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典型案例(上)

2023-03-12 00:44微观三农微信公众号
湖南农业 2023年11期
关键词:宜春市货值玉米种子

为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全力以赴为国家粮食安全保驾护航,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初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稳粮保供”专项行动。2023年9月,农业农村部从中选取了10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和临河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经营假劣种子案

2023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接群众举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京科糯XX”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经乌拉特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并依法抽样送检,涉案种子采用“白皮袋”包装,无产品标签和产品名称,且发芽率仅70%,明显低于国家标准,为假劣种子。经立案查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某农业科技公司与种植户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合同,约定种植户以每667平方米120元的价格(预付15~30元不等,剩余价款回收时抵扣)从该公司购入涉案玉米种子,产出成品后该公司以每千克1.6元的保底价回收。至案发时,该公司已向4名种植户销售种子4.52万千克,货值金额310.06万元,实收预付款40.11万元。案发后,4名种植户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已协调该公司向农户提供了质量合格的玉米种子并指导农户进行补种。经进一步查明,该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农业发展公司签订糯玉米订单种植回收推广合同,购入种子4.52万千克,货值金额310.06万元,预付种子款11.5万元,并将该批种子全部销售给涉案农户。因两公司的行为均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6月,乌拉特前旗农牧和科技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二、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5月,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江苏省某种业科技公司举报,该市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涉嫌以“常农粳X号”包装袋套包“津稻XXX”种子进行销售,侵犯其“津稻XXX”品种权。经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并依法抽样送检,东台市某供销合作社加盟店经营的“常农粳X号”水稻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为假种子。经立案查明,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5万余千克,货值金额18万余元。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5月,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盐城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

三、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李某等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该市尚庄街道李某等人涉嫌生产经营假劣水稻种子。因案情重大复杂,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该案进行直接管辖。经立案查明,自案发时,当事人无证生产了8个品种的水稻种子,共计3.36万千克,货值金额99.96万元。其中,4个品种依法鉴定为假种子,共计3.3万千克,货值金额96.72万元,违法所得15.04万元;1个品种涉嫌侵犯某授权品种,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已函告品种权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4月,宜春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春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现已侦查终结,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四、广东省中山市某饲料公司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案

2022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市某饲料公司开展转基因抽检,发现从该公司加工设备中抽取的进口玉米原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且该公司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因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中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经立案查明,该批涉案转基因玉米共31.02吨,已进入饲料生产环节,但尚未产出成品,没有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中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涉案转基因玉米全部进行了粉碎灭活处理。2023年3月,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责令当事人停止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2023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农资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地区托里县某农资经销部经营的某玉米种子品种审定编号为甘审玉2021XXXX,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部门的引种编号。经立案查明,该玉米种子仅通过甘肃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定,且托里县与甘肃省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并非同一适宜生态区。当事人从塔城地区裕民县某农资公司(另案查处)购入涉案玉米种子5300袋,货值金额50.02万元,至案发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3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玉米种子,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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