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 愉
“您的外卖到了。”“车拐个弯就到。”“我来为您朗读全书,希望您会喜欢。”……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催生了一大批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吸纳就业的一条重要渠道。特别是2020 年以来,面对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新就业形态发挥了重要的“蓄水池”功能,为防范规模性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虽然目前国家和地方已经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和规范,逐步推进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但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与困境。
一是劳动关系较难确立,社保权益仍显薄弱。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参保权益、劳动争议和救助救济等方面较难得到有效保护。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与度不高,大部分没有加入工会组织。而部分平台企业尝试通过商业保险所提供的医疗和意外保障,往往是自发性的,缺乏规范和监督。
二是工作强度大,稳定性偏弱。在平台算法和按件计酬的双重压力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别是全职网约配送员和网约车驾驶员为获得高收入需付出更多的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收入不稳定、工作生活得到的关心关爱不足都是实际面临的问题。
三是劳动者缺乏话语权,工作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在新就业形态工作中,劳动报酬的构成、劳动标准的制定、平台抽成的比例和劳动监管的奖惩主要由平台企业主导,AI 深度学习形成一个隐蔽严厉的监管渠道,劳动者普遍缺乏话语权和申诉渠道。与此同时,小部分网约配送员为了在规定时间完成订单不扣分而违反交通规则,给人身安全和城市交通埋下隐患。
四是技能培训有限,职业发展迷茫等。由于就业门槛低,平台企业组织的培训以基础线上培训居多,对提升个人就业能力帮助有限。在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公益性培训中,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并不多,且大部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表示没有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参加外部培训。
当前,我国总就业人口约7.5 亿人,而我国个人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规模已达2 亿人,面对如此庞大的新就业人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又该如何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障措施。对于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需制定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引导平台企业给予充分尊重和对待。分类施策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既要考虑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和个人参保意愿,又要考虑新就业形态特征及平台企业生存压力。开放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实现工作地和户籍地社保的互联互通,调动其参保积极性。对于平台企业,应由劳动者与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协商,监督平台合理制定用工方式、进入退出、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奖惩机制、报酬构成支付和工作时间等规则制度,科学规划劳动者每天在线等待时间和实际工作时间,建立起连续最长在线时长制度和强制休息制度。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平台企业联合开发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商业保险产品。
其次,创新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享有培训服务的权利,需建立科学合适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培训课程,加大培训宣传和补贴力度,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地参加培训,甚至探索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称评审政策。
再次,提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服务和便利。例如通过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劳动者协会及工会组织,由各类调解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咨询、援助等服务,积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休息、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便利,关心关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