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环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其中也包括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这对于当代中国伦理学来说,既是历史使命,又是现实挑战。关于这一使命与挑战,近年来伦理学界已经作了一些探讨,例如,“开创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的新局面内含着再造中华伦理文明的辉煌”[1](318),“伦理学特别要提高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伦理秩序的自觉”[2](前言1),等等。这些探讨以及其他相关的学术成果,当然是有价值的;但是在新时代新征程的新起点,为更好地承担起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这一新的文化使命,面对复杂的实践和理论问题,相比于以往,伦理学界就有必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道德生活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伦理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以坚持和巩固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文化主体性,并在这些方面进一步提高思想和理论自觉与推进其系统和学理论证。
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号召我们: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基于伦理学的视角,我所理解的这一重要讲话要求: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特别是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过程中,相比于以往,我们要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这么理解的依据在于,在这一讲话中,继殷墟谈话之后,习近平提出了一个新的范畴——“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我们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文明”和“文化”范畴及其思想和理论在当代中国整个社会生活中,包括在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构建中,有一个日趋重要和不断丰富的发展进程。对此,《文明》杂志关于“文明国家话语体系的建构演进图谱”值得参考:从党的十二大报告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文明”在党的最高文献中有232 处,从党的十二大报告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开始,到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世界历史范畴——人类文明、世界文明多样性、文明交流互鉴,再到中国历史范畴——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中华文明,还有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五大文明领域协调发展和文明的三大超越。由此可见,“文明是当代中国的核心话语和实践范畴”[3](36),或者至少可以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这点在实践和理论上均可以得到确证。而在党的十九大之后,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提出了“人类文明新形态”的范畴,更是进一步打开了党的“文明”和“文化”理论不断丰富发展的创新空间。这样,即使仅从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角度来看,“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提出,也可以说“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范畴的确立,代表着中国共产党构建“文明”和“文化”话语体系的最新发展。
就对这一新范畴的理解而言,从新时代理论创新之坚守马克思主义魂脉、坚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脉、学习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辩证综合立场来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式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这些概念虽然视角不同、领域有别,但都指向一个实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蕴含着让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现代的要求。其中,如果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和新时代直接的奋斗目标,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则规定了实现这一目标的两种本质属性:中华民族性和社会主义时代性。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种“多元现代性”,在坚持其社会主义时代性的同时,突出了这一“现代性”的中国特性即中华民族性;至于人类文明新形态和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式现代化的文明呈现,前者是其作为现代人类文明重大进步的呈现,强调的是其普遍(共同)的时代性意义,后者则是其作为中华文明之现代性和社会主义的呈现,强调的是其特殊(差异)的民族性意义,它们的历史性成果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从而,把“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落实到“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实践和理论中,就是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挖掘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伦理文明宝库,激发和激活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赋予其新时代内涵的同时,将中华民族的伟大伦理道德成果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的价值体系之中,把马克思主义道德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伦理精华有效地贯通起来,并自觉地在“人类道德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成果,即在坚持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社会主义时代性和吸取现代性积极成果的同时,相比于以往,更重视其中华民族性。
有了这样的中华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中华伦理、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之观念,再来理解习近平关于“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必然走自己的路”“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创新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守正不守旧、尊古不复古的进取精神”“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各民族文化融为一体、即使遭遇重大挫折也牢固凝聚”“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和平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始终是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4]等的论述,显然可以说,这里关于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与和平性的界定,主要是从中华文明,包括中华伦理文明在内的民族性视角立论的,是从相对于西方文明、印度文明、阿拉伯文明等的中华文明特殊性立论的,是从相对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中国和中华民族的特殊性立论的。而且,这种中华文明和国家、民族的特殊性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基础上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统一。因为,如果仅仅把人类文明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形态的时代性和阶段性演进,以这样的文明观立论,在学理逻辑上是无法得出中华文明的这五大突出特性的。当然,这种对中华文明五大特性的阐述,是以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实践背景、以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为理论背景的。这就是说,这一文明观对中华文化立场的坚持,是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在一起的,是马克思主义文明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明观相结合的成果和创新,其现实意义就是强调:相比于以往,当前我们有必要更重视社会主义文明——包括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
上述习近平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论述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特别是其关于中华文明五种突出特性的重要思想,打开了涉及“文明”与“文化”问题之广阔的理论创新和文化发展的空间,对于我们从源远流长的历史延续性上认识中国伦理道德的特性和意义,并由此深刻理解古代的、现代的、未来的中国伦理道德,具有深刻的指导性;对于我们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过程中勇于接受新道德,具有深刻的指导性;对于我们在世界文明的交流互鉴中对其他文明和伦理道德敞开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具有深刻的指导性。我们应该认真学习和领会。应该指出的是,在这方面,有些伦理学者已经做了很好的工作。例如,王泽应等已经认识到:“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是人类道德生活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民族和国别的道德生活史比较,它具有多元一体与和而不同的发展格局,家国同构与忠孝一体的价值追求,修身立德与成人成圣的人生目标,天下为公与仁民爱物的伦理情怀、广大精微与中庸之道的实践智慧,自强不息与厚德载物的精神品格等基本特征。”[1](42-43)从而,中华伦理文明延续着中国国家和民族的道德血脉,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伦理标识,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在新时代新征程的新起点,伦理学工作者应该在原有思想和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履行好历史赋予我们的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之重大使命。
以上简略地阐释了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进程中,相比于以往,我们要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之观点。为充分说明其依据所在,本文还有必要从“文明理论”之角度尝试作一系统性和学理化的论证。从“文明理论”的角度展开论证,是由于“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命题的核心范畴均为“文明”,因此这一“文明理论”论证的必要性就比较简单明了。但由于“文明”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现象,是多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对“文明”的思想和理论解释更是五花八门,要对其进行系统性和学理化论证就困难得多。鉴于此,为直接和扼要地论证笔者的核心观点,以下主要依托现代“比较文明学”的成果和相应的“文明哲学”(文化哲学,广义的文化哲学即文明哲学)理论展开。所谓比较文明学,不同于主要研究“文明起源”的考古学,也不同于主要研究“文明发展”的历史学等学科,它主要研究“文明类型”问题:“比较文明学是当代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是将世界各民族文明,各种文明体系与不同历史阶段的文明形态作为研究对象。”[5](20)哲学家张岱年早就指出过,关于文化即文明的理论,包括系统(结构)论、变迁(动力)论与类型(同异)论:“有创造力之诸民族,各自创造其独立文化,于是文化有不同之类型。”[6](第1 卷,340)“中国文化、西方文化、印度文化、阿拉伯文化,是世界上几个重要的文化类型,每一个文化类型各有其独特的文化传统。”[6](第6 卷,159)有了这样的“比较文明学”之学科依托和文化即文明哲学之理论奠基,我们对“中华民族伦理文明特性”等问题的探讨,也就有可能从理念与论断走向学科与学理。
为了说明这一点,这里就有必要对“文明理论”问题做些探讨。就“文明”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言,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表明,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也在文明类型论的意义上使用过“文明”范畴,例如哲学是“文明的活的灵魂”等,后期也探讨过文明的民族、国家与地域形态问题,划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印度文明、中国文明等,在唯物史观的视野中,他们主要强调“文明的果实——已经获得的生产力”[7](152),即主要依据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理论来界定文明,如资本主义文明、社会主义文明等。应该说,这是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文明思想的。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主要也是在这一意义上探讨马克思主义文明观的。但必须指出的是,随着党的文明和文化创新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当前学术界关于“文明”问题的探讨,已经逐步超出了狭义之文明的社会经济形态论范围,开始扩展到文明的类型论。因此,为了更深入和更全面地探讨“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问题,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文明观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就有必要吸取重点阐释文明民族性的“文明类型”理论之积极成果。事实上,当前学术界已经注意到了“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推进马克思主义文明理论创新”[8](283)的问题。“在文明类型的区分与界定上,我们只有抓住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生产关系这个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坐标与尺度,才能真正地区分与判别不同的文明类型。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文明类型的区分与界定上,我们也不能……否定其他坐标与尺度的相对合理性。”[9](108-109)有了这样的理解,我们就可以探讨我国学术界对“文明理论”的新阐发了。
例如,不同于一般的对文明是人类实践的成果、作为人之本质的展现与成因,包括物质、制度和精神三个层面,甚至就是一种特定生活方式的界定,赵轶峰指出:“20 世纪中叶以来,人们普遍使用文明这个概念的时候,实际上有18 世纪以来逐渐形成的双重含义,一重是表示与野蛮相对的进步、发达、开化的属性,另一重是指在历史上曾经有持续性表现并实现了自具特色的物质和精神创造同时构成大范围群体认同的人类社会共同体。”[10](前言3)即,文明指具有独特精神特质或特定文化精神传统的大社会共同体,并强调“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才可能讨论不同文明之间的交往、互动、冲突、融合之类的问题”[10](前言4)。与此类似,阮炜也强调:“‘文明’既指一特定的人类集群,也指该人类集群所特有的生活方式。”[11](释义1)这就是说,文明作为占有一定空间的历史文化共同体,不仅指一种有特定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人类群体,而且是最大的具有区别意义的人类共同体,在它之上,没有能够将它包括在内的更大的实体。由此可见,文明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大概念,不仅每一学科对其均有不同的定义,而且各学科中各学派的定义也不相同;人们按照实践需要对其重点的强调则更有差别,甚至在同一个人的论述中,其使用的“文明”概念往往也有多重指向。参照这种“文明类型”理论,可以说,本文对中华文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中华伦理文明、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中的“文明”概念之理解,是在“抓住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生产关系这个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坐标与尺度”的基础上,主要从“文明指具有独特精神特质或特定文化精神传统的大社会共同体”的方面进行的,是一种基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而理解的“效果历史事件”。
这样,基于比较文明学和文明(文化)哲学的“文明类型”理论,从文明的概念史考察,如果说,在18 世纪后期到20 世纪初期,单数文明观占据主导地位,那么,两次世界大战后,复数文明观的影响越来越大,例如汤因比论文明作为历史研究的基本单位,亨廷顿论文明是对人最高的文化归类、是人们文化认同的最广范围,等等。这些理论虽然还没有完全摆脱西方文明中心论,甚至被西方世界用来进行“文明冲突”论证,但并不妨碍我们在把文明理解为“具有特定文化精神传统的大社会共同体”和处理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与世界文明交流互鉴等问题时,利用其思想资源。当然,我们在引进“文明类型”理论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明观时,必须坚持其基本原理,抓住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生产关系这个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坐标与尺度。“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7](33)这一论断,仍然是我们现在考察“文明”问题的基础性理论框架,必须坚持并结合当代人类文明实践和世界各文化传统加以丰富与发展。“文化阶段说与文化模式说,文化一元论与文化多元论……分别强调了作为社会现象的文化的两大不同基本属性——时代性与民族性,因而各自具有一定的真理性”[12](169),故而,我们在强调文明和伦理文明之民族性的同时,也要避免把它绝对化,忽略其时代性的另一方面。具体在理解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时,当前我们固然要更重视其中华民族性,但这种对中华民族性的强调,应建立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绝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时代性,抽象地坚持中华民族性。如果这样,我们将同只看到文明和文化的时代性而忽略其民族性的观念一样,也陷入片面理解的困境。
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进程中,相比于以往,我们要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从学科学理上看,就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文明观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吸取现代比较文明学和文明(文化)哲学“文明类型”论的有益成果,努力实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与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的统一,“尽可能地把广义文化与狭义文化、即大文化和小文化结合起来,综合成为一种更丰富、更全面、更合理的文化观”[2](前言7),即一种更加全面、更加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和文化理论,以利于我们深入把握中华文明和中华伦理文明的突出特性,并更好地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和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而在对这一观点做了一种系统性和学理化的论证尝试之后,我们就更能理解:“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4]这里对“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论断之重要意义的强调,作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特别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创新成果,对于我们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包括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奋斗中,提出了必须坚持和巩固中华文明、中华伦理文明的文化主体性之根本性要求。
关于文化主体性,这里主要涉及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建设的主体性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张岱年对此曾经作过体系化和学理化的阐述。例如,《文化建设与民族主体性》一文指出,“任何民族的文化,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其民族的主体性。文化是为民族的存在与发展服务的,文化必须具有保证民族独立、促进民族发展的积极作用……在受奴役的民族中,个人主体性是不可能存在的”[6](第6 卷,260-261)。他联系民族主体性和个人主体性之关系探讨文化的民族主体性问题,特别强调“如果文化不能保证民族的主体性,这种文化是毫无价值的”[6](第7 卷,64),主要是针对20 世纪80 年代“文化热”中出现的只注重“个人主体性”而遗忘“民族主体性”之偏向展开批判,虽然当时理解的人不多,但现在看起来确实高瞻远瞩。从文明和文化哲学的学科学理视角来看,张岱年之所以能够提出上述关于坚持文化的民族主体性之深刻命题,除了其强烈的现实文化和政治关切之外,主要是因为其对世界文化史,特别是中国文化史之发展规律有深入研究。在他看来,中国文化具有创造性、延续性、兼容性三大特点:中国古代文化是独立发展的,表现出中华民族的创造力;中国文化从上古时代以来延续不绝,虽然时有盛衰但始终没有中断;中华民族能够汲取外来文化优秀成果,能使外来学术与固有传统融合起来。从而,坚持文化的主体性,即坚持文化的中华民族主体性,体现了中华文明、中华伦理文明五千余年延续发展,为人类文明作出了特殊贡献的根本规律性。
进一步说,基于中华文明和中华伦理文明漫长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根本规律,面对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要求和挑战,我们必须十分自觉地坚持和巩固文化的主体性。民族主体性和文化主体性“两位一体”,民族主体性就是文化主体性,文化主体性就是民族主体性。离开了文化的主体性,就谈不上民族的主体性。“何谓主体性?主体性包含独立性、自觉性、主动性。独立性即是肯定自己的独立存在;自觉性即是具有自我意识,自己能认识自己;主动性即是具有改造环境的能动力量而不屈服于环境。”[6](第6 卷,206)基于民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社会形式,各民族为坚持自己的主体性,必须坚持文化的主体性,必须具有在文化方面的独立性、自觉性、主动性意识,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自强意识,这三者相辅相成地保障着文化主体性乃至整个民族主体性的实现。落实在伦理道德建设方面,其原则也是如此。在这方面,毋庸讳言,我们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既有试图与一切传统观念彻底割裂、创造纯而又纯之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教训,即在没能充分认识自己是谁的情况下独断地试图肯定自己的独立存在,又有丧失警惕和辨别力,盲目接受西方所谓“蓝色文明”进而产生消极影响的教训,不仅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更谈不上能动地改造这个世界。当然也有立足民族复兴的目标,以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的辩证综合立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成功经验。当前我们坚持和不断巩固文化的主体性,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进程中,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秩序的伦理学使命之根本规律性要求。
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进程中,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作为坚持和巩固文化与伦理道德主体性的高度自觉,要求我们必须在“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与“全面深入了解中华伦理文明的历史”上下功夫。我们特别要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道德实际、同中华优秀伦理道德相结合,并积极汲取人类伦理文明积极成果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和文明中都可以随机产生的,而只能在五千多年中华伦理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起来。对于这个基础及其突出特性,对于其作为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根基性,我们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和深入的理解。因为,虽然民族性和时代性构成了文明和文化的社会属性和本质属性,但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会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有所侧重。如果说,在实现社会制度变革的革命时期,人们必然更注重文明和文化的时代性(同时也不能忽略其民族性),那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时期,特别是在直接实现民族复兴的时期,人们则应该更自觉地立足文明和文化的民族性(当然也必须坚持其时代性)。这既是历史发展的辩证法,也是文明和文化发展的辩证法,当然也是伦理和道德建设的辩证法。如果说在过去,人们往往难以理解这一点,那么在新时代历史自信和文化自信已经成为时代精神的条件下,人们就可能广泛地接受它了。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巩固文化主体性与伦理道德主体性的一种体现,我们提出在努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伦理文明的进程中,要“更重视社会主义道德的中华民族性”,其用意实际上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