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错能否即改?

2023-04-12 02:25熊远报
读书 2023年4期

认错与知错即改常常被视为一种应为之善,但涉及纠纷、诉讼问题,当事人认错与法院对判决的知错即改则非常稀缺。认错意味着承担相应约定责任,法院觉察判决有错,不经过严格程序纠错在现代制度中通常不被允许。

对普通人而言,诉讼的制度和程序并非必不可少的知识,“打官司”是普通人不愿牵扯的非日常问题,对簿公堂被认为有辱祖宗与尊严。即便不愿涉讼,在传统社会中卷入纠纷的风险却无时无处不在。因为利益纠纷与争夺,社会秩序出现某种程度的局部混乱是一种常态。传统社会的民间与国家如何面对、抑制形形色色的利益冲突?普通人选择什么解决方式?国家权力在制度安排和实践中如何处理纷争和诉讼?其实我们未必有一个明确的轮廓和立体的图景。国外学者对文明未曾中断的中国的秩序机制具有强烈的关心,受汉学家葛兰言(Marcel Granet)、浅井虎夫、艾斯卡拉(Jean Escarra)等人观点的影响,以仁井田陞为代表的战后中国法制史研究构建了宗族、村落和行会等组织的秩序机能强大,一般纠纷不会诉讼到官府;法律处于雏形状态,在社会秩序维持中所占比不高;统治者恣意断罪,粗暴处理诉讼等形象。仁井田陞之后另一代表性中国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尤其《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问世的动力很大程度在于针对当时日本偏颇的中国法制形象构建,清理其中似是而非的理论与观点。

“健讼”概念的使用频率在明清时代越来越高,处理诉讼作为职责,地方官尽管强调涉讼风险,劝民“息讼”,但厌恶的不是百姓正常的诉求,而是纠缠不休地递状乃至上诉等“健讼”(高频率投诉)与“刁讼”(不择手段诉讼)行为。清代州县官面对的是一个利益纠纷复杂纷繁的局面,实际状态远甚于文献中不胜枚举的缠讼现象。地方官通常有三、八放告的日程,即每月逢三逢八日接收诉状。清前期的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指出三、六、九放告为接收普通状纸,大案不受时限影响。清中期钦颁《州县事宜》“放告”中强调地方官应每天早晨受理诉状,以应对日益增加的社会纠纷。嘉庆十年,高廷瑶在《宦游纪略》中称六安州知州任上十个月结案的讼案高达一千三百六十余件,由这一并非全部讼案的数据可推断地方涉讼数量巨大,百姓以告状谋求解决纠纷的现象普遍。寺田浩明教授整理各种相关资料,推测清中期全国每年平均讼案约为一百六十万件,亦即几乎所有家庭二十年间,或作为原告,或作为被告,至少卷入一次讼案中。这显示地方纠纷频发,社会内部无力有效处理,当事人诉讼案件数量巨大,地方官用大量时间与精力应对各种利益冲突成为一种日常性政治日程。

官员的“健讼”叙说,突破三、六、九日程接收诉状的要求,与战后日本中国研究中关于“旧中国”民间纠纷通常由社会内部调停解决、司法粗疏、审判独断专制之想象的逻辑矛盾,是滋贺秀三探究清代司法制度与诉讼审判真相的内在动力。

“健讼”是对频发诉讼或缠讼现象带有贬义的情绪化表述,但讼案多为州县自理的“田土户婚钱债”事件。理解明清社会普遍性的健讼问题,有两个方向必须考虑:其一为冲突发生的背景与社会内部的秩序机制;其二为州县审判机构的构成与审判特征,包含訴讼处理的极限与效率。

第一个方面,主要涉及传统中国社会财产所有的特征,权利获得、转移以及共有的结构,权利确定的物性表达方式(契约文书),还包括家庭、宗族、乡村、特定共同体等民间组织的秩序调节机制与约束能力。人口增加与可利用土地有限的结构性矛盾,后文将涉及的包括私权约定形式在内的财产秩序的暧昧状态,给生存环境恶化的社会带来了争权夺利的便利与空隙。

第二个方面,清朝虽有精细的诉讼处理系统,但是十八世纪末全国各州县的平均人口约二十万,具有审判权的却只有州县“印官”一人。以高廷瑶为例,一人型审判体制平均每天处理完结的民事案超过四件,讯问案远超此数。除处理讼案,知州、知县对赋役征收、地方治安、劝民农桑、赈灾济困、教化等事务负全责。而每一讼案从接收状纸到审理结案等需驱动行政资源,大量讼案处理必然挤压行政系统的运转。一人法官型诉讼审判结构与处理系统,导致州县诉讼处理效率低下。过多的讼案,尤其上诉带来的业绩考核与上级评价压力下出现地方官的“健讼”叙述并不奇怪。

在一人型民事讼案处理的制度构架下,地方官难免有与事实不符的裁断,或出现当事人不接受裁断以致诉讼僵持的现象;受利益驱动,地方官的家人仆从、辅助者等的确会上下其手,搅乱诉讼的公正处理,尤其盘踞州县衙门、地方官警戒却不得不倚重的胥吏集团视诉讼为最佳机遇设套谋利,甚至兴风作浪,衍生新的纠纷。这些要素导致地方诉讼处理中出现审判不公现象。

面对误判与错判,清代的司法制度设计中是否有纠错机制?如何纠错?在滋贺的研究中,民事案处理结果的上报制度,徒以上刑事案复数层级的审核机制与事后报告制度和监察,对审判官“失出失入”罪的处罚,确保了审判程序、审理过程与结果的公正。这在制度上决定了可以纠错,而且重启审判程序无时效设定;当事人不满裁断,制度上也敞开了上诉之道,上诉也没有时效限制;上诉促成案件重审或纠错程序的展开,其极端方式的“京控”、告御状则是牵制案件公正处理的体制性压力。

现代诉讼处理中,为确保法律、诉讼程序以及判决的严肃、权威、独立与稳定性,判决要经过严密的程序和开庭宣判。上诉与纠错有明确的限制,“知错即改”不允许滥用到司法过程。但在传统时代,“知错即改”则是一种被广泛赞誉的美德,历史上也留下不少平反冤案的佳话。地方官对亲判之案,以及前任或下属裁断案件,往往以汪辉祖强调的“必反复体访,果有屈抑,必示期再鞠,不惮平反”态度,不在意所谓“官无毁笔”之说,多持不惮改过的立场。事实上,地方官清理旧案,会采取纠正误判措施;后任推翻前任判决,重新裁断的事例则屡见不鲜;因上级的指令也会启动重审与改判程序。司法体制中不惮改过的案件处理导致判决稳定性的缺失,这种状况通达顶层,皇帝已裁要案也可下令纠正,重判执行。滋贺通过一系列事实的整理、实证以及逻辑展开,指出清朝诉讼案件不仅在实际处理中存在判决没有确定力的问题,而且在立法的理念上,也不存在判决的确定力观念。

清代诉讼审判制度虽然比较成熟精细,但因判决缺乏确定力而被认为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审判。那地方官的“听讼”以什么基准与逻辑展开、什么因素导致裁断结果的不稳定性就成了应关注的问题。

清代州县自理案很多情况下开庭一次就结案,地方官通常以堂谕宣示裁断结果,以当事人当堂出具接受官断的“甘结”而告终。但判决引用律条的例子极少,判语也不明示法规根据。在民事讼案处理中,滋贺认为地方官判断的准据为情、理、法,即人情、天理、法意三个要素。情基于人之常情,与自然之理相互补充,两者结合构成社会健全的价值判断与平衡感觉;但并不意味着国法被轻视,法由情理凝缩而成,是漂浮在情理大海中的冰山,赋予情理以强制力,其解释依据情理,也可因情理而变通,法与情理是相互亲和的。民事讼案的处理是地方官摸索情、理、法最适点即平衡的过程。纠纷的情境虽然多种多样,其处理都是摸索妥当的大致范围在哪里的过程,谋求的是平衡感觉的平均值。这是地方官能够某种程度让当事人接受裁断,平息两造纠纷的基础。

滋贺指出清代不存在当事者不同主张之间制度化的对决以及第三者对此判定胜负的结构,借用亨德孙(Dan Fenno Henderson)教授的概念,认为清代民事审判是一种“教谕式调停”。野田良之教授将西欧法文化最核心的要素凝缩成“竞技型诉讼”概念,給滋贺以极大启发,催生了滋贺传统中国的审判缺失判定、审判官并不是判定人的认识,强化了传统中国的审判是作为行政一环的司法的理论。而情理法论和调停论的提出正与传统中国的诉讼、审判的这种基本特性逻辑相关。

滋贺对清代法律与诉讼审判制度的原创性问题意识,以广搜文献与精审史料的实证、严密的逻辑展开,其研究系统环环相扣。但从清代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研究,“行政性审判”分析框架中,我们仍然不能获得社会秩序的总体形象,以及愈演愈烈的“健讼”问题的系统解答。这也是黄宗智教授质疑滋贺理论,展开自己解释的背景。对基于情理法的调停论,黄宗智强调地方官的民事诉讼处理依法审判,而非调停。围绕滋贺学说的正面批判、相关修正和补充等后续研究提供了不少新的事实证明与理论假说。

如果我们将视野移至清代社会秩序这一普遍性问题,关注民事诉讼的核心——不同形态的财产与权责形态(含外嫁女、寡妇、佃仆等),以及十六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秩序结构,也许能找到理解滋贺情理法论与调停论的钥匙。

对成为征收赋税与分摊劳役基准的田地山林等不动产,明清时代的定期丈量和以官方或公共登记造册的方式明确权利界限。《鱼鳞图册》载入地名与里甲归属、所有者、土地尺寸与面积、邻接信息,并附简易地图;所有者通常持有显示所有权的契约文书,当事人、复数的中证参与了财产的继承、分割、买卖等权利移动的立契过程。契约文书上的这些要件能确保权利的正常秩序,但明清时期为什么诉讼集中在这类民间社会已约定或不言自明的私权领域?

从人口增加、能够大幅改善收入的新经济方式尚未出现,以及社会内部的秩序组织缺乏处理纠纷的足够能量等社会环境中,可寻找争端频现的理由。但这只是外在条件,如果暂且搁置王朝交替与权利生成机制的关系,仅就已成的权利秩序而言,就会发现传统中国的权利形态存在结构性缺陷:约定方式与权利界限的精准设定——不动产中的“四至”表述,以及界石、界碑、栅栏等有效的权限隔离设置及其长期维护存在问题。

“四至”即不动产所有权、经营权在地理方位上东南西北所达之处。在现代的权利秩序中,精细的测量和描述、财产登记制度,能确保权利界限的准确。但汉唐以来的契约内容单纯、形式简约、核心表述字数很少,财产约定范围有限。通常以“四至”概念表现不动产复杂的所有形态,界限为邻接地的点,并非明确的境界线,在权利核心内容方面缺乏严密表达,约定信息与权利界限没有加入超越具体情景的公共认知形式,而且通用的公共性认知与确证形态在当时并不存在,权利约定的核心内容与表达的简约形式在两千年间并无大变。这种表达源于空间定位知识、技术和概念的缺失,也是传统中国财产秩序设定与维护意识的结构性缺陷,给邻接者的越界、纠纷埋下了普遍性隐患。随地形地貌带来的境界变化,作为四至基准的邻接不动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分割、流转带来的不稳定性,生产、储集了广泛的摩擦与利益冲突能量。在这种暧昧不清的情境中,父子兄弟、亲族邻里、主仆间的争端在社会内部无法圆满解决,也容易发展至诉讼。人口增加与生存资源有限给既存权利境界的非确定性带来更多不稳定因素,明清时代的社会纠纷与诉讼的绝大部分都发生在这个领域,不仅州县自理案件如此,刑事案件的起因也多与财产境界的模糊和权利约定的精细度不够有关。

另一个历史性展开——美洲“发现”与环球航行的影响于十六世纪前期逐渐波及东亚,对中国产生了深刻的冲击,以种植农业为中心的社会经济体系发生巨大而且持久的变动。这一笔者称为东亚早期全球化和“十六世纪中国变革”的过程,改变、撕裂了传统社会的秩序结构与秩序维持的机理。

世界通用交换媒介——白银恰在这个时期于中国国内由禁用转变为可流通。依纯度与重量衡量价值的白银无需发行权,亦无监管的门槛,可以无障碍涌入中国货币流通系统。明代中后期以来,货币金融这一奇妙形态将世界市场与渴求白银的中国生产广泛而且长期连接起来。中国国内,尤其东南部在世界市场、国际贸易的磁力作用下,以种植业为中心的传统经济体系,在生产导向、生产品种、劳动力状态,以及相应的技术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与经济要素面向国内国际市场的重组。商品化农业与农村手工业交互展开,大量农村人口脱离故土,且呈持续移动与流动状态。

在主动或被动卷入早期全球化的过程中,各地的秩序结构被撕裂而逐渐崩解,社会组织的秩序力量变得越来越脆弱,各种社会关系面临重新调整与组合,既存的社会组织以及新生的社会关系具有漂流与暂定性。在比较广泛的信用危机之中,私权保护呈两个新动向:以血缘、地缘、业缘为纽带结成各种形式与规模的社会组织;个人间更趋向以书面契约文书确定权责界限。市场关系的成长与社会经济行为中的契约缔结行为普遍化,是否能认定中国进入了“市场社会”“契约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课题。但国家权力结构与行政制度和管理并没有相应调整,州县仍然是以一个印官为中心的治安维护与利益吸收的一元性管理体制,日益增加的纠纷与诉讼远远超出只有一个“法官”的小政府处理能力。财产的非精确约定形态、社会秩序体系重组、因卷入全球化产生的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化、社会的流动性与秩序的暂定状态诸现象,未能通过行政系统有效的疏导、消化与收敛,形成明确的新体制,导致社会秩序结构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暧昧状态。财产秩序呈表面有序、实际潜藏争端风险的暧昧结构;十六世纪连续、广泛的社会流动与空间移动使社会内部相互制约、抑制冲突、维持守望相助的秩序力量变得脆弱;唯一的“法官”在可作依据的民事法规很少的情况下,对权责界限原本就模糊的财产纠纷难作是非黑白判定;行政的小规模与低效率,民事诉讼处理的调停特征,加上前述复杂因素的累积与交互作用,社会利益冲突、健讼、无法一锤定音的调停导致社会秩序问题的恶性循环、累积与增大。

滋贺研究的部分出发点在超越仁井田陞的成果和对日本中国研究中有关传统中国社会认识的批判。仁井田陞是日本代表性的中国学家,其研究确立了日本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基础。被批判的是以进化论、社会形态论为代表,将革命前夜的社会秩序现象理解为传统中国后期整体问题的倾向。逆向思考仁井田陞与日本中国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东京学派与京都学派在中国社会性质与历史时代划分问题上激烈争论的内在逻辑,可以发现都与日本中国学的环境密切相关。

中国研究在明治以前为显学,明治以来,以《脱亚论》为代表,中国与朝鲜“恶友”“愚邻”论、东西文明高下论在日本社会成为普遍的观念,蔑视中国与将侵略中国正当化的舆论愈演愈烈,中国学日益被边缘化。在对战争的反省和对军国主义思想的清算中,肩负为中国学正名的“复权”——反蔑视中国派、亲中国革命派的学者主张:中国式社会进步应置于世界历史发展的普遍序列中,革命“新中国”与欧美相比,文明上“同质对等”“异质对等”,甚至具有超越的价值和先进性。这是战后中国研究,也是代表性中国学者卷入社会性质与时代区分争论的精神环境。沟口雄三在《作为方法的中国》中对江户以来日本中国学的变化做过阶段整理:专注日本的中国学——“中国缺席”;关注中国的中国学——“中国在场”;以中国作为方法的中国学——“超越中国”。即日本中国学经历了与同时代中国无关、用西方基准认识中国、在中国发现世界的不同时期。仁井田陞等正是以西方基准认识中国的阶段,战争反省、对革命中国的认同、革命理论的再审视、重塑中国文明价值与历史的合理性、提振日本中国学的地位等焦虑与理论方法的摸索诸要素复杂地纠缠一起,轰轰烈烈的争论与主张未必都置于理性思考之下,留下了不少需要清理的理论与学术观点。沟口从长期被抑压的中国学战后“复权”的侧面,表示了对身处时代大漩涡的代表性中国学者仁井田陞等的使命感、战争反省,以及与过去的自己格斗的复杂学术/ 思想倾向的理解。

笔者上面简略粗糙的整理,只是将滋贺的研究放在日本的中国学发展脉络中梳理的一个尝试,为理解其问题意识的背景、战后日本有关中国的知识生产与理论构建的精神环境提供一个小注释,其实战后日本中国学的展开更为复杂生动。

(《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日]滋贺秀三著,熊远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二0二二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