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现场,谁来监督?

2023-03-30 11:15岳永波
廉政瞭望 2023年3期
关键词:委派内部监督防线

岳永波

政府采购是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频次较多、政策性专业性较强、廉政风险较高的业务活动,也是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作为事中监督的评审现场监督更是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如何监督好评审现场,最大限度防范廉政风险、推动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协助提升政府采购效能,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首责必然要面对的课题,必须要破解的难题。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但其监督范围主要是采购方式核准、采购合同备案、受理处置供应商投诉等,其职责并不要求对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人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但对该由谁来监督政府采购评审现场、怎样进行监督等事宜,不同程度存在认识模糊不清、操作模式不一、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有的是采购人委派现场监督人员;有的是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委派现场监督人员;有的按采购预算金额划分,金额小的由采购人负责现场监督、金额大的由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现场监督;有的现场监督人员不知如何监督,从头坐到尾、埋头耍手机,结束时“程序性”签字,完成“形式监督”,个别人员临走还收受代理机构以“交通费”“茶水钱”等名义所送的小红包……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此外,随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取消,准入“零门槛”激活了代理市场,但也出现了代理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有的代理机构自身专业度不高,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组织不规范,各类问题层出不穷;个别代理机构甚至操纵运作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现场眉来眼去、暗通款曲。如果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未能及时发现并果断处置问题,必然会放纵和助长政府采购的种种乱象。

加强和提升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是必然也是必须,但谁来监督评审现场?首先要明确采购人监督和派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关系,即主体责任监督和专责监督的关系。采购人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的监督从本质上属于内部监督,每个项目都必须委派监督人员,是常态化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对采购人的监督从本质上讲是外部监督,监督范围当然包括政府采购工作,但这种监督是非常态化的机动监督。本质上的差异,使得这两种监督不能合二为一、相互替代。

采购人和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厘清各自责任范围和工作边界,做到责任边界明确、履职到边到底,协作配合密切顺畅、有序有效,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方面,采购人要做实“内部监督”,不论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大小,均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落实对权力行使全过程的自我监督制约机制,委派机关纪委等内部监督力量(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政府采购评审现场,但不能将现场监督责任推给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而自己置身事外。另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守“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不能越俎代庖、错位履职,对采购人要求监督评审现场的意愿果断说“不”,不能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充当评审现场监督人員,把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外部监督”混同于采购人的“内部监督”。但是,派驻纪检监察机关不直接参与评审现场监督,并不意味着对采购人的评审现场监督工作放任自流、完全不管不问。对预算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派驻纪检监察组可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突然抵达评审现场开展“飞行监督”,以看似不在、实则无时无处不在的“外部监督”,促使、倒逼采购人“内部监督”的全过程有形有效。

如何有效监督评审现场?监督有力、规范有效、行权有序,是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和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的应有之义。从监督内容上看,两者共性居多——监督人员要全面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掌握现场评审流程,知晓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主要权力义务及相互法律关系,清楚自身职责内容和廉政要求;同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因职能定位、视角维度、工作思路不同而在监督内容上存在一些差异。采购人委派的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要全面监督代理机构组织行为、评审现场秩序、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评审行为是否规范合法合规,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立即整改或逐级报告。派驻纪检监察组“飞行监督”人员则要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定位,首先,查看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是否到位履职,现场监督人员是否具备监督能力、现场监督行为是否规范(不能干涉评审活动)、是否严守廉政底线不收受红包等。其次,对采购人现场监督人员的具体监督内容进行逐项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事项要及时提醒,实现以“外部监督”推动落实“内部监督”、以“内部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良性循环。

项目评审是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一个重要枢纽环节,从众多案例看,各种违纪违规违法利益大多通过操纵项目评审得以实现,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大多集中体现在评审过程。因此,在对政府采购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监督管理中,把评审现场监督作为重要阶段,重点设防、重兵布防。第一道防线是采购人的主体监督,是基础性、常设性的全覆盖防线;第二道防线是派驻纪检监察机关的专责监督,是确保第一道防线布防有形、落地有效的补充性、保障性的机动性防线,还要及时处置第一道防线发现报告的重要问题线索。

派驻纪检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可能延伸、普及到每个评审现场,采购人委派现场监督人员虽能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常设性和基础性作用,但他们的专业度不够、经验不足且没有调查权限,难以看穿表面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之下可能隐藏的深层次违法犯罪问题,如若现场处置不当更可能放大政府采购领域的“破窗效应”。因此,采购人的“内部监督”在发现表象苗头、端倪后要立即报告财政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则及时与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部门对接,同步跟进、顺藤摸瓜、追根溯源,深挖严查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此外,派驻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大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飞行监督”频次,注重梳理分析评审现场监督经验、易出问题及处置对策等,及时反馈给采购人予以总结、改进,督促采购人组织监督人员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交流监督心得,让“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互促进、整体推进,上牢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的“双保险”,实现“1+1>2”的总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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