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松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上海 200230)
2013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了题为《顺应时代前进潮流 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的演讲,提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272页。这是习近平主席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首次阐释。此后习近平在坦桑尼亚尼雷尔国际会议中心、印度尼西亚国会、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等重要国际场合就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多次发表演讲,使得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不断丰富。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8日,第1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习近平主席多次在重大外交场合阐述中国关于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和新方案,其核心思想就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不断完善全球治理体系。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产生伊始,学界就关注到其指向的国际关系中的治理体制问题。相关成果探讨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与构建原则、(3)王寅:《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与构建原则》,《国际问题研究》2017年第5期,第22—32页。全球治理背景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意义、(4)廖凡:《全球治理背景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阐释与构建》,《中国法学》2018年第5期,第41—60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化路径,(5)任晓、金天栋:《刍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方式:一种制度化的视角》,《国际观察》2021年第3期,第20— 60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制度基础及其与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联系,(6)王明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制度基础》,《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5期,第75—84页;王明国:《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秩序转型:基于国际制度视角的分析》,《国际论坛》2022年第3期,第36—54页;张鷟:《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社会主义研究》2021年第6期,第140—147页。指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重构全球治理体系的表现。(7)刘同舫:《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全球治理体系的历史性重构》,《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第5—13页。既有研究聚焦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指导意义,对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如何作用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关注较少。本文将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辨析全球治理体系的构成要素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新型全球治理体系,探析迈向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路径。
全球治理是各国采取“国际集体行动”的领域,指的是在国际制度、跨国机构中跨越国界的权力行使,以及超越民族国家的合意规范和规则。(8)Michael Zürn,A Theory of Global Governance:Authority,Legitimacy,and Contest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p.3-4.它表明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类全球性挑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可以仅靠自身力量解决这些问题。
全球治理体系不仅仅是在不同问题领域产生规制的国际制度的总和,还涉及嵌入到规范性秩序的国际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它从体系内外的行为体那里选择输入,并将责任分配给不同政治层面的国际制度,然后将其转化为治理。(9)David 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An Inquiry into the State of Political Science,New York:Knopf,1953,pp.90-124.全球治理体系造就了跨国和国际法规以及其他议程设置、监测、裁决和执行等治理活动。
全球治理体系由三个不同但相互关联的层级组成。第一层级是跨越议题的规范性原则;第二层级是各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10)各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包含指导其制度和规则设计的原则。这类原则适用于特定议题领域,从属于跨越议题的规范性原则。例如,国际气候制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适用于气候变化议题领域,从属于全球发展的规范性原则。第三层级是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之上的决策机制。
第一层级的规范性原则以全球共同利益(global common good)为核心理念。(11)全球共同利益(global common good)不同于物质利益,属于价值层面的公益范畴。全球治理的理由预设了超越单个国家利益或国家集团利益的共同利益取向。全球治理活动削弱了国家和社会行为体的自主权,其存在的理由是提供全球公共产品。全球共同利益指的是超越帕累托最优概念的结果,即不可能在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的情况下再改善某些人的情况。它属于民族国家之上的共同体,其参考单位是集体,而不是个体成员。(12)Thomas Risse,ed.,European Public Spheres:Politics is Back,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p.1-28.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只要国际协议被定性为实现全球安全或保护全球环境等目标的载体,就会提到全球共同利益的概念。(13)Michael Zürn,A Theory of Global Governance:Authority,Legitimacy,and Contest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27.国际制度的治理活动以全球共同利益为依据,相关国家和社会行为体就会期望有最低程度的自愿遵约。(14)Thomas Franck,The Power of Legitimacy among Na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从国际会议上的发言和文件来看,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全球共同利益的话语占据了主导地位。联合国大会发言频繁提及全球和平、全球健康和全球发展等全球共同利益。(15)Martin Binder and Monika Heupel,“The Legitimacy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Evidence from Recent General Assembly Debat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59,no.2 (2015),pp.238-250.每一项国际条约,在序言部分都有一大块内容述及其为之服务的共同目标。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为例。该条约是关于不受国家控制的“人类共同空间”的一系列条约之一。该条约一开篇就指出,受益群体不是国家,而是人民和整个人类。(16)Michael Zürn,A Theory of Global Governance:Authority,Legitimacy,and Contesta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28.除外太空条约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极洲条约也属于这类条约,它们都载有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全球治理体系的第二层级包括一系列特定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它们在不同议题领域行使公共权力,并参照全球共同利益的规范性原则论证其合法性。这些国际制度可能是国际的,如联合国安理会、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可能是跨国的,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国际制度通常在特定议题领域开展治理活动。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理国际贸易,世界卫生组织则负责全球卫生治理。对于不同议题领域(如贸易和卫生议题领域之间)的治理活动,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尚未发展出成熟的统筹协调机制。现代民族国家已经建立了一些元权威的场所来开展统筹协调——如政府首脑、议会、最高法院,而在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的第三层级,仅有二十国集团这一非正式对话机制。这一机制存在非成员国意见无法得到代表的问题,不仅如此,其合法性还因不符合多边主义原则而受到质疑。(17)刘宏松:《二十国集团、中国倡议与全球治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85—101页。
在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下,由于不同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只是松散地结合在一起,国际制度在治理活动中会产生追求其所在议题领域问题解决效果的技术导向,国际制度治理活动的合法化也仅限于特定议题领域,因此国际制度在开展治理活动和自我合法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入了技术官僚的偏见。大多数国际制度在此过程中使用了技术官僚式的理由陈述,并以技术理由制定政策。然而,许多国际制度行使的权力超越了其所在议题领域,会在其他方面对全球受众产生影响,这使技术导向的决策无法真正实现全球共同利益。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紧缩计划是出于增强借款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技术理由,但借款国民众收入和福利可能因紧缩计划而大幅减少。一些国际制度在面对受众批评时,以深化技术导向的全球治理来回应,以求重新获得合法性。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面临受众对其新自由主义治理模式的批评时,做出的回应是增加透明度。(18)Ngaire Woods and Amrita Narlikar,“Governance and the Limits of Accountability:The WTO,the IMF,and the World Bank,”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vol.53,no.170 (2010),pp.569-583.世界银行对采掘业审查程序的改革,也是对受众批评的回应。然而,这样的回应并未带来治理模式的转变。
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的另一个核心特征是制度规则和决策的非中性。国际制度的核心决策者是大国的行政代表。一项国际制度行使的权力越大,大国就越关心自身对制度规则和决策的影响力。因此,最具权威性的国际制度,如联合国安理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含有确保大国利益得到特别考虑的正式机制。这使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制度化。(19)Andrew Hurrell,On Global Order:Power,Values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94-215;Lora Anne Viola,Duncan Snidal,and Michael Zürn,“Sovereign (In)Equality in the Evol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in Stephan Leibfried,et al.,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Transformations of the Stat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p.221-236.世界银行贷款显著地受到美国利益的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也因借款国同美国关系的不同而有多寡之别。(20)何帆、冯维江、徐进:《全球治理机制面临的挑战及中国的对策》,《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第19— 39页。
由于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大多数国际制度存在非中性问题,在制度规则和决策中处于劣势的国家会寻求国际制度改革。在国际制度中占据权力优势的大国可能为了应对合法性危机而接受求变国的部分改革诉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和投票权改革就属于这类情况。尽管如此,主导国在国际制度中占据优势的局面并未改变。
总而言之,全球治理体系包含规范性原则、国际制度、非正式对话机制三个层级。就第一层级而言,一些全球共同利益已成为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中跨越议题的规范性原则,但尚未提升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高度。就第二层级而言,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制度一方面存在规则和决策偏向主导国的非中性问题,另一方面存在因技术导向的决策而出现偏离全球共同利益的治理结果。就第三层级而言,当前全球治理体系仅有二十国集团这一统筹协调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治理活动的非正式对话机制,这一机制即存在代表性问题,也不符合多边主义原则。
习近平在不同场合阐释了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思想,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总目标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就是要建立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新型全球治理体系应包含作为规范性原则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融合共生理性的国际制度、基于多边主义的非正式对话机制三个层级。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内含共同性的价值理念。(21)李包庚等:《人类命运共同体:破解全球治理危机的中国方案》,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9年,第5—6页。习近平主席强调“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时代潮流,(22)习近平:《论坚持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页。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亲、诚、惠、容”的周边外交理念,(23)习近平:《论坚持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64页。弘扬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24)习近平:《论坚持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69页。秉持多彩、平等与包容的文明观,积极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25)习近平:《论坚持推动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76—78页。这些价值都是全球性共生时代背景下的共生性价值,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新型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原则。
全人类共同价值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所宣扬的“普世价值”。共同价值将和平与发展置于首位,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塑造共同价值的前提,是承认世界多样性和价值多元化,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凝聚共识;共同价值“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相比之下,西方自冷战结束以后大力宣扬“普世价值”,其实质是推行“民主国家体系”和“自由体制”。换言之,“共同价值”思想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合作共赢为目标,追求人类社会和谐与稳定;“普世价值”论则以西方社会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观为标准,其希图的效果是人类整齐划一地西方化。(26)参见林伯海、杨伟宾:《习近平“共同价值”思想与西方“普世价值”论辨析》,《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6年第8期,第37—41页。
在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中,和平、发展等全球共同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规范性原则。全人类共同价值符合全球共同利益,但又超越了全球共同利益。与既有规范性原则不同的是,全人类共同价值包含公平、正义等更多的公益原则,并且其内含的和平与发展融合了公平与正义,强调持久和平、共同安全、可持续安全、合作共赢和包容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新型全球治理体系需要引入这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规范性原则。
个体理性以无视整体性发展的个体利益为决策依据。共生理性要求各国超越个体理性,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从而避免个体理性压倒共生理性必然带来的混乱和失序状态。国际社会亟须通过基于共生理性的制度建设、改革和创新来应对共同挑战。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倡导融合共生理性的国际制度建设,主张“共商共建共享”的平等主义治理观和多元主义价值观,坚守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融合共生理性的国际制度建设,将从构成性层面内化共生理性,从程序性层面贯彻多边主义原则,从管制性层面约束个体理性。(27)参见任晓、金天栋:《刍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方式:一种制度化的视角》,《国际观察》2021年第3期,第33—46页。
联合国是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的核心机构,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其宗旨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高度吻合。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是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传承与发展。由于有关制度的设计者将个体理性而不是共生理性置于首位,将个体意志凌驾于人类共同利益之上,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制度时常产生偏离全球共同利益的治理结果。这导致现有全球治理体系无法有效应对安全、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全球性问题,加剧了全球治理赤字。
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28)习近平:《论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21年,第260页。“世界上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然而,这一体系尚未实现共生理性的内化。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各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建设中融合共生理性是必由之路。联合国本身也面临大国自行其是、因法律依据不足而无法采取规制行动等问题,迫切需要在决策机制、法律体制、集体安全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发展成为融合共生理性、承载“人类命运共同体法”的实体机构。(29)戴轶:《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联合国改革为视角》,《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第107—114页。
在现行全球治理体系中,二十国集团具有统筹协调不同议题领域国际制度的作用。这一非正式机制通过对话和协商形成政治共识从而设置全球治理议程,再由各议题领域的国际制度将政策共识付诸实施。二十国集团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不同政治共同体之间的协商民主原则,并且较小的成员范围和政治共识的非约束性使协商民主易于操作,也使其能够迅速达成决策,从而快速推进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二十国集团可以承担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中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之上的非正式对话机制的职能。
然而,二十国集团并不符合多边主义原则。真正的多边主义要求所有受决策机制影响的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协商过程。尽管二十国集团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成员资格以及来自不同地域的成员构成,其代表性明显高于七国集团这一发达国家俱乐部,但其决策机制仍属“精英多边主义”,尚未实现真正的多边主义。
二十国集团要成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中的非正式对话机制,需要落实多边主义原则。由于扩大成员范围会影响二十国集团的决策效率,二十国集团可以建立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对话机制,以及非盟等地区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参与峰会讨论的固定机制,使非成员国利益以间接方式得到代表。由此,二十国集团的多边主义属性可以在不损害决策效率和机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得到加强,以二十国集团为载体的非正式对话机制通过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完善,将以符合多边主义原则的方式做好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作。基于多边主义展开的统筹协调,也有助于弥补国际制度的技术导向和非中性缺陷。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通过理念倡导、制度改革和实践引领等路径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离不开理念的引领。围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总目标,中国提出了一系列新主张,以创新理念为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注入动力。中国的全球治理观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核心,强调世界各国共同制定国际规则、在全球治理进程中通力合作、共同享有全球治理成果。
基于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上提出了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开放发展等中国方案;在西方国家保护主义势力上升的背景下,习近平主席又在2017年1月出席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时,提出了打造富有活力的增长模式、开放共赢的合作模式、公正合理的治理模式、平等互惠的发展模式的中国方案;(30)陈岳、蒲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3页。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之际,习近平主席在2021年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和2022年世界经济论坛视频会议演讲中,发出了“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价值倡议。(31)刘宏松:《后疫情时代的全球治理与中国角色》,《当代中国与世界》2022年第3期,第94—100页。
在世界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共振的背景下,习近平主席先后在2021年第76届联合国大会和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提出了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推动国际社会聚焦于以人民为中心、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行动导向的发展理念。全球安全倡议在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为消弭国际冲突根源、实现世界长治久安提供了新方向。(32)王毅:《落实全球安全倡议,守护世界和平安宁》,《人民日报》2022年4月24日,第6版。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占据了人类道义的制高点,符合人类对道义的追求。(33)李慧明:《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秩序转型》,《世界经济与政治》2021年第8期,第4—33页。在中国的积极倡导下,这一理念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正面回应。(34)黄永鹏、庞云丽:《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的外部反应分析》,《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第10—21页。自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演讲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安理会关于阿富汗局势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在所有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和“粮食权”两份决议以及第72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通过的“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进一步切实措施”和“不首先在外空放置武器”两份决议等联合国文件。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也被写入第7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与全球经济治理”决议。(35)戴轶:《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以联合国改革为视角》,《法学评论》2018年第4期,第107—114页。在全球发展倡议启动不到一年后,已有超过55个国家表达了对该倡议的支持——它们自称为“全球发展倡议之友小组”。该小组在联合国举行了工作会议。2022年5月,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也讨论了全球发展倡议,该倡议赢得了国际社会的称赞。(36)《“全球发展倡议”引起发展中国家共鸣》,《参考消息》2022年8月23日,第13版。
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影响中国的国际行为并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认可后,也会影响这些国家的国际行为。(37)李慧明:《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秩序转型》,《世界经济与政治》2021年第8期,第4—33页。中国的国际行为也会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从而重塑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原则。
中国并不寻求对当前全球治理体系的革命性改造,而是希望现有国际制度有所创新完善。“这种改革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创新完善。‘穷则变,变则通。’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世界,都需要与时俱进,这样才能保持活力。”(38)《习近平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强调,坚持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正确方向,促进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发展》,《人民日报》2015年9月23日,第1版。
在创新完善现有国际制度过程中,中国采取了转换型、叠加型、替代型、偏离型四种改革路径。转换型改革路径是指中国并不在全球治理中引入新制度规则,而是对旧制度规则加以全新的解释和应用,利用旧制度规则来实现新制度目标。叠加型改革路径是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引入新制度规则,但并不替代旧制度规则,而是让二者并存。替代型改革路径是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通过引入新制度规则来替代旧制度规则。偏离型改革路径是指中国并不在全球治理中引入新制度规则,而在旧制度规则中增加新的解释元素,以达到逐步偏离的目的。(39)朱杰进:《崛起国改革国际制度的路径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6期,第75—105页。
在安全议题领域,中国通过转换型路径参与联合国改革。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4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547页。中国主张联合国改革应当有利于实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有利于完成时代赋予联合国的繁重任务,有利于体现地区均衡原则,有利于增强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41)陈岳、蒲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88页。上述主张表明,中国希望实现的地区均衡和增强发展中国家地位和作用的制度目标,将通过作为核心规则的宪章宗旨和原则的转换和延伸运用实现。
在经济议题领域,中国通过替代型路径、叠加型路径、偏离型路径和转换型路径参与国际制度改革。第一,中国通过“数字丝绸之路”替代型路径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机制改革。“数字丝绸之路”是数字经济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有机结合,在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二,中国通过叠加型路径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垄断国际信用评级市场,透明度低,缺乏竞争性和独立性。中国通过推动“双评级模式”的发展,支持本土评级机构掌控国内评级话语权,大力发展自主信用评级体系,减少对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使用和依赖。第三,中国通过偏离型改革路径参与国际金融机构改革。2015年,中国正式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达了人民币申请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的立场和决心。在中国推动下,二十国集团领导人达成共识,一致同意应不断调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框架下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的组成,对特别提款权“可自由使用货币标准”提出了一系列不同于以往的新解释元素,以反映各国货币在全球贸易和金融体系中的地位。(42)刘宏松:《后疫情时代的全球治理与中国角色》,《当代中国与世界》2022年第3期,第94—100页。第四,中国通过转换型改革路径参与创建新型国际金融机构。中国牵头创建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亚投行采用与世界银行相似的核心制度规则,将主要用于减贫领域的既有制度规则拓展运用于基础设施投资领域。
在非正式对话机制二十国集团改革方面,中国通过叠加型路径积极推动二十国集团专业部长会议的机制化,以提升其统筹协调效果。在主办杭州峰会期间,鉴于世界经济中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投资持续放缓的势头,中国提出了定期召开贸易部长会议和建立贸易投资工作组的倡议。这一倡议得到了其他二十国集团成员国的积极响应。2016年首次召开了贸易部长会议,发布了首份二十国集团贸易部长声明,成立了二十国集团贸易投资工作组,确定了工作组每年召开3—4次会议的固定机制。(43)陈凤英:《G20杭州峰会:全球经济治理转型新起点》,《当代世界》2016年第8期,第4—8页。这使二十国集团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治理工作得到有力支撑,将二十国集团在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执行力提升到更高水平。杭州峰会后,贸易部长会议与财政和央行行长会议两大固定机制在贸易、投资、财政、金融等重要议题领域形成了协同效应,通过定期讨论和评估促进二十国集团峰会成果的落实。
从既有经验看,改革路径与霸权国的否决能力、既有国际制度弹性等战略约束条件决定的选择空间更加匹配时,中国推动国际制度改革的行动就能获得广泛的国际支持。上述改革路径契合问题解决需要和战略选择空间,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在当前形势下,中国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根据具体战略约束条件,通过转换型、叠加型、替代型和偏离型四种改革路径进一步推动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改革和二十国集团机制建设。
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已形成具体的实施路径。从地理区域看,中国在双边、地区、全球层面都提出了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如中国-巴基斯坦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中非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直至人类命运共同体。从涉及范围看,人类命运共同体涵盖了政治、安全、发展、文明、生态等多个领域,并由此形成了“五位一体”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总布局和总路径。(44)王寅:《人类命运共同体:内涵与构建原则》,《国际问题研究》2017年第5期,第22—32页。其中,“一带一路”倡议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
“一带一路”倡议超越了传统以西方跨国企业为主角,以贸易、投资、产业分工及金融自由化为主轴的经济全球化模式,以区域政策协调与合作平台为支撑,通过跨国运输、通信与能源等基础设施联通,致力于实现能源、环境、农业、卫生、通信、科技、司法互助、城市管理、文化与教育等各领域深度合作。(45)朱云汉:《全球化的裂解与再融合》,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21年,第164页。9年多来,“一带一路”推动沿线国家在各领域开展深度合作,已成为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国际合作平台。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与145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46)《数说“一带一路”2021》,2022年1月5日,https://www.yidaiyilu.gov.cn/xwzx/gnxw/211497.htm,2022年8月22日。“一带一路”建设成果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所强调的包容普惠、行动导向的发展理念。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一带一路”经济学》报告,“一带一路”运输走廊建设完成后,沿线国家对外贸易的运输时间可以平均缩短12%,内陆国家的改善幅度将更为明显。沿线国家所生产的有保鲜期或需要争取时效的产品将成为最大受益者。“一带一路”倡议会有明显的扶贫效果,将使沿线国家至少700万人脱离绝对贫困,帮助3200万人脱离中度贫困。(47)World Bank,Belt and Road Economics:Opportunities and Risks of the Transport Corridors,http://openkowledge.worldbank.org/bitstream/handle/10986/31878/9781464813924.pdf,2022-8-25.
为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2021年11月19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探索建立更多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把政治共识转化为具体行动,把理念认同转化为务实成果。(48)《习近平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强调 以高标准可持续惠民生为目标 继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11月20日,第1版。为加强与既有合作机制的对接和合作成果转化,中国决定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大力推进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第三方市场合作,支持中资企业与国外企业通过联合投标、共同投资协同发挥差异化优势,以实现“1+1+1>3”的共赢效果。与此同时,中国在继续推进“一带一路”包容性发展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充分聚焦减贫、粮食安全、抗疫和疫苗、发展筹资、气候变化和绿色发展、工业化、数字经济、数字时代互联互通等重点领域,积极对接各方发展需求,搭建更大的发展合作公共平台。中国还加大了对全球发展合作的资源投入,将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整合升级为“全球发展和南南合作基金”,并在30亿美元基础上增资10亿美元。(49)卢静:《发挥中国对全球治理变革的引领作用》,《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8月26日,第6版。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成功实践,将持续展现新型全球治理体系可以有效运行的经验证据,引领世界各国更新全球治理认知,从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化,助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种理念和战略构想,也是一种在全球治理实践中得到运用的中国方案。中国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积极倡导,已初步形成重塑全球治理体系的规范性原则的效果。通过转换型、叠加型、替代型和偏离型四种改革路径,中国已成功推动各议题领域国际制度朝着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和融合共生理性的方向改革。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展现出新型全球治理体系可以有效运行的经验证据,由此产生了实践引领效应,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可。
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追求一种命运与共、合作共赢、和谐共生的状态,这一状态以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为制度支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项长期工程,中国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持续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随着中国国家实力和塑造全球治理议程能力的上升,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和实践将产生更加广泛的国际影响力,作为制度支撑的新型全球治理体系也将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