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税函〔20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推进“放管服”改革,现就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于每年11月底前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省民政厅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对照公告2020年第27号相关规定,于每年年底前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02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由省民政厅于2021年3月底前提出初步意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于2021年4月底前联合确认并发布公告。
二、在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参照第一条执行,并将公告抄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三、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大政策业务宣传力度,加强工作会商和协调配合,确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落实到位。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本级及以下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查询。
四、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并将公告抄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民政厅。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法〔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