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巍,李妍
(安徽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在中国历史上,以田赋为代表的土地税长期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近代以降,这一税制格局逐渐发生变化。 在军费开支、战争赔款和地方新政等问题引发的财政压力下,官方不得不另辟财源;一批工商税渐次出现,厘金就是其中之一。 厘金制度的诞生,标志着中国传统财政体制开始解体,地方财政分权格局初步形成,不仅重塑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也对近代中国的地方治理和政治走向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所见,学术界对于厘金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果。 其中,整体性研究首推罗玉东«中国厘金史»,此作成书于民国年间,以详实的统计数据为基础,系统论述了各省厘金的运行和收支情况,在厘金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当代学者郑备军«中国近代厘金制度研究»对厘金制度的起源、变迁和裁撤予以整体性考察,并从经济学视角对厘金制度进行剖析,成为厘金史研究的集大成之作。 不过,囿于篇幅和体例,此作主要展现了厘金制度的概貌,对于很多历史细节未能进行深入的考证和辨析。 近年来,学术界对厘金制度研究逐步深入,新说迭出。 这些研究不仅从微观层面揭示了厘金制度的复杂面相,还澄清了许多流传已久的谬误,对于传统定论产生了颠覆性冲击。 但是,这些新说多以“碎片化”形式存在,尚未能集中融于厘金史的整体叙事框架之中。 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制度变迁为视角,在吸收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对近代中国厘金制度演进脉络展开勾勒,检讨其危害,以期形成更为准确的历史叙事。
咸丰元年(1851)一月,太平天国运动在广西金田爆发。 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太平军势如破竹,很快席卷了东南半壁江山,并定都天京(南京),与清政府分庭抗礼。 为了对太平天国展开军事围剿,清政府从各省调集数十万大军,先后创立江南大营和江北大营。 由于军费开支激增,筹集军饷遂成为清政府的当务之急。 咸丰三年(1853)九月,正在江北大营帮办军务的刑部侍郎雷以諴,劝谕周边商户捐资助饷,由此拉开了厘金制度的序幕[1]17。
从内容上看,厘金制度在历史上有迹可循,并非凭空创设,其仿效对象是原江苏巡抚林则徐和两江总督陶澍征收的“一文愿”。 据考证,在清代前期,民间如遇灾歉,绅民商贾常有捐资救急之举,这种做法在江浙一带曾经广为盛行。 “一文愿”亦称“日愿”,意为每人每日捐钱一文,满一年为一愿,最初带有自愿性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筹款方式开始受到官府瞩目,逐渐用于赈灾筹款等事项,并出现了强制摊派的色彩[2]。
厘金创办之初,主要分为“通过地厘金”与“销售地厘金”两种,征收的对象分别是行商和坐商;征收的标准定为“值百抽一”,实行从价课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出于简便易行的考虑,大部分货物往往实行从量课征。 在泰州仙女庙,米、小麦、黄豆等每担课征50 文,红豆、豌豆、蚕豆等每担课征30 文,稻谷、高粱、荞麦等每担课征25 文,芝麻、鸡蛋、鸭蛋等每担课征80 文,只有纸、药材、茶叶、绸缎等少量商品按照每千文课征12 文的标准实行从价课征[1]18-20。
在雷以諴看来,厘金给商民带来的负担较轻,在课征普遍的情况下可以获取丰厚的收入,是筹措军费的最优选择。 他在给咸丰皇帝的奏折«请推广捐厘助饷疏»中谈道:“求其无损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若各行商贾捐厘一法。 因里下河为产米之区,米多价贱,曾饬委员于附近扬城之仙女庙、邵伯、宜陵、张网沟各镇,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米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计一升仅捐半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 计自去岁九月至今,只此数镇米行几捐至二万贯,既不扰民,又不累商。 数月以来,商民相安,如同无事。”[3]305
厘金制度创设之后,“每月所入捐资数万串不等”,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缓解了清政府筹措军费的燃眉之急。 有鉴于此,同在江苏帮办军务的礼部尚书胜保向户部建议:“行于用兵之省,可助军糈,推行于各省,更多利益。 ……可否请旨饬下各路统兵大臣,会同本省、邻省各督抚,督同地方官并公正绅董,仿照雷以諴及泰州公局劝谕章程,悉心筹办。 官为督劝,商为经理,不经吏胥之手,自无侵漏之虞。 用兵省份就近随收随解,他省亦暂存藩库,专为拨济各路军饷之需。”[4]户部经过筹议,决定让各省仿行。 咸丰五年(1855)四月,湖南巡抚骆秉章在长沙设立厘金总局,拉开了厘金制度向全国推广的序幕。 随后,曾国藩、胡林翼、黄宗汉等分别在江苏、湖北、四川等省份开征厘金。 截至1862 年,厘金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除了云南、黑龙江)落地生根[1]25。 在这一过程中,厘金的课征范围不断变化:如1858 年«天津条约»签订之后,为了应对“子口税”给“行厘”造成的冲击,官方又增开“出产地厘金”。 此外,厘金的课征方式也逐渐花样百出,除了最初抽厘一次的做法,另有在起运地和到达地各抽厘一次的“首尾征收制”,甚至还存在沿途多次抽厘的“起验制”和“多交征收制”等[1]60-62。
多层次、全方位的厘金课征体系为官方带来了巨额的财政收入。 乾嘉年间,清政府全年的财政收入长期维持在4 000 万两左右[5]。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随着战火的蔓延,田赋、盐税等传统收入锐减,再加上军费开支浩繁,财政收不抵支的现象日益严重。 正如雷以諴所言:“各处添兵,即各处需饷,兼之盐引停运,关税难征,地丁钱粮复间因兵荒而蠲免蠲缓,国家经费有常,入少出多,势必日形支绌。 而逆匪蔓延,又不知何时平定。有饷无兵,尚可招募。 有兵无饷,更难支持。”[3]305在这种情况下,厘金成功地承担起填补财政缺口的任务。 据不完全统计,在太平天国刚刚覆亡的同治四年(1865),福建、河南、山西、山东、广西和浙江等六省的厘金收入就已经超过500 万两。 据此估计,这一时期全国的厘金收入,当在每年1 500万两左右[1]172-173。
按照最初的设想,厘金只不过是传统“捐输”的变通和延续,属于临时性的筹款方式,一旦战事结束便可取消,恢复到战前的财政收支格局。 早在咸丰四年(1854),雷以諴在请求向江苏各府州县开征厘金的奏折中就明确建议:“俟于江南北军务告竣,即行停止。”[3]306然而,太平天国运动结束之后,各省对于厘金收入的依赖性不仅没有丝毫减弱,反而呈现出愈加强烈之势。 以湖南为例,厘金仅仅在“国家用款”方面,就承担了解户部款、国家行政费、皇室用费、铁路经费、归还外债、赔款、协款、水师军费和本省军费等9 项开支[1]324。 在这种情况下,厘金的取消意味着各省财政几乎无法正常运转。 因此,针对当时朝野的裁厘之论,身处一线的地方官员往往直言反对。 广东巡抚郭嵩焘就明确指出:“俟天下无紧急之军需,直省无积欠之兵饷,户部无竭蹶挪移之苦状,而后断自宸衷,尽罢各省厘捐。”[6]
为了维持基本的财政平衡,厘金制度被保留下来。 但是,鉴于当时各省抽厘过程中呈现的混乱状态,户部决定对厘金征收体系进行整顿;经过一系列的努力,“至光绪前期,厘金造报、强制性交纳、经征机构、各省普及程度等方面,显示出厘金具有传统商税的大部分特征”[7]。 在这种情况下,厘金最终实现了从临时性“捐输”向制度性“商税”的历史转变,其财政功能也可以同田赋、关税和盐税比肩。 据考证,1879 年以后,清政府每年厘金收入已经超过2 000 万两,1903 年以后更是突破3 000 万两[8]。
尽管厘金制度在创收方面意义重大,难以直接取缔,但从促进商品流通、统一国内市场等方面而言,用加征海关税的方式取代厘金,则被视为一条可行之径。 晚清以降,“裁厘加税”的呼声从未中断[9]。 除来自国内工商界和开明官员的诉求外,西方国家也从有利于商品倾销和农副产品出口的角度出发,多次与清政府进行相关谈判,并于1902 年签订了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称«马凯条约»)。 但是,由于未能取得列强的普遍同意,“裁厘加税”的方案被迫搁置[10]。 民国成立之初,财政总长熊希龄又有裁撤厘金之议,遗憾的是,迫于维持财政现状的需要,只得继续放任厘金制度的赓续[11]。 袁世凯死后,中国陷入了军阀割据状态,各省军阀无论是出于扩张还是自保的目的,都不得不整军经武,从而导致这一时期军费激增。 进入1920 年代,四川、河南、山西等省的军费支出比重,均在80%以上。 1927 年,中国的军费开支高达7 亿元,比清末高出4 倍以上[12]。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可能地扩充军备,地方军阀进一步增加了厘金的课征强度,给商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13]。
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全国之后,裁厘问题再度被提上议事日程。 为了降低阻力,国民政府将厘金划为国家收入,并开征统税取而代之;对于地方各省在裁厘过程中损失的随厘附加和常关税,则采用营业税作为抵补。 1931 年,运行了70 年之久的厘金制度,终于在名义上退出了中国历史的舞台。 量化研究表明,“裁厘改统”的做法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提高了市场整合程度,对于跨区贸易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4]。 然而,对于长期依赖厘金生存的地方各省而言,新生的营业税陷入了征收成本过高、民间社会抵制等困境,无法在短期内填补裁厘引发的财政缺口。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各省为了维持开销,不得不重拾旧业;各种“变相厘金”随之出现,造成了“税上加税”的局面[15]。 在中国财政史上,这种旧税未去,新税又来的现象可谓常态。
清代厘金由四大类构成,分别是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 其中以百货厘为主,洋药厘和土药厘也曾经一度从属之。 百货厘名目繁多,又以“通过地厘金”最为重要,即使是相对次要的“销售地厘金”,也有坐厘、坐贾、埠厘、门市月厘、铺捐日捐,落地厘等多种名称[1]64。 在课征范围方面,几乎到了无物不征的地步:如江苏省的课厘货物分为25 类,包括货物1 241 项;广西省的情形更为惊人,课厘货物分为29 类,货物多至1 942项[1]70。 与此同时,厘金的课征强度也是不断提高,大多数省份的税率从早期的“值百抽一”纷纷升至4%到10%之间,最高者竟达20%[1]66-68。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所言仅仅是指某种商品单次征收情况。 事实上,在商品的流转过程中,从原材料到制成品之间,往往已经课征多次。 据史料记载,仅在同治初年,全国厘卡数量就有3 000处左右;其中,占地不过数县的江苏省里下河一带,厘卡数量就已破百[1]88。 到了军阀混战的民国前期,厘卡密度进一步增大,如安徽军阀倪嗣冲就在清末“五关十口”的基础上,新建了蚌埠关、明光关、怀远关,三关之下,又设立数十个卡口[16]。 在厘卡林立的环境下,商民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验、查货、核算、收税、放行和沿途查验等一系列手续,根本无所逃遁,经济负担十分沉重。
厘金作为地方财源,长期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不仅没有统一的征收章程,而且缺乏有效监管。 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厘金收入不可避免地流入“小金库”。 为了牟取私利,各地官员想方设法插手厘务,任用私人、上下串通等现象层出不穷。 厘金局卡因此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厘务也成为令人羡慕的美差,以至于社会上流传着“不愿做县长,只想办厘金”的说法[17]。
在征收厘金的过程中,厘务人员侵吞税款的主要手段包括大头小尾、卖放、私征、匿报罚款,还经常勒索各种名目的手续费,如挂号钱、划子钱、查船规费、查货规费、灰印钱、浮收折价等[1]135-136。上述中饱私囊的浮收行为,为自身攫取了丰厚的收益。 以清末江西九江为例,当地厘金局卡共有188 人,高级人员包括委员、帮办、文案、账房、买银、缮写、管票、核算、写票、查货等,基层人员则有巡丁、巡船和炮船人员。 据考证,当地每年浮收的金额在万两以上,税率一度高达30%,超过法定税率(10%)两倍,厘务人员的实际收入更是其合法收入的5—10 倍。 从总体上看,当时厘金的浮收占实征的比重,少则三四成,多则七八成,给官方造成了严重的财政损失[18]。
19 世纪中叶,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失败,被迫签订«南京条约»,开放五口通商,为外国商品的涌入和倾销提供了可能。 但是,厘金开征之后,商品运输成本增加,影响了商品的销路,损害了洋商的利益。 在国势羸弱的情况下,清政府被迫向列强低头。 根据1858 年«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一般进出口货物除了按照“值百抽五”征收海关税,只需一次性缴纳2.5%的子口税,便可以畅通无阻,免征包括厘金在内的一切内地税。 上述规定意味着,在国内市场上,洋货成功地规避了课征繁苛的厘金,取得了低成本的优势。相反,本土商品则照旧征收厘金,无法享受任何优待。 因此,一些国货甚至不惜绕道香港,试图通过“对外贸易”的形式,享受子口税特权[19]。
在厘金税率远高于子口税的情况下,国货的税负往往超过洋货数倍之多,根本无力与洋货展开市场竞争。 国货市场逐渐萎缩,本土企业遭到巨大的打击。 以中俄茶叶贸易而论,晋商通过铁路运输红茶一担,从汉口至恰克图所纳税费约为5.67 两,是俄商的2.3 倍;若走水路,则为2.4—2.6倍;相比之下,陆路运输的成本更高,接近于俄商的4 倍。 总体来看,晋商所缴纳的税费约占其售价的30%以上,这是导致晋商茶叶销路不畅的重要原因之一。 1882 年,俄商的贸易规模已经达到晋商的10 倍,进入20 世纪以后,晋商的生意更加萧条,直至退出市场[20]。
清代前中期,财政体制以高度的中央集权为特征。 中央通过奏销、考成等制度严格控制着地方收支,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财政”和“地方税”概念并不存在。 地方征收的钱粮无论是“起运”还是“存留”,都需要得到户部的审批。 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限制州县财权,削弱地方财力,避免重蹈西汉“七国之乱”和唐末藩镇割据的历史覆辙。
厘金制度诞生后,上述财政格局遭到破坏。作为战时军费的重要来源,厘金由各省督抚征收和使用,成为不受中央控制的财政资源,从而导致清政府的财权下移。 在这一过程中,曾国藩、李鸿章等地方大员,利用财力发展军力,先后形成了湘军、淮军等具有“私人武装”性质的军队。 经过太平天国运动的打击,中央权势衰落和地方权力扩张的趋势不可逆转,央地关系再也无法恢复到战前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集权体制逐渐松动,地方各省的离心倾向不断增强。 中央也曾经试图通过清查地方财政、试办预算和划分国地财政等方法扭转这种不利局面。 然而,“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方督抚实质性掌握地方财权已成既定路径依赖,中央政府在分权状态下实现集权,很明显遭受地方阻滞,改革难以推进”[21]。 义和团运动期间,南方督抚不遵朝廷宣战指令,自行与列强达成协议,形成“东南互保”。 武昌首义之后,大多数省份更是在短期内纷纷宣布独立,随后形成了割据混战的状态,不仅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使中国陷入了长期的分裂局面[22]。
晚清时期,中国遭遇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被动地卷入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也迈入了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进程。 从财政层面看,以厘金为代表的新兴财源推动着中国传统财政收入体系的转型,工商税逐渐取代土地税的地位,体现了财政现代化的趋势。 但是,厘金在性质上属于间接税,负担易于转嫁,在普遍课征和重复课征的情况下,大量的生活必需品背上了沉重的税负,给底层社群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厘金制度又成为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阻力之一。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走向现代国家治理、构建现代税制的必经之路。 与间接税相比,直接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税负难以转嫁,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公平。 20世纪前期的西方国家,已经建成了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的现代税制体系。 时至今日,厘金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将近一个世纪,但中国的直接税制度仍然处在改革完善之中。 近年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成为时代命题,深入检讨和反思厘金制度留下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当代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