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革命对法律的挑战及应对

2023-04-15 06:53:36唐素琴魏旭丹
科技智囊 2023年2期
关键词:科技进步革命生物

唐素琴 魏旭丹 赵 宇

1.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100049;2.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移动通信、物联网、区块链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以合成生物学、基因编辑、脑科学、再生医学等为代表的生命科学技术不断涌现,快速进入公众的视野并在相关领域迅速产业化。科技正在以难以预测的发展势头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这是人类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崭新时代,机遇和挑战并存。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究竟是福音还是灾难尚无法断言,但必须意识到的是,人性的善恶在科技发展中无时不在并无处不在,且会伴随科技发展而被不断放大。必须对科技发展的方向和未来进行有序监管,否则科技就会如脱缰的野马难以驾驭。科技和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双翼,是实现民族复兴大业的两个车轮,缺一不可。随着我国科技迅猛发展及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推进,科技与法治的融合共生与跌宕冲击并存,迫切需要重新审视科技与法治的互动关系。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如何对科技发展进行更加有效的规制,法律如何充分发挥其效能,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脉络有清晰的认知,了解到其与以往科技革命的区别;其次,在以往科技与法律互动关系的基础上,分析新科技革命对法律的挑战,特别是人工智能和生物技术带来的挑战;最后,提出应对新科技革命法律挑战的建议。

一、科技革命的概念及发展趋势

(一)科技革命的概念

“科技革命”包括“科学革命”和“技术革命”两类,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又有明显区别,这一区分与“科学”和“技术”之间的区别密切相关。1“科学革命”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赫伯特·巴特菲尔德在《近代科学的起源(1300—1800年)》中提出的:“由于人们对受束缚的运动物体的运动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导致了许多对各种运动的新的分析,以致其自身便构成了科学革命。”[1]“技术革命”是指一项或多项技术在短时间内被另一项或多项新兴技术所取代的时期,它并不严格限于技术本身的变革,还可能涉及由于引进设备或系统而引起的物质或思想上的变革。科学革命改变的是人类对于事物发展的认知,是思想层面的改进与提高,技术革命更多体现为更具有操作性的改变即人类的生产与生活方式,上述两者的影响率和覆盖率都应该超过50%。[2]科学革命往往会导致技术革命发生,技术革命又可以反哺促进科学革命的发展,二者具有一定可转化性。但是科学革命并不必然引发技术革命,且技术革命并不绝对与科学革命相关,即二者不具有必然对应性。16世纪以来,人类历史上大约发生了5次科技革命,包括两次科学革命、两次技术革命和1次现代科技革命。两次科学革命分别是指近代物理学的诞生、相对论和量子论;两次技术革命分别为蒸汽机和机械革命、电气与运输革命,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内容为电子技术和自动化、信息技术和网络化。

(二)新科技革命:数字化时代将迎来第六次科技革命

钱学森将20世纪80年代正在兴起的以信息科技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界定为“第五次产业革命的别名”,提出“要预见到第六次产业革命”。[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已在多个场合提及“新科技革命”或“新一轮科技革命”。2014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当今全球科技革命发展的主要特征是从‘科学’到‘技术’转化,基本要求是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4]2014年11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提出:“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互联网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其主要特点是重大颠覆性技术不断涌现,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加快”[5]。总之,全球科技创新空前密集活跃,新的技术不断涌现,并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融合发展,孕育出新的产业。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全球经济结构。[6]可以看出,革命性突破众多和成果转化现象突出是新科技革命的两个重要特征。数字化时代是一个全新的时代,是技术革命基础上认知与思维的革命。在这个时代,人类与技术共同进化,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感知技术、触摸技术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综合应用不断创新,数字化驱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高度融合,数字化时代智能互联、透明高效、创新无限等典型特点更为突出。[7]

二、新科技革命对法律的影响

科技发展对法律的影响从其伊始就已经存在,在新科技革命背景下,这种影响日益突出。科技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二者的互动关系中体现。

科学技术本身具有正负两大剖析层面:一方面,它能带来无止境的财富和利益,使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如果不加以有效引导和制约,它也会给人类带来惨痛的灾难和损失,成为人类文明的巨大障碍。[8]法律也在回应科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兴利”与“除弊”两个方面,相应的调整手段分别为“鼓励”与“惩罚”。科技与法律在不断互动中相互影响,前者加速航行,后者牢牢掌舵,使民众在生活航行中稳稳走向彼岸。

(一)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可以分为器物层、制度层和观念层3个方面:其一,在器物层面上,科技进步有力协助司法实践,如设备仪器中的电子表决器、交管部门的电子摄像头、亲子鉴定、血型鉴定、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等。其二,在制度层面上,科技进步加速了新法制定,如信息技术法律、生物技术法、外层空间法、数据安全法等。其三,在观念层面上,科技进步也影响到对于“法”本身的认知,如法学理论的发展也随着科技发展而不断修正深化;公民维权意识和手段的变化,如使用录音笔、手机拍摄照片及时记录等。可以说,科技对于法律的影响贯穿到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法律对科技发展的积极回应

法律对科技进步起着协调、管理与激励等作用,对科技创新具有保护和保障作用。例如,知识产权的确权及保护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制度、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等就是“兴利”的集中体现。与此同时,法律对科技发展具有限制和约束作用,对科技异化进行有效预防和治理,发挥“除弊”的作用。现象学之父胡塞尔说:“在19世纪后半叶,现代人让自己的整个世界观受到实证科学的支配,并迷惑于实证科学所造就的‘繁荣’。这种独特的现象意味着,现代人漫不经心地抹去了那些真正的对于人至关重要的问题。只见事实的科学造就了只见事实的人。”[9]科技法的使命就是对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起到抑制和预防的作用,特别是对科技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因为任何异化都是人行为的结果。如果不控制现代科技的负面效应,不仅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也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人类本身就有一种奇怪的矛盾:一方面人类能在科学、艺术、人文等领域取得辉煌的成就,但另一方面,人类充满了自私、虚伪以及自我怨恨。虽然科学技术可以大大造福人类,使人类避免某些痛苦,但人最根本的罪和死的问题并没有因技术进步而得到解决,反倒加剧了人的自我毁灭,给世界带来更大的灾难。科技发展没有好坏善恶之分,但是应用于具体领域的过程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在推进过程中需要法律进行规范指引。

三、新科技革命下法律面临的挑战

随着新科技革命进程的推进,法律制度受到了进一步的影响,这种影响并非突变式,而是随着科技发展和新技术成果的应用逐渐在各个新技术领域渐次显现。例如,从备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10]到“人脸识别第一案”[11],再到算法歧视,人们看到了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的民事纠纷类型。而2019年宣判的“基因编辑婴儿案”则凸显了从《刑法》的视角认识技术发展需要法律规制的迫切性,这也直接催生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出台。以下将重点聚焦人工智能技术和生物技术领域,考察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挑战。

(一)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人工智能作为科技发展的代表已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经济方面,平台经济与人工智能改变了生产方式与信息流通方式,打破了生产、消费的二元划分,进入定制与分发时代,引发了深层次连锁变化;在社会方面,人工智能改变了传统就业结构、财富分配、劳动关系,引发社会结构重构;在政治方面,人工智能改变了权力结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同时出现—人工智能带来的是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全面挑战。多维度全方位的挑战使人工智能引发的法律问题横跨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社会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所有传统法律部门。人工智能的发展方向是率先在诸如自动驾驶、公共安全、医疗诊断、家政服务、教育、文娱、物流等领域实现突破,并带动逐步普及。因此,具体应用领域的立法与政策需要能够支持、引导、鼓励、规范这些创新,而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短板。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发展,这些法律问题会逐步显现出来。

与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的特征恰恰相反的是,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深度不学习”[12]。法律不能参照外界的各种地位、关系、信息的反馈,对自我进行调整,必须“照章办事”,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断案。为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法律必须对一系列不可决定的事务在现有依据上作出决断。在人工智能带来的机器学习潮流之下,法律的独特功能遇到了严重挑战。[12]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会导致在整个人类社会被重塑之前,使法律本身在很大程度上面临多层次重构,包括对法律认知、法律规制形态以及法律价值的重构。[13]算法与法律的关系到底是什么?人工智能的运用将极大程度降低信息成本,能否允许算法使得法律规制形态改变,运用个体化的规则进行判断?算法背景下的法律价值是否更为理性化?如何理解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问题目前尚未有统一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智能的出现确确实实给法律带来了挑战。

(二)生物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

生物技术(biotechnology)是指人们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结合其他基础科学的科学原理,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按照预先的设计改造生物体或加工生物原料,为人类生产出所需的产品或达到某种目的。[14]进入21世纪后,生物科技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生物经济转型发展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引领作用。由于生物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愈发具有颠覆性、复杂性和社会关联性,我国开始针对生物技术进行规制。目前,我国针对生物技术伦理的法律规制体系基本上已经呈现出“行政法律管制为主体,民事法律约束为补充,刑事法律制裁为最终手段”的样貌。[15-16]生物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重点体现在针对合成生物技术和生物遗传资源两个方面的保护和规制。

1.合成生物技术的保护和规制

合成生物技术是生物技术中具有广阔前景的技术领域,其提供了一种新的可再生制造技术,可用于化学品、材料、生物燃料,以及生物传感器和逻辑系统内的活细胞的再生。合成生物技术的应用范围很广,可以运用到生物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云实验、自动化实验以及基因组合等领域。[17]法律对合成生物技术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指针对于合成生物技术的伦理冲击以及生物安全风险进行规制;其二,对生物遗传资源以及合成生物技术成果进行保护。[18-19]目前,我国在合成生物监管方面已有成型的规范,如《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19年)》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也对“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进行了规定2。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将对“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以及“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纳入调整范围,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对行为人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2.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及规制

“基因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以及生物经济的话语权、主动权。”[18]生物遗传资源是重要的科研基础,为人类提供了必要的生存保障,既开拓了必要且广阔的研究领域,同时形成科学传播的良好平台。为保障生物技术发展安全稳健进行,需通过法律对相关资源权属进行明确,同时需确立保护及利用规则。但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目前对生物技术成果采取弱保护态度[18],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对生物技术成果的保护不足。从国际形势上来看,发达国家非常关注对战略生物资源的收集保存,纷纷开展大规模基因组计划以抢占人类遗传资源,其往往通过设立国家保藏机构或标本馆,构建完备的生物资源保藏体系,保存大量的各类的生物资源,相对而言我国有大量的遗传资源亟待保护。

四、应对新科技革命挑战的对策与建议

新科技革命已然来临,其对于法律带来的巨大冲击避无可避,必须从整体上做好应对的准备。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研究体会,从3个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科技法学科建设

新科技革命正加速学科交叉的互动程度,从根本上回应科技对法律的挑战,首先便是要尽快完善科技与法律交叉学科建设,使相关学科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1.恢复科技法学二级学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除了继续完善有关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制度外,制定了对科技机构、科技活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开始向综合性科技法方面发展。[20]在我国,科技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20世纪80年代左右产生的。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科技法学确定为新的独立二级学科,极大地推动了科技法学科的建设,科技界和法学界也极为重视,相关教材和研究机构发展迅速。但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精简二级学科专业目录,将原来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和科技法学合并为一个专业,使传统的宪法和行政法更强,新型的交叉学科科技法学更弱。[21]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的法学学科核心课程没有将科技法囊括进来。2011年之后,有关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关系的研究占知识产权法研究的比重逐渐增加。“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之“科技发展的法律与政策研究”专题中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相对完善的科技法律体系[22]。但是,迄今为止,科技法学科还没有恢复为二级学科。科技法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具有相关部门法不能替代的特殊价值,科技立法及科技基本法受到多国重视,科技法学研究与教育也迅速兴起。科技法从保护环境与生态平衡,协调国际科技关系等视角,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使人类所追求的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安全、尊严等价值得到更充分的实现,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最终达到社会的高度和谐。新的科技革命背景下,迫切需要恢复科技法学科的二级学科地位,有助于科技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2.培养懂科技、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是科技法学科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进行了规定,其中重点提到了人才资源的重要意义3。科技法学科的建设过程必须大力倡导法律中的科学精神,法律在对实证科学的关注以及对实证研究成果的采纳方面明显不足。对待科技和经验性实证研究,法律工作者不应因认知优势或缺陷而回避问题。[23]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从科技的内容和方法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提高法律贴近科技领域的程度,从而自觉地运用专业知识或国家权力为科技进步作贡献,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作为科技工作者,应崇尚法的精神,不仅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约束力来保护科技智力成果,维护知识产权,更应该自觉接受法的约束,避免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灾难。建议在理工科院校的研究生中广泛开展科技法学的教学,这不仅有助于为科技人才依法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引导和保护,也为科研人员未来与法律界的有效对话提供知识储备。在科技法教学内容安排中,要辩证认识法律对科技的影响,处理好科技迅速发展与法律规制的滞后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多种行为规范的作用。在科技法教学中,强调科技伦理和负责任的研究行为,重视对学术不端的防范和惩治。充分发挥科技伦理对科研行为的长效制约作用,与科技法律的强制作用,使其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加快构建科技法学立法体系

1.强化《科技进步法》的基本法地位。《科技进步法》1993年颁布,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科技进步法》颁布伊始,该法在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虽然依据通常“基本法”的界定标准,《科技进步法》似乎不属于“基本法”,但除了《科技进步法》,没有其他法律能够担当科技“基本法”的职责和使命。《科技进步法》虽未冠以“科技基本法”之名,但确有科技基本法之实。《科技进步法》是科技基本法的理由具体有以下几点:其一,官方宣传的定位。1993年通过的《科技进步法》从立法伊始到颁布后的宣传都体现了该法具有基本法的属性[24]。其二,奠定了其他科技类法律的基本原则。随后颁布的很多法律都以《科技进步法》规定的原则和内容为依据,作出相应的针对某个具体领域的制度规定。其三,《科技进步法》的直接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科技进步法》第一条中写明“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即明确《宪法》为《科技进步法》的直接上位法。其四,《科技进步法》的内容特征决定了其统领地位。其五,修改《科技进步法》的立法理由阐释。通过修改《科技进步法》,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战略方向,加强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强化《科技进步法》在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地位,不仅仅是科技立法的需要,更是法律应对新科技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完善科技立法体系。2021年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修改了部分章节的名称4,新增了《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监督管理》等四章节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促进创新的重视和落实。此外,落实重大改革创新举措,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创新保障、促进落实也是本次修法的几大亮点。多措并举,协同推进《科技进步法》的有效落实。在科技基本法确定后,应通过类《科技进步法》等法律,落实《科技进步法》的内容,使《科技进步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科技法本身学科发展的滞后,也导致了科技法体系的平面化,弱化了科技法作为一个整体所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25]如何使科技法立法体系立体化、层次化,这是后续完善科技立法体系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科学家和法律专家常态化沟通交流机构和沟通机制

科技与法律之间存在天然的差别,导致它们存在一定的沟通壁垒,应搭建合适的桥梁促进二者间的沟通。从发展角度看,科技与法律相辅相成,建立有效的常态化交流渠道,可以使二者发展相得益彰。目前,已有以下两种尝试:

1.香山科学会议搭建了科学界与法律界深度沟通的桥梁

香山科学会议是由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发起,在科技部和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共同支持下的高级别学术会议。为了深入探讨科技与法律两个系统之间的互动与影响,厘清科技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我国科技发展对于法治环境的具体要求,法治对科技发展的有效合理规制,搭建科技界与法律界高层交流沟通的平台。2017年11月14—15日,以“科学技术与现代法治建设”为主题的第612次学术讨论会在北京香山饭店召开。会议围绕着科技与法律的认知及互动关系、服务于法治的科学与技术、服务于科技发展的法律等相关中心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相应建议。会议建立了科学界与法律界高效沟通的桥梁,为科技与法律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实现的机会。

2.充分发挥院士及高层次科学家在科技立法中的作用

中科院在科技界与法律界的沟通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2019年,中科院成立了“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与法治研究支撑中心”。该中心成立前后,先后向中科院学部工作局提出了“加强科技界建制化参与立法”以及“关于信息技术的立法建议”等建议。以“加强科技界建制化参与立法”为例,针对立法过程中科技论证与支撑不足、对科技迅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应对不足以及科技界建制化参与立法的制度保障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程序、建立准入制度,为科技界建制化参与立法提供制度保障。针对新兴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定期组织科学家和法律界进行沟通交流,使科学家和法律界对科技问题的认识更加清晰,提出的法律建议更有针对性。目前,该中心定期通过“院士专报”或者“院士建议”的方式呈送国家有关部门,一些高水平的立法建议,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上述沟通渠道和研究机制的建立,为我国有效应对新兴科技领域的问题,并及时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提供了畅通的渠道。

建议在上述两种尝试基础上,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渠道,包括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的机构和机制等。

五、结语

在新科技革命的背景下,科技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影响着现代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法律必须积极回应科技进步带来的挑战。一方面,应通过加强科技法学科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为法治进步提供人才基础;另一方面,应加快构建科技法学立法体系,为科技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此外,打破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壁垒,畅通科技界与法律界沟通交流渠道,是法律发挥“兴利除弊”作用的科学支撑。

注释:

1.“科学”与“技术”二者内涵本就有较大的差异,在研究科技与法律关系中,需要区分“科学”和“技术”,不能混为一谈。对科学研究采取鼓励包容的措施,对技术发展则采取激励审慎的态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原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修改为《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原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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