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背景下法律知识传播渠道优化

2023-03-30 08:14程晓珊
声屏世界 2023年2期
关键词:普法法制公众

□ 程晓珊

在2021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提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引领普法工作,就是要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和工作导向,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促进人民高品质生活,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1]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战略性、保障性、长期性工程。在此背景下,新闻媒体应当主动作为,主动承担法律知识传播的责任,官方普法机构更是应该担起职责和使命,当好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建设的主力军。目前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媒介融合趋势不断加快,传统的单向式知识传播已很难适应如今媒介融合的浪潮,图像化和影像化成为如今知识传播的重要手段,相比传统通过阅读来获取知识,观看图像和视频或在趣味互动获取知识的方式更容易吸引受众。不少媒体已打破媒介间的界限,对新闻内容的生产方式进行了创新,但目前我国法律知识传播的各个渠道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进步的空间。本文通过整理目前我国法律知识传播的主要渠道,对在融媒体背景下,各传播渠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融媒体背景下的法律知识传播

法律知识传播的内涵。知识经济学奠基人弗里茨·马克卢普(FritzMadikip)认为,知识有两种呈现形式:记录下来的知识和意识中的知识。前者通过各种载体的形式记录下来供人阅读并吸收,后者以记忆的形式留存在社会成员的脑海中。[2]倪延年在2000年对知识传播进行定义,知识传播是一种社会活动过程,即在某种特定社会环境下,部分社会成员利用某种知识传播媒介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输送知识信息并希望达到预期的效果。[3]知识传播涉及的学科众多,如社会学、经济学、传播学等,本文主要从大众传媒的角度进行分析。

在知识传播动机方面,Deci(1976)首次以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划分为依据对个体活动进行研究,认为与外在动机相比,内在动机可以有效地保持个体活动的持续性。林登堡(Lindenberg)进一步将内在动机划分为规范型和享乐型。规范动机是指个人对社会规范的服从,享乐动机来源于通过物质和社会福利以及改善自身条件而实现的自主,令人愉悦的能力提升活动(2001);在知识传播模式方面,郭海威认为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传播方式呈现出泛在化、知识传播内容呈现碎片化、知识传播主体身份模糊、传播环境的社会化等特征。[4]随着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发展,知识传播模式发生了改变,如通过搜索引擎、在线问答模式、在线网络课程与在线游戏进行知识传播。可以看出新型的知识传播模式注重用户多样需求的满足,进而促进用户对知识的接触和深入学习。

法律作为受众准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必要准则,是受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知识。因此,法律知识传播的最终目的便是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使法律知识被人们认识和理解并能够付诸实践。广大范围且深度的法律知识传播可以加速法律知识的流动,改善法律知识分布不均衡的状态,缩小不同群体间的认知差距。

在法律知识传播具体实施方面,林凌认为开展法律知识传播活动时应注意法律指数传播对象的社会生活层次以及补贴的教育背景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活动,最大程度实现法律知识的精准传播;应构建普法信息阶梯传播模式,即与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相关的一阶传播和与法治观念相关的,如法情理关系的二阶传播。[5]孙铜阳与刘雅娜以“于欢案”对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法律知识生产与传播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媒体在“于欢案”中,结合案件中的法律争议,在还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及时跟进事件发展动态,并在报道该事件的基础上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多角度的理性分析呼唤公众理性回归。[6]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法律知识得到传播,法治观和道德意识等观念性的东西也在伴随着法律知识输送给公众。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林凌所提出的法律知识的“一阶传播”和“二阶传播”。

融媒体背景下法律知识传播的必要性。一、法律知识传播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战略性、保障性、长期性工程。这便要求融媒体背景下的法律知识传播要将受众的需求放至第一位,注重受众思维,让受众积极参与到法律知识的传播与互动中,引导受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全社会凝聚法治共识。

同时“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坚持效果导向,创新普法方法手段。“八五”普法规划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提出促进单向式传播向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转变,以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制传播体系,使互联网变成普法创新发展的最大增量。

可见,融媒体时代的到来让媒体在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面对的机遇与挑战增多,为了使法律知识传播更为受众喜闻乐见,媒体应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和不同的传播渠道,融合多种的媒介元素来对法律新闻事件及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内容上的革新,提高法律知识传播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使受众获得体验感和参与感的同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深刻体会法治观念,进而使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二、法律知识传播是公众的迫切需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32亿,较2020年12月新增网民4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该数据表明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7]同时在融媒体时代,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受众可以在各大移动新媒体平台以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与他人进行信息交互。

当前,公众的法律需求呈现极速增长的趋势。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人们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频繁地流动,人们的身份和职业在不断地变动,进而产生各种身份和职业性的法律需求。人口的频繁流动所导致的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调整,必然出现新的法律冲突。

随着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公众在面对法律争议性事件时,尤其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件时,他们会积极地发表自己的看法,而新媒体平台的便捷性和时效性更是推进了这一“众声喧哗”局面的形成。然而,法律争议性事件涉及大量法律专业性知识,同时由于公众个人价值观的影响和对法律知识认知的局限,他们在针对法律争议性事件发表评论进行是非辨别时通常带有自己的主观推断,难以做到公正客观,且往往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衍生出不理性的网络民意,由此形成民间舆论场,甚至对司法公正造成干扰。如在“药家鑫案”中,广大网民对该案关注从开始的证据收集持续到最后的案件审结,几乎没有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这种网络民意看似是网民民意对司法机关有力的监督,然而,该案的司法独立极大程度上受到了网络民意的影响,可以说该案的判决是网络民意的判决。[8]从“药家鑫案”可以看出民间舆论场对政府及司法部门公正性、权威性的怀疑,对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会形成较大程度的干扰,导致在判决过程中出现“媒介审判”现象,因此对公众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普及是必要的。

我国法律知识传播主要渠道

随着互联网技术普及与受众法律需求的增长,新媒体平台逐渐成为网民获取法律知识、解读法律事件和理解法律理念的主要场所。以网络和新媒体为平台的法律信息传播是在政府、学校和主流媒体主导的政府普法传播场之外所形成的公共普法传播场。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这两个法律信息传播场既可以相互适应,共同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又相互冲突,有时会和另一场域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形成矛盾。[9]因此需要通过创新公共普法传播模式,进而对两个普法传播场的矛盾进行调解,这对强化法律知识传播效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传统媒体法律知识传播场。最早的法律知识传播是政府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对象主要为在校学生与领导干部。由于具有明确的传播对象和传播目标,政府主导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可以划分为组织传播的范畴。对于这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传播对象来说,他们只要接收到普法宣讲团所提供的法律知识讲授课程或讲座即可达到法律知识传播的效果。但此类法律传播渠道存在的一个结构性的问题,即法律知识传播的范围较为局限,除了活动明确指向的法律知识传播对象,大部分公众都不被此类普法组织所覆盖。而在媒介融合的大背景下,公众法律需求的爆炸式增长,这种传统的以行政手段开展的法律传播活动已难以与公众逐渐多元化的法律知识需求相匹配。因此,传统媒体需与新媒体结合,打造全新的法律传播模式,使法律知识传播活动真正惠及人民。

除政府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外,过去以传统媒体为平台的法律知识传播主要以阅读法制类报刊杂志、收听法制类广播、收看法制类电视等。传统媒体平台的法律知识传播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愈发成熟,并形成了固定的受众和媒介影响力,传播对象涵盖的范围较政府主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同时,此类法律知识传播的主体多为电视台或普法组织等官方机构,在法律知识传播的内容上经过严格的筛选与审查,形成了一种相对权威的法律知识传播模式。

法制类门户网站。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公众法律知识需求的增加,以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为目的的普法网站逐渐建立。如中国普法网,它是党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后探索普法新形式的一个有益尝试。中国普法网于2001年6月27日在北京建立,网站内有专家学者的法理点评,有实际工作者的实例辨析,可供法学理论深造者探访,也可供寻求一般法律知识者点击。但其内容过于笼统,只给民众以大方向的指导方针,仍是传统媒体法律传播的再现。且由于法律知识专业性较强,包含的法律条文较繁杂,中国普法网在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时多以大段的文字,这也使公众在理解上造成一定的困难。为提高网站法律知识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中国普法网在法律知识内容的呈现形式上增加了漫画、动漫、微电影等,使公众能更加具体地理解法律知识和理念且花费的时间减少。

又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它在2000年初正式上线,为国内首家具备网络新闻采编发布资格的法治网站。正义网上线后为适应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和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共进行过五次改版。在最新的一次改版中,将原来的九大板块调整为十六个频道、289个栏目,以多种媒介元素如文字、影像、视频等对法律新闻及法律新闻进行具体呈现。相较于晦涩的法律条文,可视化程度较高的图片和视频更容易使公众理解法律事件所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众理念,增加公众对法律知识接触,一定程度上深化了法律知识的传播。

通过对法制观众类门户网站的观察,笔者认为目前中国法制观众类门户网站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法律知识的呈现形式多为文字、图片以及短视频。大部分法制观众类门户网站在描述法律案例或阐释法律理论时倾向于用文字这类媒介元素将讲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且文字的篇幅较长,偶尔会在文字中插入图片进行解说;其次,门户网站的页面设置较为相似。绝大多数法制观众类门户网站的首页多为图片与文字设计,在栏目的编排方式上较为统一,且网站的主色调也较为接近;第三,在传播语气上,法制观众类门户网站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多使用专业化或理论化的语言,用词较为严谨。

网络法律知识传播自媒体。自媒体具有穿透性强、交互性强和影响面广的特点。在融媒体的背景下,以自媒体为传播载体的法律知识传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媒体与官方机构法制观众类门户网站的缺陷。表1为中国部分法律自媒体博主概况,如表1所示,我国自媒体法律知识传播的信息呈现形式多为视频辅以文字,且每段视频的时间在5分钟左右,公众不需要花费过多的精力便可对视频所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众理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人们可以得知,相对于晦涩难懂的以文字传递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视频向公众传递法律知识的效果会更加直观,且更利于公众接受。

表1:中国部分法律自媒体博主概况

我国法律知识传播主要渠道现存问题

通过对法律自媒体博主的观察,笔者认为自媒体在法律知识传播上有以下优势:首先,自媒体具有很强的信息穿透性,其不受限于空间、时间等因素的特点可以帮助传统法律知识传播模式突破网点的限制,提高了法律知识传播的时效性。在2022年5月28日《法制观众日报》发布“小学教师猥亵3女生校长未强制报告被免职”的新闻后,“谈典看法”便在发布了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知识视频,及时向公众传播相关的法律知识。其次,自媒体较强的交互性也可极大促进法律知识传播。传统的法律传播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传播主体为政府等官方机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媒介融合的速度加快,传播主体由单一转向多元,即每个人都可以是法律信息的传播者,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表最新法律争议性事件或法律典型案例的观点。[10]第三,自媒体覆盖面广的特性亦可深化法律知识传播的受众范围,突破以往仅有特定传播对象才能接收到普法信息的局限。受众只需要在公众社交平台上搜索其想要了解的法律事件便可浏览到法律博主们对该事件的解析、评价以及事件中所包含的法律知识,深化了法律知识传播的传播范围。

法制观众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方式单一。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和新型媒介的冲击下,一些以传统媒体为载体的普法宣传已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革新,如法制报刊《法治日报》《法治周末》等现已开通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法制类电视《今日说法》也在利用微博等平台进行普法短视频的推送。可以看到媒介技术的发展使各类法律新闻媒体融合在一起,不少传统媒体利用移动客户端和短视频平台,进行法律新闻案件的报道和法律知识的传播,打通普法传播的“最后一公里”。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仍停留在传统模式,即通过开展线下讲座或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传播。线下的法律知识讲座多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来宣传法律知识,此类型的宣传模式仍停留在信息单向传播的模式中,难以和传播对象形成互动性,这并不利于受众对法律知识的接收和理解;法制宣传教育讲座或课程的活动地点和传播的对象存在一定的局限。大多法律宣传讲座举办地点为学校或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传播的覆盖范围仅为参与活动的人员,因此传播的范围较小,难以满足广大受众的法律知识获取需要。

法制类门户网站缺乏吸引力。在媒介融合的发展浪潮下,一些官方机构的建立法制类门户网站来对普法宣传进行革新,但所投放的内容大多为传统法律知识传播的再现传播模式也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单向式传播,同时由于缺乏生动形象、难以吸引受众的媒介元素,大部分法制类门户网站难以被受众知晓。首先,在法律知识展现形式上,法制类门户网站对法律新闻和知识的呈现以文字为主且篇幅较长,由于事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性较强且较为繁杂,大段的文字更是增加了受众的阅读时间和理解难度,造成了受众的阅读压力;在页面设计上,法制类门户网站的页面编排较为单一,美工设计、视频、动画特效方面的应用较少,缺乏一定的视觉吸引力,受众在浏览网页时也难以产生互动感;在报道语气方面,部分法制类门户网站的法律新闻报道过于专业化,对于法律新闻报道及法律知识传播来说,并不是所有的公众都拥有法律知识的专业背景,过于理论化和专业化的新闻用语或案例解说都会给受众造成一定的理解困难。

自媒体法律知识传播混乱。自媒体穿透性强、交互性强和影响面广的优势,可以扩大法律知识传播的受众范围和强化传播效果。但以自媒体为载体的法律知识传播由于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自媒体法律知识的传播时效性的提高也带来了其瞬时化的弊端,即公众对法律知识的和法律精神的关注重点容易被其他无关法律的信息转移,这导致了法律知识传播的形式化。如“小学教师猥亵3女生校长未强制报告被免职”的新闻在发布后,公众的讨论重点便由法律视角下的强制报告制度转向社会视角下的小学教师猥亵行为的恶劣性;自媒体法律传播交互性的增强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知识传播走向非理性化。[11]法律知识传播的非理性化指将法律问题伦理化、道德化或情绪化。受众容易被与伦理道德相关的新闻所吸引,这一点可以从“小学教师猥亵3女生校长未强制报告被免职”的公众关注点转移看出。而在该法律事件中,部分非专业的博主把事件与“中小学教师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新闻进行联系,将公众对此事件的关注转移至职业性别歧视上,造成了法律知识传播的非理性化;自媒体受众覆盖面广的特点亦会使法律知识传播向功利化趋近。[12]少数奉行“流量至上”的自媒体账号,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刻意选择“三观”不正的法制题材进行传播。这些内容有的破坏伦理道德,有的甚至涉嫌违法犯罪,通过片面追求案件的离奇夸张,画面的血腥暴力去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引发不良反响。也有的自媒体博主使法律知识传播附带了商业性。以“谈典看法”为例,“谈典看法”法律博主的置顶微博为其新上线的民法典课程的宣传博,从知识付费的角度来看,这一行为合理的,但陆建武认为,普法宣传的成果应惠及人民群众,因此,即使是经济或是教育领域的法律知识传播,都应该是去功利化的。

融媒体背景下法律知识传播主要渠道优化策略

坚持正确导向,关注社会热点。坚持正确导向是法律知识传播渠道的优化的基础,一旦偏离正确导向,再新颖再吸引人的优化也是空谈,甚至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法律知识传播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为人民带来福祉为目的大力开展全民普法工作,深化法律知识传播,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这便对法律知识传播的准确性提出了要求,各类媒体在用法、析法、释法以及普法的过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此外,传播的各个环节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坚持正确的导向,给予公众和民间法律自媒体以正确的方向,防止法律知识传播低俗化。同时,运用大数据技术了解公众较为关切的法律事件或主题,最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并结合社会热点,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律知识的传递。如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开通的抖音账号“四平警事”中的正能量传播便是将日常生活中涉及的法制题材如严禁酒驾、防止网络诈骗等事件以及公安部分关心群众、执法严明的状态以情景短剧的形式展现出来,帮助公众了解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潜在的法律问题,并为非官方的普法自媒体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向。

建立管控机制,优化传播源头。在互联网技术迅速普及的背景下,法律知识传播呈现出组织化向个人化的趋势,即每个人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传播的资质,都可以是法律知识传播的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法律知识传播的发展。然而,以个人为主体的法律知识传播由于缺乏相关的审查机构,其内容质量良莠不齐,不利于公众正确地获取法律知识,严重者甚至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新媒体平台对法律知识传播内容审查的重要性。

从规范传播者行为的层面上看,我国网络行业应建立对法律知识传播进行监管的社会组织,通过第三方的监察对网络上法律知识传播的发布者进行有效整合并规范其媒介行为;同时,微博、抖音、微信等规模较大的新媒体平台应承担其社会责任,对其平台的法律博主进行法律资质的审查,如是否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法律执业证书,从传播者的层面对传播源进行严格审查。

在净化传播内容的层面上,各媒体平台应加大对法律知识传播作品的审查力度,净化自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信息内容,清理可能对社会、国家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受众产生错误导向的信息。如英国的网络观察基金组织(IWF),IWF的主要工作之一是管控儿童色情信息,在受众向该机构举报有关非法网络内容后,该机构会进行评估,若判定为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13]这种净化机制从传播内容的层面对传播源进行了优化。

以多媒体技术,打造融合效果。杭敏认为如今越来越多的媒体使用视频、音频及图像融合的方式,打造新闻事实的虚拟场景,为受众提供沉浸式的多媒体融合体验,使受众进行沉浸式的思考。[14]因此,在融媒体背景下,各法律传播渠道在阐释法律理论与政策、传播法律知识时,可以运用多媒体技术如数据可视化技术、交互视频等技术融合图表、文字、视频等各类媒介元素,打造受众的融合体验,使受众在浏览法律知识传播作品时动用多个感官功能,进而产生沉浸感,强化对法律事件及法律知识理论的认知,深化法制观念。国外新闻作品《背叛者关系网》便是通过交互视频让公众点击不同关键节点获取讲解员对案件部分内容的讲述,最后形成一个直观的完整的关系网络。[15]在这一过程中,公众在获得探索式的沉浸感的同时也形成了对该新闻事件的认知。而我国目前法律知识传播中,以案释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最常见的传播方式,在这两类传播方式种,无论是视频或是文字亦或是线下讲座,法律案件与法律知识的讲解都是以线性的方式向公众传递,缺少互动感和参与感。交互视频的运用则可营造公众亲自参与案件还原的沉浸感,深化对案件与所含法律知识的认知,强化学习效果。

在第三十一届中国新闻奖评选活动中设立了“页(界)面设计”项目。根据评选办法,该项目要求“新闻网站、新闻频道或新闻专题首页,移动端新闻作品界面。要求主题鲜明,体现新闻性、艺术性与网络特点有机统一,运用多种手段表达、展示新闻主题和内容,较好体现页(界)面功能。”,[16]可见网络页面设计对新闻作品吸引力的重要性。2013年普利策新闻奖特稿奖作品《雪崩》则是网络页面设计里程碑式的存在。该新闻作品的网站界面设计既有文字报道,又配合音频、视频、动画特效、超链接、交互式地图等技术,生动还原了雪崩发生的现场,且网页的操作较为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17]网站的首页便是用雪崩发生时的视频做出的特效,给予了受众惊心动魄的视觉体验。

为了打造独具特色的视觉效果进而提升受众吸引力,中国的法律知识传播作品应积极运用H5、VR、AI等技术使作品呈现生动的视觉效果。目前中国大部分法制类门户网站都存在页面设计单一的问题,虽然中国司法案例网虽然在页面设计上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古朴的特色,但在操作设计上仍有改进空间,同时法律知识与法律新闻事件的呈现上仍然是文字作为主导的媒介元素。因此,为了给予公众更加优质的体验,法制类网站在网页设计及新闻内容呈现方面除了形成自己的特色外,还需在网页设计上简化操作流程。

利用社交媒体,扩大覆盖范围。在融媒体的背景下,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日益扩大,利用社交媒体传递新闻已是公众目前最常用的信息分享方式。法制类门户网站若想扩大法律知识传播的覆盖范围,社交媒体会是一见极为有利的工具。中国新闻奖“新媒体创意互动”一等奖作品《“军装照”H5》,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生产H5互动新闻作品,通过该新闻作品网友可以生成自己虚拟的“军装照”,并转发至微信朋友圈,从公众的热情反应上看,该新闻产品达到了一个良好的传播效果。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7%,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设备仍然是手机,手机作为移动端已成为信息来源、传播和接收的重要渠道。在此背景下,法律知识传播各渠道需要注重移动终端的建设,如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创建APP等。在如智慧普法网同时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微博并创建了APP,部分网站如民主与法制网和法制周末仅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可以看出在移动终端信息服务方面,官方机构所打造的法制类门户网站仍有进步空间。因此需要重视移动端的法律信息服务建设,并与社交媒体相结合,利用公众的关系网络扩大法律知识传播的范围。

猜你喜欢
普法法制公众
公众号3月热榜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普法
普法
普法
法制报道“负效应”的规避与防范
关于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
医养结合亟须法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