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例摹仿签名的鉴定研究

2023-03-31 12:26徐益人吴金膺
法制博览 2023年9期
关键词:笔迹特征运笔账目

徐益人 吴金膺 翁 里 杨 磊

1.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浙江 温州 325000;2.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杭州 310020

近几年,“摹仿签名”“摹仿笔迹”等公司广告充斥网络[1]。有些“摹仿笔迹”公司明码标价,有些公司则向当事人预收定金,摹仿他人笔迹竟成为一群不法之徒的生财之道,此现象给我国司法审判、劳动仲裁等领域带来了诸多困惑。于是,笔者拟通过下列两起摹仿签名笔迹的鉴定研讨,以便拨乱反正,以正视听。

一、重新鉴定某法院委托的临摹签名

2021 年7 月,当事人厉某、陈某某不服【2020】年XX 民初XX 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特委托笔者所在鉴定中心对一份无标称日期《欠款说明》上的签名字迹是否当事人本人书写进行重新鉴定。据调查,某人民法院曾经就此案曾委托省内的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认为该无标称日期《欠款说明》上的签名是两位当事人所写。

2021 年7 月26 日,鉴定人员前往一审法院现场调阅了该案卷原件。在利用便携文检仪器观察案卷第132 页无标称日期的《欠款说明》时,发现两位当事人的手写签名孤立存在于这页“说明”的空白区,签名前未见“承诺人”“说明人”,签名后亦未见“落款日期”等标准格式语(可能是由于字数越多,摹仿笔迹公司认为越会加大识别出假签名的风险;收取摹仿字迹的费用自然亦将增加)。现场扫描摄取“厉某”两字为鉴定所需的检材1-1,扫描摄取“陈某某”三字为鉴定所需的检材2-1。委托人还提供了各自的签名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8 个。

送检的无标称日期的《欠款说明》共有8 行打印字迹,签名检材1-1 和检材2-1 分别位于该页说明的第九行和第十行,均用黑色笔书写,为行书自由体,运笔时快时慢,笔力较弱,个别笔画有停顿、另起笔、重描等现象;上述两个签名检材字迹清楚,可辨析,能够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点,具备检验条件。

送检的签名样本YB1-1、YB1-2、YB1-3、YB1-4、YB1-5 都是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均为行书自由体,运笔较流畅,笔力强劲、抑扬顿挫、有节奏感,字迹清楚;样本1-1 至1-5 既有立案前的签名,也有立案后的签名,数量充分,能够反映书写人的基本书写习惯特点,具备比对条件。上述签名样本经交叉比对、鉴别,认定是同一人书写。送检的笔迹样本中,除了YB2-1 是用黑色墨水笔书写的之外,其余YB2-2、YB2-3、YB2-4、YB2-5 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均为行书自由体,运笔较流畅,笔力强劲、抑扬顿挫、有节奏感,字迹清楚;样本2-1至2-5 全部属于立案前书写的字迹,数量充分,能够反映书写人的基本书写习惯特点,具备比对条件。上述签名样本经互相交叉比对、鉴别,认定是同一人书写。

鉴定时,鉴定人员先用普通放大镜,后借助英国进口的VSC-8000 文检仪,在泛光源条件下采用显微观察比较法对签名检材1-1 与签名样本1-1至1-5 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它们的字体字形虽然相似,但貌合神离,其笔速、笔力均有差异;尤其是签名检材1-1“厉”字的“厂”撇画收笔处的另起笔、重描迹象等运笔细节特征差异点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依据签名检材1-1 的上述特征,符合摹仿签名字迹的特点(见表1)。

表1 笔迹《特征比对表》(一)

鉴定时,鉴定人员先用普通放大镜,后借助英国进口的VSC-8000 文检仪,在泛光源条件下采用显微观察比较法对签名检材2-1 与签名样本2-1至2-5 进行比对检验,发现它们的字体字型虽然相似,但貌合神离,其笔速、笔力均有差异;尤其是“陈”字的偏旁倾斜程度及其收笔处的另起笔、重描迹象等书写特征差异点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由此可见,依据签名检材2-1 的上述特征,符合摹仿签名字迹的特点(见表2)。

表2 笔迹《特征比对表》(二)

综上检验,对《笔迹特征比对表》(一)(二)的分析,认为签名检材1-1 与签名样本1-1、1-2、1-3、1-4、1-5 的笔速、笔力、笔画搭配;签名检材2-1 与签名样本2-1、2-2、2-3、2-4、2-5 的笔速、笔力、笔画搭配以及运笔等字迹特征的差异点量多质高;它们之间的本质差异特征综合反映了非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基于案情,对方当事人具备拥有厉某、陈某某的签名条件,结合网络兜售“摹仿签名”的现状,判断签名检材1-1、检材2-1 请人临摹书写形成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虽然摹仿笔迹的手法有好几种,倘若伪造签名者企图谋取某种程度的成功,那么他会千方百计地让文检人员发现不了伪造的破绽。这就要求伪造者必须把真签名的所有细节都摹仿得惟妙惟肖。客观上他想准确无误地复制出各种运笔特征,企图一口气摹仿出签名的一系列特征,因受其本人书写习惯的限制,完成此项任务是极其困难的。即便某些摹仿很成功的假签名,也属于在初始阶段未被发觉,并非因为其本身不存在伪造的破绽,而是由于人们未对摹仿签名产生怀疑,尚未对其仔细检验罢了[2]。最终,笔者所在鉴定中心出具的重新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无标称日期《欠款说明》上的‘厉某’‘陈某某’签名字迹均不是其本人书写”,该鉴定意见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并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此案发回重审。案后委托人支付了1200 元人民币在网络上购买的两个摹仿签名(见图1、图2),在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上与检材较为相近。

图1

图2

二、某法院委托的套摹签名鉴定

2022 年1 月21 日,某人民法院委托本鉴定中心对某有限公司《2021 年2 月—3 月账目》上收货方处的签名“赵某某”签名是否其本人书写进行鉴定。该人民法院提供了标称时间为“2021 年2—3 月”的某有限公司《账目》原件一份(白色A4纸品,单面制作,共1 页);在这页“账目”的收货方已确认该账目属实处有“赵某某”三字签名字迹;摄取该签名字迹为鉴定所需的检材。该人民法院另提供了标称时间为“2020 年5 月1 日—31 日止”的某有限公司《账目》原件一份(白色A4 纸品,单面制作,共1 页);在这页“账目”的收货方已确认该“账目”属实处有“赵某某”三字签名字迹;摄取该签名字迹为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鉴定人员先将送检的某有限公司《2021 年2月—3 月账目》置于日本进口的VHX-5000 超景深电子显微镜下,借助辅助光源显微观察,签名检材呈黑色,存在笔画粗细不均、重描等现象,个别笔画边缘呈现蓝色介质痕迹,上述检验结果提示签名检材由套摹描写形成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然后将送检的某有限公司《2020 年5 月1 日—31 日止的账目》置于日本进口的VHX-5000 超景深电子显微镜下,借助辅助光源显微观察,签名样本呈浅黑色,存在多重笔画压痕现象;反观这页“账目”的背面呈现出蓝色的复写纸痕迹,“赵某某”三字清晰可见。上述检验结果提示利用该签名字迹作为签名母本套摹书写形成的可能性不能排除[3]。

接着用Photoshop 软件将《2020 年5 月1 日—31 日止的账目》背面的蓝色“赵某某”签名样本字迹翻转,再与《2021 年2 月—3 月账目》上的黑色“赵某某”签名检材字迹重叠,借助英国进口的VSC-8000 文检仪,在泛光源条件下对签名检材与签名样本进行比较观察检验,发现它们的字体字形、文字布局、笔画搭配及其运笔特征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多数笔画存在重描现象,个别笔画因套摹欠精准而露出蓝色笔痕。采用显微观察法对签名检材与签名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后认为两者笔迹符合先描后摹形成的特点。(见表3)

表3 笔迹《特征比对表》(三)

综上检验,结合对笔迹“特征比对表”(三)的分析,可以判断签名检材是利用签名样本套摹书写形成,符合摹写字迹的特征量多质高;因此认为两者的差异点本质特征综合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最终本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某有限公司《2021 年2 月—3 月账目》上收货方处的签名“赵某某”三字不是其本人所写。

三、上述两起摹仿签名鉴定案件的启示

摹仿签名属于伪装笔迹类型之一。伪装笔迹,是指书写人企图达到使人难以辨别、嫁祸于人、转移视线、逃避法律惩处之目的,而故意歪曲自己固有的笔迹特征或摹仿他人的笔迹特征所写的字迹。伪装笔迹是书写人在某种动机驱使下,以临时的条件反射去干扰自己已经定型的书写动作自动化系统。人的书写习惯形成之后,若企图完全改变它是不可能的,但在主观意识的控制下部分地歪曲自己的某些笔迹特征则是可能的。不管模仿者采用何种手法来伪装笔迹,其固有的书写习惯特征仍然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来,从而为笔迹鉴定提供了可能性。

正常情况下,人们书写的字迹,多数具有字体字形正常,运笔自然,笔画连贯,转折笔画、起收笔动作运行自如,同时墨水色泽相同,层次清晰,墨迹与笔痕协调一致等特点。而摹仿笔迹,则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形象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少流露,必须竭力抑制自己固有(但只能是局部)的书写习惯动作,运用反馈运动调节原理,不断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失去书写运动的自动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制约或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通过书写反映出来。具体表现在笔画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以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等方面。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画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画的连接过渡部位。

笔迹特征伪装程度的大小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的。笔迹鉴定理论研究与实践表明,决定笔迹伪装的成功率及其伪装程度的因素主要有:书写技能的高低;伪装手法的繁简;书写文字的多少;书写速度的快慢;摹仿能力的强弱等。

常见的伪装笔迹包括:随意歪曲自己的笔迹特征。即书写人采用不正常的书写方法,仅凭自己临时的想象,肆意加快或放慢书写速度、改变字体或字形来歪曲自己原有的笔迹特征。这类伪装笔迹,总的特点是前后缺乏规律性。笔迹中相同的单字、单字中相同的部分或相同的笔画之间特征,先后往往不一致。只要找出它们的规律性特征,仍可供鉴定识别。左手伪装笔迹。即一贯用右手写字的人,为了逃避侦查,有时会临时改用左手书写的字迹。左手伪装笔迹特征明显,较易识别。其特征如下:横的笔画呈左高右低,单字和字行会向右下方倾斜;笔压不均匀,行笔断断续续,笔画转折生硬,起收笔有拖带痕迹;偶尔还会出现反起笔,甚至组成部分颠倒的字。

摹仿他人笔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仿写;二是摹写。仿写(又称“临摹”或“忆摹”),是以被仿写人的笔迹作为样本,通过观察、记忆、对照练习,再根据仿写人自己所能理解和记忆的他人笔迹特征而进行的脱手书写。仿写笔迹总的特点是:笔速形快实慢;既有被仿写人的笔迹特征,也有仿写人自己的笔迹特征;同时还会出现某些因仿写而走样的特征(即不呈规律性的反常特征)。鉴别临摹笔迹的具体特征包括:笔压不均匀,运笔不自然,墨迹浓淡先后不一致;行笔过程有不恰当的断笔现象,笔画中有停顿、重描、修饰,收笔无力等现象;字间与行线之间的排列不整齐等。临摹的签名笔迹,仿写人容易注重对主要笔画特征的摹仿,而忽视一些不明显的笔顺、运笔、搭配、比例、倾斜等方面的细节特征。由于仿写人往往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在一些不应停笔的笔画部位出现停顿,局部笔画变粗,有的笔画还出现另起笔(例如以上“历某”“陈某某”摹仿签名的重新鉴定案件)。当临摹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使仿写的签名显得更加“真实”。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起笔处,收笔部位会出现增补或延伸的笔画以及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画的转折角度等。

摹写(又称“套摹”或“描摹”),是指摹写人把被摹写人的字迹作为底样,利用透光描写等手法,逐字逐划复制笔迹。鉴别套摹笔迹的特征主要有:运笔呆滞,笔力平缓,笔压不均匀;书写动作不流畅,连接笔画有重描或笔连意断的现象,邻位笔画的起收笔之间缺乏照应;检材上可能留有笔迹压痕或复写材料的痕迹(例如,以上浙江某法院委托的“赵某某”套摹签名鉴定案件)。倘若摹写人书写水平不很低,利用这种手法作案一般都可能达到目的,关键是要找到摹写的母本才能定案。实践中,摹写他人笔迹作案比较多见,但也有摹写自己笔迹作案的。目前实践部门经过笔迹鉴定往往只能认定摹写事实,而认定摹写人难度较大。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伪装笔迹外,还有一些违法分子采用点线字、曲线字、尺划字或者混合伪装等手法来作案的。

四、结束语

在鉴定摹仿签名笔迹过程中首先要对检材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研究,以便发现有无伪装笔迹的现象,然后运用摹仿签名笔迹的特征与签名样本进行认真、细致的比对,通过对两者符合点和差异点的比较后从而认定它们是否能够充分反映同一人的书写习惯,最后下结论。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加强理论研究、不断积累笔迹鉴定实践经验,才能发挥技术优势,做到“去伪存真”,鉴别“摹仿签名”,在最大限度上压缩或取缔网络“摹仿笔迹”公司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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