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生然, 张晓洁
(西华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在数字时代,劳动与数字技术相结合,催生出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同时一种新型劳动理论——数字劳动理论——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不少学者纷纷回归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深入思考资本主义制度的固有缺陷,揭示数字资本主义时代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者的剥削和压迫以及“数字拜物教”的虚假本质。深入全面地分析数字劳动理论,不仅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需要,也是创建数字中国、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数字生产工具的普及,一种“劳动”新形式悄然产生。大众传媒时代,传统媒体向广告商售卖读者、听众、观众等受众的注意力,这种受众注意力就是“受众劳动”,而在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向广告商出售网民的注意力,这种网民的注意力构成了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是数字化媒体时代的“受众劳动”。1977年,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家达拉斯·斯麦兹(Dallas W. Smythe)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中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阐述了受众商品论。他指出,大众媒体中,受众或观众的注意能力是一种劳动力,即受众劳动力。受众付出“注意能力”的活动,成为一种新型劳动,即受众劳动。受众观看电视等大众媒体,这些媒介聚集了不同程度的受众注意力,这些受众注意力作为商品出售给广告商[1]。斯麦兹认为,大众传播系统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生产了“意识形态”,更重要的是,它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互联网时代,受众劳动的概念发展为数字劳动。意大利学者蒂齐亚纳·泰拉诺瓦(Tiziana Terranova)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中,将数字劳动归结为“免费劳动”。作为免费劳动的数字劳动,劳动过程从工厂转移到社会,这些劳动既是自愿提供的,也是无偿的;既是享受的,也是被剥削的。免费劳动维持着互联网存在。在早期的虚拟社区中,建立一个社区的劳动并未得到巨大的经济回报,因而它是“免费的”;虽然是没有报酬的,但人们也甘愿如此以换取沟通和交流的快乐,因而它是“自由的”、令人愉快的。免费劳动是整个数字文化经济的一个特征,也是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一种重要却被低估的力量[2]。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不少西方学者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角度研究数字劳动,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发展数字劳动价值论,主要代表是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在《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中,福克斯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视角出发,对数字劳动国际分工的多种形式进行了分析,揭示了数字劳动的剥削本质[3]11。
对于数字劳动的概念,学者普遍认为,这种劳动发生的历史时代是数字化时代,发生场所是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然而关于数字劳动的本质特征,学界尚未达成统一的意见,主要争论点在于数字劳动的物质性与生产性。
(1)数字劳动的物质性之争 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数字劳动是一种非物质劳动。这种非物质劳动是在互联网中自发产生的集体智力,体现在人们之间的交往活动中,可以在独立于资本之外的领域发生作用,主要内容是创造出各种信息、精神性文化等。谢芳芳和燕连福通过比较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指出:“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眼中的非物质劳动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具有产消合一性、情感性与合作性的特征。”[4]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毛里齐奥·拉扎拉托(Maurizio Lazzarato)首次提出非物质劳动概念。非物质劳动是指生产商品的信息内容和文化内容的劳动[5]。迈克尔·哈特(Michael Hardt)和安东尼奥·奈格里(Antonio Negri)对非物质劳动做了更深层次的解读。他们认为,非物质劳动是指创造非物质产品的劳动,这些非物质产品包括知识、信息、交流、人与人之间的某种情感的互动关系[6]。
与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把数字劳动界定为非物质性劳动不同,以福克斯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物质性劳动。福克斯批评非物质劳动概念,认为“非物质劳动”给人一种错误印象:信息工作或信息劳动脱离了自然和物质,似乎世界有两种本质——物质本质和精神本质,从而导致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福克斯指出,数字劳动“没有脱离自然和物质,它是物质本身”,信息工作是“基于人类大脑的活动,而大脑是一个物质系统”。如果一个人认为精神是脱离自然和物质的存在,那么会陷入唯心论、神秘主义与宗教的领域[3]333。
国内部分学者也反对将数字劳动定性为非物质劳动。蓝江指出,“将数字劳动简单等同于‘非物质劳动’,这是一种庸俗政治经济学式的理解”[7]。他批评意大利自治主义扭曲式地挪用了马克思的“非生产劳动”,没有看到数字时代“无形的一般智力的总体”背后,仍然是以大量的现实物质生产劳动为基础。“物质生产的政治经济学并非在数字时代消亡了,而只是退居到了人们的电脑屏幕和手机屏幕之后,让我们误以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数字化的非物质界面。”[7]孟飞和程榕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出发,指出哈特和奈格里的观点“已与马克思主义发生理论偏移:他们既没能深刻理解并把握住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及其方法论基础,也没能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找到其坚实的立论依据即劳动二重性”,数字劳动在本质上仍属于生产性劳动[8]。
豆莹莹和张文喜认为数字劳动既是物质劳动又是非物质劳动[9]。一方面,数字化的生产过程中,劳动对象成为大量的数据,精神生产成为创造生产力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只简单认为数字劳动属于非物质劳动又存在局限性。从马克思所提出的劳动过程来看,“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0]。无论是网络用户通过自身的网络活动产生网络数据,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处理产生数字产品,这些都属于客观实在范畴,因此数字劳动仍属于物质劳动。
总体而言,非物质劳动是相对于工业劳动、体力劳动而言的一种新型劳动形态,主要表现为,在网络时代依托于数字互联网络而发生的比较纯粹的脑力劳动。对于任何劳动,哪怕是依托于互联网的脑力劳动,都是一种对象化的活动,都具有客观现实性。
(2)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之争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对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做出了区分。马克思指出:“凡是货币直接同不生产资本的劳动即非生产劳动相交换的地方,这种劳动都是作为服务被购买的。服务这个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Tätigkeit)提供服务的。”[11]
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蓝江指出,劳动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数字劳动仍然是生产性劳动,“数字时代的生产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物质劳动的根基”[7]。“将数字劳动简单地视为非物质劳动,或者坚持一个抽象的物质劳动和非物质化劳动的区分,都会让我们不能真正理解资本主义变化的根本。”[7]李弦认为,在数字化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各种数字化平台密切相连,个人生活资料的消费却连接起了两个不同的领域:“生产领域”与“消费领域”,即“个人生活资料消费的‘结果’直接构成了社会化生产的‘原材料’,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性消费”[12]。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一部分数字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胡莹和钟远鸣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中的生产劳动理论进行分析,提出数字劳动是一种基于数字通信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型的劳动形式。当数字劳动作为直接提供服务的劳动时,该劳动不属于马克思视角下的生产劳动,因为此时消费者购买的是它的使用价值,并未实现增殖[13]。朱方明和贾卓强从是否创造价值的角度出发,认为平台零工劳动并不生产价值与剩余价值,不属于生产性劳动。它只是在流通领域加快了价值与剩余价值的实现[14]。
与传统工业劳动相比,数字劳动的主体、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时间界线等都发生了新变化。在数字化背景下,劳动主体首先呈现出数字化变革。数字经济的劳动主体借助信息与传播技术参与数字产业链的劳动,如短视频创造者、数字平台管理者等[15]。蓝江和陈朦指出,在产业劳动中个体成为分工的最后界限;而在数字化的今天,劳动者作为不可分割的个体又变得可分,作为“分体”,劳动者更为灵活地在不同的场域流动[16]。谢芳芳和燕连福指出,数字化媒体时代下的受众劳动形成新的劳动形态即数字劳动,数字劳动下劳动主体从静态的、可测控的集体转变为动态的、可监视的身体,人们的一言一行都被媒体资本家进行监控[4]。
与此同时,数字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也呈现新特点。与产业劳动下物质性的劳动对象不同,数字劳动中,劳动对象呈现为非物质性的数据。豆莹莹和张文喜在分析专业互联网数字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指出,专业技术工人的直接生产资料为一般互联网用户在平台留下的数据产品,而对于这些庞大且杂糅的数据,专业技术人员会利用算法对其进行整理加工,创造出新的数字产品[9]。同样,胡莹和钟远鸣指出,基于数字平台进行生产数字产品的数字劳动,其劳动对象为整理、分析后的数据,劳动工具为数字分析软件,如SPSS、EXCEL等[13]。
在数字劳动下,劳动场所不再局限于固定的现实场所,数字劳动者不仅在资本家所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而且能够以平台为中介,依托数字设备随时随地开展数字劳动。孟飞和程榕指出,在数字资本主义下,人们的娱乐时间全部被纳入到资本主义的剥削之中,娱乐活动被普遍劳动化[8]。曹晓勇和王桂艳也指出,雇佣关系下的劳动者工作日由于数字生产方式突破了旧有的生产方式时空的界限而外延,比如“996”“007”工作制已经成为数字信息行业默认的“潜规则”[17],资本家实现了对劳动者从工作日到生活日的控制。
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数字劳动创造的是集体智力,而这种集体智力作为一种活劳动并不能对象化于生产方式之中,因此资本不再直接控制劳动。数字资本家通过数字资本对平台所有权以及对物质与非物质资源实现占有,其主要收入来源也不再是利润而是具有地租性质的资金,因此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数字劳动已经超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能解释的范围[4]。
学者对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和批判,他们坚持和维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则,认为数字劳动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形式,仍然处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包含的内容之中。许鸿儒认为,数字劳动的物质性、劳动性、生产性以及其剥削的本质并未脱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但数字劳动也呈现新的劳动特征。他从产生数据的数字行为出发,认为数字劳动是非物质表象与物质本性的共同体;数字劳动具有传统劳动的劳动三要素以及劳动二重性,同时互联网用户也成为总体工人的一部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一方面体现在资本的增殖,另一方面又体现在数字劳动“产消合一”的新特性[18]。
胡莹和钟鸣远基于马克思考察生产劳动的三个视角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做出回答[13]。韩文龙和刘璐批判性地分析了数字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形成,揭示了隐藏在背后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矛盾以及对生产方式的影响[19]。吴欢和卢黎歌则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揭示了数字劳动下剩余价值规律的新表现,指出数字资本一方面极大提高了数字化大生产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加剧了人的数字异化程度,激化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为资本主义制度走向自我毁灭宿命做出了铺垫[20]。孟飞和程榕认为数字劳动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的剥削机制,数字劳动在本质上仍属于马克思劳动范畴,数字资本从未改变其增殖的本性,无法规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8]。
此外,学者以数字劳动为契机,积极推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创新和发展。他们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也认识到数字劳动相对于传统劳动具有一些新变化,他们充分肯定数字劳动是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中劳动的新型表现形式,这一劳动形式使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呈现一些新特点。福克斯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数字时代的劳动价值理论。福克斯高度肯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马克思的著作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一个丰富的范畴体系,可用于批判地理解数字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劳动”[3]11。福克斯指出,要理解数字劳动就要先对“劳动”这个概念进行辨析。他把马克思所提及的劳动区分为“工作”(work)与“劳动”(labour),前者为人类学意义上的“工作”,后者为具有历史特征的“劳动”。劳动是一种必然异化的工作形式,而工作则是人类利用技术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3]35。福克斯从国际分工的角度分析了数字劳动的不同形式,凸显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关系,揭示了资本如何通过在全球中扩散生产从而降低成本、获得利润。
蓝江认为,数字劳动是人们在数字时代生产数据的活动,揭示数据背后被遮蔽的物质性要立足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在不同历史时代,劳动的范围有所不同。以往在市民社会阶段,所有的活动被区分成生成价值的劳动和不能生成价值的休闲;而在数字资本主义阶段,人类活动被区分为可以生产数据的活动和不能留下数据的活动。与工业时代不同,数字时代的人们在互联的数字世界中留下的数字痕迹都可以视为劳动。蓝江认为,数字时代的数字劳动批判的关键之处在于“关注在这些数据背后被遮蔽的生产和流通的物质性方面”[7]。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非物质劳动概念超出马克思主义劳动范畴这一观点是对马克思劳动观的曲解。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的劳动简单化,将马克思的劳动等同于工业劳动,未看到马克思的劳动是一种总体性与历史性范畴。他们也未把握马克思劳动思想的辩证性,从而导致其观点的偏差。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数字劳动仍处于马克思所提及的劳动范畴之内。
资本家在进行商品生产时,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家制造皮靴并不是为了皮靴本身。在数字商品的生产中,资本家逐利的本质并未改变,而是利用数字资本与数字技术实现剩余价值的生产。
数字资本家同大工业生产下的资本家一样,既可以通过延长数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获取绝对剩余价值,也可以提高技术水平增加生产率获得相对剩余价值[17]。
张特和应奇指出,数字产消资本主义下数字媒介技术与数字资本耦合,通过提升剩余价值率、资本的周转速度与次数、加剧资本的扩张与垄断等方式进行数字资本积累,从而扩大对数字产消者的剥削范围并增强剥削力度[21]。吴欢和卢黎歌指出,数字资本的运动过程是一个双重复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创造着价值也进行着剩余价值的积累。数字资本在追求剩余价值的本质上与传统资本没有差别,但其总体特征与传统资本存在差别。相比于传统资本,数字资本表现形式为数字化、价值增殖效率更高、垄断性更强。同时,由于数字商品能够零成本复制,进行时空分割,数字商品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补偿价值递减,资本家从而能够占取更多的剩余价值[20]。
徐婷婷指出,在短视频平台中,广告商通过平台购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对用户画像进行描绘,从而进行广告的精准推送,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平台通过各种方式留住用户,使用户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提供源源不断的“燃料”[22]。于春生和李卓则以某社交APP为例,指出网络社区中通过对劳动包装延长用户在平台的逗留时间从而获得绝对剩余价值。同时,通过利用用户高度集中的特点以及数字化的生产资料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获得相对剩余价值[23]。孟飞和程榕也对平台中剩余价值的创造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剩余价值既包括有薪员工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量,也包括互联网用户在平台中创造的数据被平台进行资本增殖所创造的价值量,有薪员工与无酬数字劳动者共同创造了剩余价值[8]。
(1)数字劳动对数字大众的剥削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长河中,金融资本逐步向数字资本发展。聂阳指出,数字资本追加了一种更为普遍渗透的抽象机制——数字抽象,正是其独特抽象性的存在,人们网络活动的数字印记被加工转化为可供使用的数据后,引导并形塑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24]。人们的生产生活愈发依赖数字化技术,社会生活被裹挟进数字资本主义的新秩序中。当社会生活被卷入进资本的逻辑之中,人们的生活、消费、娱乐、交往等一切数据则成为社会再生产的要素。柴云超和连水兴指出,资本主义为保证其剥削结构能够持续运转与长久存续,资本主义社交平台已经从整体上构建了一个多维劳动控制体系,其核心为虚假意识形态的日常化、数字全景监视的实时化以及剥削性劳动的游戏化[25]。
基于对某外卖平台的田野调查,陈龙指出,凡是在设备上安装了平台软件的终端都是平台进行数据收集的来源[26]。平台不仅收集骑手信息,也收集消费者信息,且收集过程是隐秘的。平台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理,从而生成用户画像,对用户进行针对性的内容推荐,用户生活的真实性更加抽象虚拟,人们的欲望与需求被资本不断放大。从表面看,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人们的自主权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实际上却是产生“他主中的自主”的假象[27]。虽然平台是开放的,每个人都能够进入平台,平台以使用权平等地交换用户的数据,但是从平台运行的资本逻辑可以发现,其本质仍为资本的霸权[28]。蓝江和陈朦指出,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反映着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从形式吸纳转变为实质吸纳,即资本剥削日趋“合理化”。数字媒介的出现打破了人们行为的时空限制,人们不仅要依靠数字媒介维持自身生存,更要依靠数字媒介开展生活,使资本实现对劳动价值的彻底剥削[16]。
(2)数字劳动对零工劳动者的剥削 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转变,雇佣关系逐步向零工关系转变,零工劳动者看似以更大的自主权摆脱了被机器支配的场景,工作时间、空间更加自由,但实质上其处于全景式监控下,遭受的剥削更加隐秘、多样,劳动者从疯狂逃离高度压迫性劳动的状态转变为不自觉地被蚕食非劳动时间的状态,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边界逐步模糊甚至消失,劳资关系逐渐弱化,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难度大。
王蔚指出,在零工经济中,由于平台将劳动者情绪嵌入生产过程之中,将“同辈压力”作为工具,建立排名和评分机制,并引入游戏化的工作模式,刺激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27]。零工劳动者的团队力被数字资本主义消解,零工劳动者成为分散的个体。在这种以个体为单位的生存条件下,即使个别零工劳动者想要进行抵抗,他们也难以形成对抗数字资本主义的联合体。
陈龙分析了平台对外卖骑手的新型控制:劳资冲突转向虚拟平台、消费者,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的雇佣关系弱化。在骑手的劳动过程中,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对骑手进行派单,最大程度地利用骑手的时间,消费者对骑手的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奖惩工作在平台系统中自动完成。在整个过程中,劳资冲突发生转移,雇佣关系弱化。在雇佣关系上,平台是无形的存在,因而当骑手遇到问题,需要雇主出面时,他们往往无法找到实体的雇主。在零工关系下,平台公司更容易摆脱其本应该承担的责任[26]。
(3)数字劳动下的等级剥削 在平台经济中,数字资本也对数字劳动者进行等级剥削,存在着“数字劳工贵族”。在平台中,数字劳动者所得到的报酬的计算标准转变为流量的多少,数字劳动者流量大小的不同,获得的报酬也不同,在这种分配标准下,更是出现“流量为王”的现象。
陈海燕和范容在探讨IP微短剧盈利模式时以某平台推出的激励计划为例,指出平台制定三种达人分账模式,分别为达人定制、达人联创、激励成长,并根据达人的粉丝量对达人进行分级,不同等级的达人分配不同的核心权益[29]。燕道成和李采薇对短视频平台的计流量制进行分析,指出平台对每个账号进行流量监控并能进行操控。对于依靠平台为生的博主,稳定的流量才能带来稳定的收入。为了获得稳定的流量,博主一方面通过向平台付费增加其流量;另一方面敦促自身进行创意劳动以期获得更多的收入[30]。但无论是博主通过平台购买流量还是不断地进行内容创造,其本质都在遭受平台资本的控制与剥削。与此同时,在平台规训下,普通用户更多进行着极低报酬甚至是无酬的劳动。李敏以某短视频APP为例,指出软件中的用户虽然能够真实得到劳动报酬,但也掩盖不了其霸权本质。用户的每一个行为都被数字资本转化为经济行为,为资本带来经济价值,但用户并未获得等价的报酬[31]。
通过梳理数字劳动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于数字劳动的研究虽然有所发展,但依旧处于探索阶段,需进一步深化与拓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数字劳动的概念与范围的界定模糊不清 对于数字劳动的概念,大多数学者从“物质性”与“生产性”进行界定。关于数字劳动的范围的界定即何种劳动才能被纳入数字劳动的范畴,学者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进行分析。与此同时,学者提出数字劳动的新形式与新特征,如劳动主体的泛化、数字劳动下劳动时空界限的消融、剥削方式更加隐秘等。其中“产消劳动”成为学者辩驳的重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对于数字劳动概念与特征的分析容易陷入“泛劳动化”的立场。因此,在对数字劳动的概念及范围进行界定时应注重边界意识,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及时科学解答时代新课题。
(2)数字劳动剩余价值形成过程的相关研究存在争议 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聚焦于社交平台用户的剩余价值生成过程,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来源于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学界仍存在争议。另外,由于对数字劳动的概念以及范围的界定模糊不清,究竟哪些数字劳动产生剩余价值也存在争论,例如互联网一般用户是否生产剩余价值。这些争议的出现是探究数字劳动理论过程中必然遭遇的,因此,对于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形成过程的研究,应在对概念与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深入全面分析数字劳动剩余价值的形成过程,突破数字资本逻辑的控制。
(3)应对数字劳动挑战的策略阐述较少 多数学者都指出数字劳动下剥削与异化现象不断加深,出现国际化趋势,但在如何摆脱数字资本主义的剥削与控制的路径分析方面,成果相对较少。数字资本虽为区别于传统工业资本、金融资本的新型资本,但其资本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即通过对数字劳动的剥削实现数字资本的无限增殖。虽然学者对数字资本的剥削现象进行了探讨,但是关于如何解决该问题,则往往停留在理论探讨之中,在如何摆脱数字资本主义剥削逻辑的控制方面,仍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
(4) 研究视角创新性以及研究方式存在不足 研究视角上,学者在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数字劳动提供批判性的分析框架上,也可融合传播政治经济学对于数字劳动展开研究,创新研究视角。研究方式上,国内学者更倾向于定性为主、定量为辅进行分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国外学者较多地立足于定性分析,对数字劳动本质与特征进行界定。而如何将两者较为平衡地结合,也成为今后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立足马克思主义分析框架 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发展性,能够更好地把握数字劳动的本质,分析数字资本的运行逻辑,揭示“数字拜物教”的本质在于资本利用数字技术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和社会的控制。同时,要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与方法,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将数字劳动理论应用到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之中。
(2)加强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视域的融合 要多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国内外数字劳动研究的视域融合,取长补短,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推动数字劳动研究向纵深发展。
(3)进一步探索破解数字资本逻辑的实践路径 要立足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探究数字资本的本质,构建全景式的破解路径。结合中国实际,探索数字共享的现实形式,利用数字技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让数字经济更好地服务数字劳动者。
(4)探寻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化发展道路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化正成为重组全球资源的重要手段。构建和谐、稳定的数字劳动关系正是实现我国高水平、全开放的数字化经济的重要手段。在数字劳动的过程中,数字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与主体性是推动数字经济向好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繁荣发展的过程中,更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尊重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保障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化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