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青志,姜 濯,赵首鹏,于 杨,周子业,王礼宾,张彦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出“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关系到奋斗目标的全面达成。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加快解决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短板问题。2022 年,农业农村部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直接指出新型农业经营者主体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要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
黑龙江省耕地面积广大,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人少地多”省份,且平原面积广布,较适宜开展集中连片的机械作业,生产粮食作物的商品化率高,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利润积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有着良好的自然资源和市场经营条件。2022 年黑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省内合作社为9.6 万个,家庭农场为6.2 万个,加之部分未注册但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大户群体,可以清楚地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发展到较大数量的规模。面对规模如此庞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出的金融需求,传统服务模式和产品架构体系不再适用。缺少足够资金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迈过前期技术升级、土地集中的成本门槛。风险识别度低且过高的信贷资金投放也将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损失,从而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意愿,进一步加剧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
为较好地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主体)融资难的现实情况,在研究过程中对548 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调研工作,以期获得直接且客观的研究资料,对融资难形成的内外因建立更深刻的理解。
新主体融资渠道看似丰富,但是有的条件苛刻、有的成本过高、有的提供资金不足,因此大数据的新主体融资过程都是从多个渠道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银行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起到主体作用,具有比较完善的金融产品体系,但是由于不同商业银行间彼此风险偏好不同、产品设计差异、区域机构缺失以及资本约束等因素影响,实际对新主体的支持效果并不理想,仍然需要民间借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等多种渠道来满足新主体的金融需求。
一是新主体发展的关键在于带头人的素质能力。调研发现,高中以上学历的新主体带头人不足20%,经营存在较大随意性,农业农村技术组织及协会对生产的引导性不强,部分新主体带头人在农业生产中缺乏科学计划,生产未能与市场需求、技术变革相挂钩,影响了农产品品质和市场销售,加之受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易受灾性等多重因素影响,因此自身的经营风险较高。
二是新主体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调研发现,新主体平均注册经营年限不足4 年,未能完成利润的积累,对资金的需求度远高于自身资产水平。9.4%的被调研新主体在省内城市购买商品房,房产总价值约为3 500 万元,按常规房屋抵押授信测算可融资2 450 万元,远低于新主体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然而大量新主体购置的农机具无法办理正规抵押。在银行传统信贷授信的模式下,新主体融资手段十分匮乏。
三是新主体的生产经营与整个产业链存在割裂状态,对市场需求反应不敏感,农业生产与下游收购、加工和贸易联系不紧密,绝大多数没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订单关系,等到农产品上市季节根据价格行情随机销售,无法锁定收入和利润,这种割裂关系也制约了农产品品质升级。虽然在调研中有部分新主体尝试种植、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经营,但是其规模不足以形成品牌价值,标准化程度不高,销售渠道拓展艰难[1]。
一是新主体缺少统一的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虽然负责新主体的等级评价,但局限在县、市级及以上级别的申报审核,新主体经营的注册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新主体没有明确的行业认证标准,所以长期存在底数不清的问题。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大量虚假社、空壳社识别难度大,为避免踩雷,信贷投放的意愿收缩。这是因为大多数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具备足够多的基层网点和队伍来最大化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当前的金融产品体系架构与新主体融资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的问题。基于抵质押的信贷模式无法有效满足新主体资金需求,虽然近年来通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宅基地抵押等方式不断创新,但受限于价值评估、违约后处置等系列因素影响,效果较为有限。采取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履约保证等方式能够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帮助新主体在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可是相应反担保和费用支出又增加了新主体的融资成本[2]。
三是新主体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可预估性。一般来说,农产品的生产技术和过程没有严格标准,尤其是粮食作物,且农产品品质的最终评定发生在银行授信后,加之市场需求的变化相对农产品生长周期来说不确定性较高,所以银行获取这些生产和销售信息的难度很大,无法建立高效、准确的授信评估机制。
数字金融是金融业在信息技术时代的迭代升级,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关键支撑,数字化的运营体系升级和风险识别体系从效率、成本、风控等多个方面不断推进银行转型发展。文章提炼了数字金融的几个特点来讨论其对于解决新主体融资问题的裨益。
新主体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痕迹可以通过数据收集、追索来进行判断和识别。农业生产简单来说是生产要素投入、过程管理和销售的过程,例如对于生产要素投入,新主体会购置种子、化肥和农业机械,过程管理中会产生临时雇工等费用,农产品销售会形成资金回款。虽然零散但这些数据之间具备较强的关联关系。随着电子支付、转账交易等行为习惯在乡村日渐普及,生产经营数据的获取难度明显降低。同时,政府部门为提高农产品品质,在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上建立完备的质量监督体系,通过市场监督、食品药监等机构对种子、化肥销售进行监管,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信息系统。这些数据都能帮助银行有效识别和判断新主体的经营规模、质效水平,甚至研判其生产作物品种未来销路情况。
目前,市场上从事农业信息数据类的公司很多,通过设备应用、摄像视频、卫星遥感等技术积累了非常多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可以为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主体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的信息网络,降低较漫长的农业生产周期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随着可用数据的增加,数据算法的精准度越来越高,有助于建立基于大数据的客户画像、风险防控、授信测算的自动化系统[3]。
数字技术对金融运营体系升级改造的作用不言而喻,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提升自身运营体系的数字化水平。便捷高效的运营体系既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管理成本,还能有效提升对新主体的服务效率,改善金融服务体验。新主体的主营场地绝大多数在乡村,除农商行、农信社外很难有商业银行可以做到广泛覆盖,要从县城或更远的网点来做下沉服务,维系运营的成本高昂。在传统运营模式下,农商行和农信社要确保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果,同样要消耗大量人力资源。这些时间成本、运营成本、资金成本、管理成本、人工成本等都要加在新主体融资的成本中。数字金融的发展能够缩短商业银行的内部流程,将金融服务中割裂的环节和部分集合起来,建立前中后台一体化的自动处理系统,节约人力资源、缩减工作耗时的同时,还能够有效降低人工的误操作发生概率。系统前端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移动互联网端渠道的拓展,让金融服务高效融入新主体的生产生活中,增强了新主体对金融服务的可得性[4]。
新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迫切,但这种需求是独特的,银行不能完全从自身角度来了解新主体的需求。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新主体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政策的支持和导向将越发强力,多渠道的资金和社会资本会加快进入这一领域。
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融通资金的主体,如果不能抓住关键时期跑好初赛阶段,将难以跟上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无法落实好政治任务。数字金融为多渠道资金、社会资本以及以往发展重心偏于城市的股份制银行下沉乡村市场打开局面,有效降低竞争门槛,倒逼传统银行金融机构的意识转型、运营转型。从新主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快构建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体系,主动接受金融科技来求新求变。
从政府角度来看,数字金融的发展让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交易的损耗降低,有效提高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成功率,对于营造公平的金融环境起到积极作用,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比政策和监管要求的效果更加明显[5]。
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科技公司等大量主体都在积极推动通过数字金融来解决新主体融资难的问题,但整体来看“点”的突破比较多,“面”的推进比较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3 个方面。
一是新主体生活和生产经营数据的获取仍是数字化金融服务较难攻克的直接问题。虽然数据获取的渠道日渐增多,但是数据源分散且连续性不足,很多数据获取的时效性难以保证。例如政府对于耕地确权数据的统计不可能每年开展一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能完全通过官方进行,数据的积累有限且动态更新不足。此外,新主体购置农机并享受补贴资金待遇,但是补贴通常是后置的,即先购机后补贴,要先获得购置数据需要经营商来对接,获取全面数据的难度较大。同时数据的质量良莠不齐,要转化为可用数据需要开展大量验证工作。
二是基于数字金融创新研发适应新主体融资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还处于探索阶段。面对资金需求量大、经营预期风险高、化解手段少的融资特点,基于数字技术尚无法构筑起精准的风险防控体系,在经营实践中主要采取“专家经验+关键数据”的授信审批和风险管理模式。新主体获得金融支持的难度虽有所降低,但在政策要求不断提升新主体金融服务能力的背景下,受限于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市场客群主体的素质差异,无法将城市金融市场较为成熟的数字金融模式复制到农村金融市场中。人才和专业队伍的缺失也是制约数字金融发挥力量的因素。
三是监管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数据使用的法律问题影响。在2020 年施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对之前的“助贷”进行全面治理。一些银行在数字化模式下推动新主体融资把握性不足,依据监管政策内部制定了详细的管控规则,极大限制了合理的金融创新。银行与政府、专业公司等第三方合作获取数据并用于商业经营是否需要数据产生人授权的争议很大,如数据被采集时已经征求授权并告知数据会被用于支持融资用途,银行使用时无须再征求授权。银行基于数据建立风险模型和管理体系需要大量数据验证和机器学习运算的过程,如果无法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合理性,会限制数据的获取,进而影响模型的质量,造成实际金融风险。
数字金融发展要坚持数据先行,必须筑牢数据基础,加快互联网端应用和渠道建设,将数字技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模式、产业链条相结合,让数据创造价值,让金融更好服务“三农”。
一是逐步完善数据授权采集、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堵不如疏,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合法使用数据提供依据。
二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牵头主导,发挥政策制定者的优势,主动搭建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整合内部数据,为数据的使用和输出奠定基础。
三是强化农业农村大数据管理,对于采购、经销等方面形成的数据建立行业标准,并由政府部门或协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应用的审核管理,将数据的使用规定在框架内。
数字化创新要建立在足够多的数据样本基础上,仅依靠一家商业银行自身的数据积累不足以支撑风控模型的建立。为此,监管机构要为商业银行提供创新的开发工具,推出数据沙箱服务,构建省级数据资源处理中台,将传统的“直接数据”输出变为“数据产品”,应用数据沙箱技术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对接金融机构的资源开发平台。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化解信息不对称风险,提升数字化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研发信贷产品破除“融资难、融资贵”瓶颈。
同时,在数据沙箱机制下,基于区块链的全流程审计、基于计算沙箱的实时操作监控和历史回放、基于结果使用规范的访问限制,可全方位保证数据的使用安全,确保数据不泄露。
黑龙江省农产品的商品率高,新主体从农业生产到加工和销售有着完整的产业链条。农业的相关服务业完整,农资、农机的销售体系健全,各类型加工、贸易企业多。尤其是近些年农村电商发展,一些新主体通过电商平台打开销路,实现了从田间生产、加工作坊到终端消费市场的链条经营。产业不同环节之间交互形成的资金流是真实经营情况的直接体现,同时上下游交易的账期,如“先货后款”“垫资”,在经营中非常希望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依托于农业生产场景来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有效降低银行在授信审批、风险管理上的顾虑,增强银行加大金融支持新主体的投入力度。数字金融加产业链的模式还能够有效发挥银行对公领域资源,推动大公司与新主体、新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形成合力,实现集约化、机械化、科技化的高质量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