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嘉杰,何辅成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 200032
互联网医院是以线下实体医院为依托,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为主要服务内容,集线上问诊、电子处方、在线支付、药物配送和健康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医疗资源服务平台。互联网医院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各实体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建立的互联网医院;②由多家医疗机构合作推出的互联网医院;③企业依托线下实体医疗机构建立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
“互联网+”是一种新型的医疗服务,它将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与传统的医疗模式相结合。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标志着互联网医疗首次被提到国家战略层面。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使互联网医疗活动在政策指导下受到一定的规制,对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19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医院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此外,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医疗纳入医保支付的整体原则。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是现阶段互联网医疗服务中最成熟、最常见的业务形式和组织形式。它们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制度基础相对完善,体现出的需要进一步标准规范的地方也相对清晰。
线上诊疗是线下诊疗的补充,患者可以根据自身疾病情况通过图文咨询或远程的方式进行线上诊疗,并且互联网医院可通过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或者合作药房等提供药品配送服务,整个处方流程会经过专业的药事人员复核,能够保证线上处方质量与线下处方质量一致。互联网医院在保证患者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节省了患者需要来到实体医疗机构所花费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改善了就诊体验,提升了患者的就医满意度。
互联网医院的另一个优势是整合了高质量的医疗资源,帮助偏远地区或医疗技术不发达地区的患者享受到高质量医疗服务。诊疗项目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重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压力。同时,医疗资源整合后患者能够在第三方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对医生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使患者无需出门就能享受到实时、便捷和优质的医疗服务,这不仅扩大了优质资源覆盖面,推动优质资源下沉,提高服务效率,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医患联系。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既降低了运行成本,又分散了运行压力,且能够实现急性病与慢性病分治,有利于医疗资源配置的重新优化。此外,远程多学科诊疗(MDT)门诊、远程查房、远程手术教学等[1]不仅使患者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医生也可以得到宝贵的学习经验,提升其医疗技术水平。医生在工作的闲暇之余可以在线上进行诊疗工作,不再拘束于在门诊时间段进行工作,促进了实体医疗机构的随访工作和全病程管理工作。
实体医疗机构、第三方企业和相关行政部门等可以依托互联网医院平台的线上诊疗数据以及物联网设备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分析,为患者健康管理、实体医疗机构自身智能化管理、第三方企业的经营管理、相关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等提供大数据支撑,并且为医疗领域改革创新奠定基础,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2]。
互联网医院有着其互联网性质,传播效能快而广。不同于线下诊疗模式,患者在线上诊疗服务结束后可以及时对医生进行评价和打分,反过来患者又会根据医疗服务平台上的评价和打分等挑选合适的医生进行诊疗服务。患者对医生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等的主观感受会通过量化评分所体现,具体来说,量化评分低就会被市场淘汰,量化评分高就会在市场加持下得到传播。因此,互联网医院模式下的量化评分促使医生严格要求自己给予患者优质的医疗服务,对医生而言既是考验,也是机遇。
在当前环境下,医务人员对于互联网看诊的热情不高,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医生在线下的常规诊疗工作强度非常大,很难再分配时间承担互联网医院的诊疗工作[3]。其次,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暂行办法》,互联网医院服务价格需与线下诊疗服务价格一致,并且互联网医院对于医务人员看诊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4],导致医务人员工作缺乏积极性。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医务人员对于互联网医院看诊的积极性,首先,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线上坐诊的时间。可通过“抢单”的形式,让科室内处于空闲或休息时间的医生线上接诊,避免当天当班医生线下门诊过于忙碌而无暇接诊线上的病人。其次,健全激励机制[5]。除了提高医务人员线上服务绩效奖励外,还可以将互联网看诊纳入排名制度,激发医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以上海某三甲医院为例,该医院除了提高线上服务绩效奖励外,将每月的互联网医院看诊量进行排名,以此来提高医务人员互联网看诊的积极性。最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机制,从工作条件、身心健康、待遇职称政策、人文关怀、执业环境、职业精神等方面切实保障医务人员权益。
老年人作为慢性病的高发群体,是互联网医院的重要服务对象。已有研究表明互联网医院的服务利用呈低龄特征,由于老年人电子健康素养较差、缺乏使用互联网技能、对新事物的接受度较低,因此患者年龄越高,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利用状况越差[6]。互联网医院的目的是方便患者线上就诊、线上配药、药物配送到家,如何让这群年纪较大且需要长期服药的老年人享受到互联网医院的便利是互联网医院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未来互联网医院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积极构建方便老年人操作的互联网医院平台。
目前互联网医院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为慢性病患者配药是其主要服务项目之一。对于外地患者而言,在医院看完病后,想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配药,但有些药物当地未进行集采,无法使用异地医保支付。此外,目前互联网医院药物仅限于本地范围内的配送,外地患者只能通过转寄的方式实现药物配送,这对于外地患者来说是非常不便利的。这一问题需要国家对药品进行全局性的规划,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统一?哪些需要统一?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此外,互联网医院的不断发展无疑会给药品零售业带来冲击,如何平衡好两者的关系值得进一步思考。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互联网诊疗以部分常见病、慢性病为主,难以对疑难杂症、手术类疾病进行诊疗。目前互联网医院可实现的主要功能包括便民服务管理、门诊管理、药事管理、护理管理、随访管理,与实体医疗机构相比未实现的功能包括检验检查项目、手术项目。此外,互联网医院可实现的功能也与实体医疗机构有较大的差距,如互联网医院未实现特需门诊项目,导致优质医疗资源难以真正下沉到线上平台。
传统医疗模式的诊疗过程仅有医生和患者参与,无录音录像,因此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较为放松。但互联网医院的诊疗数据对病人是全面开放的,病人可以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来反复查看自己的诊疗过程。在互联网医院诊疗过程中,这些医疗数据都存储于开放网络,这会极大降低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说话意愿,进而对医患关系产生一定的负作用。因此,互联网医院如何在方便患者的同时保护诊疗过程中医生的权益,是今后互联网医院发展道路上必须要考虑和关注的。
医疗数据具有高价值性的特征。实体医疗机构的患者信息、医疗数据等依附于医院内网系统进行保存[7],数据的加工、分析、转移等均需与相关业务科室申请后才可有权利进行,医疗数据相对安全。对于互联网医院而言,由于其医疗数据存于开放网络,且患者信息会在医院、第三方平台、网络服务供应商等不同主体之间流转[8],导致患者信息更易传播和泄露,加大了患者信息保护难度;加之医疗服务平台的访问较难控制,进一步使医疗数据的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
202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明确指出“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立一个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独立机构。”虽然国家尚未对“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做出解释,但笔者认为,互联网医院应当属于此范畴,也就是说,互联网医院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受到独立机构的监督,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互联网医院患者的相关信息,缓解网上售卖患者信息的现状。
综上所述,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型医疗模式,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优势,让患者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即可进行高效问诊、配药等医疗服务。但现阶段互联网医院的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互联网医院的稳步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保障和法制建设支持,还需要医疗机构主动适应趋势,创新线上诊疗服务内容。本文建议互联网医院科学把控其诊疗范围,开通线上首诊,让患者可以真正享受到互联网医院的全流程服务。
利益冲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