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参与选题、设计、研究、观察、资料分析与解释或撰写文稿关键内容,能对文稿内容负责,并同意文稿发表者,才可作为作者署名。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课题或临床科室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列为作者。来稿决定刊用后,应请全体作者在《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文授权书》上逐一签名,将论文专有使用权授予中华医学会。
2.作者姓名的排序不分院所、科室,统一按对本文贡献大小的顺序排列在题名之下。作者排序应由全体作者讨论后在投稿前确定,投稿后一般不得改动。
3.作者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具体到科室,包括所在省、自治区、城市名(省会城市可以略去省名)和邮政编码。凡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头的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字样可以省略(例如: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内科);军区总医院和军医大学名称可以进一步省略“解放军”字样(例如:北京军区总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省会及名城(如大连、鞍山、大庆、齐齐哈尔、锦州、唐山、保定、包头、大同、青岛、开封、洛阳、徐州、延安、宁波、苏州、厦门、瑞金、深圳、桂林等)的医院和所有医学院校均不加省名。省、自治区等行政区划名要写全称。例如:“山东省某县”、“内蒙古自治区某旗”,不要写“山东某县”、“内蒙古某旗”。
4.与国外人员共同研究完成的论文,应共同署名,并在文内注明研究进行及完成的单位名称。外国作者姓名及单位应标注原文。
5.英文摘要中我国作者的姓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注。汉族作者姓名姓在前,复姓连写,全部大写;名在后,首字母大写;名不缩写,姓与名之间空一格。对于复姓或双名的汉语拼音音节界限易混淆者,应加隔音号“′”。少数民族作者姓名按照民族习俗,用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分连次序依民族习惯。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作者姓名的书写方式应尊重其传统习惯。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单位著录应与中文一致,并应在邮政编码后加注国名。
6.署名作者在2 人以上(含2 人)及以集体作者署名时,应标注通信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和Email。集体作者成员姓名可标注于文末与参考文献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