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标准管理、标准制定以及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办法》要求,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
《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