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莉,陈煜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公共管理系,安徽合肥 230031;美国特拉华大学商务与经济学院,特拉华纽瓦克 19716)
自信是力量的源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研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的产生机理及其实现路径,需要透过法律制度探究蕴含其中的法治精神,从法治精神内核升华到法治文化自信,以法治文化自信引领民众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从精神视角考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是“人们对法治文化的一种‘相互承认’,是民众对法治文化的‘重叠共识’,是主体对法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良好的社会秩序观念、公民作为人的观念、制度正义原则以及关于合作性美德的共识”[1]。从认识论视角考察,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的产生是一个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再从理性外化为行为的过程,其发展路径大致沿着思想上的认同、情感上的认同、行为上的认同递进展开。
首先是思想上的认同,这是法治文化自信产生的起点。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是一个从感性认同逐步发展为理性认同的过程。在人们认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之前,首先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生初步的、简单的认知。随着感性认识的不断深化,使人们进一步通过理性思维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含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判断推理,从而进行深入的评价选择。通过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实现在思想上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也为下一步从情感上建立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同提供了根本依据。
其次是情感上的认同,这是对思想上认同的进一步升华。它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其中第一个层面是从宏观上认同法律制度是良法善治。而良法的标准,一是体现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二是体现对公序良俗的充分尊重和保障。这就要求法治既要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又要满足人们的正义需求;既要满足人们的效率需求,又要满足人们的公平需求;既要满足人们的秩序需求,又要满足人们的自由需求。第二个层面是从中观上认同法治思维已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思维模式。法治思维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一种价值追求,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方法和手段。在处理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时,各地各部门自觉做到把法治作为一种信仰,养成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法治手段推进社会治理的习惯。公民在对待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时,习惯于从法治中寻求理性解决手段。第三个层面是从微观上认同人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更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充分体现。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了民众意见的充分表达、民众权益的充分实现,进而提升民众的法治幸福指数,实现民众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
最后是行为上的认同。思想上的高度认同、情感上的高度认同,为民众在行为上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高度认同提供了内生动力,这必然推动民众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认可、接受和践行,为民众的行为自觉奠定了坚实基础。民众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过程就是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过程。一旦民众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产生行为认同,也就意味着法治文化已转化为社会个体的外在行为,意味着内化过程的顺利完成和外化过程的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由于认识水平、情感体验和生活阅历的不同,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的认同过程可能不尽相同,有的可能仅停留在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的层面,没有实现向行为认同的转化,而行为认同恰恰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的显性表现,这就要求我们在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内涵的同时,在强化社会个体的情感体验上下功夫,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成员在行为上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的高度认同。
“任何一项事业背后,必然存在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尤为重要的是这种精神力量与该项事业的文化背景有密切的渊源。”[2]在孟德斯鸠看来,精神力量的培育离不开人的想象,而“人的想象,自然而然适合于所在国的习俗。”气候、地理、习俗、道德、法律等这一切是构成社会的因素,并由此形成社会总的精神[3]。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这一精神力量必须从中华民族数千年的历史传承中寻“根”,从中华民族数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寻“魂”,从中华民族“兼容并包”、守正创新的优秀品格中寻“径”。“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念,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这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建设所要寻求的“根”与“魂”。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治文化[5]。新时代我们守正创新,进一步丰富了中华法系的内涵和底蕴,法制体系更加完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了法治文化自信的基础。时代在发展,完备良法永无止境。当今社会,完备良法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做好顶层统筹,二是做好基层细化。在顶层统筹上,要重点抓好备案审查工作。在基层细化上,必须从地方实际出发,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善治工作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民众对法治的信心。这要求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来治理社会、化解矛盾。在司法领域,要做到善治,就要善于运用大数据分析来提升类案同判的能力。在执法领域,“柔性执法”和基层执法能力被广为关注。这要求基层工作者要善于把柔性的工作方式和刚性的执法相结合,探索推广柔性执法方式,在智慧赋能上深入挖潜。
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者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6]在当今中国,把法律铭刻在公民内心的最有效方式,一是良法善治,二是高效普法。而要做到高效普法,就必须创新对普法工作的考核。在考核内容上,不仅要看发了多少宣传资料、开了几次会,更要看宣讲的内容是否贴近群众生活、宣讲的方式是否为群众喜闻乐见。在考核方式上,不仅要注重定期考核,更要注重日常的不定期考核,注重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畅通与群众的沟通机制。最关键的还要加强对普法效果的考核,切实把推进其所在领域法治文明建设情况纳入普法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