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构建研究

2023-03-11 06:49芳,于甜,薛晴,袁
质量探索 2023年2期
关键词:标准化体系标准

邓 芳,于 甜,薛 晴,袁 源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 518000)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强调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培养好未成年人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构筑起全方位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推动形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格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明确提出要完善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制修订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标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 年版)》将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等事项列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然而,在中国式现代化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的当下,我国儿童发展与广大儿童及家庭的新期盼还有一定差距,未成年人保护事业还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质量发展要求。鉴于区域、群体发展不平衡现象仍然存在,儿童优先发展的落实力度需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机制需进一步健全的现状,应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效有序运行[2]。因此,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对于服务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现状

1.1 标准化现状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全世界都受到特别的重视,国外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其关于责任主体机构的功能定位十分明确,用于处理儿童保护信息的强制报告制度周全完善,专门针对儿童保护的案件处理程序清晰规范,替代性的临时监护操作流程也成熟顺畅。例如,美国是全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社会保障法》《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等;英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和颁布了数十部相关法律,包括《未成年人监护法》《儿童及少年法》等。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多次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20 年第二次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担负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中“小宪法”的使命,其宗旨就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3]。

标准化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4]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国家、行业及地方层面暂未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标准化活动主要由民政部门联合未成年保护专业机构牵头开展。国家标准方面,已发布实施GB/T 28224—201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GB/T 42174—2022《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工作 服务通用要求》、GB/T 41575—2022《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内容分类与代码》、GB/T 42380—2023《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等,待审查发布有20213219-T-469《智能移动终端未成年人保护通用规范》、20193188-T-469《信息技术 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监护系统技术要求》等。行业标准方面,已发布实施MZ/T 045—2013《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养服务》、MZ/T 058—2014《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 049—2014《流浪未成年人类家庭服务》、MZ/T 086—2017《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等。地方标准方面,主要有江苏省地标DB32/T 3830—2020《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浙江省地标DB33/T 2285—2020《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贵州省地标DB52/T 1701—2022《未成年人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规范》,上海市地标DB31/T 1305—2021《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指南》,深圳市地标DB4403/T 248—2022《特需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指南》等。

1.2 存在问题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我国尚处于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的阶段。目前,国内已成立了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进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等,并初步建立了从国家、省、市县到乡镇街道的未成年人保护四级工作机制。但各级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仍不清晰,也未能配备足够专职专岗工作人员,服务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当前已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标准分别由民政、社会工作或社会福利等标准化技术机构归口管理,缺少统一的归口管理组织,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标准的宣贯实施和标准体系的统筹规划等,不能充分发挥归口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标准数量少,标准实用性不强的现象较为突出,缺乏覆盖未成年人全体、涉及“六位一体”全方位保护的基础通用类标准,不能有效支撑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2]

2 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构建

2.1 构建目标

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的编制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标准化目标对象,构建层次清晰、分类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结构框架,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指引;

(2)从具体应用的角度,围绕标准体系目标,梳理现行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标准,确定各标准在体系结构中所处位置,保障标准子体系之间的全面完整,便于标准的科学管理和查询使用;

(3)从协调拓展的角度,提取通用技术要求和共性技术要求,按行业、专业或门类等标准化活动性质的同一性划分,梳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内容和支撑保障措施,为协调各部门统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2.2 构建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基于已有相关标准,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现状及发展需求,以顶层设计为引领、技术需求为导向,注重整体系统设计、重点标准先行,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具体构建原则如下:

(1)系统性。应全面了解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各种事物和概念,并从不同专业角度对相关标准进行有机综合,以保障标准体系的类别划分准确、恰当,层次合理、分明,类别之间互相依赖、衔接配套,层次之间共性通用、制约指导,各个类别(子体系)具有独特的作用,同时又在整体上协调互补,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5]

(2)先进性。在标准体系构建过程中要始终遵循先进性原则,使其能够真正引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来发展方向,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水平和效率。

(3)科学性。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应充分考虑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实践经验和发展趋势,使标准的构成数量、水平和相互关系尽可能贴切地反映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求。

(4)适用性。在标准体系框架的设计上,应坚持需求导向,并结合社会背景、客观条件、可投入资源等,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布局,提高标准体系在应用层面的适用性。在标准明细表的编排上,主要收录相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部分地方标准,并注意理清各级标准的层次关系,提高标准题录查阅的规律性和便捷性。

2.3 基本框架

标准体系是指将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6]参考GB/T 13016—2018《标准体系构建原则和要求》和GB/T 30226—2013《服务业标准体系编写指南》,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构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由服务通用基础标准子体系、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三大子体系组成,其框架见图1 所示。

图1 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框架图

2.4 标准子体系

(1)服务通用基础标准子体系:该子体系主要包括术语与缩略语标准、符号与标志标准、其他标准。前两者分别是指适用于本组织、本行业的术语与缩略语、符号与标志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服务提供标准子体系:服务提供标准是指服务实现过程中,对服务提供的要求、方法、程序所制定的标准,如提供服务的方法和手段、服务流程和环节划分的方法和要求、服务的沟通与确认要求等。该子体系主要包括综合性服务标准、社会工作服务标准、救助保护服务标准。综合性服务涵盖登记建档、证照办理、福利申请、经济帮扶、法律援助、资源链接、培训宣传;社会工作服务涵盖家庭走访、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救助评估、心理疏导、亲职教育;救助保护服务涵盖临时监护、紧急安置、个案会商、监护指导、寄养转介、情感支持。

(3)服务保障标准子体系:该子体系主要包括质量保障标准、运行管理标准、配套保障标准、人力资源标准、信息化管理标准。质量保障涵盖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运行管理涵盖机构协作、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合同管理;配套保障涵盖设施设备、环境场所、社会资源、安全与应急;人力资源涵盖人员资质、人员教育与培训、人员管理。

3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

3.1 聚焦机制,加强体系化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民政、教育、司法、公安、工信、妇儿工委等多个部门,任务艰巨且复杂。因此,一方面应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确定发展规划、任务目标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另一方面,应整合各方资源,明确“六大保护”的责任部门,健全动态监测、发现报告、评估流程、信息共享、个案会商、转介处置程序等协同机制,凝心聚力、齐抓共管,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的高效运转,切实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3.2 聚焦组织,加强标准化建设

国内各市县、乡镇(街道)目前已基本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机构全覆盖,但大多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还是依托儿童福利院、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街道办等机构设立,没有相对独立的场所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为此,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机构设置、服务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要求,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发展提质增效。而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归口管理部门缺失的现状(与该领域相关的仅有全国社会救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314),建议组建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标准化活动,不断优化更新未成人保护相关标准成果,充分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

3.3 聚焦人才,加强专业化建设

据调研发现,不同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议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数量及专业资格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社会工作、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相关专业培训教育,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激励机制,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建设,搭建未成年人保护专家资源库,积极对接社会力量,孵化培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社会资源的统筹管理调配,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集约化水平。

4 结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化现状的分析和总结,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标准体系构建方法提出了未成年人保护标准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框架。该标准体系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空白,对进一步改进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引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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