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颖,郝美仙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呼和浩特 010051)
中国是全球地震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自1976 年以来,我国已经经历了多次5 级及以上地震,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8 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全社会高度重视,积极展开抗震救灾。在这个过程中,地震公共宣传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汶川地震后的2 个月内,全国各地制作了超过35 000 条电视报道、超过81 000 条广播报道、超过12 000 篇报纸报道和超过11 000 条互联网报道。其中电视新闻报道特别强调了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相关内容,更加清晰地传达了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新时代下,中国防灾减灾事业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地震公共宣传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各种媒体渠道,有目的、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地震科普知识、应急避险知识等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地震灾害应对过程中,地震公共宣传不仅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地震相关知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还可以促进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开始积极参与到地震公共宣传工作中。
公共宣传是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下,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能够提高公众对地震相关知识的知晓率,还能增加公众对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信任度,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1]。此外,社会力量的参与还可以为政府地震公共宣传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从而协助政府更好地完成相关任务。社会力量的参与使得地震公共宣传能够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公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从外部环境的角度看,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组织不断壮大,公民个人参与公益事业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一新趋势为开展地震公共宣传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断提升,然而受限于知识、技能等因素,他们往往难以真正参与公共事务。社会组织与个人是地震公共宣传中最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从内部环境的角度来看,在新时代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政府机能的不断完善、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及公民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政府对公众参与地震公共宣传活动越来越重视,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到地震公共宣传之中。社会组织与个人作为一支重要的参与力量,可以成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政府开展地震公共宣传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力支持。他们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挖掘潜在资源、整合社会资源、利用已有平台开展活动,从而提高活动效率和效果。这些新形势为社会力量参与到地震公共宣传工作中提供了现实条件,为其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条件。
伴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进行信息的获取和交流。以手机为例,目前,中国的手机用户已经超过了12 亿,并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这也给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宣传工作带来了新挑战[2]。
地震是自然灾害中最具破坏性的一种,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一直在加大地震公共宣传的力度。然而,仅凭政府官方宣传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宣传需求,社会力量的参与和支持也成为宣传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第一,政府公共宣传体系的完善程度是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关键因素之一[3]。在宣传规划、渠道选择、宣传形式等方面,政府公共宣传体系应该有一定的规划和程序。政府公共宣传体系足够完善,社会力量才能更好地进行参与和支持。第二,参与者的专业素质会影响地震公共宣传的效果。作为参与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例如专业知识储备、宣传技能等。具备专业素质,才能更好地传达宣传信息,提高宣传效果。此外,促进宣传效果需要参与者的不断学习和积累,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第三,社会支持程度是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重要保障之一。社会能够对参与者给予充分的支持,有利于参与者在宣传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参与者的顺应性也会对宣传效果产生影响。在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过程中,参与者必须高度关注法律、规定和政策法规,要做到宣传内容合法、合规、无误导性。否则,顺从不足就容易造成宣传内容偏颇,误导公众。第五,宣传形式和内容也是影响地震公共宣传效果的重要因素[3]。如果宣传形式和内容无法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共鸣,就无法实现地震公共宣传的宣传目的。形式和语言要贴近大众生活,内容贴合实际,以及时有效地传达信息为宗旨。整体而言,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影响因素较多,要想取得理想的宣传效果,需要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勇于创新的精神,携手并进,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深入研究社会动态,及时制定和调整宣传策略、优化宣传方式,共同提升地震公共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都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地震公共宣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地震,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力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力量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者、企业、公民等[4],他们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自发地参与到公共宣传中。然而,现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社会力量的发挥。
在参与形式上,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通过组织专题讲座、开展防震演练、发布防灾减灾知识等方式,帮助公众了解和防备地震。
2)志愿者:志愿者通过自发组织参与到地震公共宣传中,活动形式多样,包括街头宣传、网络推广、社区讲座等。
3)企业:企业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参与到地震公共宣传中去。他们可以通过捐款、赞助、组织员工志愿者等方式,支持地震公共宣传。
4)公民:公民是地震公共宣传的主体和接受者。他们可以通过自我学习、分享防灾减灾知识、参与防灾减灾活动等方式,参与到地震公共宣传中去。
根据民政部的数据,中国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参与形式并不统一。虽然这些不同的主体和形式所采取的方式不同,但都有效地促进了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开展。总体来看,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优势在于其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有效利用自身资源、技术和渠道优势,科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3]。
3.2.1 制度供给不足
从国家层面来看,中国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仅在第六章“应对突发事件”中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办法》也只对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行为方式和职责权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防震减灾法》虽然规定了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展地震科普宣传等活动,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科普宣传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责任等均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滞后也导致了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在工作机制、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
3.2.2 管理不够规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对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新闻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也经常出现失实现象。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政府应急管理的信任和支持,还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积极性。
3.2.3 专业知识和技术缺乏
社会力量在参与地震公共宣传过程中,主要依赖于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帮助。然而,目前中国从事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我国从事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专业机构主要有3 种:一是地震部门或地震部门直属的相关部门,如地震局、地震局监测中心等;二是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立的相关研究机构,如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科学研究院等;三是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成立的相关机构。这些机构主要从事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研究,往往缺乏具有宣传专业技术的人员。
3.2.4 经费短缺
地震公共宣传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从全国范围来看,开展地震公共宣传活动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形式。在资金来源方面,政府财政拨款不足且渠道单一。社会捐赠方面,虽然近年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灾害救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灾害救助的积极性不高。
3.2.5 激励机制不完善
《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但目前对地震应急宣传工作如何奖励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给予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奖励也没有具体措施;相关激励机制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未能激发出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积极性。
由于地震公共宣传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因此在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社会力量的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作用。具体来说,首先,要明确社会力量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主体地位,即谁是主要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其次要明确社会力量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活动内容和范围;最后,要明确社会力量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形式。
要积极引导、规范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工作,就必须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首先,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的政策扶持和制度保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社会力量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的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还要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科普社会化体系,完善防灾减灾科普社会化机制。再次,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要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在地震公共宣传中发挥作用,并通过立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由于防灾减灾知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全社会共同普及,因此提高全社会对防灾减灾知识的认识十分重要。首先,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和渠道加强对全社会普及地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全民自救互救能力。其次,要大力发展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组织,鼓励他们在防灾减灾知识普及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要注重发挥政府、企业、社区以及个人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在提高公众对地震知识的理解和防灾意识上,我们需要首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等新兴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同时,对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和效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优化我们的宣传策略[5]。然而,媒体宣传的效果并不能仅仅依赖于数量和广度,质量和效果的监督与评估同样重要。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机制。政府、公众和专业组织在防灾减灾科普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也需要得到充分的发挥。最后,建立地震公共宣传工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信息公开来增强公众对地震公共宣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得防灾减灾工作能够更加深入人心。
在防灾减灾工作中,社会力量的参与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社会力量具有天然的社会属性,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自身优势,调动公众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在参与过程中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方面的优势,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作用。此外,社会力量在参与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参与地震公共宣传的重要性;二是要注重能力建设,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三是要加强合作,形成整体合力。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地震公共宣传中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而提高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防灾减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