关注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10]。这即是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对中华传统法治文化有颠覆性的变革:人民不再是法制的“对象”,而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体地位反映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全过程,人民不仅参与法治建设的过程,更有权享有法治所保障的社会公平。

法律制度下的平等约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中国古代法治虽然也提出“一刑”,但实际却内含着“亲亲尊尊”的等级秩序,在执行中更存在着身份等级差异,以致后来保护权贵的“八议”等制度被写入了法律。现代法治以“平等”为核心价值,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施行都以平等为依归,这也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革命、建设历程的基本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11]在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我国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贯彻了平等的法律原则,不论身份、职位,只要触犯了法律、党纪,都要受到同样的处理。同时,特别重视法治对每一个公民的平等保护,纠正一批典型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2],这些都生动地体现了现代法律平等的原则。

关注人类命运展示出全球治理的法治视野。中国传统文化有超越邦国的“天下”的观念,“天下”不同于冲突或斗争的逻辑,“必定存在着某种方法能够将任何他者化入共在秩序中,即使某个他者坚决拒绝加入天下体系,他必定存在着能够相安无事的共在方式。”在中国式的天下宇宙观中,天下诸邦不应是竞争的、冲突的,“天下是兼容的”,它是指世界上多种文化之间的差异得到了宽容而不是排斥,故其最高目标是“天下大同”,最终归结到“大同”的社会理想[13]。而要拥有天下,或是实现“大同”,又需要遵循“道”的原理,即符合天理、道义的要求,尊重人民的普遍利益。当代世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潮涌动,各种冲突的风险不断加大。故在国际关系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积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新理念,摒弃你输我赢、赢者通吃的旧思维,“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并强调“计利当以天下利”[14]。这就是针对着各国历史、文化的差异,尽力地求同存异,打造多元文明共生共荣的全球共同体,实现国际关系的和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命题,认为人类处在一个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的时代,我们要为当代人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负责,本着和平发展的原则,各国应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受到了世界的瞩目,被写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的决议,使得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继续阐释了构建普遍安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各国政府承担安全治理主体责任外,应“鼓励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安全治理合力”⑦。这一融入并创新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的全新思想,无疑是对法治、人权发展及全球治理模式的一大贡献。

四、结语

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代一场伟大的“革命”,“革命”与变革时代最需要的,就是切实有效的理论基础与思想引领,特别是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道路的理论。“没有理论基础,从上到下就会对未来感到迷茫,不知道具体的国家建设该怎么去走。由此,需要的理论深刻度是空间的,甚至要审视全人类既有思想积累的合理成分,重建人类的价值系统。”[15]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优秀的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的汲取和弘扬,本质上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原理对“中华法制”的扬弃与发展,是传统法律智慧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正是当下中国改革发展、法治建设所急需的理论基础,它不仅有效地指引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也有效地阐释并接通了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的诸多悖论性问题,体现出中华文化的自省与自信。

以儒家、法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绝不仅仅是狭义上的“法制”或道德说教,更是指向富强的治理之道,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如居正所言,重提中国法系绝不是“复古”,“而正是要以革命的立法,进取创造,为中国法系争取一个新的生命,开辟一个新的纪元”[16]。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中重申中国传统法治文明,继承其中的优秀内容,同样不是要走回头路,或片面地怀“思古之幽情”,而是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在现代法治中融入中国智慧,乃至为世界法治与发展提供一套中国方案。这一方案,最终指向的不单单是法治化目标下中国的富强,更是“大同”思想指引下的世界范围内的权利平等与利益共享,它为世界贡献出的,将是中国思想切合时代的独特价值。

注释:

①参见张康之:《中国话语表达中国经验》,《人民日报》2017年3月22日7版。

②参见魏磊杰:《从“法律东方主义”转向“东方法律主义”》《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11月3日。

③参见庞德:《比较法和历史——作为中国法的基础》,载陈煜编译:《传统中国的法律逻辑和司法推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

④参见陈来:《中华文化的当代价值与意义》,《人民日报》2017年3月17日24版。

⑤参见徐显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求是》2017年第6期。

⑥参见《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求是》2021年第1期。

⑦参见《习近平出席国际刑警组织第86届全体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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