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下ChatGPT 的法律地位研究

2023-03-24 17:20
消费电子 2023年11期
关键词:民事人格人工智能

刘 娟

一、ChatGPT的发展及其类型

ChatGPT时代的到来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道德伦理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最终还是要立足于对“法律主体”这一核心问题的探索。ChatGPT在法律体系中应当基于一种什么地位,它们做出的决定、采取的行动能否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没有规定。只有明确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因其使用、发展带来的权属争议、法律责任、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等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学界主要是以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为标准,将人工智能划分为三种类型。类型一:弱人工智能。这阶段的人工智能尚未具备情感和自主意识,无法进行自主思考,更无法通过自主思考作出判断和决策,只是按照输入的程序或者指令做出反馈,主要依靠人类的控制做出一定的反馈。类型二:强人工智能,这种类型的人工智能,不能被定义为“物”,因为其拥有了人类的思考能力,能够独立地思考、解决问题,有独立生存的能力,不再受人类支配。类型三:超人工智能。拥有绝对的自主性,完全不在人类的控制之下,具备比人类的思考效率、质量、反应高无数倍的超级大脑。[1]ChatGPT就属于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是否应该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以及具有何种程度的主体资格是需要讨论的。

二、ChatGPT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社会伦理问题

ChatGPT的优势无可否认,但是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将面临诸多挑战。不属于“人类”,无法拥有人类的思考能力,也无法拥有人类的道德观念,它的成长需要大量的数据“喂养”,在重复的数据训练中提高其学习能力和分辨能力。其存在的社会伦理风险主要是因为数据偏见导致的算法歧视及虚假信息泛滥。主要表现在:第一是性别与种族歧视。ChatGPT用于训练的数据,存在缺乏主体多样性的问题,当用于训练的数据出现偏差,偏向某一特定的人口群体时,就无法代表整体,就会发生歧视,比如语言模型根据特定地区的数据库进行训练,它就无法理解该地区与其他地区语言含义的细微差别,生成的内容也会出现偏差。无法准确代表不同人群的经验和观点,就会导致系统性的偏见,进而导致性别歧视[2]。第二是虚假信息。ChatGPT对提问者的回答主要是基于语料库和数据训练,属于知识重组,而不是创造新的知识,有很大的局限,传播错误知识的可能性就大。

(二)公序良俗问题

ChatGPT运用过程中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是意识形态问题和违反公平的问题,危害国家公序。科技无国界,但是ChatGPT的输出内容体现的意识形态具有显著的边界。算法权力通过对语料库的学习,将数据信息转换成一种“准公权力”,达到对社会的控制。ChatGPT的广泛使用,用户对其的依赖越来越高,会导致政府专家决策、技术开发人员决策取代公众参与决策,一旦公众的话语权被削弱,或者说被转移到平台或者政府部门,那么就会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ChatGPT使用范围扩大,首先就会激化企业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矛盾。

违反社会公平。ChatGPT目前就属于弱人工智能,辨别能力还是欠缺,尽管用户输入的是准确的信息,但是综合ChatGPT目前的表现来看,还是会输出歧视性的言论。这就意味着,弱势群体没有输入信息数据,ChatGPT在进行数据训练时,使用的数据库将这一群体的信息数据排除在外,数据训练就打破了平等的数据学习。在运用ChatGPT进行作品创作、确定问题、制定解决方案来说,这些输出的结果多多少少都体现出了数据训练的结果,即具备一些“训练”偏好。ChatGPT输出的错误、虚假信息,不会对数据弱势群体产生影响,但这也会进一步加剧“数字鸿沟”,信息弱势群体远离主流信息,缺乏数字参与机会,被排斥在政府决策之外。

三、ChatGPT法律地位主要学说观点及其评析

(一)法律客体说

持客体说的主要观点是ChatGPT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依据划分理由不同主要有工具说、软件代理说、道德能力缺乏说。工具说认为其本质是工具,出现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软件代理说认为ChatGPT是软件代理,只是充当媒介的角色,作为工具使用的一种形式。道德能力缺乏说则运用反证的逻辑证明只有具备道德能力的“人”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从而认为ChatGPT是客体。法律客体的核心在于“物”,ChatGPT是程序,不具有生命,本质上就是“物”。持客体说学者的主要论据的本质在于人工智能对于人类所特有的情感、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等体现其“人本”主义的特征几乎无法获得,故其不应具有法律上独立的法律人格。

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自然语言处理工具。首先,其不具备理性。理性是人类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而ChatGPT是人类创造的,不具备人类所拥有的理性。ChatGPT令人惊叹的学习能力,给人一种能够脱离掌控、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的错觉,通过对运行逻辑的深入分析,ChatGPT的意志与人类的理性有本质区别。其具备的学习能力是形成理性的关键要素,但是并不是形成理性的必备要素。ChatGPT是建立在人类设定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而输出信息,深度学习更是无法达成。ChatGPT不具备太强的认知水平,凭借人类提供的算法程序和数据库来获得对某一事物的认知,而人类本身就具备理性,能够自主地掌握知识,生成认知,ChatGPT仅仅依靠简单的算法和程序难以习得人类独有的理性。其次,ChatGPT不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无法对其本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其输出结果本质上是由人类掌控,输出的是人类的意志,且无法以法律主体地位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法律上的往来。另一方面,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一是因为没有自主意识控制其输出结果,二是无独立财产来承担侵权损害后果。最后,ChatGPT因无法承担权利义务而无法成为法律主体,只是人工智能产品之一,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并不是出现问题就通过立法解决一个问题,这是不切合实际的。确立人工智能的客体地位能够对人工智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越高,如果我们不设法将其规制,失控后的结果难以想象。

(二)法律主体说

对人工智能是否授予其民事法律主体地位的讨论也日益激烈,观点一致但是论证方法却不尽相同。总体来看,持主体说的学者认为“独立性”“自主性”是人工智能的首要特征[3]。主要有四种学说。学说一:代理人说。该学说认为ChatGPT能够以代理人的身份在代理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活动。赋予人工智能法律地位,规定其对财产拥有的自主权,可以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从实质上来看,被赋予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学说二:电子人格说。电子人格说主要是通过赋予人工智能某种特有的身份,使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自主权,进而独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说三:有限人格说。由于人工智能一方面有一定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另一方面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因此应当赋予其有限的法律人格。[4]但是这种法律人格是有限的,主要包括行为能力、权利义务、责任能力受限。学说四:人格拟制说。ChatGPT无法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那样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要解决ChatGPT与人类之间的纠纷,就要赋予前者法律地位,以便法律结果可以直接归结于ChatGPT。但是ChatGPT承担法律后果,没有财产作为承担后果的基础,承担的责任是不充分的,最后还是要将法律后果归结于人来承担,所以不能简单赋予ChatGPT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应该将ChatGPT定位为独立的拟制法律人格。“法律拟制”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法律背后的制度目的而作出的一种不容辩驳的决断性的虚构”。

四、ChatGPT的法律地位认定困境

(一)ChatGPT民事主体地位认定的复杂性

ChatGPT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试图探寻现存民事主体与ChatGPT之间的主体联系,为ChatGPT作为法律主体提供法律依据或者法理支持。然而自然人、法人等主体都难以与ChatGPT形成紧密的类比关系。单纯从自然人这个主题来看,自然人的概念是不能涵摄ChatGPT的。从中国的民法实践来说,人类的胚胎、胎儿在娩出是活体时才有法律主体地位,ChatGPT具有完全不同于“人”的特质,且人类社会所遵循的一些伦理、道德、习俗也难以对ChatGPT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解释。从法人这个主体的角度来看,ChatGPT与法人存在的基础都存在一种共性,那就是法人背后实质上是自然人。对ChatGPT法律地位的探索,主要是通过学说的解释或者创新来规避ChatGPT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主体地位判断标准不统一

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的论证,我国有多种理论学说。判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理论一,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四要件。分别是名义独立、意思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民事主体应当以自己所支配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传统的四要件概括了民事法律主体的特征,ChatGPT现在无法具备这些特征,无法拥有独立的财产,而财产是承担责任的基础。ChatGPT无法拥有独立的意志,运行逻辑本质上还是人在控制,其能够促进生产、生活,但依旧不会成为具有财产和独立意识的民事主体。理论二,抽象人格论。抽象人格论成为西方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认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就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抽象性、平等性和独立性同时也具有终身性、不可变性、不可转让性。理论三,民事权利能力论。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该具备权利能力。不同的法律主体具备什么样的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于民事主体来讲,主体的民事地位是通过《宪法》和《民法典》来确认的。理论四,民事主体功能论。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主体的确立,主要是立法者对法律主体的选择。判定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5],认为个人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也是法律确认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而其存在的民事主体,也是因为承担着特定的功能。

ChatGPT处于何种法律地位尚未有明确的定论,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判断标准不统一,审判的结果也有区别。著名的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案”中,明确著作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工智能不在著作权主体范围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乾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这就是说人工智能具有民事主体地位。ChatGPT作为弱人工智能,赋予民事主体地位条件还不够成熟。究其本质,ChatGPT还是属于技术工具,是作为人的意识和行为延伸的物质性工具,ChatGPT并没有独立思考的意识和能力,人类是ChatGPT的主宰。

结语

随着技术的发展,ChatGPT即使能够通过算法和神经网络进行具有类人类的自主学习或者思考,仍旧无法具有自主意识,无法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ChatGPT 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无法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盲目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既不利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不利于相关纠纷的解决。ChatGPT带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暂时都能被现行法规所涵摄,没有必要赋予ChatGPT民事主体地位。现阶段若是赋予ChatGPT民事主体地位,那么以“人类中心主义”建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体系,可能会坍塌。ChatGPT法律地位的争论,表面上是主体、客体之争,实际上还是人的本体论之争。无论科技如何发展变革,“人”仍旧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要素,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再高也不可能等同于人,其也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ChatGPT只能被定义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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