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乐营及乐营使新考*

2023-04-15 09:30张丹阳
文化遗产 2023年1期
关键词:音乐

张丹阳

乐营是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的一个关键词,与之连带的还有营妓、乐营使等问题。前人对乐营问题提出了众多的意见,然而大多是基于传世文献和敦煌写卷“零碎”的信息,缺乏具体的、全面的背景信息。唐大中五年《张季戎墓志》记载张氏于会昌五年曾担任乐营使,这个信息在此前唐代音乐史研究中罕有人提及,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史料,因为墓志提供了张季戎完整的履历和背景,我们可以窥见“乐营使”这一职官的性质,由此进一步串联起其他文献中有关乐营、营妓、乐营使的材料,还原乐营的真正涵义。

一、唐代乐营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唐代乐营在传世文献中材料比较少见,相关的研究多是从营妓这一角度切入或引申出。营妓存在的历史久远。关于“营妓”一词的起源,学者经常引用《南村辍耕录》的一段记载:“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1)按:较早引用此条材料的是黄现璠《唐代社会概略》(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3页),此后不少专著也转引,如李剑亮《唐宋词与唐宋歌妓制度》(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项阳《山西乐户研究》(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龙建国《唐宋词与传播》(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但查诸本《南村辍耕录》,皆未见此语。另外,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中则说:“营妓始于汉,历六朝唐宋不衰。《万物原始》说:‘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见《汉武外史》。’(明人《正字通引》)。”(生活书店1934年版,第41页。)《汉武外史》《万物原始》原书皆不传,今本《正字通》亦未见此条,但郝懿行《证俗文》卷四“婚姻”条、袁枚《随园随笔》卷二十“原始类”引《万物原始》有此条,其书当宋元以后晚出。另外,宋代祝穆《事文类聚·前集》卷十七“娼妓部”、谢维新《事类备要·前集》卷五十三“娼优门”都引《杂志》称“营妓”为“古以待军士之无妻者”。《杂志》为北宋江休复所作。综合文献,“营妓”一词产生在汉代并无坚实证据。但此说颇有疑义,且资料晚出,不可信。从目前史料看,“营妓”一词当起源隋唐以降,并与乐户密切相关。清人俞正燮认为:“唐伎尽属乐营,其籍则属太常。……五代乐营配兵,有使,有教头……晋时有乐营妇女、官妓也”(2)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二,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431页。。他的这些观点引出了两个问题:一是营妓与官妓的区别问题,一个是营妓与军队的关系。因为文献中有关记载存在含混之处,所以后来学者的观点也存在争议,这也成为乐营研究的一个症结。

任半塘先生曾提及:“所谓‘乐营’者,乃地方上官乐与官妓之所集,与上列之三部门(太常、鼓吹、教坊)绝无关。其女妓于献技之外,副业成分加多,性质亦异。乐营至宋更盛。”(3)任半塘:《唐戏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135页。他将乐营作为唐代地方音乐机构的性质,并未与军镇、军队关联。黄现璠提出唐代“公妓”中有“供军士娱乐之营妓”,“然而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故为官僚往来,必有营妓奉迎。”(4)黄现璠:《唐代社会概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86页。岸边成雄也讨论过乐营相关问题:“地方官妓中亦屡有营妓史料,按营妓,原系指养蓄军中,侍随军士宴席、枕头之一种官妓。惟唐代之所谓营妓,则含义广泛,包括服侍地方官之一般官妓。……营妓居所,称谓乐营。……乐营系官妓与营妓乐籍所属之所。”(5)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梁在平、黄志炯译,台北:中华书局1973年,第370-371页。与黄现璠之说大体相同。还有学者进一步扩大范围,认为唐宋时期的官妓又称营妓,包括朝廷教坊妓、地方官府、军队中的乐营妓(6)龙建国:《唐宋音乐管理与唐宋词发展研究》,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07页。。

营妓与军队虽然在源头上密切相关,但在后世的发展过程中范围有所扩大,在唐代史籍中其性质也比较模糊,所以造成了不少争议。有学者主张营妓专门服务于军队或者依托于军队(7)傅乐成:《汉唐史论集》,台北:台北经联出版事业公司1977年,第135页。,但也有学者断然否决二者的关系。如高世瑜就提出:“‘官妓’、‘营妓’称呼混杂,看不出有什么区别,很多称作营妓者,也与一般官妓一样属地方长官掌握,侍奉官府,看不出有专供军士娱乐之意。所以还不能断定唐代有专业军妓。”(8)高世瑜:《唐代的官妓》,《史学月刊》1987年第5期。这些讨论多数是从“营妓”出现的场合和服务的对象立说的。

因为敦煌写卷中归义军乐营、乐营使材料的问世,学者们的讨论有了更明确的方向。段文杰先生就曾关注到沙州营妓这一问题,并明确指出:“唐代舞乐是很盛的。……皇宫里有‘宫伎’,官府里有‘官伎’,军营里有‘营伎’。”(9)段文杰:《敦煌壁画中的衣冠服饰》,敦煌文物研究所编《敦煌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9页。由营妓与军队的关系,进一步引申出乐营与地方藩镇的关系。姜伯勤先生就在敦煌写卷乐营信息基础上提出:“在唐代后期的藩镇节度使之下,确已有乐营之设。”(10)姜伯勤:《敦煌音声人略论》,《敦煌研究》1988年第4期。这是学界第一次将乐营及相关问题置于藩镇使府背景下去考察。他的观点也被敦煌研究学者、音乐史研究者接受,如李正宇也提出:“至于沙州,因刺史例皆由归义军节度使兼之,军府既已置有乐营,则无须叠置沙州乐营。所以敦煌资料中,除见有归义军乐营及瓜州乐营消息而外,不见沙州州府乐营资料。”(11)李正宇:《沙州归义军乐营及其职事》,季羡林等主编《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五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1页。这进一步强化了军府与乐营的联系。欧燕将这一制度从归义军特殊案例推广到整个唐代,认为:“营妓是隶属于军镇乐营的女妓,故常称为营妓,但性质上同样是官属女妓,故亦被称为官妓。……乐营在军镇一级才设,州县一般不设乐营。”(12)欧燕:《唐代地方官妓论析》,《北方论丛》2012年第2期。

但也有学者持谨慎的态度。如王昆吾就认为:“乐营是使幕宴乐的产物。营妓即配属乐营之妓。……营妓制度与军士制度相近:有乐籍固定居住在乐营;衣粮官给;分别从属于各级地方官;由地方最高长官决定去留,无许可,不得脱籍外嫁。”(13)王昆吾:《唐代酒令艺术》,北京:知识出版社1995年,第212页。虽然提出了乐营与“使幕”的联系,但并未将二者直接关联。又如刘进宝先生说“藩镇中有专门的乐舞机构,这应该就是乐营”;又说“在县、镇一级可能也设有乐营”(14)刘进宝:《唐五代“音声人”论略》,《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因为上述这些争议,音乐史研究中也出现一种沟通的说法。项阳先生提到:“所谓营妇,在某种意义上是随军的营妓。这些人很可能是阵获俘虏,也可能是罪臣的亲属,总之是获罪之身。……乐营中的营妇亦有征调到教坊中者,这应是同一层面群体的角色互换。”(15)项阳:《山西乐户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46页。这是从乐户流动性这一层面,打通了营妓在地方与中央、官府与军府之间的通道。郭威说得更明白一些:“唐代营妓是乐籍管理下隶属于军队的一群。……营妓及乐营在唐代的这种对于军队的强烈的隶属关系,到了宋代似乎已经不甚明显。……就现实的服务对象和具体营业范围来看,营妓与地方官妓不存在泾渭分明的严格区别。”(16)郭威:《唐代乐营与营妓刍论》,《艺术探索》2016年第5期。他区分营妓乐籍所在、服务对象和营业范围三者,是非常通达的结论。此外,他还对文献中乐营的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作了辨析,也是比较清晰的。

二、唐代乐营使考辨—— 以《张季戎墓志》为中心

经过前人的研究,我们对于唐代乐营、营妓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但相关争议仍莫衷一是,关键的问题在于乐营、营妓的制度究竟如何一直没有弄清楚。在这个问题上,“乐营使”可以说是一个突破点。

唐代乐营使仅有传世文献和敦煌写卷中数条材料,且缺乏具体的人物背景,所以关于乐营使的性质、职能,前人几乎没有进行过深入讨论。幸运的是,出土《张季戎墓志》弥补了这些缺陷。该墓志收藏于千唐志斋,释文见《唐代墓志汇编》。志题“唐故东畿汝防御使都押衙兼都虞候正议大夫检校太子宾客上柱国南阳张府君墓志铭并序”(17)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2292页。本文引张季戎墓志释文均据此版本。。志文详细记载了他整个仕历及各阶段主要上司,其中就包括乐营使,为我们考察该职官的性质提供了绝佳样本。

(一)张季戎职官迁转及其特点

据墓志载,张季戎曾祖张严,开元中明经登科,官至华阴县尉;祖张赡,大历中官齐州长史兼侍御史;父张泚,元和初为陪军副尉守左武卫将军。这是他家世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由文入武的倾向。志文载张季戎经历:“宪宗朝,屏绝不臣,四郊多垒,赫然丛愤,掷笔从军。……开成五祀,东都留守尚书崔公,府君干能,补河阴镇遏副十将。”应该是因为他父亲的关系,张季戎也是以武力起家。此处的“崔公”为崔琯,文宗开成五年时为检校户部尚书判东都尚书省事、东都留守、东畿汝都防御等使。唐代军镇常设“十将”,职任不同,职级也有差异,但都领一定数量兵额(18)冻国栋:《跋武昌阅马场五代吴墓所出之“买地券”》,武汉大学三至九世纪研究所主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1辑,武汉: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出版2004年,第256-268页。。“河阴镇遏副十将”应该是东畿汝都防御使下的武官,这是张季戎的入仕官,也奠定了后来他官历转迁的模式。志文后载:

及冬,仆射王公收充留守衙前将,会昌司徒李公又加留守讨击使兼河阴盐铁留后。……三年……降为衙前。四年夏,请公检覆苑内营田……又却补讨击使……又加副知客。冬末,司空李公以公才兼文武,可寄重难,加同防御副使兼右街使。……至五年十月武宗皇帝迁太微宫,相国李公改补同押衙,具衔表奏,诏加公银青光禄大夫兼太子宾客,专勾当移造宫使,复领街务。公博习典坟,洞明音律,又加乐营使。六年秋,狄公尚书又加右厢兵马使。冬十月,太尉李公自荆楚拜留守,又加正押衙兼知客。大中三年,司徒李公再理留务,切于警巡,知公之才,又加右都虞侯及评刑谳狱,人无犯司。五年春正月,相国崔公以公道可济人,加勾当衙事……授防御都押衙兼都虞候。夏六月……加右衙兵马使。

开成五年冬,王起(即墓志中“王公”)为检校左仆射、东都留守、判东都尚书省事取代崔瓘,成为张季戎的直接上司。这次他从河阴被召回成为东都留守衙前将,进入东都留守府武职僚佐系统,其后官职也一直在其中转迁,而任衙前系统的职官最多:衙前将(开成五年、会昌三年)、同押衙(会昌五年)、正押衙(会昌六年)、防御都押衙(大中五年)、右衙兵马使(大中五年夏),共迁转六次;担任左右厢及防御系统官职分别两次:右厢兵马使(会昌六年)、右都虞侯(大中三年);同防御副使(会昌四年)、防御都押衙(大中五年)。其上司则分别经历了王起、李程、牛僧孺、李石、狄兼谟、李德裕、李固言、崔珙。

在东都留守武职僚佐本官之外,张季戎还担任了众多使职,这从墓志中“加”“兼”等标记可以看到,其中就包括“乐营使”。而在这之前他还担任过一个比较特殊的官职——“移造宫使”,专门负责东都太微宫事。

张季戎担任乐营使一职,是在狄兼谟、李德裕为东都留守时期。此时,他已成为东都留守武职系统的中坚力量。大中五年,东都留守崔珙授张季戎防御都押衙兼都虞候、后又加右衙兵马使,不久即“清慎之劳”终于官舍。“右衙兵马使”是东都留守武职僚佐衙前系统中的最高行职。张季戎以“右衙兵马使”一职终于任上,见证了他为东都留守武职忠心尽瘁的一生。

(二)从《张季戎墓志》看乐营使的性质

张季戎担任的“乐营使”,有学者直接视为东都留守僚佐(19)程存洁:《唐代东都留守考》,武汉大学三至九世纪研究所主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3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4-126页。。准确地说,张季戎所任乐营使应该是东都留守府的“使职”。“使职”一般具有临时性(发展到后来成为固定的“职事官”),所以一般由他官兼领(20)参见赖瑞和《唐代使职的定义》,《史林》2012年第2期。。张季戎就是以方镇中常设的武职“同押衙”兼“乐营使”,其具体任务就是管理东都留守府乐营。不同于一般的职事官,“使职”之初往往需要有专门能力的人才。就“乐营使”而言,自然需要知音谙律,并且有能力张罗音乐事务,这与张季戎墓志中说他“博习典坟,洞明音律”的描述一致。

张季戎以典型的武官身份担任乐营使,证明乐营与方镇、军将的密切联系。程大昌说,宋人命伶魁为“乐营将”源于唐玄宗以左右骁卫将军范安及为教坊使(21)程大昌:《演繁露》卷六,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纂《全宋笔记》第四编第九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第228页。,虽不确切,但有一定道理。文献中唐代“营妓”“乐营”“乐营使”出现的语境,多与方镇、军将相关,并且主要出现在中晚唐以后。前引姜伯勤先生之说,认为唐代乐营的兴起与方镇跋扈有关,是非常准确的。另外,前述郭威关于唐代乐营与营妓的论文,也证明了二者与军队的隶属关系。有关史料还可以进一步补正。史书中的材料,如贞元中董晋为宣武军节度使,“委钱谷支计于判官孟叔度,叔度轻佻,好慢易军人,皆恶之。……叔度苛刻,多纵声色,数至乐营与诸妇人嬉戏,自称孟郎,众皆薄之。”(22)《旧唐书》卷一四五“列传第九十五·董晋传”,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937-3938页。这是宣武军节度使有“乐营”之证。又如“李晟尝将神策军戍成都,及还,以营妓高洪自随。西川节度使张延赏怒,追而还之。”(23)《资治通鉴》卷二三二“唐记第四十八·德宗神武圣文皇帝七”,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7466页。这是西川节度使有“营妓”之证。诗文中的材料更多,如罗虬在鄜延节度使李孝昌幕中作《比红儿诗》:“乐营门外柳如阴,中有佳人画阁深”;“浸草漂花绕槛香,最怜穿度乐营墙。”(24)《全唐诗》卷六六六“罗虬”,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625页。司空图有《歌》诗:“处处亭台只坏墙,军营人学内人妆。太平故事因君唱,马上曾听隔教坊。”(25)《全唐诗》卷六三三“司空图”,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259页。无不跟军镇、军营有关。

敦煌写卷中的材料,如P.4640乐营使张怀惠,P.3882清信弟子押衙兼当府都宅务、知乐营使张元清,敦煌绢画《延寿命菩萨供养像》供养人故节度押衙、知副乐荣(营)使阎某。归义军沙州节度使与东都留守一样也是方镇军府,押衙正是各方镇皆有的军将或武职佐僚(26)严耕望:《唐代方镇使府僚佐考》,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406-454页。。

石刻文献中的材料,除了张季戎墓志外,房山石经大和元年刻《佛临般涅盘略说教诫经》题记,有“讨击使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太子宾客兼殿中侍御史”“亲事散将”“乐营使”等官(27)张建木:《房山石经题记历史资料初探》,收入《房山石经之研究》,北京:中国佛教协会出版1987年,第149页。,与张季戎担任职官非常相似。此外,《山左金石志》著录青州天福六年《陈渥书陀罗尼经幢》题记有“衙前乐营使任侃”(28)阮元:《山左金石志》卷十四,收入《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9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2年,第14567页。,也是军镇武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描述乐营使一职的性质:是方镇或军镇中管理乐营的最高长官;不是常设职官,而是根据需要临时差遣;一般都由方镇中武官或武将“兼任”;一般要具有较高的音乐才能。

三、由“乐营使”张季戎再论唐代地方音乐问题

唐代地方音乐问题一直是古代音乐史研究中的难题,除了史料较少这一客观原因之外,还因为地方音乐机构之称谓不如中央稳定,有时同一内涵的音乐机构时常会随着时代、地方势力变化、文本书写差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学者们很早就关注到唐代地方音乐类型、建置的情况。如吴钊、刘东升先生就指出:“(唐代)地方府、县在唐初已有‘县内音声’,盛唐以后已普遍建立了‘衙前乐’的音乐机构,规模比以前有所扩充。”(29)吴钊、刘东升编:《中国音乐史略》,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3年,第107-108页。郭威通过对文献中出现的“府县教坊”“府县散乐”等概念的辨析,提出至迟在唐玄宗时期,唐代地方官属音乐机构已经全面设立,并且与宫廷音乐机构构成“中央—地方”的多级体系,而这些地方官属音乐机构可以通称为“地方教坊”(30)郭威:《地方官属音乐机构三题》,《中国音乐》2012年第3期。。笔者也曾以眉县教坊为个案辨析过相关问题(31)张丹阳:《眉县教坊考——兼论唐代地方音乐机构》,《文化遗产》2021年第1期。。这些研究虽然大致勾勒了唐代地方音乐存在的一些可能,但仍有一些空白。

(一)唐代方镇音乐问题

有关唐代地方音乐机构的研究,大多都围绕地方行政单位,而极少关注到军事层面。究其原因,与唐代地方行政系统和军事系统纠缠有关。唐代地方行政体制经历了“郡(州)—县”二级制向“道—郡(州)—县”三级制的演变。贞观时期设十道,具有巡察单位性质,但并未成为真正行政单位。其后,经过唐玄宗、肃宗、代宗时期改革,“道”向地方管理层级机构方向发展,由此形成了三级地方行政体制。开元以后“道”制改革过程中节度使制也得以发展: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军事的控制,在诸道有戎旅之州郡广置节度使,道一级地方长官以指挥管内州县军事的权力,以此实现战时地方行政的军政一体化管理(32)郭锋:《唐代道制改革与三级制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6期。。这一地方军政一体化的过程,很容易让学者忽视二者存在更大差别的事实:“方镇”(“节度使”)与“道”各自有其形成历史,二者不是一一对应,分属军、政两个不同系统。一些学者就直接以方镇作为道一级别的行政实体来观察乐营(33)夏滟洲:《伎乐与乐伎》,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年,第147页。,是一种误读。军、政分离一直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唐代地方军事系统有其复杂的内涵,从都督制度到节度使制度,都与地方行政系统存在交叉,比如节度使兼州刺史、州刺史权知军州事,但二者实际上是不同的编制。

军事系统(军镇、节度使府)中有音乐活动或相关功能是很容易理解的,已有学者梳理过相关问题(34)柏红秀:《略论唐代的军营音乐》,《艺术百家》2007年第1期。。但军事系统中是否有专门音乐机构却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传世文献有一些比较模糊的记载,如《唐会要》载:

宝历二年九月,京兆府奏: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岂惟夸盛军戎,实因接待宾旅。伏以府司每年重阳、上巳两度宴游,及大臣出领藩镇,皆须求雇教坊音声,以申宴饯。(35)王溥:《唐会要》卷三四“论乐”,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631页。

“诸道方镇……州县军镇……皆置音乐”,这是唐代地方军事系统有音乐功能的直接证据。张季戎墓志、房山石经、青州天福六年《陀罗尼经幢》题记所载“乐营使”资料,明确了唐五代时期军镇、节度使属官有“乐营使”一职,且都是由武官兼任。这证明了唐代军镇中有“乐营”这一音乐机构,或者说唐代地方军镇音乐机构就是“乐营”,不是“教坊”,不是“散乐”等其他名称。

军镇中的乐营管理系统,除了乐营使之外,事实上还有其他一些资料可以旁证。出土咸通十一年《荆从皋墓志》中揭示了一些重要信息。荆从皋大和五年补右神策军衙前正将,会昌五年加兵马使,大中十一年加散兵马使兼押衙,当年充马步音声使。其后他出为襄乐镇遏使、使持节沧州诸军事兼沧州刺史、义昌军节度等。作为神策军中军官,他徘徊在宫廷和地方之间。而马步音声使一职直接与军中音乐管理有关。志文提到这一个职务时说:“在亲军武幕中,可谓清美显达之职。矧又宸游别殿,巡幸诸营。张乐奏音,重难其任。”(36)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三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6年,第268页。可见这是一个乐官。唐代神策军前身为哥舒翰在陇右节度使的部队,唐代后期成为禁军的主力,并且常被授予地方节度使军事大权,所以神策军府的职官体系与节度使府相似。荆从皋以“押衙充马步音声使”,张季戎以“押衙加乐营使”,性质完全一致。这充分说明军镇、军府中有具体的音乐职官系统,并且都是以使职的性质出现。至于这些职官之间是何种关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唐代营妓与官妓分歧问题

既然唐代地方军事系统(军镇、节度使府)与地方行政系统都有音乐机构,甚至音乐职官体系,那二者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营妓和官妓的理解。

营妓与官妓的区别和联系,前人研究有非常大的分歧。从黄现璠、岸边成雄到项阳、郭威等,大多是从乐籍所在、服务对象、社会地位等各角度考察唐代营妓和官妓的问题。受限于史料,他们都未注意音乐机构对这两个群体身份的制约。如今,我们有了乐营使等职官出现的具体背景,也就能进一步讨论二者的分歧问题。

所谓官妓,如果我们将“官”的内涵扩大去看,既能指州县官府,也能指代军镇使府,这是大多数研究者所采用的一种论调。这种折中的观点事实上模糊了地方音乐的复杂性,或者避开了官妓、营妓的本质区别。我们必须承认确实存在两个矛盾的现象:如果官妓与营妓不同,那么为何文献中却出现了大量的营妓活跃在州县饮宴上的内容?如果营妓与官妓相同,为何又产生了专门针对军镇的“乐营”和专门由武将担任的“乐营使”?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必须回归到中晚唐地方军、政音乐流动性这一关捩上。

前文已经指出,唐代地方军、政系统原本就有密切的关联。不仅在“一把手”中如此,一些地方军镇使府中第二长官,也通常由当地府、州、县的第一行政长官兼任,如东都留守府文职系统设副留守一职,通常由河南府尹兼任。这种“两套制度,一套人马”的设置,自然也就沟通了官妓和营妓,无论乐籍是放在诸州散乐抑或军镇乐营,均可由地方官府行政长官与节度使府调遣,其人员存在很大流动性。《云溪友议》卷下载:

池州杜少府慥、亳州韦中丞仕符,二君皆以长年,精求释道。乐营子女,厚给衣粮,任其外住。若有宴饮,方一召来;柳际花间,任为娱乐。谯中举子张鲁封,为诗谑其宾佐,兼寄大梁李尚书,诗曰:“杜叟学仙轻蕙质,韦公事佛畏青娥。乐营却是闲人管,两地风情日惭多。”戏酬张十五秀才见寄池亳二州之事,宣武军掌书记李昼:“秋浦亚卿颜叔子,谯都中宪老桑门。如今柳巷通车马,唯恐他时立棘垣。”(37)范摅:《云溪友议》卷下,收入《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319页。

研究者经常引用这则材料作为唐代州县有乐营、州县长官管理乐营的关键证据,然而这里面还有军镇的联系。池州的行政设置在唐代几经变更。据史载,武德四年以宣州之秋浦、南陵二县置池州。贞观元年州废,县还隶宣州。永泰元年复析宣州之秋浦、青阳,饶州之至德置池州(38)《旧唐书》卷四〇“志第二十·地理三”,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602页。。据郁贤皓先生考,杜慥大中七年为池州刺史、韦仕符大中七年担任亳州刺史(39)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73、910页。。二人皆为地方州县长官。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至德元年以后,池州在宣歙池都团练观察处置、采石军等使、兼宣州刺史(后建宁国军)领属下,而亳州则在宣武节度使、汴、宋、亳观察等使、汴州刺史领属下。换言之,杜、韦二人所关联的“乐营子女”,完全可能是上面两个节度使府的乐营,而非二州之音乐机构。张鲁封、李昼二人唱和的诗也透露出一些消息。李昼本人就是宣武军掌书记。张鲁封为什么要将池州、亳州之事告知宣武军的人呢?直接的关系是张鲁封为亳州人(谯郡)、亳州属宣武军下辖单位,而节度使府中本来就有乐营。这层联系或许正好沟通了张、李二人诗中“乐营却是闲人管”“唯恐他时立棘垣”的信息。即:乐营原本是军府中的音乐机构,由“乐营使”这样的武官来管理,但如今交给地方行政长官杜、韦(或他们指派的)“闲人”负责,造成人员流散问题;日后可能要重新立规矩,把营妓重新管理起来。“棘垣”不仅指营妓所在乐营的高墙,更强调守卫的森严,正是军营的典型特征。

这则故事也透露,唐代地方军镇乐营的管理尚未形成定制,不仅地方长官与军镇长官都可能成为直接管理者,而且营妓的流动性也很大。从文献中我们也看到,唐代乐营长官的材料十分罕见,少见的几条材料都是晚唐时期,并且都是临时性的使职,但这也不能否认唐代营妓作为军镇乐营下辖乐人的本质。军镇营妓与地方官妓混淆的问题,除了古代文献记载的讹误造成错觉之外(以往研究者经常引用的一些笔记小说尤其如此),二者体制上的流动性也是重要原因。

(三)唐代地方音乐的“礼”“俗”两重性质

文献所见方镇军将、州县长官负责乐营,营妓游走在军队和官府之间等看似矛盾的现象,也与古代音乐“礼”“俗”两种性质有关。礼乐不分、礼乐互用是古代音乐文化的正态。但乐制有太常、教坊、梨园等不同机构和职官的分别,乐用也有宫廷与市井、庄严与游戏的不同,换言之就是“礼俗之别”。然而“礼乐”与“俗乐”并非不可以沟通。笔者曾讨论过唐五代时期“太常四部乐”向“教坊四部乐”的转变过程,就是“礼乐”向“俗乐”移动的经典案例(40)张丹阳:《唐代教坊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第209-216页。。项阳先生倡导将功能、礼俗、制度统一为一个整体来认识中国音乐文化史(41)项阳:《功能性·制度·礼俗·两条脉——对于中国音乐文化史的认知》,《中国音乐》2007年第2期。,其深刻之处就在于此。

程晖晖、郭威等学者在讨论唐代乐营、乐籍等问题时,也注意到了“礼”“俗”之间的互通,他们多是从乐人身份的流动、服务功能的转换等角度切入(42)参考程晖晖《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与城市音乐文化》,《中国音乐学》2008年第2期;郭威《地方官属音乐机构三题》,《中国音乐》2012年第3期。,在制度层面则留下空白。事实上,这并非无迹可寻。《张季戎墓志》及其他一些文献中载唐代方镇使府中“乐营使”与“知客”“客将”等职关系密切,就从制度上证明了军镇用乐“礼”与“俗”之间的互通。崔致远在淮南节度使高骈幕府时写的人事调动公文《客将哥舒珰兼充乐营使》(43)陆心源:《唐文拾遗》卷四〇“崔致远七”,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0826页。,其中提及哥舒珰本人有礼乐之能、参请之仪,因此让他以客将兼充乐营使。“客将”与张季戎担任的“知客”一职,均为中晚唐时期方镇中负责礼仪接待、通名传达的官职。唐后期、五代方镇接待四方来使的礼仪机构和官员是客司与客将(44)吴丽娱:《试论晚唐五代的客将、客司与客省》,《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客司的长官为都客将,一般由节度使押衙兼领,下属又有知客、客将或客使等。哥舒珰以客将兼充乐营使,与张季戎以乐营使又加正押衙兼知客完全契合。这也证明乐营使在方镇礼乐沟通方面的特殊地位。

中晚唐时期,中央与方镇、方镇与方镇之间往来频繁,自然需要专门的客司负责接待事务,而知客、客将的主要职务,本来就是知乐懂礼、言貌辩秀,以便协调沟通中央与方镇、方镇之间的关系。在接待的过程中,不免设宴、佐酒、娱乐。因此客将与乐营使在职务上自然而然就形成交叉。另据《新五代史·王峻传》:

王峻字秀峰,相州安阳人也。父丰,为乐营将。峻少以善歌事梁节度使张筠。……租庸使赵岩过筠家,筠命峻歌佐酒,岩见而悦之。……高祖镇河东,峻为客将。高祖即位,拜峻客省使。(45)《新五代史》卷五〇“杂传第三十八·王峻”,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63页。

王峻之父王丰为“乐营将”,《旧五代史》中称为“本郡乐营使”(46)《旧五代史》卷一三〇“周书第二十一·列传第十·王峻”,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711页。。王峻后来也以擅长歌舞而在使府中从事。可见乐营乐官、乐人与唐代其他伎术官员一样,有家族传承的特点。 王峻在刘知远任北京留守、河东节度使时担任客将,刘知远称帝后又拜为客省使,他从乐营中从事佐酒的营伎,后入刘知远幕担任客将,再到后汉政权中央担任客省使,曾出使契丹。这一身份和职官的变化直接表露出唐代军镇“礼”“俗”之间的互动。另一个例子是李商隐《为濮阳公补卢处恭牒》:“右件官,家承礼训,学隶乐章……。将陈飨客之仪,兼切移风之雅。……事须补充乐营使。”(47)刘学锴、余恕诚:《李商隐文编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32页。文章作于陈许节度使王茂元幕。卢处恭前官不详,但补官为“乐营使”。文中 “礼”与“乐”“飨客”与“移风”并提,证明“乐营使”兼有此两重职能或身份。这也是乐营使有“礼”“俗”两层功能非常典型的例子。

唐代乐营在“礼俗之间”的互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解决本节论述过的前两个问题,而且有助于我们理解乐营的本质。从中国音乐史的发展角度看,乐营最初就是随军的产物,后来虽然发展出“礼”“俗”两方面的功能和制度,但仍然是依托军队而存在。试看宋代衙前乐,似乎摆脱了军队而成为地方州、府之乐。但事实上,宋人已直言,“诸州亦有衙前乐营,皆所谓军乐也”(48)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卷二十七《礼乐门》,正德十三年建阳刘氏慎独书斋刊本。。在当代,不少地方歌舞团与地方部队也有合作关系,这显示了历史和现实之间的传承、联通。

结 语

唐代乐营是隶属于军镇、军队的音乐机构,其人事、管理制度皆依托于军镇制度,新出石刻、敦煌写卷清晰地告诉我们这一点。乐营在制度上是归属地方军镇,而不是地方州县(另有一套制度),这是我们开展唐代以及此后音乐文化研究的基点,由此出发才能厘清众多分歧。因为史料较少、关联性不够,以往有关营妓、乐营的研究,多从乐人身份、服务对象等角度考察其性质,只看到了“用”,而没有看到制度层面的“体”。唐代地方音乐制度目前仍属于非常模糊的问题,虽然文献中有“府县教坊”“诸州散乐”等零星记载,但并未见制度性迹象:我们并未见到地方行政体制中有音乐职官人物存在,所以有关的研究也都停留在理论的构拟和推想中。但军镇音乐不同,从《张季戎墓志》等材料中,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军镇中存在“乐营使”这样的典型职官,其履职和官历也具有典型的特征。这是我们窥见唐代乐营制度的关键性证据。由张季戎在乐营使转迁过程中兼任、担任东都留守武职佐僚押衙、知客等信息,我们也进一步明确了乐营使的职官性质及其“礼”“俗”两方面的功能。据此,我们再回看文献中有关唐代营妓、乐营的分歧记载,便能换一种视角,进一步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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