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艳军 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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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这是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本栏目将从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机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制度两个方面,思考如何在民法典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
摘 要: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指向同类案件和同类问题两个维度。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类案监督的功能应当定位于纠错、预防和诉源治理,并通过明确类案监督的判断规则,制定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指引,构建类案精准监督模型和“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检察大数据平台,完善类案监督考评机制,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质效。
关键词:类案监督 民法典 动因阐释 影响机理
做好新时代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应当充分认识类案监督在统一民事检察监督标准、提升监督质效、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以精准监督理念为指导,准确把握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着力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保障机制。
一、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之动因阐释
(一)类案监督概念辨析
类案的具体概念、构成要件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类案”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具备基本事实、法律关系(或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三项相同或相似的,即可构成类案;[1]也有观点认为,“主要标准是争议点相似和关键事实相似,辅助标准是案由和行为后果相似”[2]。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类案界定为:“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明确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3]。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制定的《2019年全国民事检察工作要点》中指出,要强化调研总结,建立类案标准指引,深入推进类案监督。目前,对于类案监督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认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进入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不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以及同类案件中存在的不同类问题进行比对分析并提出监督意见的监督模式。
(二)类案监督对象之案例阐释
近年来,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于同类案件因裁判标准不统一,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以人民法院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为监督对象,有助于提升精准监督质效。例如在以甲科技公司为被告的两起案件中,檢察机关发现“同案异判”的情形。在程某某与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程某某系甲科技公司员工,与甲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甲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程某某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要求甲科技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年终分红等,案件经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一、二审裁判。法院二审认为,关于甲科技公司发放的年终分红,因该福利是该公司对单位在册职工发放,属于员工福利,程某某在与甲科技公司未解除劳动关系前,也应享受该福利待遇。法院对程某某所主张的年终分红予以支持。
在高某某、朱某某与甲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高某某、朱某某系甲科技公司员工,均与甲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解除与高某某、朱某某的劳动合同,高某某等2人不服处理决定,均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主张劳动合同解除期间的年终奖。案件经过法院一、二审裁判。法院认为,红包或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中的对员工激励举措,非法院民事案件调整范畴,故其请求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分别对高某某、朱某某关于红包或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本案中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甲科技公司的多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存在着针对年终奖励金(年度红包)的法律适用不一致、认定性质不同的情况,导致裁判结果截然相反,属裁判标准不统一,这属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对象,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统一认定标准和法律适用。由此可以看出,类案监督的对象包括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不同类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以及同类案件中存在的不同类问题,通过类案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能够使监督对象的界定更加精准。
(三)动因分析
1. 立法层面。首先,在立法层面,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范需要依据语言文字进行表述,语言文字本身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会出现不同涵义的理解。同时,由于法律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因而在立法技术层面,需要以相对模糊的措辞进行表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法律过去是、现在是、将来永远是模糊和多样化的。”[4]二是由于法律调整方式的一般性,其处理规则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普适性,基于此,法律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与模糊性。其次,同案不同判的原因还在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作为规范本身是相对稳定的,因此会导致在某些领域会出现法律真空地带,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条款加以明确的情形下,具体个案需要归纳探索而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形。
2. 司法运行层面。在司法运行层面,因司法自由裁量权等因素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是产生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由于法律规则不可能详尽无疑地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留给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合理地协调各种竞争的利益而根本不存在只有一个正确的方法处理各种不同情况所引起的问题的可能性。”[5]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自由选择与取舍。“由于语言的不确定导致法律本身的不确定,因此有些法学家说法律其实是一个开放的文本,开放的文本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6]因而,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司法自由裁量权对于司法机关灵活适用法律处理社会纠纷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客观上也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二、民法典对民事检察类案监督之影响机理评析
(一)民法典对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价值引领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奠定了类案监督的价值判断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核,我国民法典坚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充分融合,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事基本法并将其作为立法宗旨置于条文之首,奠定了民法典的整体基调。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遵循与落脚点,内化体系与外化体系相结合,坚持了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统一。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事检察部门选取具有引领价值的类案提供了司法理念基础,也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价值判断标准。
2. 以人民为中心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根本目标。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以法典形式巩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深刻转变,将维护人身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完善了民事权利种类,明确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及其保护制度,细化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构建起全方位的权利保障体系。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正是通过正确适用民法典,精准地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具有纠偏、创新、引领价值的类案,一方面依法监督法院民事审判权的行使,一方面通过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运转来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将民法典所蕴含的“以人民为中心”价值目标与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价值理念有机统一。
3. 平等保护是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核心要义。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律关系领域的具体化。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应遵循民法典中彰显的平等的精神内核和价值理念,坚持平等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应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通过类案监督切实保障民法典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
(二)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对民法典的精准贯彻
1. 制定类案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民法典颁布后,最高检六厅特别强调把类案监督作为实现精准监督的重要手段。各地检察机关先后制定了关于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概念、类型以及目的,规范类案监督案件线索管理和调查核实,同时要求及时总结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工作经验,建立类案监督数据库,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判,确保民事诉讼类案检察监督工作有章可循。
2. 类案监督办案规模进一步提升。2021以来,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同比进一步上升, [7]同时,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办案数量也大幅增加。以某省检察机关为例,2021年至202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指引,办理类案监督案件567件,对应个案4236件,避免“拆分”“湊数”案、解决下级院“滥提请”和上级院“倒三角”问题。类案监督办案规模提升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随着民法典的贯彻实施,社会公众运用民法典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全国法院系统受理民事诉讼案件总量呈上升趋势,因此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使民事检察工作日益成为检察履职的重要部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工作发展的内生动力增强。
3. 以全局性监督视角开展类案监督工作。新时期检察机关如何提升监督质效,尤其是如何有效对人民法院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类案监督,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课题。一是检察机关按照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的不同分类,认真研究不同性质民事案件的各自特点和规律,开展类案监督和对下业务指导。二是及时对比研究民法典实施前后同类案件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统一类案监督标准,切实提高类案监督的针对性和精准度。三是检察机关针对同案不同判、存在相同违法情形或者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分别选择适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类案检察建议、诉讼监督情况通报等监督方式,拓宽了类案监督的视角和路径,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效能。
(三)民法典语境下类案监督的功能定位
1. 纠错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对类案进行审查、对比分析后作出的类案监督意见,不仅有利于对审判权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对当事人私权给予救济,从而实现纠错的功能。一是类案监督强调对于基本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相似性的某一类民事案件,分析总结法院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不一致方面的问题,积极进行类案监督,力求推动法院裁判标准的统一,解决审判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等,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弥补个案监督的不足。二是类案监督是由点到面的监督,体现了检察履职的能动性。个案监督的基础在于单一判决,着眼点限定为个案审判权的行使以及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类案监督着眼于同类案件或同类问题并通过类案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其目的在于统一法律监督标准。
2. 预防功能。一般而言,个案监督通过纠正错误裁判实现个案公正的效果,但是个案监督缺乏对同类问题的针对性,无法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对类案进行审查分析后作出的类案监督意见,能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同类问题的整体情况,拓展了监督的范围和深度,因类案监督具有普遍性和建设性,能达到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效果。例如,某地检察机关针对同地区人民法院在违约金的调整、表见代理的认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建议人民法院加强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更新及社情变化,通过对裁判规则作出变更和补充,进一步统一裁判规则。
3. 诉源治理功能。类案监督有利于深入挖掘同类案件中反映出的某一社会领域的系统性深层次社会问题,为促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检察方案。一是立足于民事检察服务大局的政策方针,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类案综合分析研判,针对案件背后隐含的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其从根源上改进工作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例如,某市检察院针对涉黑涉恶“套路贷”案件暴露小额信贷行业等社会治理问题向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出治理性检察建议,并向市委报送专题报告;二是树立矛盾化解思维,加强类案监督中释法说理和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工作,进一步提升文书质量,增强文书规范性和说理性。依法积极引导有和解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纠纷,主动对接社会综合治理平台,形成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将民事检察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
三、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之完善思路
(一)明确类案监督的判断规则
建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同案同判”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就涉及到相似性判断,只有在“同案”的基础之上,才能参照并适用类案监督,根本上实现类案监督的适用效果。可以说明确类案的判断规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制度运行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类案监督的效力和作用的发挥。目前,检察实践中对于“类案”的界定以及划分标准尚不明确,因此应明确类案监督的判断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引,规范检察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需列明所办理案件具备类案监督的基础并阐述理由。
(二)制定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指引
目前,检察实践中仍缺乏体系化调整类案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配套制度,类案监督工作的欠缺具体明确的办案指引,导致各地检察机关对类案监督工作的把握尺度不统一。基于此,一是立足于民事检察实践,确保民事法律统一正确适用,适时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类案监督的对象,概括线索来源途径,明确应当类案检索的具体情形以及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规范类案监督方式和相关程序,建立与人民法院的信息对接机制。二是及时总结类案监督工作情况,根据不同领域、不同案件类别进行典型案例的编纂。三是进一步协调好类案监督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关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 以达到激活民事检察监督案例活力的效果。
(三)构建类案精准监督模型
监督模型是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在模型开发平台上制作出来的可以编辑、管理、配置的算法,其功能就是从海量数据中“淘出”有价值的数据、碰撞形成监督线索,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提供给其他检察人员使用的。从数字检察的角度来讲,模型分为业务监督模型和技术模型;从产品角度来说,分为训练模型和应用模型。这些监督模型应当统一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制作、配置和管理,这样才能共享大数据中心采集到的数据,才能汇集、整合各类优秀监督模型,实现效能最大化。构建类案精准监督模型,总结监督要点,设置检索关键词,是发掘类案监督线索的钥匙,可以说,检索关键词来自对民事检察办案经验的总结和提炼。通过构建类案精准监督模型,有利于克服传统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匮乏、筛查效率低、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以“数据赋能”“点菜下单”的方式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有力支撑。
(四)构建“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检察大数据平台
“数字革命”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各领域、各行业。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最高检提出要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智能化的检察大数据平台,一方面实现案件的快捷检索、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裁判文书提取等智能化办案辅助。另一方面要推进网络融合,消除数据交换共享断点,补强数据资源配置弱点,提升类案监督的辨识度,通过检察大数据平台的关联分析、深度挖掘,可以为强化法律监督、深化能动履职、做实诉源治理提供前所未有的线索和依据,实现检察机关传统监督办案模式发生质的深刻变革,实现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深刻变革。
(五)完善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考评机制
针对类案监督,在檢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设定单独的操作流程、案卡信息模块或体现类案监督特色的相关版块, 在绩效考核中明确考核标准,完善对检察官办理类案监督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的具体制度,建立民事检察类案监督考评机制,将办理类案监督案件纳入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体系,明确司法人员采用类案监督方式的考核措施,同时降低类案监督的应用成本,提升检察官运用类案进行精准监督的成就感和积极性。
*本文系2021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法典实施与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机制研究”(GJ2021C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办公室主任[100726]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030021]
[1] 参见肖建国:《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检察日报》2020年1月3日。
[2] 高尚:《司法类案的判断标准及其运用》,《法律科学》2020年第1期。
[3]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
[4] 张乃根:《西方哲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6页。
[5]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131页。
[6] 徐佳佳:《法律不是万能的——论法律的局限性》,《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
[7]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1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4.5万件,同比上升37.8%;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5.4万件,同比上升43.6%。参见《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3/t20220308_547904.shtml#1,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