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诗波,陈亚平
(1.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2.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2)
近年来,随着美、英等发达国家对我国技术封锁的加剧,我国许多领域关键技术发展受到限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但技术供求不衔接、科研和经济“两张皮”依然是当前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堵点,亟待发挥企业作用,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力量,建立高技术产业创新联合体,提升科技供给侧与需求侧的适配性。
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建创新联合体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对提高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目前,关于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研究越来越丰富,但是缺乏结合我国实际进行问题分析的文献。本文首先从主体稀缺、行为扭曲和定位模糊三个方面对当前我国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对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联合体的主要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梳理总结,基于此提出了我国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的对策建议。
创新联合体在国际上通常称为研究联合体(Re‐search Joint Ventures,简称RJVs),其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1974年由日本电气、日立、三菱、富士通和东芝五大本土计算机公司联合开发的合作创新项目——VLSI(Very Large Scale Integrate)[1],旨在不断强化技术支撑,持续保持与美国在世界计算机市场上的竞争力。此后,陆续涌现出SEMATECH(美国为抢占半导体行业由政府牵头联合13家企业组成的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合体)[2]、Kaleida Labs(由Kaleida、IBM、Apple三大信息产业巨头组建的新多媒体软件技术公司)[3]等创新联合组织。作为一种先进的技术创新组织模式,通过组建RJVs能充分整合资源,打破各个创新主体各自为战的局面,对于促进产学研一体化[4][5]以及突破“卡脖子”技术难题[6]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日益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多年来,学术界对于企业RJVs的概念与特征、形成动机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探讨。
RJVs的理论内涵最早由D'Aspremont C等(1988)[7]提出,他从博弈理论出发,分析了RJVs合作创新的均衡问题,认为由于合作研究而形成的技术溢出效应推动了技术的更进一步发展。Nicholas S.Vonortas(1999)[8]称RJVs为研究合资企业或者研究联合体,并对其进行了界定,认为它是由2家或者2家以上企业共同进行研究开发,联合控制所组成的新型组织。Yannis Caloghirou等人(2004)[9]认为RJVs是由企业、大学以及政府机构参与的,并受至少2个参与实体共同控制,形成的共同研发战略技术联盟。王怡等(2011)[10]认为,RJVs是指在R&D阶段众多企业联合投资研究与开发,在产品生产与市场开发阶段相互竞争形成的组织形式,且这种组织形式被反垄断法所推崇。张秋英(2012)[11]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RJVs的内涵,认为RJVs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RJVs可界定为由不同研发主体(含企业、大学和政府)共同组成的以合作研发为主的企业组织模式;而广义RJVs则可以将除了企业、大学和政府外的各种技术研究联合体也扩展进来。白京羽等人(2020)[12]认为创新联合体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业领军企业在研发阶段积极整合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资源,进行联合投资,通过设立实体机构、搭建合作研发实体平台等,以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方式采购或者分享研发成果,并在生产与市场开发阶段展开竞争的组织模式。综览文献可以看出,RJVs主要呈现出多主体性、企业主导性和产业根植性等特征。其中,多主体特殊性是指RJVs包括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多种创新主体,但区别于“产学研联盟”,它可以解决目前传统产学研合作中所面临的多元主体激励不兼容,收益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以及创新主体缺乏积极性等诸多难题,是市场驱动型创新模式中更有效的科技创新载体;企业主导性是指它尤其重视企业的主导地位,重视企业间合作研究与开发活动,同时又不拒绝政府、研究机构、高校等参与主体发挥作用[13]。此外,RJVs具有产业根植性特征。张辉等(2020)[14]的研究均表明具有产业根植性,能够实现“跟随创新—集成创新—原始创新”的技术升级路径。
RJVs的形成动机方面,齐欣等人(2007)[15]通过对文献进行梳理,得出影响RJVs产生的主要动因及决定因素包括外溢因素、研发成本、研发风险、公司规模、公司所处行业、市场份额等;Lars-Hendrik Roller等人(2007)[16]也认为研发活动的外溢性、成本因素、企业生产互补性是促进RJVs形成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将外溢内部化、成本分摊、行业不对称性是影响RJVs形成的重要动机和决定因素。此外,孙利辉等人(2002)[17]认为包括企业专利战略、合作伙伴选择、合作组织设计等的主观因素以及包括市场结构、市场竞争制度、政府政策等在内的客观因素都会影响RJVs的形成;武博等人(2009)[18]通过研究认为RJVs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技术“空心化”、核心技术缺失、自主品牌匮乏等困境推动了RJVs的产生。
RJVs的运行机制方面,国内学者马宗国对RJVs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探讨。马宗国、李静(2016)[19]通过研究联合体视角下我国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将RJVs的运行机制归结为学习与研发创新、人才投入、利益驱动、市场竞争、绩效评价、政府支持、会员选拔和信任等机制;次年,马宗国、尹圆圆(2017)[20]构建了以研究联合体为载体的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认为RJVs创新联合体运行机制包括协调整合、利益分配、风险控制、信任合作以及激励五大机制。
较之传统以高校院所为主构建的创新联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在资源配置、成果转化、技术扩散等方面均具有更强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经济属性决定了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能够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技术创新只有经受得起市场的检验,才可以打通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通道。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天然具有技术创新的利益诉求和属性,是连接科技与经济的重要“桥梁”。与之前高校院所牵头组建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不同,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共生的协同者、产业生态的构建者和产业创新的引领者,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抗风险能力,由其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有利于把握技术的前沿方向,准确定位产业需求,进而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快速突破。
(2)全球创新活动的广度、深度、速度和精度显著提升,需要集成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走开放协同创新之路。当前,以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量子通信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逐渐成为重塑国际产业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这些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复杂性与系统性越来越强,不确定性越来越高,涉及到创新链和产业链各个环节,传统的研发与创新组织形式难以适应[21]。依托龙头企业雄厚的资本实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影响力,整合外部多学科、上下游大中小企业等力量进行协同攻关和融通创新成为战略性新兴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
(3)产业链关键技术受制于人,要求我国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技术创新体系。目前,我国关键技术受限成为制约产业高端化、全球化发展的重要瓶颈。传统以高校院所为主导的创新组织模式更关注科学原创性领域,且由于缺少企业“从头到尾”的参与,往往难以解决产业关键环节的“卡脖子”技术。在企业牵头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通过各种长期契约安排、股权安排和职责界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创新攻关团队,将大大缩短市场需求和基础研究之间的转换时间,提升重大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商业化运用的效率,实现1+1>2的协同效应。这是推动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供应链自主可控的必然要求[22]。
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实力仍然较弱,部分企业家创新意识不强、技术创新储备不够,加上传统创新政策体系不适应新的创新范式等原因,致使当前我国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将面临系列障碍。
2.2.1 主体稀缺:即拥有前瞻性眼光以及更大胸怀的领军企业依旧是时代的“稀缺品”
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主体在企业,关键在“龙头”。虽然龙头企业具备研发创新、资源整合、行业引领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能力,但现实中真正愿意主动牵头的龙头企业仍在少数,即使愿意牵头,其真实“意图”也可能与当前政策预期有所区别。一方面,大企业对主动暴露短板和卡脖子技术存在忌讳;另一方面,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确实需要大量资金和较长的周期,还要承担可能失败的风险,即便是行业“龙头”也很难承受。
2.2.2 行为扭曲:即企业存在短期利益导向下的机会主义倾向
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担负着推动产业链与创新链有机衔接的重任,但实际运行中可能会存在行为异化的现象。首先,表现在联合体面向政府的行为异化。政府必要的支持可以帮助联合体应对市场诸多不确定性影响,但是政府的干预和扶持容易引起市场主体行为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一部分主体为获得财政补贴或项目支持而组建联合体,合作是假、争取补贴才是真实目的[23]。这样的行为动机具有传导效应,容易被其他主体效仿,其结果不仅带来支持政策的无效,更为重要的是使得那些真心想联合、想创新的主体很难获得支持,政府公信力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塔西佗陷阱”可能愈演愈烈。其次,表现在创新联合体内部行为异化。联合体内各主体在实现合作研发过程中都具有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即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包括部分成员在合作中因掌握主要核心技术而发生“敲竹杠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不完全合约,导致部分成员产生“钻空子行为”等。
2.2.3 定位模糊:即企业创新联合体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定位尚不明晰
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与当前各类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创新组织在形式上、组织架构上和执行机制上有什么区别,在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发挥什么作用,政府如何支持创新联合体发展,目前都尚不清晰。同时,企业创新联合体与传统高校院所主导的创新联合体在技术路径、组织模式和绩效评价等各个方面均有本质上的差别。但目前国家和省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和政策体系等都还构建在传统科研范式框架之上,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协同创新的组织模式和体制机制也都有待改革和创新。
美、日、德等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联合体,并取得巨大成效。如日本于1976年成立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VLSI)项目使日本一举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半导体生产国;德国成立的光伏技术创新联盟使德国光伏技术得到了长足发展;1970年代美国就已经拥有750家企业联合体,1984年美国《国家合作研究法案》通过后,美国产业界更是出现了组建技术创新联盟的热潮。其中,1980年成立的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盟(SEMATECH)直接使美国半导体制造在国际上成功实现反超。这些创新联合体自20世纪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一种由行业企业主导、产学研紧密结合、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储备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新的创新模式,为我国探索建立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提供了经验借鉴。
国外创新联合体普遍以政府发起组织,行业龙头企业牵头主导,并联合国内大学、科研院所及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同参与完成。例如,美国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合体(SEMATECH)是由包括IBM、Intel等在内的11家美国半导体龙头企业与国防部共同建立,美国国家实验室、大学卓越中心以及创始成员之外的半导体制造设备企业也参与其中。德国光伏技术创新联盟是在德国联邦政府推动和支持下,由德国主要光伏企业牵头发起,高校、专业科研机构、太阳能材料及设备生产企业等联合组建而成的研发联合体。
国外创新联合体的成功是政府和企业紧密合作、职能优化、利益平衡的结果,政府在创新联合体组建过程中主要发挥协调和引导作用,既不“越位”也不“缺位”。如日本VLSI项目攻关过程中,日本政府的通产省主要负责协调各方利益,不参与具体的研究攻关,相关决策由VLSI研究联合体理事会、运营企划委员会、经营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作出。在德国光伏技术创新联盟组建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德国联邦政府充分发挥创新政策引导与公共科研投入杠杆作用,带动了产业界4倍以上的研发创新投入。美国国防高级研究项目署在SEMATECH联合体运营中并不参与具体决策,主要帮助协调SEMATECH的研究项目与国防部其他半导体研发项目间的联系。
国外创新联合体均具有明晰的组织架构,拥有共同的发展目标和统一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平等协商机制,并且成员相对固定。比如,美国SEMATECH联合体成立了董事会,主要由成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订一般政策及聘请CEO;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确定联合体内部各项研究、开发和测试活动的优先顺序;还成立了大量特别工作组、委员会和其他团体,负责对联合体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如全面质量管理、供应商关系和技术转移等。日本VLSI研究协会设立了董事会、总务委员会、运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联合实验室和小组实验室等5个层次,五大公司的总裁都被任命为研究协会董事,但董事会很少涉及最终决策;董事会下设总务委员会,负责协会的最终决策;总务委员会下设运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分别负责研究技术领域选择、人员和资金的分配及其他一般性的管理问题。此外,日本VLSI研究协会还通过建立联合实验室和小组实验室两种形式展开研究[24][25]。
国外创新联合体普遍要求企业与政府共同进行经费投入。比如,日本VLSI联合体在1976—1979年这四年内的研究经费总额达737亿日元,其中60%左右的经费由企业提供,政府补贴约占40%。美国SEMATECH联合体各成员公司每年为联合体集资额占联合体总预算的一半,并在成立初期要求所有成员公司和美国政府每年分别提供1亿美元资金。德国光伏技术创新联盟研发项目要求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入的一半,同时特别鼓励企业向参与项目的大学和科研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国外组建创新联合体普遍瞄准本国产业具体的“卡脖子”技术,解决影响产业链安全和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如日本通产省推动VLSI成立了联合实验室,主要聚焦对所有成员都有用的“通用”技术和面向未来的“基础”技术。VLSI项目15%—20%的研发费用分配到联合实验室,剩下80%—85%则分到各公司内部独立研发机构中。这种安排既保证了企业间在集中攻关上的合作,又促进了企业在应用研究上的竞争。美国SEMATECH联合体的研究内容注重实用性,并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各成员企业都感兴趣的公共技术和知识领域,同时要求形成的专利要以一定的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向所有的美国公司开放。
综上,可以发现,国外成功的企业创新联合体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征:第一,面向国家战略,是国家战略在产业层面的推进。联合体具有明确的目标,各成员以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为纽带,致力于通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细分产业发展。第二,多主体协同,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体成员来自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多个不同领域,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构建涵盖多个技术联系的创新网络。第三,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同时与企业联合投入。政府作为主要发起人,不参与决策,主要承担成员间的组织协调,同时按一定比例与企业联合投入。
面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与新时期高质量发展要求,在充分借鉴国际创新联合体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科技发展阶段,积极探索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新路径、新模式和新举措。
充分发挥企业特别是头部创新型企业引领作用,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和投融资机构等力量,打造一批平台型、网络型、高水平产业创新联合体。建立“项目来自企业、平台建在企业、成果对接企业、人才服务企业”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真正让企业成为创新主体。联合体的研发创新要突出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进行设计和部署,并引导企业创新投入从应用研究逐步向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延伸。
在综合考虑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基础上,选择优势特色领域,支持有行业影响力、研发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的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并从政策、资金、平台、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推动联合体建立和完善组织架构与规章制度,构建以“行业共性技术”为核心的“企业+联盟”体制,明确不同主体的功能定位与责任分工。引导联合体制定行业技术路线图,围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创新生态系统构建设定阶段性目标,针对各阶段的技术创新作出前瞻性部署。
以问题为导向,推动联合体内部建立协同互融的新型治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伙伴选择机制、知识产权分配机制、内外部协调机制、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成员准入与退出机制等。尤其是要构建基于贡献大小的研发合作知识产权权属分割设计及收益分配机制,兼顾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的合理利益诉求,增强研发合作各方的积极性。
引导企业创新联合体加强同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合作。支持联合体各成员面向细分行业合作共建一批联合实验室和联合创新中心,打造一批高水平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立一批小试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人才政策等方面向企业创新联合体倾斜,引导联合体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
根据企业创新联合体的组织特性和创新范式,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层面均应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专项支持政策,提高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中企业创新联合体参与比例。制定依托企业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新的制度规程、经费管理制度及后补助奖励办法等。探索建立企业创新联合体投入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各地开展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试点和示范。健全企业创新联合体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挂钩。
推动建立和完善联合体伙伴选择机制、决策协调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利益共享与风险分担机制。尤其是要强化联合体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益分享机制,在利益分配上要兼顾中小企业合理利益诉求。对联合体内能够形成知识产权的“有形技术”,知识产权应归承担单位所有,同时承担单位负有技术转移和扩散的责任;不能形成知识产权的“无形技术”,以协议的方式让共性技术成果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通过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扩散[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