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福明
10年前,不知何种原因,过去鲜为人知的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在收藏市场上掀起热浪。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兴起,金融界也开始关注土地债券,但业界对土地债券的起源及其在近代中国的实践并不太了解。笔者由于学术研究所及,对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略知一二,现结合藏品试作简单介绍。
我们先来看一张现存历史最悠久的土地债券——法国大革命时期发行的指券(图1)。该券为单面印刷,黑色文字及图案,有水印并压印图案。左右两侧印有“伪造者处死,举报者受奖”字样。两个男子分坐左右,一位手捧1793年宪法文本,另一位手臂悬空抬起一根平衡的杠杆,中间的数字为指券的面额。
图1 1793年法国革命政府发行的50苏(s o l s)面额指券—— Assignat
1789年至1796年间,法国革命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困境,多次发行一种以没收的教会土地资产(被称为“biensnationaux”国家商品)作为支撑的货币。这种被称为Assignat(即“指券”)的货币实际上是土地债券,被国内与国际债权人广泛接受,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政府的债务问题。这种指券首次共发行4亿里弗尔(古代法国货币单位,1里弗尔相当于1镑白银),利息为5%,狂热的法国人将使用指券视为爱国之举。1790年9月底,指券被国民议会宣布为法定货币,取消利息。次年的指券发行量从8亿里弗尔飙升至70亿里弗尔。1792年开始,政府又发行更小面额的指券——苏(法国旧铜币,1苏等于1/20里弗尔)。
指券的大量超发导致其代表的价值远远背离了被没收之教会土地等资产,从而引发了大规模通货膨胀,因指券大幅贬值,革命政府“出售土地-发行货币”的模式受阻。
1796年新政府上台后,发行了改进后的称之为Mandants的土地担保货币,以取代指券(1土地券兑换30指券),但也失败了。拿破仑上台后使用法郎作为货币,指券则变得一文不值。
图2 1920年阿根廷土地银行发行的股票
土地债券的历史可追溯到17世纪中叶至18世纪的西欧。英国工业革命时期,英格兰银行曾尝试土地本位币,但没有成功;北美殖民地时期与法国大革命时期都曾实行过短暂的土地本位币,最终都告失败。直至19世纪,基于土地抵押信用合作制度基础之上的德国土地金融获得了成功,欧洲各国如丹麦、法国、意大利等先后仿效,并由欧洲大陆传到日本等世界范围国家。20世纪以来,不少国家试图通过土地金融来实施土地改革,从而为国家工业化创造条件,而土地债券则成为土地金融不可缺少的工具。土地债券通常由专业土地金融机构如土地银行等发行,一些土地银行还发行股票。如图2为1920年阿根廷土地银行发行的股票,票面非常精美:一位少女迎着初升的太阳,在无边的大草原中赶着牛羊。
20世纪初,西方土地金融制度通过日本传入中国,但直至1936年,土地金融才开始成为当时的国民政府一项正式政策。
1941年初,國民政府指令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增设土地金融处,专门负责土地金融业务的计划、指导与推进。该处首任处长为黄通,下设六课(抗战胜利后并为四课),其中第五课为土地债券科,分别管理地籍调查、地价评估以及照价收买土地、扶植自耕农放款、土地重划、土地改良放款、土地债券发行等事项。
至1944年,土地金融处业务区域遍及川、贵、湘、赣、甘等13个省份,先后在四川北碚、福建龙岩、甘肃湟惠渠、湖南衡阳、江西等地配合政府设置甲种扶植自耕农实验区,完成扶农示范区13处与龙岩一县(图3为在甘肃兰州发行的《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条例与放款规则》)。乙种放款业务涉及13省75县,直接扶植自耕农近万户,“购赎”及解除高利负债土地5万余亩。
土地金融处成立之初的自有资金仅为国币1000万元,必须通过发行土地债券来筹集长期资金。土地债券则是建立在土地金融放款之上的,且不同于一般公债的特种债券,其发行依据为特种金融法规即1942年3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法》。土地债券是“以中国农民银行兼办土地金融处之全部资产及其放款取得之土地抵押权为担保”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且“土地债券之发行,每年应拟定详细计划,载明发行总额,发行方法,偿还期限及其他必要条件,连同全样呈请财政部核准”。
图3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业务条例与放款规则,其上盖有“中国农民银行兰州分行土地金融股”印章。
为了配合战时土地政策的实施,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抗战大局,1942年,中国农民银行获准首次发行1亿元法币债券。其原定券面金额有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五种,采用记名与非记名式两种,以记名式为主,按年偿还本息,偿还期限为15年。考虑到地价高涨导致币额扩大等客观因素,为了满足购券人的需要,节省土地债券的制作成本,有关方面倾向于多发行大面额券种而少发小券种,实际上50元面值的土地债券并没有发行。本期土地债券的年利率为六厘,由于此次债券按面额十足发行,所以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一致。第一期法币土地债券的发行意义重大,它标志着国民政府土地金融进入了真正操作阶段。
至1946年3月底,第一期1亿法币土地债券已发行4000余万元,其余大部分则分散于中国农民银行各分支行处。图4这张100元上发行日期并未注明,但从票面内容来看应用第一期发行时的1942年,债券双面印刷,正面由主、附票两部分构成,载明面额、还本付息及担保方式等发行条例主要内容。中间盖“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方印,右边持券人处盖有“凭券”二字与“中华民国卅六年叁月卅壹日”,应为无记名发行方式,日期应为领用日期而非发行日期。左边空白日期处上、下分别盖有两方个人印章,在其右侧盖有“中国农民银行泸县办事处”字样,上方大一点的个人印张可能是中国农民银行土地金融处经办人所留,而下方小点的个人印章可能是该债券的领用机构即中国农民银行泸县办事处经办人的。
该债券的下半部分为15张息票,对应15年的债券利息凭证,加上同样大小的一张风车图案。背面则由三部分组成,右边是15张息票的背面内容,主要是为记名方式的券别盖章留白处,左上方为该张土地债券还本付息表,下方则为转让的背书栏,均为空白信息。从上述这张土地债券的所有信息来看,该债券在发行期间并未销售出去,而是战后由中国农民银行泸县办事处作为贷款“搭放”出去的。
图4 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第一期100元券
图5 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土地债券第二期10000元券
抗战胜利后,百废待兴。土地金融业务也随之扩展,土地债券规模必须增加。1946年,中国农民银行申请发行第二期土地债券3亿元,之后由于通货膨胀不断增加,经四联总处核准,此期土地债券的数量增加至10亿元。两期土地债券的利率都依据《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法》第六条的规定,比土地抵押放款的利率低二厘,而后者月息为八厘,所以两期土地债券的年利率均为六厘。此外,第二期土地债券偿还期限由第一期的15年缩短为7年。
第二期土地债券面值因通货膨胀而扩大至5000元、10000元及20000元三种。至于土地债券偿还方式,两期都规定债券本息分期摊还法,每年还本付息一次,发行之时起满两年,可随时提前偿还债券本息。
图5为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第二期10000元券,此券为蓝色,设计方式不同于第一期,正票中间为中山先生图像,发行章程则印于背面。7张息票对应债券偿还期限为7年。债券系记名式,持券人处有手印与印章,发行日期为1947年11月24日。显示该债券直接交地主,以作为支付该地主的地价。
1948年3月,中国农民银行获准发行第三期法币土地债券,该期债券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券额分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四种。
图6 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第三期25万元券
图7 中国农民银行福建龙岩分理处致四川万县办事处关于土地金融业务印章等事宜函
该项债券年息一分,其发行方法为与第二期相同,即在办理照价收买土地放款、土地征收放款及扶植自耕农放款时,随同发行,由借款人交付地主以补偿地价,并于市地改良放款时酌予搭放,或按金融市场状况公开销售吸收现金,以备土地改良与土地重划之用。而偿还期限则由第二期的7年再度缩减为5年。由于法币急剧贬值,此时的500亿看起来是天文数字,但由于通货膨胀,这些钱只相当于战前的七十万分之一,即可怜的7万余元,只够买十来头耕牛。图6为中国农民银行土地债券第三期25万元券。该张债券为记名式,有持券人签名与印章,也是作偿付地价之用。
法币土地债券真正发挥作用的为第一、第二期,这两期法币土地债券积极配合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实施,在土地改良与扶植自耕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1943年中国农民银行向甘肃省湟惠渠试验区办理土地金融貸款中,土地债券占五成,它将农田水利、土地重划与扶植自耕农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解决了土地分配与土地利问题,为西北地区利用土地金融促进农业生产、服务抗战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另外,1943年至1947年,在龙岩县1至5期的土地改革中,土地购买为三成现金与七成土地债券相结合,土地债券替代现金的支付手段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见图7)
除了上述法币土地债券外,中国农民银行还发行了实物土地债券。之所以要发行实物债券,是由于国民党统治区内的通货膨胀所致。在恶性通货膨胀下法币大幅贬值,此时若不将债券与实物挂钩,仍以法币为本位发行,则债券不等到期就形同废纸,地主是不会以土地去换这类废纸的。而以实物为本位币的土地债券,则可避免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
根据《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绥靖区土地债券办法》,发行土地债券稻麦各1000万石,先在淮阴、东台、宿迁、兴化四地试办,然后推广到其他地方。实物土地债券也可分为记名式与无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实物债券用于购买地主的土地,补偿地价之用,无记名实物债券在公开市场发行与流通。票面价值共分为一石、五石、十石、五十石及一百石五种。其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四,虽然大大低于法币债券利率,但由于其以实物计算本息,实际利率并不低。
图8 中国农民银行稻谷计价的实物土地债券伍市石未用票该类土地债券也是双面印刷,正面由存根、正票与息票三部分构成,背面除发行摘要与息票外,还印有背书栏、移转登记栏、还本付息登记栏,并列有伍市石券的还本付息表。
上述实物土地债券在苏、鲁、冀三省中八个实验县先行发行,对于征收起点,有关报道称80亩以下之地主可免征。上述稻谷与小麦各1000万石实物土地债券折成法币约两万亿。在法币江河日下的环境下,实物土地债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币值贬值问题。那么本期实物土地债券最终到底发出去多少呢?
笔者查阅1942年至1948年中国农民银行财务报表发现:自1943年开始,“发行土地债券”余额作为负债项列于其资产负债平衡表中。从1948年农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我们可以知道当年的发行余额为14092.96金圆,其中,发行法币土地债券11021.29金圆,发行小麦本位土地债券3071.67金圆。
显然前者该笔余额应该是前两期的未兑付数以及当年发行的第三期法币土地债券总和,而且第三期法币土地债券的实际发行金额以币制改革后的金圆计价。报表中并未列明稻谷本位币土地债券发行金额,难道以稻谷计价的土地债券后来并未实际发行?(见图8)
事实正是如此。1948年度中国农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还列出了当年土地金融贷款的明细:其中,“小麦本位扶植自耕农放款”一项正好与其负债项下的“小麦本位发行土地债券”相对应;但没有出现“稻谷本位扶植自耕农放款”与“稻谷本位发行土地债券”的对应关系。由此观之,尽管当年稻谷本位币土地债券确已印制出来,但此类实物土地债券实际上并未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