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log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与治理

2023-04-15 11:50东村仁廖佳宜
河南科技 2023年5期
关键词:避风港著作权法知识产权

东村仁 廖佳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0 引言

Vlog起源于YouTube。2012年,YouTube上出现了第一条Vlog。Vlog 是Video Blog 的缩写,是集文字、图像、音频于一体的视频日记,经过剪辑美化后,可以表达人格化,展现创作者的日常生活[1]。“A casual,conventional video format or genre featuring a person talking directly to camera”[2],这是YouTube 官方对Vlog 的定义。Vlog 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方兴未艾。具有一定时长的Vlog 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之外的视听作品。因其既有传统Blog 的开放评论、互动的特点,又具有很强的叙事性,可以让观众从第一视角体验到Vlog 博主的日常生活,以满足观众自己内心的想象,从而获得一定的满足感而受到追捧。但Vlog 侵权泛滥成了Vlog 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1 Vlog侵权泛滥的原因分析

1.1 民众普遍缺乏知识产权观念

一些Vlogger 因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为了低成本牟利,经常对他人视频进行翻拍、仿拍,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原创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很容易成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有记者暗访“洗稿”培训班,发现只需用AI 和洗稿软件便可产生一支视频,并且将其投放到另一平台便可掩人耳目。对于公众而言,只关心作品好不好看,并不在乎是否侵权。可见,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1.2 Vlog独创性认定困难

今人的创作受惠于前人作品的启示,现实的创作素材来源于前人的奉献[3]。在Vlog 中,作者的独创性往往表现在运用自己独特的判断力来捕捉场景,对被拍摄的场景和人物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安排,并且还会使用各种软件、硬件进行一系列的后期制作处理,使其达到满意的效果。Vlog 作为一种对创作者日常生活的记录,由于其主题较为相似,很多Vlogger 容易出现选题雷同和场景相似等情况。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延及思想的基本原理,选题、场景属于事实、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仅保护对场景和人物关系独特的安排。但这种相似的场景造成了公众对具有雷同场景的Vlog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3 网络平台逃避责任

我国2006 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避风港”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违法行为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提供和维持平台行为,即提供内容和服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则直接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只提供技术服务,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有两种:故意和过失。法律法规对此的表述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和“明知与应知”。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平台接到通知后仍未删除侵权作品,认定为“明知”;根据“红旗标准”来认定“应知”。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权没有主动监控的义务是国际上的普遍认知和做法,“红旗标准”较难适用,网络平台存在利用“避风港”规则逃避责任的嫌疑,不利于著作权人的保护。

1.4 短视频算法的窘境

短视频成为互联网的侵权重灾区,还与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有关。短视频智能推荐算法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完成了从“人找信息”向“信息找人”的关键性转变[4]。短视频平台的算法虽使推送的短视频更贴合用户的心意,但也存在忽略内容价值判断的弊端,容易使侵权内容出现在首页显著位置且高速传播,导致侵权短视频泛滥。短视频的AI 模型算法可以根据用户上传的视频,自动识别涉及抄袭的内容,并可对侵权对象、行为和结果进行分析,快速定位到侵权人的联系方式。然而,短视频侵权方式多种多样,单一死板的AI 算法分析结果并不完全准确,漏网的侵权视频只能靠人工进行辨别,人工辨别效率低且耗时长,往往解决问题时,侵权者已经赚得盆满钵满,权利人视频的最佳黄金时间已过去,平台算法陷入窘境。

1.5 著作权法的盲区

我国对于短视频内容监管的法规尚未完善,使著作权法存在盲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Vlog 的著作权当事人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制作者(producer)主要是指掌握全局的人,Vlog 制作者一般指的是Vlogger,在实践中很容易引发争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只有两条关于Vlog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在实践中关于Vlog 短视频的侵权争议有:①主体适格问题;②主观过错程度问题;③原告是否存在恶意诉讼和敲诈勒索的情况等。Vlog 司法案件过少,导致Vlog 侵权判定不完善,作者对诉讼不抱希望,司法跟不上Vlog产业的发展,形成灰色地带。

Vlog“洗稿”即将他人的Vlog 通过改变表达方式重新拍摄成新的作品,也是一个灰色地带。社会公众对于“洗稿”的看法具有重大差异。有学者认为,洗稿是创作行为,洗稿侵权是创作过程中的侵权[5]。洗稿主要包含在他人原创内容之上,提取其中核心的内容,调换语序与词序、在相同顺序上加入类似的案例[6]。“洗稿”是洗白,是对原创文章进行粉饰,通过代入同义词、调整句序、引用相同材料、用自己的话描述他人作品的观点,从而掩盖文章的真实出处[7]”。短视频的“洗稿”有两种,一种是照搬他人原视频做低级处理。许多Vlogger 为了降低成本,快速牟利,直接用优秀Vlogger 脚本进行拍摄,该种侵权行为较易认定;第二种是将原视频进行二次创作,此种方法剽窃手段高明,识别难度大。

2 依法治理Vlog侵权行为

2.1 提高全民著作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中提倡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首先,要提升Vlog 创作者、制作者的版权意识。在创作、制作阶段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其次,要提升平台的版权意识。平台对发现的侵权Vlog要及时下架。最后,要提升Vlog网络用户的版权意识。网络用户是侵权市场的用户和营利基础,提高网络用户版权意识,有利于限缩侵权市场。只有不断提高全民版权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抄袭的不良风气,营造文明友好的有助于短视频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

2.2 强化平台注意义务和监管

短视频平台应该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正向的网络风气,激励短视频创作者发布原创视频。由于Vlog自媒体门槛较低,只需要注册账号即可发布视频,导致了Vlog短视频侵权现象泛滥成灾。甚至有些平台以营利为目的,注册大量僵尸账号,从其他平台下载有流量的高点击率短视频再上传到自己的平台。目前的短视频侵权案件,平台大多都持消极的态度。

平台内容的监管是整个监管的核心。要对短视频内容和平台进行监管和规范,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要求平台优化自身的监查机制,为短视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2.3 优化算法营造正向短视频环境

算法是有价值观的,因为算法的背后是人,算法的价值观体现人的价值观,算法的缺陷就是价值观上的缺陷[9]。算法逻辑实际是人的思想逻辑的延伸[10]。由算法驱动的个性化短视频推荐系统根据用户特征进行相应内容匹配,暗含“你是谁”决定“给你推荐什么”的逻辑,而这一决策过程是在“黑箱”中进行[11]且存在窘境。从某种程度上说,算法即“权力”,无形之中被算法支配的短视频对于公众的影响日益凸显[12]。因此,短视频平台应该在AI算法上进行优化,同时提高人工审核的效率,完善投诉机制,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及时保护短视频作者的权利,营造正向短视频环境。

2.4 明确Vlog 独创性认定标准,完善“避风港”规则

国家应加强司法保护,明确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推动完善“避风港”规则,平衡权利人、侵权人、网络平台三者之间的利益。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推荐等方式将侵权视频推送到主页,十分明显应属于“明知”“应知”的情形,无法基于“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但在诉讼时,平台往往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抗辩。“避风港”规则的滥用已成为平台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13]。法律责任对平台的商业模式影响巨大,“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应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良好的法律制度与一个产业发展息息相关,“避风港”规则应当以激励创新为主。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及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应知”的标准,明确平台责任,以更加严密的法律体系,助力Vlog产业的发展。

2.5 司法人员应当转变司法理念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极大地提高了对权利人的保护水平,实行文书提供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对严重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指导下,司法人员需要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著作权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状况,避免因赔偿低而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司法实践继续发生,将著作权法强化保护权利人,制裁侵权的立法初心真正落到实处,让著作权法成为Vlog产业发展的催化剂。

注释:

①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404 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510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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