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力资源管理视角的互联网零工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023-04-15 13:28许霖燕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3年4期
关键词:零工用工权益

许霖燕

(漳州市交通建设发展中心,福建 漳州 363005)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互联网零工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使人们有了更多的工作选择。目前,国内各个领域都出现了零工经济平台,例如,外送平台、快递平台、出行平台以及家政服务平台等,从事相关服务的零工从业者已经超过2亿人(曹玉娟、庞凌霄,2022)。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居家办公、居家消费等需求不断增加,由新冠疫情引起失业带来的劳动力也不在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将会选择灵活的零工就业形式,零工经济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吸纳就业和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等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何峥嵘、刘元见,2022)。在零工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研究如何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零工权益以及如何重新进行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对促进零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零工经济的内涵

关于零工经济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从多种角度对其进行了阐释。有部分学者认为,“零工经济”是一种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按需提供劳动服务的经济模式(郑祁、杨伟国,2019)。互联网时代“零工经济”与传统零工、临时工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与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相匹配的新的就业模式。劳动者通过众包配送平台和应用程序,与用工单位达成协议,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取得相应报酬。具体来说,独立工作者包括四类:传统的自由职业者、共享领域的工作者、自雇人士及其他类型通过互联网赚钱的独立工作者。独立工作者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为社会提供服务,例如,网络主播、博主、网络营销师、共享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兼职教师、兼职工程师、上门厨师、在线医生、药剂师、心理咨询师等等。对于独立工作者来说,独立、自由的身份及弹性工作时间让他们有更多选择,甚至可以身兼数职。可见,零工经济中的劳动者不再隶属于某个固定的组织,可以独立从业,也可以同时服务于一个或多个“影子雇主”。零工经济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全职工作,也可以是短期合作;既可以是固定合作,也可以是自由接活;既可以为一个单位工作,也可以为多个单位服务;既可以受雇于他人,也可以自己单干,他们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价值(张蕾,2022)。因此,笔者在现有研究基础上,结合现实零工经济的发展情况,将零工经济的概念界定为:利用互联网平台,零工从业者为有需要临时用工、灵活用工和需要碎片化服务的用工单位提供灵活劳动服务的经济发展模式。

二、人力资源管理视角下的零工经济发展问题分析

(一)基于用人单位角度

目前,零工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主要在收入、权益保障、合法合规、培训等领域存在差异。

1.零工组成人员复杂,人力资源管理面临新挑战

在零工经济模式下,零工经济从业者与传统劳动者相比,其工作性质大为不同(谢海,2018),大部分零工从业者只是根据企业临时的任务需求临时受雇于用工单位,提供碎片化的劳动服务,即使有的零工长期受雇于某个用工单位,但是,其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稳定长期的劳动合同,零工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是否继续服务于用工单位,因此,零工就业形式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使用零工的企业来说,零工从业者属于公司的外编人员,组成非常多样化,对公司核心价值观和归属感比较缺乏,工作流动性较强、工作关系变动较多等造成的岗位流动频繁,使零工从业者工资收入、工作状态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可能存在泄漏企业机密以及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所以,零工经济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周正科、李锦晶,2022)。

2.零工权益保障模式落后,容易激化劳资矛盾

在零工模式下,零工从业者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通过第三方平台代理签订,即用工单位从平台获取零工服务,零工从业者从平台获取劳动机会服务于用工单位,零工缺乏有效的社会权益保障。因为平台企业员工多、流动性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工作量也很大,没有那么多时间来甄别,只能以客户满意度来衡量员工绩效,所以,快递员、上门服务人员都希望客户给“好评”,客户给个“差评”就可能被罚款或没了工作。正是因为这种不科学、不合理的工作评价机制,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从业风险,同时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和失业风险。现在企业灵活用工适用的零工,一般都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双方没有落于书面的劳动关系,由于保障不足,而且大部分事故责任企业无需承担,因此,社保或劳务纠纷较多,容易激化劳资矛盾。

3.零工经济改变了企业运营方式,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零工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及业务运营模式,现在灵活用工使用大量的兼职、临时工、派遣工等,一般情况下,零工经济的劳动者没有和任何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企业在使用零工服务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考虑清楚应签署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报酬纳税合法合规的问题。零工作为普通劳动者,他们没有营业执照,就需要缴纳 3%~20%的个人所得税并且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但如果作为个体户,那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享受每月10万元的增值税减免优惠。在企业给零工支付报酬时,由于个人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日常操作,个人经常不能够提供企业需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造成用工单位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或者劳务成本因无发票无法入账。因此,企业在用零工时存在发票等税务不合规问题,经营风险巨大。

(二)基于零工劳动者角度

1.零工考核机制不完善,零工权益难以保障

在零工经济模式下,支付报酬的多少是用工作任务的完成程度来衡量的。当零工劳动者与某个平台签订协议,开始接受平台任务后,受到大数据的精准监控,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分秒计算,在劳动者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或被投诉时,不顾客观条件,在收到客户差评时一律予以处罚,其结果是一旦遇到意外情况或刁钻的客户,劳动者付出了巨大努力却可能得不到相应报酬。同时,零工劳动者不仅平时加班加点工作,而且节假日往往是线上经济的高峰期,不能正常休息成为常态。在这一背景下零工经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完全受制于平台规则的约束,对平台的议价能力差、知识产权保护不足、贷款等金融服务难以获取、职业发展受阻。

2.零工劳动关系模糊,缺乏社会保障机制

零工经济工作岗位由于受临时、短期、兼职等特性的影响,收入不稳定,职业风险和失业风险更大。因此,劳动者更需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全方位社会保障。然而目前,大多数零工经济就业者因为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零工从业者不能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只能以居民身份、农村居民身份参加养老保险,而这些养老保障水平很低,无法保证零工老年的基本生活费用。更为重要的是,零工经济模式下,平台上签约的劳动者,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较少,甚至还有一些平台利用其强势的市场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合约,劳动者与平台无劳务、雇佣或劳动关系。

3.协商机制不健全,零工权益缺乏诉求渠道

以灵活就业的零工从业者频繁更换工作,零工劳动者难以集合成强大的群体与资本方进行谈判,从而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自身权益难以维护。因此,往往只有平台或者用工单位能够对零工就业者进行考核和约束,而零工从业者无法向用工单位和平台提出相应的诉求,缺乏与资本对话的能力。同时,按目前法律法规要求,当前的工会组织往往不包含现有的零工群体,传统协会组织等群体对员工权益保障的诉求方式尚不能满足缺乏标准劳动关系的零工模式,也无法利用集体优势改善零工的劳动环境和报酬,因此,零工群体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在沟通机制方面,都缺乏有效的诉求表达机会。

(三)基于政府与社会角度

如果按传统的劳动关系标准进行判定很多零工从业者无法从劳动关系中获取相应的社会权益。有些零工经济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基准保护与社会保障权益,在职工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都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存在差别待遇。当前,关于零工劳动关系认定法律标准尚未建立,零工经济劳动基准保护与社会保障还存在短板。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保制度的规定均只适用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正式雇佣关系,相关法律并没有对零工所享有的权益做出相关的规定。政府部门在零工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出台的法律规范仍需持续完善。基于各种利益衡量,立法和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一直持观望态度(涂永前,2018)。由于零工经济新业态发展迅猛,自由职业者不断增加,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零工经济面临企业招工难、劳动保障难、缺少职业认同感等诸多问题,亟需政府和社会层面的关注和解决。

三、完善零工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零工经济相关法律法规

零工经济发展呈高速上涨的态势,平台业务模式创新速度一定程度上快于配套法律法规颁布的速度。对此,为适应零工经济发展需要,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制缺少,特别是对零工经济劳动者的职业安全防护及职业伤害补偿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给予零工明确定义和定位,将零工经济就业者纳入政府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法律定义和定位平台劳动者、独立承包商和平台的关系,扩大社会福利保障的覆盖范围,强化互联网平台及其他用工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合理界定各方责任和义务,以法律法规形式推动源头治理。例如,为外卖平台、代驾平台和其他代理公司等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出“硬杠杠”,要求平台提高对配送公司资质、管理模式和赔付能力等准入门槛;对骑手的公平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平台算法等明确保障底线,合理承担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责任。

(二)完善零工经济发展环境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重点提到零工经济这一概念;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平台用工关系,对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都做出明确要求。面对零工紧急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一方面,要推进“大方向” 类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颁发,为行政机关和平台经营者在开展新业务时候在方向上明确标准、提供指导,引导采用零工从业者的新业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推进企业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合理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另一方面,在零工经济体系的一些运行模式中,改变了以往的员工社保缴交,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以及税费扣缴等方式,雇主承担的经济成本、代扣义务也随之改变。针对新业态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等问题,应修改和增加适合零工经济从业者税收、社保、劳动权益保障的管理体系。例如,将自然人转为个体户、小微企业,这样既可以开具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而且个人税负会降低。着力解决零工从业者税收合法合规的问题,通过帮助零工从业者转变身份来实现对其收入税收的正规化管理。随着“零工经济”主力军的不断扩张,迫切需要规范零工经济的发展环境。目前,全国各地对于保障灵活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也采取了多样化、多元化的方式,不断拓宽灵活就业者参与社会保障的渠道,健全相关政策和从业者权益保障机制,为零工经济就业者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发展环境赋能,推动零工经济的有序发展。

(三)健全沟通协商机制

要健全沟通协商机制,增强零工经济从业者在劳资关系中的话语权。可以在现有工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零工群体的工会制度,将工会细分到零工群体的各个行业,如成立行业快递员工工会、网约车司机工会、家政服务员工工会、外送员工工会等,组织工会成员进行培训、职业互助、团队文化建设等活动,加强零工团队的集体感和归属感,通过工会活动加深对零工职业特点的了解,为各行业零工群体的工作诉求提出更合理精准的解决方案,从而确保零工群体的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政府的有效监管是能够促进零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针对当前零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地方政府相应的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对用工单位和零工平台进行监管,对利用资本优势制定不平等条款行为要进行严厉禁止和规范约束(张钰玲,2021)。同时,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相应平台和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避免利用法律漏洞来限制零工权益的保障,对于制定不公平条款的平台和企业要进行惩罚,而对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相应的奖励。当然,政府的监管重点是为了弥补零工经济发展的不足,不是限制互联网企业发展,而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于新兴发展起来的零工经济模式,地方政府应当始终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为互联网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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