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系国内某著名文学家,生前与另一位文坛巨匠往来数百封私人书信。在甲某去世前,特将书信交由小儿子保管,且未留有有效的遗嘱。小儿子认为父亲既然交给他,那书信的处理权由自己说了算。事实真是如此吗?名人的书信是否能够随意公开?
对于名人的书信而言,既有物权,同时书信上的文字表达又有著作权的特征,再加之其他多项权利,名人书信具有复合性权利属性。
(一)物权名人书信本身的物质载体,属于物权。对于信件来说,其物权归属于收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取得名人信件物权不等于拥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书信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书信所包含的文字本身,是写信人具有独创性且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著作权并不随物权而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可以依法继承,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 年。
(三)隐私权通信中的私人信息属于通信秘密,公民可以对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通信加以保密和隐瞒,不使其为他人所知,以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其他人即使合法获取到公民个人的通信信息,也负有妥善保管这些通信信息的义务,如果故意泄露他人通信秘密,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表权在著作权明晰的情况下,一般作品著作权人拥有发表权。
(五)展览权展览权应该归原件所有人所有。
因此,名人书信具有财产性,是可作为遗产继承的。但由于它还兼具其他权利属性,因此即便通过继承或拍卖等方式取得,也不能随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