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的诱惑

2023-03-20 08:36胡佳瑶朱珠苏双丽
检察风云 2023年4期
关键词:段某人财物受贿罪

文/胡佳瑶 朱珠 苏双丽

众所周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吗?

2023年1月16日,曾担任《你是我的荣耀》《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等知名影视剧制片人的张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外部行贿公司被判处罚金1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所以,上述问题的答案,一目了然。

10%好处费的诱惑

段某是一大型影视制作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选角服务外包给自己认识的公司负责人陈某,并收取回扣。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段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段某曾在国内某知名娱乐公司担任高管,该公司以培养偶像练习生出名,推出过多位顶级流量偶像。这段职业履历让段某在国内影视娱乐行业内很受欢迎。2018年,段某被猎头公司挖掘,介绍至A传媒公司。A传媒公司是业内鼎鼎有名的影视制作公司,出品过多部爆款电视剧。该公司十分看好偶像经济这块市场蛋糕,同时公司影视业务也需要新人演员,于是便成立了一家子公司——A娱乐公司。A传媒公司总裁亲自面试段某,高薪聘请其为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月薪税前4.5万元。

段某被A传媒公司寄予厚望,入职后开始负责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与选角公司的业务合作;艺人的挑选、挖掘、培养、管理;艺人对外商务合作、影视剧拍摄、演艺活动洽谈、签约、企划、推广宣传活动等相关事宜。

然而,她并没有为A娱乐公司开疆拓土,反而挖起了墙脚。在选角服务的外包项目上,她选择了曾因工作结识的陈某所在的B公司。为什么选择B公司?段某给的理由是B公司的报价更低。在段某的助推下,2018年6月,A娱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偶像养成》选角服务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需每月为A娱乐公司选拔至少35名16至22岁、外形出众、至少具备一项才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言行、可供A娱乐公司签约的优质备选练习生。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万元费用,为期6个月。

那么段某的所作所为是如何被发现的呢?后期,选角供应商B公司不再和A娱乐公司合作,A娱乐公司管理层隐约察觉段某有诚信方面的问题,遂与陈某进行对话并开展调查,从而发现段某收受回扣之事。通过陈某的证言及其微信转账记录,其他证人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A娱乐公司提供的职务情况说明、工资流水、劳动合同书等,均证明段某的受贿事实。

段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退赔所有违法所得。她老实交代罪行:在合同签署之前,她和陈某达成了默契,如果业务合作成功了,按行业行情给予10%好处费。当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的20万元选角费到账后,B公司负责人陈某就会将10%的好处费即2万元通过支付宝打入段某账户。除最后一个月,A娱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全部款项外,段某共收受了5个月的好处费10万元。

段某原以为收受好处费只是行业潜规则,其实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段某向检察机关坦言:“之前我不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现在我很后悔。”

最终,段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在工作中,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好处费等,情节严重的也一样触犯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一定要坚守本心,守住职业道德底线。

“灰色收入”的诱惑

采购员需要为公司选择最适合的供应商,而这种权力,却成为某些“心思活络”的人收受贿赂的依仗。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某公司对举报信箱做日常巡检时发现,信箱中有一份匿名信件,内容为举报公司采购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向供应商收受贿赂的行为。

“张某与我司对接采购事宜,他经常假借‘售后’名义打电话暗示我要给他好处费,不然就停止合作。”供应商蒋某作为案件证人向办案人员倒起了苦水。根据蒋某所说,张某会通过电话联系,表示供应公司提供的建材存在问题,要终止合作。但是一旦向张某支付好处费后,张某会立刻“变脸”,对方不仅不再要求退货或者终止合作,还表示会进行长期合作。不过,这样花钱买来的“好态度”仅能维持很短一段时间。

张某的行为并不仅仅针对供应商蒋某,另一供应商范先生表示,自己也接到了张某类似的电话,电话中,张某说公司采购的产品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并以此暗示范先生需要支付“质量问题费用”,否则问题无法解决。但事实上,这名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质量一直在行业前列,并不存在张某所说产品不合格的问题。

收到张某暗示的供应商共有三家,因为扣除好处费后,项目还能盈利,三家供应商仍选择与某公司长期合作,并在无奈之下,定期向张某支付好处费。经查,张某先后收受三家供应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赃款被张某用于个人花销。到案后,张某在家人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官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切莫以为自己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就不会受到监管,非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贿赂的同样将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朋友之间来往本是常事,但如果有人将收受贿赂包装成“人情往来”,难逃法律的惩处。切记莫伸手,伸手难逃法网。

男友的诱惑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史某在某互联网公司百分百控股的有某居公司电商业务部任职。2020年9月起,史某负责上海某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古公司”)在某商城的运营工作,后其工作地点从位于北京的有某居公司转移至上海某物致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物致远公司”),并负责某古公司在某商城开设的毕某索家纺相关品牌店铺的运营工作。2021年1月29日,某古公司实际经营人肖某某为感谢史某的努力工作,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0万元至史某的支付宝账户。

2021年6月3日,某物致远公司向公安局报案。同年11月10日,某物致远公司约史某在公司商谈工作相关事宜。次日,史某应约到达公司时,被民警带走。

经肖某某证实,其与史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肖某某在二人交往前为感谢史某的努力工作,给了史某20万元,史某在案发后已退还给肖某某。被告人史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2年9月5日移送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认罪认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史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退出的20万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都会构成本罪。所以即便是普通公司、企业里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对于普通人来说,认真工作,合法履职,不该拿的钱不能拿。对于企业来说,完善全方位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培育是做大做强的基础。

回扣的诱惑似乎无处不在 (图/视觉中国)

检察官支招防范“回扣的诱惑”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取回扣的受贿问题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痛点,企业应该如何防止员工乱收回扣?对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晓玲表示,一方面公司应加强对供应商、合作方等乙方的管理。与乙方签署廉洁合作协议,增强其法律意识,防范出现内外勾结的犯罪行为及腐败现象。除了专人与乙方进行业务对接,应该另设岗位对业务对接工作进行日常监管,避免专人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应建立合作方定期回访机制,通过加强与合作方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相关岗位人员是否存在索贿等行为。

此外,公司还应强化单位职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公司内部容易滋生职务犯罪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岗位和工作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防止出现监督盲区。针对不同岗位的职责内容、业务特点等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教育。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案在查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题。一方面该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对偶犯罪,多数情况下行贿方从行贿行为获得实际利益,或者受制于受贿方,因此很少有行贿方会主动检举揭发受贿人,甚至在取证过程中会拒绝配合侦查机关,故对发现案件线索、取证造成难度;另一方面,此类案件较为隐蔽,一般非亲身经历不能供述,因此言词证据是定罪关键,一旦发生受贿人拒不供认或者翻供则会加大案件办理难度。此外,此类案件中给付回扣形式多为现金交易,或者通过中转账户转账,加大了取证以及犯罪数额认定的难度。

针对上述难点,检察官也有破解的方法。首先,通过企业的风控、廉政监督部门等加强法制宣传、合规建设,采取公司内部监督排查、走访客户合作方是否存在员工索贿等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其次,重视对嫌疑人的口供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取证,在前期侦查阶段通过反复讯问来形成多份稳定供述,核查嫌疑人口供真实性。

最后,结合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梳理资金流转去向,对于现金交易方式,可通过核对存取现金时间线与口供、证言予以印证,加固证据;对于通过中转账户转账的方式,追踪资金转账路径、最终去向以落实犯罪金额。

工作,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切不可被贪婪阻挡走向美好生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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