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强度对网络文学产业的影响及其适度性分析

2023-04-06 10:00江锦年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网络文学文学

江锦年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信息传播伦理研究所,武汉 430205)

网络文学产业的兴起和繁盛正是文化传媒产业对数字时代读写文化变革的回应。进入21世纪以来,网络文学产业高速发展,其版权成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链开发运营的源头和核心,但版权纠纷、侵权案件屡有发生。学界和业界都认识到,有效的版权保护有利于网络文学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因此,探究版权保护强度对网络文学产业效益的影响,考察我国版权保护的适度性问题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文学产业发展期间版权保护强度的阶段性测评

关于我国网络文学何时起步一直说法不一,笔者认同从1998年痞子蔡《第一次亲密接触》在网络流行开始算起。本文分析版权保护强度对网络文学产业效益的影响,需要测评1998年至今二十多年来网络文学产业发展期间的版权保护强度。首先,将网络文学产业的发展按照其版权的开发运营分为三个阶段:

1.版权开发萌芽阶段(1998—2000年)

1998年是中国网络文学元年,《第一次亲密接触》被普遍认为是网络文学的奠基之作,此为起点,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创作者在网上发布文学作品。当时,非盈利性的网络文学是主流,网络文学版权的巨大经济潜力未被完全发掘。直到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使得网络文学站点的运营举步维艰,国内文学网站才开始探索网络文学版权价值的市场开发,首先尝试以付费阅读的模式成就网络文学版权经济价值的实现以及各大文学网站的盈利。

2.版权多元开发阶段(2001—2013年)

进入2000年以后,网络文学的发展慢慢进入主流领域,改变了传统文学的格局,其版权价值更是得到了进一步开发。比如,成立于2000年8月的文学网站 “龙的天空” 运营一年后就出资成立出版机构,将网站的中心业务逐渐转移到传统出版上。其后,幻剑书盟和榕树下等文学网站纷纷效仿,与传统出版机构展开合作。2008 年成立的盛大文学相继收购了榕树下、红袖添香、潇湘书院、小说阅读网等。2013 年腾讯文学组建 “内容、产品、版权” 三大团队。可见,网络文学版权开发彻底改变了印刷时代文学版权单一的线性消费模式,实现了多次传播、消费和运营,走上产业化道路。

3.全版权运营阶段(2014至今)

2014年百度文学成立,并完成旗下文学品牌架构,作为国内搜索引擎巨擘,百度文学拥有大量流量资源,在这样的优势下,百度文学试图打造网络文学产业链。同年,腾讯则收购了盛大文学,并于2015年成立阅文集团。2015年也是我国版权(IP)爆发元年,各大文学网站看到了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价值,围绕重点IP进行游戏、影视、动漫、周边以及实体书的商业价值开发,开始转变传统的广告和付费收入商业模式为全版权运营模式。就此,我国网络文学市场形成了百度文学、阿里文学、阅文集团三足鼎立的局面,三大网络文学平台的版权运营大致相似又各有其优势和特点,共同推动我国网络文学市场走向全版权运营。2017年以来国家及政府主导并连续举办中国 “网络文学+” 大会,更是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打通了中国网络文学上下游产业链,延展了以网络文学为头部的IP产业价值链,实现了网络文学与动漫、影视、游戏等产业的深度融合。

在此,测评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三个发展阶段中的版权保护强度,不需要在所有的时间上都一一对应,以关键时间节点来测评和考察,笔者选取t为1998年、2001年和2014年来测量。本研究沿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计算方法,版权保护强度指标则对应版权 “立法强度” 和 “执法强度” 的综合考察:ST(t)=Le(t)×Ex(t)。[1]其中,ST(t)表明待测样本在t时刻的版权保护强度,ST的高低值则对应样本对版权保护的强弱。版权保护立法强度Le(t)等于版权保护期限、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专有权范围、国际条约成员国、权利限制和执行机制七个指标分值之和,即为。版权执法强度Ex(t)则等于司法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社会公众意识和国际监督制衡五个指标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测量结果如下所示:

(1)ST(1998)=3.5310×0.3423=1.2087

(2)ST(2001)=4.0310×0.3787=1.5265

(3)ST(2014)=5.8613×0.7764=4.5551

中外学界认为度量版权保护强度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在定量分析中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存在争议。在以上三年我国版权保护强度测评中,选取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新闻出版统计资料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局和统计局网站上的相关统计数据库及统计年鉴、中国数据在线以及中国音像和数字出版物协会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国网络文学年鉴、中国律师年鉴。因为本研究数据搜集相对零散,与彭辉、徐立萍等学者[2]的测量结果比较并不完全相同,但大致接近,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版权保护的强度呈现逐年加强的趋势。

二、影响我国版权保护强度因素的定性分析

以上版权保护强度的测评结果与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立法的完善、执行机制、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和国际监督制衡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笔者认为,测评结果与现实具有一致性,验证了测评方法的有效性。在此,分别从影响版权立法强度Le(t)和执法强度Ex(t)的指标因素中选择转折变化最明显的版权保护立法与社会公众意识两个因素加以定性分析。

从我国版权保护立法角度分析。 “法律从来也不是固定的(is),而总是在流变的(about to be)”[3],自1998年以来,网络文学的兴起促使国家对盗版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在顶层设计、政策法规层面不断加大对网络数字版权的保护。一方面,我国面对新业态,在传统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法的成熟框架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著作权法》自2001年到2020年完成了三次修正。另一方面,为了积极回应保护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需求,出台了专门立法。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提高了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2009 年实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作品传播人与网络提供者首次纳入到网络侵权的主体范围,即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2014 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发布多个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推动版权保护与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强化落实了网络服务商的主体责任和注意义务。2019年11月国家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细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促进其保护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此外,国家也注意到要增强数字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在版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合作。2006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加强了版权保护行业监督。2010 年加入WTO,成为 “TRIPS 协议” 成员国。这些法律法规的逐步制定和完善提高了我国版权立法强度,促进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能力和水平的整体提升,推动了网络文学行业正规化和规范化发展。

从社会公众意识的角度分析公众对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认可进程。毫无疑问,开展公众版权教育,形成版权保护良好氛围是版权执法强度提升的重要条件。2000年之前创作者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大多是单纯的消遣并无明确的盈利目的,网络文学创作者在版权保护,尤其是对版权中的经济权的维护方面普遍处于舆论劣势。2007年云霄阁网站侵权案立案审判,这是我国首例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刑事案件。这个侵权网站却一直受读者热捧,案发前日访问量达到200多万人次,居中文文学类网站排名第七。2009年著名的盛大诉百度版权案中,尽管盛大文学胜诉了,但公众的舆论显然更倾向于支持免费分享的百度平台。这些无疑说明当时的网络文学受众对盗版并不介意,尽管公众认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付出,但并未上升到版权保护的层面,大多认为随意地转载、上传作品都是许可的,免费阅读网络文学是最恰当的消费模式。2014年以后,随着《步步惊心》《花千骨》《甄嬛传》《盗墓笔记》《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庆余年》等各类网络文学改编成影视剧火爆荧屏,激发了大众对于网络文学的关注,IP概念也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IP开发的价值也渐渐被公众了解与认识。可以说,随着网络文学作为IP文化产业链的头部产品地位的确定,公众在网络文学IP热的浪潮中也逐步认可了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当2018年匪我思存怒斥《如懿传》侵权时,公众的舆论明显更倾向于支持维权,这一维权事件一度登上微博热搜,甚至影响了其后同名电视剧的收视率和口碑。现在,网络文学的读者Z世代占比近六成(00后占比42.36%,95后占比15.01%)。[5]作为 “互联网原住民” ,Z世代读者代表了网络文学用户新面貌,他们对版权保护的认可度较高,且促进了网络付费习惯的建构,正在一步步改变着大众的版权消费观念。

我们注意到,测评中我国版权保护强度2001 年和2014 年的增长幅度相对于1998 年分别为14.16%和66%;版权执法强度2001年和2014年的增长幅度相对于1998年分别为10.63%和126.82%。可见,进入2014年以后,我国的执法强度的增长是惊人的。2014年知识产权国家政策的顶层设计开始逐步落实到执行的层面,加大了执法的强度。2014年6月,中央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案,同年年底,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正式挂牌履职。这都标志着我国版权保护执法水平进入了一个全新发展阶段,有专业人士和专门机构捍卫版权,必将对后续一系列的版权保护的执行产生有利的影响。

三、基于网络文学产业双效原则下版权保护强度的适度性分析

版权侵权给网络文学产业经济效益实现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自1998年至今,我国版权保护强度的逐年增强有利于网络文学产业经济效益的实现。这在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中关于网络文学产业的各项数据统计里得以体现。据阅文集团数据, “2016—2020年其版权运营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由9.7%增长至40.5%” 。[5]网络文学从业者的数量逐年增加,文学创作者的收入也得到了保障,甚至也成就了众多的网络作家富豪。然而,根据《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白皮书2021》数据表明: “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整体市场规模为288 亿元人民币,盗版损失规模同比2019 年上升6.9%,达到60.28 亿元,盗版损失规模占总体市场规模的21%。”[6]此外,在数字时代,在网络文学产业版权价值链中,任何一环的影响力被释放,就会产生连锁反应, “以一带他” 的运营模式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但是,各运营环节如内容提供方、销售平台、技术提供商、运营服务商、产品开发商等,他们之间围绕着版权的许可、授权、合作及分配等会产生分歧,甚至造成侵权,带来版权开发运营中经济效益的损失。可见,我国的版权保护强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高效地实现版权开发运营,并为其囊括的多个行业增加价值。

一直以来,网络文学产业的社会效益评价和考核更多流于形式,大数据时代网络文学产业效益的测评分析具有可行性。2017年《网络文学出版服务单位社会效益评估试行办法》对外公布,明确提出对从事网络文学原创业务、提供网络文学阅读平台的网络文学产业服务单位进行社会效益评估考核,并制定了社会效益试行评估指标和计分标准,评估主要包括出版质量、传播能力、内容创新、制度建设、社会和文化影响这五个一级指标。[7]这些指标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即引导和规范网络文学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强调版权保护的意义也在于其提升了网络文学的社会效益。毕竟版权保护的实质也并非仅仅是维护版权人的利益,它所强调的是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试想,侵权行为表面上是损害了作者和原创文学网站的利益,但创作者经济利益的减少会严重打击其进行文学创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网络文学创作事业,长此以往 “劣币驱逐良币” 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低品质网络文学的出版导致优秀版权的埋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网络文学平台提供的知识服务的品质,也增加了读者的选择成本,最终侵害了公共福利,不利于网络文学产业社会效益的实现。

“媒介、资本和制度是驱动网络文学变化的三个主要力量。”[8]它们共同驱动,促使网络文学经济、社会效益的全面实现。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文学产业会在更先进的媒介技术场景里,网络文化的消费也会进一步升级,因此,以数字阅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络文学消费以及网络文学版权运营将会进一步得到大量资本的注入。在此背景下,不论是技术的 “双刃剑” ,还是资本市场的利诱,都预示着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将面临新的挑战。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的水平及力度都必须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以及社会监督制衡等因素相契合,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版权保护,推动综合治理;否则不利于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关系,也不利于网络文学产业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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