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政超,舒 求
士绅阶层与士绅社会理论,是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研究中国史特别是明清史的一个重要视角。这不仅包括以乡绅、绅士、绅衿、士绅、精英等命名的各类研究,同时也囊括了从不同立场与方法展开的、且所得结论各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的相关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把士绅看作一个在政治身份、经济势力、社会功能等方面具有共性的特殊阶层,并逐渐视之为在国家与社会互动中承担桥梁作用的中间层。历史学与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在身份统治、经济支配、地域社会、日常策略等研究范式的递进中,对于士绅本身的社会属性及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间层地位,进行了卓有成效且富有时代特色的探索。(1)可参考吴金成、檀上宽、森正夫、巴根、山根幸夫、杨念群、谢俊贵、徐茂明、郝秉键等学者的相关论述,此处不赘引。笔者拟在已有相关讨论的基础上,对过往近80年的明清士绅研究的演进脉络作一新梳理,以此为从富民与士绅之关系入手重新认识明清士绅社会的创新研究张目。
士绅研究的第一条线索,是将士绅的身份与官僚制、土地占有形态及相应生产关系相结合,虽然也承认士绅对地方治理的共治或辅助作用,但主要从国家统治的重要实施者或得到国家代表、认可的角度来揭示其社会属性,由此依次形成了国家统治论、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支配论。
所谓士绅研究的国家统治论,是指将士绅视为国家的支持者、维护者或代表者而对社会民众进行统治或支配的阶级或阶层,也就是与国家在整体上具有一致性和同一性的群体。
这一理论的首倡者是与费孝通等合著《皇权与绅权》的吴晗。在这第一部与士绅研究有关的专著中,他先提出“官僚,士大夫,绅士,是异名同体的政治动物”,进而揭示“官僚是和绅士共治地方的,绅权由官权的合作而相得益彰”,而“往上更推一层,绅士也和皇权共治天下”;享有系列法内法外之权的绅士,“都是大地主,大庄园的占有者”。(2)吴 晗:《论绅权》《再论绅权》《论士大夫》,载吴 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可见吴晗关于绅士与官僚在中央与地方的共治地位,共同维护皇权的统治作用,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等结论,都是从二者的身份一致性假设出发推导出来的。
这种从士绅身份特征确定士绅阶层诸社会属性,并得出是国家统治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研究路径,与日本学者的早期士绅认识有不少相似之处。作为日本士绅研究开创者的本村正一,提出清代由现、退、候任官员、秀才、举人和拥有虚衔者组成的绅士,一般是地主和商业高利贷资本家,与满洲贵族等垄断了国家政权,在文化上处于独占地位,为国家承担众多社会职能。(3)[日]本村正一:《关于清代社会绅士的存在》,《史渊》第24期,1940年。佐野学立足于“国家与社会分离”“中间社会团体优越”和“阶级相互疏远”三法则,强调绅士作为“独占国家机关的官僚群”的衍生体,与官僚同属于统治阶级,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同时由于国家只关心税收与治安,家族、宗族、村落和行会等因寄托着“不享受政治权力的农民群”的生活而处于支配地位,士绅则是这些中间社会层的代表。(4)[日]佐野学:《清朝社会史》,东京:文求堂书店,1947~1948年。
松本善海则在批评“国家、社会分离论”的基础上,提出“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即他们一方面是由“同村落支配的父老转变而来”,另一方面却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出身于官僚的“准官僚”,发挥着“官民联络”的中介作用。(5)[日]松本善海:《旧中国社会特质论的反省》,《东洋文化研究》第9号,1948年;《旧中国国家特质论的反省》,《东洋文化研究》第10号,1949年。仁井田陞继承了松本氏“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的基本立场,同时也在其刑法研究中作出了与之稍有差异的阐释。如既承认“乡绅地主是统治的主体”,否定了“国家、社会分离论”,又认可由乡绅领导的“地方共同体”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形成对国家权力的限制。(6)[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9年。
中国学者在20世纪40年代开创士绅研究之后的30多年间,一直没有新的成果问世。伍丹戈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新的士绅研究时,就直接继承了吴晗的国家统治论。他虽然吸收了乡绅土地所有论(见后文详叙)的部分观点,从绅衿享有赋役上的特权和豁免权的角度来说明其形成的过程和条件,但其文章的主旨在于说明由“官僚、举贡、生监等人”组成的“绅衿”“普遍存在于全国”,其“触须也直接伸入广大人民群众和各个阶级之中”,而明代的“统治权基本上掌握在这班科甲出身的‘缙绅’手里。因此,他们是封建剥削阶级中的一个特殊阶层,也是整个封建体制的组织者或主宰者”。(7)伍丹戈:《明代绅衿地主的发展》,《明史研究论丛》第2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
从吴晗到伍丹戈的一众研究明清士绅的学者,虽然其具体观点有不少差异,但都是从士绅的身份特质或阶级本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官、民之间的中介地位上,来理解士绅作为国家统治的主体或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学者中有不少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逐渐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洗礼,而在具体的士绅研究中却未能凸显其经济因素基础性作用的基本原理。如吴晗虽然强调绅权是建立在“经济的锁匙”和“知识的独占”上,但实际仍然是从“绅士由政治的独占侵入经济”来展开其逻辑体系,(8)吴 晗:《论绅权》《再论绅权》《论士大夫》,载吴 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这与其经历过的社会史大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学者所始终坚持维护的从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出发阐释历史进程的理论立场并不吻合。日本学者自本村以下诸氏关于士绅是官僚、地主、商人等多位一体的论述也体现了同样的特点。但中日学界20世纪四五十年代末的士绅研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接受的“滞后”,并不意味着最终的“缺位”,随后在日本学界兴起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一趋向。
所谓乡绅土地所有论,是指从士绅的身份特征与大土地所有制形成的密切关联中,说明士绅对于佃户支配地位的构成过程。这一理论不再把士绅视为国家统治的主体或帮手,而是将国家视为士绅利益的代表,并通过与宋元及之前地主制的比较,概括出明清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
乡绅土地所有论由佐伯有一、安野省三、田中正俊、滨岛敦俊、川胜守和西村元照等从不同角度开启或深化,其中最著名的要数“小山乡绅论”。其提出者小山正明与其他学者主要从某一方面或明清特定时段阐述乡绅地主制不同,他将观察视野延伸至宋代而对“明末清初新出现的统治阶级乡绅”进行了综合性分析。一是乡绅是从宋代的形势户、明初的粮长层产生,而由生员、举人、进士、官僚等组成的一个新的社会支配层,其出现过程与赋役不均导致的里甲制崩溃和科举制改革密不可分;二是自举人以上的上层乡绅,是与商业高利贷资本有着密切关系、通过剥削佃户以实现土地所有的城居地主,属于地方政治实力派,而以生员为主体的下层乡绅,则是通过出租田地经营和年期契约雇工自营的乡居地主,属于“村落领导者”;三是与小农经营形态和乡绅地主所有制相适应,科举之内的乡绅与科举之外的以农民为核心的庶民两种互相对立的身份,在明末清初之际逐渐固定下来,随后形成的乡绅—吏胥集团不但成为清朝统治的实质性支柱,而且乡绅支配农民也成为实现其土地所有的杠杆。(9)参见小山正明自1957年以后所发表的10余部论著。代表性的有:《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特别以江南三角洲地带为中心》,《史学杂志》第66编第12号,1957年,及第67编第1号,1958年;《中国社会的变化及其展开》,西嵨定生编:《东洋史入门》,东京:有斐阁,1967年;《关于明代十段法》(1),《前近代亚洲法与社会》,东流:劲草书房,1967年;《关于明代十段法》(2),《文化科学纪要》第10辑,1968年;《赋役制度的变革》,岩波讲座《世界历史》第12册,1971年;《明代大土地所有的奴仆》,《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62册,1974年;《宋代以后国家对农民的支配》,历史学研究会编:《历史上民族的形成》,东京:青木书店,1975年。
在20世纪60~70年代的日本明清史研究领域一直处于“统治地位”的乡绅土地所有论,虽然体现了从经济因素介入历史场景的基本立场,但仍然没有摆脱士绅身份论的影响。对这一派学者提出了代表性批评意见的森正夫指出,“优免特权”“诡寄”、国家鼓励主佃兴修水利和国家专制、官僚制、科举制等非明清所特有,而是自宋代以来就已出现,将“乡绅土地所有”归结于乡绅身份性特点,并视之为明清社会所独有而具有“划时代”意义,难以自圆其说。因此,乡绅这一概念不仅要与土地联系在一起思考,而且要与政治文化一起考察,注意其与市场支配、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10)[日]森正夫:《围绕所谓的“乡绅的土地所有”论》,《历史评论》第304号,1975年。
乡绅支配论是在对乡绅土地所有论及之前的相关研究进行批评和继承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但是其批评的重点并不在于从国家统治论延续下来的强调士绅身份的传统,而是在于将士绅官僚化或经济范畴化的倾向,同时深化了对于地主佃户制的探讨,着力解决在以往被忽略的对自耕农的支配,以及乡绅支配获得国家认可等问题。
乡绅支配论的系统阐释者是重田德。他认为,以往“把乡绅与官僚几乎是看作同义的”,或者将乡绅局限在“冠以地主的形容词”的“经济范畴”,视之为“超越历史性的官民媒介者”,都不利于明确其“历史性格”。而乡绅本身就意味着特权和地位,乡绅地主和乡绅土地所有制即由这种特权和地位所规定,因此要将乡绅这一概念回归于“政治社会范畴”。具体来说,乡绅制不仅仅是土地所有制,也不单纯是地主对佃户的支配,而是指将“作为乡绅支配核心的阶级关系”,通过特权地位而“波及到地主与佃户关系范围以外”,包括与中小地主之间的“庇护、支配关系”、以僮仆之横实现的对小民、百姓、“中人”等的暴力支配等。而所谓乡绅支配,并非是其“独自的支配”,而“只不过是官僚的辅助者、代理人而已”。但乡绅又不仅仅是“王权的承包者”,同时也是“官僚立足点的乖离”者和“贯彻其私人利益”的“假公济私”者。(11)[日]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专论》,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重田氏的乡绅支配论,既不同于将士绅视为官僚主义产物的国家统治论,又不同于将士绅视为地主制范畴的乡绅土地所有论,而是将二者所一贯坚持的士绅身份论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也突破了后者仅将支配关系局限于主佃范围之内的褊狭。这一理论虽然也承认乡绅大土地所有制对其支配关系基础性的构造作用,但其立足点却在于士绅“优免特权”等“经济以外的关系”,而实际前者之形成,其根本原因也在于士绅的“优免特权”。这就归结到一个问题,士绅身份是否就等同于其社会支配权力?若将二者等同视之,则只能说明乡绅支配实质为国家统治,这与其所主张的要将乡绅支配与王朝支配区别开来的立场背道而驰;若并不将二者等同视之,则在身份特权之外,士绅还能有其他权力来源吗?重田氏的乡绅支配结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故小山正明指出其乡绅支配权力发源不明,而足立启二提示要从商业性农业的大范围去寻找土地集中的原因,森正夫则批评基于土地所有和不基于土地所有两类统治之间的关系不明确。(12)[日]小山正明:《亚洲的封建制——中国封建制问题》,历史学研究会编:《现代历史学的成果与课题》(2),东京:青木书店,1974年。[日]足立启二:《重田〈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书评》,《东洋史研究》第35卷第2号,1976年;《明清时代小经营地主制关觉书》,《新历史学》第143号,1976年。[日]森正夫:《日本明清时代史研究中的所谓乡绅论》(2),《历史评论》第312号,1975年。
士绅研究的第二条线索,是将士绅的身份与基层社会、地方民众相结合,在承认士绅对国家与地方政府有辅助治理功能的同时,主要强调士绅代表地方争取利益或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一面,由此依次形成了双轨政治论、真空填补论和家乡情结论等。
所谓双轨政治论,是指在常识性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运行常轨之外,尤其留意于由士绅主导的自下而上相对运行的政治轨道。这条轨道既要承接政令的具体实施,又能反映基层自治团体的民意,防止权力的滥用。真空填补论同样强调士绅在地方政府与社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将这一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归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真空的出现。
费孝通是双轨政治论的主张者。他认为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存在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层,其中由从中央延续到县级的官僚行政机构组成的“自上而下”政治轨道执行命令,一到政令和人民接触时,就转入“自下而上”政治轨道。而后一轨道中的自治团体的掌握者就是绅士,他们由“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构成,虽然是在野的身份,没有政权,可是朝廷内有人,也有势力,因此可以利用亲戚、同乡、同年等等,把反映人民需要的压力透到上层,一直到皇帝本人,同时也享受着人民授予的权力。(13)费孝通:《乡土重建》之《基层行政的僵化》《再论双轨政治论》,《费孝通全集》第5卷(1947),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52页;《论绅士》,载吴 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第9页。
费正清从经济与政治双重含义上来理解士绅内涵。在狭义上,士绅仅指通过考试、举荐和捐买获得功名的个人。而广义上的士绅还包括其家族,“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另外,“在农民大众眼里,士绅还包括大地主,这是统治阶级的基础”。可见费氏与吴晗、本村正一等人一样,将在职官员纳入士绅范畴,而与他们偏向于国家统治的立场不同的是,他采取了如费孝通一般的立足地方社会的方法。其所遵循的是这样一则通例:“与一切农业生产因素在一起,社会地位的经济特权也必定在农村发挥作用,因而任何解释都必须是社会的、历史的以及经济的解释。”依据于此,他得出士绅填补了“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真空”的结论。(14)[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第32~38页。
无论是费孝通的政治双轨论,还是费正清的权力填补论,都与同时代的国家统治论有明显的区别。不可否认,二者都是在国家与社会分野的视角下展开研究,只是有的持国家、社会分离论立场,认为国家对地方社会较少有权力渗透;有的虽然反对于此,强调国家对地方社会仍然有极强的控制,但也不否认国家与社会在组织形态上的分离。二者主要是在关于士绅作为中间层或官民媒介更靠近国家或社会的关系模式上有着不同的偏向。从整体来看,强调士绅与地方社会一体化的模式渐成主流,这在仁井田陞法制史研究所提出的“地方共同体”理论中已初露端倪,而后来的乡绅土地所有论与乡绅支配论也延续了这一潮流,所以重田德认为乡绅“其功能已经过渡到实质性的地域支配层”。(15)[日]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专论》,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华人学者则是以家乡情结论深化了这一主旨与取向。
所谓家乡情结论,是指将士绅视为所在家乡地域和原出身家族相关利益的天然眷顾者和维护者,同时也承认他们是地方政府公务的协助者、共治者和上下其手损公肥私的钻营者,并试图从中寻找某些地方文化和政治倾向之源。
张仲礼是家乡情结论的系统首倡者。他在对中国士绅所进行的最早的全面性研究中,提出依科举制产生、由具有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者组成的有较大规模的绅士阶层,存在分别由官员、进士、举贡和生监、例贡生等构成的上、下两个集团,享有优免税役、政治礼遇和法律豁免等特权,往往“视家乡的福利增进和利益保护为己任”,同时又有偷漏税役、包揽钱粮、均沾官员肥利、获取司法偏袒等自私自利之性。因此,“绅士代政府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代表人”,还是经营着大量地产、企业,并从事教育等服务工作而收入最高的一个社会群体。(16)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中国绅士的收入》,费成康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瞿同祖从县政府权力构成的角度,将清代的绅士分为由现任官、退任官、罢免官和捐衔者组成的官绅,及由举贡生监组成的学绅。在他看来,无论是置身权力中心的官绅,还是处于权力边缘作为潜在统治阶级的学绅,他们的身份和权力与是否拥有财产并无关联,并都以所拥有的非正式权力与地方政府的正式权力合作共同管理地方事务,成为兴办地方公益和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二者并存的精英群体。由于不法营私,个别绅士还会和州县地方官发生冲突,但这些冲突还“从未严重到足以引起权力结构和既定社会秩序变化的程度”。(1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等译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82~230页。
由此可见,以张仲礼、瞿同祖为代表的学者都仍立足于士绅的身份特质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家乡家族情结来谈其社会特征,同时将费孝通所指出的士绅唯利是图的一面加以充分展开,并且也不再纠缠于“填补权力真空”之类的抽象说法,而是致力于从较为具体的历史事例中发现士绅的行为逻辑与处事准则。但他们将全国范围的士绅都纳入观察视野,对历史事例的论述仍无法充分展开,亦无暇顾及于不同地区士绅行为方式的差异,这就导致不少叙述环节还停留在类型化的抽象推理层面。此外,学者们也发现在地方社会中亦有不少并非士绅身份,但与士绅社会角色相似的巨商地主等富有群体,因而主张将他们也纳入研究范围。后续出现的地域社会论和精英场域论,则是在回应这两个问题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了突出地方功能的士绅研究。
士绅研究的第三条线索,是从社会阶层流动的角度观察士绅阶层的兴起、持续与衰落过程及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等。主要关注明清科举制度的变革导致士绅阶层的形成,士绅阶层对科举取士的垄断趋势,地方代表性的士绅家族维持长期不坠,近代士绅阶层的转型与衰落等问题。在前列论著中已提及的部分内容不再重复,本节仅述其余有代表性的成果。
士绅阶层依赖科举制度而形成,这是学界已取得广泛共识的问题,但这一阶层具体是怎么形成的,却是此问题中长期被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韩国学者吴金成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梳理。他把明清时代的“绅士层”区分为“绅层”和“士层”,其中有官职经历的绅层因自前代开始就成为政治、社会上的统治阶层,彼此间存在着强有力的同类意识与使命感。而未入仕持有学位的士层,等到明代才形成完整的社会阶层。因此,他主要梳理了入明以来生员、监生、举人等未入仕学位持有者,即士层的成立过程。
简而言之,一是从明初开始的生监举人,依赖科举系统获得终身优免徭役之权,还可依次提升学位,至凭高级学位资格入仕和参加会试等,由此上升为特权阶层。二是学位持有者在明初之时因其人数较少,尚未融合于里甲秩序之中。而到15世纪中叶,随着里甲秩序的分解和生监人数的急剧膨胀,逐渐雍滞于乡村,融合于里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层。三是明中叶以后,这些未入仕的学位层之间,存在着如身为士大夫的自我意识或发自共同利害关系的阶级保护意志等共同意识,因而被视为一个以“士”命名的“独立的社会阶层”,并在某些情况下,还将之与有官职经历者看作同一阶层,总称为绅士或绅衿。(18)[韩]吴金成:《明、清时代绅士层研究的诸问题》,东洋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自从潘光旦、费孝通和柯睿格在1947年分别发表《科举与社会流动》《在帝国统治下的中国科举考试中家庭与功绩的较量》等文以来,中外学者对科举制度在中国社会阶层上下流动中的作用进行了持续的考察,而其所关注的核心议题是平民出身的士绅占比情况。在明清史领域,主要利用登科录、朱卷、题名录、同年齿录及相关历史档案与文献进行统计分析,近年来随着《清代硃卷集成》《清代缙绅录集成》等大型文献的出版及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使这一研究因统计样本的不断扩大而得以更加全面和不断深入。但不管如何,都反映了士绅对科考的垄断趋势。如何炳棣利用了约三万五千例进士、举人和贡生的个案,其所得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明清两代由生员及没有任何功名的平民考中进士的机会已被大大地压缩了。(19)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New York :Columbia?University Press,1964,pp.112~113、122~124.
士绅对科举取士的垄断趋势在明清地方科举家族的研究中也有反映。贝蒂对桐城士绅家族的研究就颇具代表性。在她之前的美国学界,普遍认为取得士绅身份的科举考试,已使得士绅上层社会内部的流动十分频繁,而她对桐城具体情况的考察却有力地否定了这一点。(20)Hilary J.Beattie,“The Alternative to Resistance:The Case of T’ung-ch’eng,Anhwei,”in Jonathan D.Spence and John E.Wills(eds.),From Ming to Ch‘ing:Conquest,Region,and Continuity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清末与民国时期士绅阶层的转型与衰落可谓是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的缩影。立足于士绅研究的学者们大多主张通过梳理中国的内在因素来揭示这一变化或变迁的过程,如王先明的政制废革论和杜赞奇的文化网络论等从不同侧面展现了其演进的轨迹。
王先明对近代士绅阶层源流的系统分析,虽然涉及其千年流变、乡土权威、社会变迁、团练控制、等级解体、社会流动、结构转型、绅权扩张等多方面的内容,但他重点所强调的,则是士绅阶层的形成及其地位的确立,决定于封建科举制和封建等级制,20世纪初科举制的废除与帝制的消亡等制度性变革的突飞猛进,从根本上推倒了士绅阶级得以存在的两大砥柱。在传统意义上的士绅消亡之后,从中分化出来的“绅商”或“新绅士”开始逐渐在社会变动中组成一股新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由乡居而走上了更大的政治舞台,在为自身的利益而奋斗的同时,也被染上了资产阶级的色彩。(21)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
杜赞奇吸收后现代理论,将帝国政权、士绅文化与乡民社会纳入一个共同的理念框架,并将权力、统治等抽象概念与中国社会特有的文化体系连接起来,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即认为“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权威体现在由组织和象征符号构成的框架之中”。其中晚清国家政权基本上成功地将自己的权威和利益融合进文化网络之中,从而得到了乡村精英的公认。而进入20世纪之后,国家权力的扩大和深入极大地侵蚀了地方权威的基础,这是文化网络受到攻击的一个结果。相应的,乡绅等原来致力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型经纪“纷纷躲避公职”,不再“对重振声望和再次充任社区领袖充满热望和信心”,代之而起的则是承包国家征税、唯利是图的地痞恶棍,他们造成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趋势,成为国家政权和乡村建设的绊脚石。(22)[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
士绅研究的第四条线索,是根据不同的研究问题,将士绅等精英群体与特定的活动空间、公共领域和社会组织之类特定“场”或“场域”相结合,探寻其生活方式、行为模式、事务策略、圈层构建及其背后的价值观念、利益考量与历史逻辑等,进一步强调士绅的地方特质,由此形成了地域社会论和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地方策略等场域精英论。
从日本乡绅研究的学术史来看,重田德里程碑式的乡绅支配论虽然已经指出乡绅是“实质性的地域支配层”,但其研究仍然以全国性的整体范围来展开,没有考虑各地区的差异,也不可能提供非常生动而又极为深入地反映乡绅日常社会活动的具体案例,因显得比较空疏而缺乏说服力,特别是以往研究所强调的国家统治、乡绅支配的具体“场合”常常被忽视。森正夫等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倡导的“地域社会论”就试图弥补这些不足。实际上,日本学界的这一理论倾向在宫崎市定于1954年发表的关于明代苏淞地方绅民关系的论文中就已有发端,之后虽有如山根幸夫论述华北市集的经营管理与绅士关联的文章问世,但一直没能成为学界的主流而对之缺乏系统的阐释和运用,还谈不上成为真正方法论意义的研究范式。(23)[日]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日]山根幸夫:《明及清初华北的市集与绅士豪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6卷《明清》,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1981年,在名古屋大学举办的中国前近代史的学术研讨会——“地域社会的观点:地域社会与指导者”之上,森正夫提出了一个后来被广泛接受的新的学术概念——地域社会论。根据他本人的系统阐述,所谓地域社会,不是指拥有一定具体地理领域的实体概念,而是指向人们生活的基本的“场”,即广义上再生产的“场”的方法概念。在这个“场”之中,“虽然包藏阶级的矛盾、差异,但是面对广义再生产的共同现实课题的各个人,在共同社会秩序下,由共同指导者(或指导集团)的指导所统合”。(24)[日]森正夫:《地域社会论的核心、背景、理解和课题》,《人文研究期刊》第12期,2014年。在森正夫提出地域社会论之后,众多日本学者采用不尽相同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探讨地域社会,形成以地域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趋向。(25)常建华:《日本八十年代以来的明清地域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
在日本学界的乡绅研究出现向地域社会论转向之时,西方士绅研究也因受到人类学方法的影响而开始重点关注地域社会,并将士绅概念扩展到包含范围更为广泛的地方精英概念。这既是由华裔美国学者开创的强调士绅地方性倾向的自然延伸,也是其早期地方区域性研究的新发展。如魏斐德在1966年就考察了广东三元里事件中各社会集团与阶级对外国的态度、行动及相互影响,认为这一事件并非农民的自发行动而是由官府倡办和绅士领导的结果。(26)Frederic E.Wakeman,Strangers at the Gate:Social Disorder in South China,1839-1861,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6.但此时的地域性士绅、精英研究还没有形成占主导地位的完整研究范式。20世纪80年代以后,专注于“场域”的地方精英论逐渐成为西方学界的主要潮流,并发展出了公共领域、市民社会、地方策略等不同的分支。
何谓场域精英论?其核心概念有二:一是地方精英,一是场域。“地方精英”被定义为“能在地方行使统治权的任何个人或家族”,主要包括“占有财富的商人或手工业主,获得身份的贵族或士绅,行使权力的政府官员”。所谓“场域”,是指精英与其他社会行动者所涉入的环境、社会舞台、周围的社会空间,通常也包括地点。对于不同场域特征的分析,不但有助于解释可直观看到的地方精英的多样性,也有助于充分关注中国各地不同的社会环境,如有的地区商品化程度更高,而在其他一些地方或时间则是因失序导致军事化。总之,不再只关注官僚制度和科举功名所规定的一致性。(27)Joseph W.Esherick and Mary Bac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10~12.
场域精英论中有以罗威廉、卜正民和兰金为代表的公共领域说、市民社会说。而其主要流派则是地方策略范式。此研究范式指出,精英们为了维持其统治,必定要控制一定的资源,包括土地、商业财富、军事权力等物质资源,权势网络、宗亲组织、社团协会等社会资源,技术专长、领导能力、宗教性或神魔性力量等个人资源,或地位、荣誉、特定生活方式等包含一切文化交换的象征资本。精英,或后备精英,会策略性地使用其资源以提升或维持他们的位置。精英们通过结成联盟以实现其政治目标,然后此联盟又成为新的政治竞争结构中的资源。资源、策略和结构的交集提供了一个更适宜描述地方精英地位上升、维持或下降的概念性图谱。(28)Joseph W.Esherick and Mary Backus Rankin edited,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pp.12~13.
中国学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士绅研究,一方面保留了本国史学界宏大叙事和趋势论的传统,这在前引伍丹戈、王先明等人的论著中均有体现。另一方面也广受地域社会论和场域精英论的影响,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徐茂明的明清江南士绅研究、李世众的晚清温州士绅研究和孙竞昊的明清之际济宁士绅研究。(29)徐茂明:《江南士绅与社会变迁:1368~1911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李世众:《晚清士绅与地方政治:以温州为中心的考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孙竞昊:《经营地方:明清之际的济宁士绅社会》,《历史研究》2011年第3期。
前文以四条线索所梳理的士绅研究的发展脉络与重要成果,反映了近80年以来中外学者从士绅阶层解构明清社会特质及其运行真实面貌的基本理路和演变大势。主要地来讲,一是从国家、社会到地域,研究视角呈现不断下移的趋势;二是从身份论转向功能论,研究取向出现前后的差异;三是从政策决定到资源策略,研究逻辑的先后不同构架。笔者认为,对这三个方面的研究趋势作一辨析与评价,可为我们重新研究明清士绅社会提供极具价值的理论借鉴。
在以往士绅研究学术史的梳理中,有的学者只进行客观描述,较少有价值倾向性评价;多数则以“进步”“深入”“突破”和“成熟”等词汇来形容其前后发展之历程。我们认为,任何士绅研究的展开,必然有一定的预设前提与价值立场,士绅研究的演进逻辑,也不必然代表后者对于前者的超越和进步。只有对之进行多角度的审视,才能对其“扬弃”过程得出理性的认识。
1.整体性与区域性:怎样“在中国发现历史”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地域社会论与场域精英论等作为方法论的地域性研究的渐次流行,表明了学术界对以往整体性研究方法的反思与摒弃。从更广阔的学术潮流来看,这也其实是柯文所总结的西方学者“在中国发现历史”的“中国中心观”兴起中的重要一环。柯文把“从空间上分解为较小的、较易于掌握的单位”归之为“中国中心观”的重要特征之一,认为“这种取向并不是以中国为中心,而是以区域、省份或是地方为中心”。(30)[美]柯 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78页。这一学术潮流在不少中国学者中引起了共鸣。如赵世瑜说:“新的中国通史将是建立在‘地方性知识’基础上的通史,而不是在一个‘宏大叙事’或在某种经验指导下形成的‘国家历史’的框架内进行剪裁的地方史的总和。”(31)赵世瑜:《作为方法论的区域社会史——兼及12世纪以来的华北社会史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当然更为明显的标志,则是以华南学派为代表的区域史研究的广泛出现。
作为方法论的地域性的研究,在中国发现了什么样的“历史”呢?是否能真正实现其以“中国为中心”的历史理念呢?对此有系统性考察的李红岩指出:“当学者们这样去做时,必然会不断地关注中国历史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不断地深入中国历史内部,因而不断地分解、分析中国历史的要素,将历史切片予以解剖,结果导致对中国历史整体性的消解。这与其说是‘在中国发现历史’,毋宁说是淹没历史。”(32)李红岩:《从社会性质出发:历史研究的根本方法》,《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3期。因此,西方学者所倡导的“中国中心观”,并非是“认识中国特色的最佳途径”。(33)吴承明:《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页。
对于士绅研究而言,同样也是如此。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以往从国家体制、经济结构、社会阶层的整体性来研究士绅阶层所导致的同质化、简单化的后果,但也不能因此而彻底抛弃整体性的方法论视角。最佳的途径是将二者进行有机的结合,这种结合既不是宏观叙事的地域化,也不是微观叙事的整体化,而是先要抓住中国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有机体所呈现出来的基本社会性质,再来探寻各地域社会的特质与之相比较所凸显的差异。士绅研究,就应该重点发现这样的“中国历史”。
2.士绅与其他精英:谁才是地方社会真正的主导力量
士绅研究从身份论向功能论的转变,实质内含了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士绅与其他精英相比较,谁才是地方社会真正的主导力量?原来的身份论虽然也认为士绅内部有上下层之分,但多数仍在整体上将其视为具有统一社会属性且在地方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群体,而功能论将之与其他非身份性的商人地主等同样在地方社会具有影响力的群体一并视为精英。而问题在于,功能论认为只要能动员社会资源获得并维持权力的群体,都可纳入精英之列,但实际上士绅与非身份性精英动员资源的能力、途径和获得权力的重要程度都不在一个等级之上。也就是说,士绅与其他精英相比,虽然都能发挥地方社会的领导作用,但前者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和核心地位。如前举孙竞昊之文已指出,济宁地方的商人等其他非特权阶层的富人,只有加入士绅阶层的社会活动,才能称为精英,而不是相反。
将士绅与其他精英区别开来,不仅可以明确创建地方社会的真正主体,而且能够帮助我们洞悉当时社会流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占有财富者只有向拥有特权者靠近,才能接近权力的中心,也才能成为真正的社会精英。所以,对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或公共领域话语权的争夺,其核心不是从财富到财富的自我循环,而是要动员包括财富在内的一切资源向士绅这一享有特权阶层的总攻。将士绅与其他精英等同视之,自然就无法揭示明清时期经济与社会结构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也就不能触及明清社会因士绅存在而具有的本质特征。
3.政治、经济与策略:哪一面决定了士绅的社会属性
士绅的形成、发展、转型或式微,士绅的社会地位及与国家或社会的关系等等,都是考察士绅社会属性的重要方面,其核心是士绅作为地方领导者或主导者的权力来源于哪里、向谁使用的问题。对此,学者们主要以科举制度、士绅的特权身份、国家的支持或限制等政治因素作为切入口,即便是强调乡绅地主制推动形成乡绅支配结构的学说,也要把士绅政治身份视为最后的决定性因素。而强调政治因素决定性作用的学术倾向,往往会导致研究者在归纳士绅阶层与士绅社会特点时无法自圆其说。如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支配论虽然在宋代近世说的启发下进行宋元与明清的对比,但他们却难以说清楚如宋代以来的乡绅群体都享有特权,为何只有到了明末清初才形成乡绅支配的社会结构等问题。吴金成论及明代中叶士绅学位层的形成时所强调者主要为科举制改革,虽然继承了松本善海关于乡绅是由“同村落支配的父老转变而来”的观点而极富洞见地明确提出士绅来自于形势户、粮长层,但由于没有深入到经济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制约作用,也就不可能回答为何一到明代就会实施这样的改革,因而仍缺乏充分的说服力。至于强调地域性的学者,则是在精英或准精英已有的经济、政治等全部资源的运用上探讨权力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缺乏长时段的关照与对比,亦无法看出哪种资源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对士绅阶层社会属性的研究,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于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的一种探索,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鲜明立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具体历史社会问题,就是从经济因素对历史场景的介入来阐释社会发展进程,而不是如士绅研究的主流那样偏向于以身份特权和科举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因素或资源动员策略。导引士绅研究主要走向的学者们也多将经济因素纳入其分析框架,但经济因素要么被安排在由政治支配的地位,将士绅的经济财富和构造其支配权力的地主制视为由国家政治衍生的产物,要么将政治、经济、文化各类因素及事务策略相混合而论,强调这些资源及其运用对于科举应考、社会流动和地方话语的共同支撑作用,从中看不出经济因素的基础性作用。这样看来,日本学界的批评者建议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支配论要考虑政治以外的市场支配、商业资本、商品性大农业等经济因素是很有见地的。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方向性的建议在士绅研究中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们必须对从地域特性、政治身份和资源策略等因素考察明清社会诸特质的既有范式保持应有的警惕。士绅研究的目的,主要在于充分揭示士绅阶层的社会属性和士绅社会的本质特征。忽略明清社会的整体性及其与宋元以来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阶段性规律,违背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因素介入具体历史场景的基本理论立场,都会使这种努力事倍而功半甚至南辕而北辙。我们认为,唐宋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是以富民阶层的崛起和富民社会的形成为标志的,而明清士绅阶层和士绅社会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要全面深入地揭示士绅阶层的社会属性,其前提是要注意到他们与富民阶层的内在联系。推动这一范式的转向,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从宋元明清的整体性来探讨士绅阶层与士绅社会的前后联系
明人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叙》言:“宇宙风气,其变之大者三:鸿荒一变而为唐、虞,以至于周,七国为极;再变而为汉,以至于唐,五季为极;宋其三变,而吾未睹其极也。变未极则治不得不相因,今国家之制,民间之俗,官司之所行,儒者之所守,有一不与宋近者乎?非慕宋而乐趋之,而势固然已。”(34)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附录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191~1192页。在陈邦瞻的变化论中,显然宋代到明代是一个具有同一性的社会,而且这个社会在明代还没有发展到它的极盛期。我们认为,宋元明清中国社会的整体性,突出地表现在“民”的发展变化上。即中唐以后特别是宋代崛起了一个新的“富民”阶层,这个新阶层在元明清三朝仍然得到了赓续和发展,成为这一时期阶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核心。与此同时,富民因追求政治地位而部分地向士绅转变,构成独立的特权性社会阶层。因此,明清士绅社会的形成与发展,是由宋代以来的富民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2.有利于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来认识明清士绅社会的历史地位
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文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后者亦称帝国主义。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时期,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进步与演变,都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35)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在中国古代社会,我们认为,门阀社会就是豪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理,士绅社会是富民社会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最后阶段。在这一阶段,是富民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士绅的社会性质,是富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士绅社会的本质特征,而不是相反。而富民向士绅的转变,富民社会向士绅社会的推进,其本质是财富力量对于文化知识、士绅特权、经济资源、乡村控制和价值观念的垄断与支配。
3.有利于从经济因素的基础性作用来阐释明清士绅社会的本质特征
与前述士绅研究不太突出经济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趋向不同,我们认为应当着重于从集中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商品经济发展及由其所导致的社会阶层结构与经济关系的变化来确立研究基调。基本思路是:富民阶层的崛起必然会追求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而国家容纳富民士绅化的制度设计与改革积极回应了富民的这一要求,主要表现在并不入仕为官的大量单纯科举功名获得者成为士绅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是不再仅仅局限于从科举制度上思考这一群体的出现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遵从了日本学者关于要从商品经济与市场关系的角度观察士绅阶层的建议,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从经济因素介入历史场景的基本倾向。但笔者在此并非要提倡一种经济决定论的立场,亦不是完全否定前人研究重视政治性因素的意义,而是主张建立一种由经济结构与国家组织共同制约宋元乃至明清社会历史进程的分析框架。
总之,立足于从“富民”阶层来观察“士绅”群体,主要分析士绅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其特征是什么,又是如何终结的,有利于从经济因素的基础性作用上对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作出带有整体性与规律性的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