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振球 潘志芳
摘 要:《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欧洲教育区的高等教育资历流通从“承认”走向“自动承认”的新阶段。公约通过搭建承认机制与欧洲资历框架的互动关系实现自动承认,其核心义务在于缔约方在公约的框架下应当自动承认其他缔约方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高等教育资历,并且公约对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资历的自动承认设定了不同条件。公约实施的核心保障体系包括实施保障、沟通保障、适用保障和信息交流保障。
关键词:《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公约》;自动承认;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资历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2-3937.2023.02.08
2021年9月14日,比荷卢国家(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和波罗的海国家(立陶宛、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签订了《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公约》(Treaty on the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以下簡称《自动承认公约》),该公约规定缔约方的教育资历能够在其他缔约方自动承认,欧洲高等教育资历流动自此迈向“自动承认”时代。
一、产生背景
资历资格是促进人员在欧盟内部市场自由流动的一个公认的关键因素。[1]目前,承认(recognition)机制是欧洲教育区内高等教育资历跨境流动的主要机制,承认机制以《欧洲地区高等教育资历承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Concerning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European Region,即《里斯本公约》)及其附件为主要依据,以简化高等教育信息的获取途径,提升高等教育信息的真实程度,并通过对比评定高等教育资历的等级,使缔约方更了解其他缔约方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学位和文凭。《里斯本条约》所确立的承认机制被认为是促进高等教育资历跨境流动行之有效的手段。
自动承认是欧洲高等教育资历流动的新机制,强调欧洲高等教育区缔约方之间的高等教育资历的对等承认,学位持有者可在任意其他缔约方理所当然地享有继续下一阶段学习的权利。在《自动承认公约》达成之前,自动承认已经出现在欧盟的诸多法律文件中。其中,《欧盟议会2018年12月26日关于促进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培训资历,以及和在国外学习期间成果的自动相互执行的建议书》(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 26 November 2018 on promoting automatic mutual recogni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upper secondar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qualifications and the outcomes of learning periods abroad,以下简称《欧洲议会建议书》)是《自动承认公约》产生的重要背景。《欧洲议会建议书》要求欧盟成员国到2025年需为达成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强调关于促进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培训资历,以及和在国外学习期间成果的自动相互执行。
此外,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的区域实践也促进了《自动承认公约》的达成。在区域性组织和个别国家的推动下,自动承认的试点工作从2012年起逐步展开,且成果显著。2012年11月,比荷卢经济联盟(Benelux)正式启动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的方案。经过历次专家研讨会、部长会议,三国于2014年起草关于自动承认的比荷卢决议(Benelux Decision)。2015年,三国教育部长批准高等教育资历的自动承认方案。随后,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也就高等教育资历自动承认问题进行磋商,并于2018年6月8日在维尔纽斯达成自动承认协定。[2]
二、运行机制和适用范围
(一)《自动承认公约》的运行机制
《自动承认公约》的运行依赖于自动承认和欧洲资历框架的互动。在公约中,自动承认是指对于任一缔约方依据本国法律授予的、属于本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高等教育资历,无需任何程序,自动承认其与其他缔约方法律授予的相应高等教育资历为同等水平。
自动承认的关键在于参照欧洲终身学习教育资历框架(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for Lifelong Learning,以下简称欧洲资历框架)①,自动承认其与其他缔约方法律授予的相应高等教育资历为同等水平。换言之,欧洲资历框架决定了自动承认的内容和结果。在欧洲资历框架下,高等教育资历主要有四个等级:副学士(第五级)、学士(第六级)、硕士(第七级)和博士(第八级)。缔约方可以依据欧洲资历框架对申请人的资历进行审查,确定其登记,继而依据公约进行给予相应等级资历的自动承认。例如,依据荷兰王国法律授予的“学士”(Graad Bachelor),在欧洲资历框架中属于第六级,依据公约的规定可在拉脱维亚共和国按照第六级进行自动承认,其效力等同于拉脱维亚教育法中的“学士”(Bakalaura diploms)。[3]
(二)《自动承认公约》的适用范围
《自动承认公约》第一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进行规定。一方面,公约仅适用于按照缔约方的法律进行授予,且属于本国教育系统的高等教育资历,该资历包含在公约附件一中,且符合本约所设定的其他条件。另一方面,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在特定学习领域中所获得的特殊课程高等教育资历的承认;学习经历的承认;不属于缔约国高等教育体系的资历承认;职业资历的承认,根据2005年第36号欧盟指令,或者欧洲框架中其他相关规定所取得的资历。
三、核心义务和实现条件
《自动承认公约》的核心义务在于自动承认缔约方的高等教育资历。公约第三条规定了自动承认高等教育资历的一般条件,即所有缔约方自动承认其他缔约方依据本国法律所授予的任何高等教育资历,且该高等教育资历属于该国高等教育体系,并列于公约附件一中。由此规定可见,公约核心义务的实现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
(一)根据本国法律授予
高等教育资历的合法性是自动承认的实质要件,只有依据缔约方的教育法合法授予的高等教育资历才能在其他缔约国获得自动承认。如果申请人的高等教育资历并非由所在国官方认可的机构或课程获得,则该高等教育资历不具有合法性,因而也不能在其他缔约方申请自动承认。
(二)属于所在国的高等教育体系
高等教育体系是高等教育资历跨境承认的主要障碍,虽然大部分公约缔约方的高等教育体系基本相同,但也有部分国家或地区与主要国家存在明显差异,如比利时德语区政府的高等教育体系中没有副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立陶宛和爱沙尼亚的高等教育体系中没有副学士学位。
(三)形式上符合公约附件一的规定
公约附件一结合欧洲资历框架,对所有公约缔约方的高等教育资历进行了列举式的区分。此种形式要求对于条约的实质运行起到了支持作用,申请人和被请求承认国可以结合公约附件一的规定,对自动承认的高等教育资历进行形式审查。此外,列举式的规定可以消弭缔约方之间的对于资历的不同理解。以爱沙尼亚为例,该国的硕士学位有八种不同的表达,如果不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其他公约的缔约方在自动承认爱沙尼亚的硕士学位时,必然会产生时间和费用上的增加,降低工作效率。
四、自动承认条件
(一)副学士学位自动承认条件
相比于其他高等教育资历,公约为副学士学位的自动承认设定了较多限制条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副学士学位将获得缔约方自动承认。第一,最低质量限制。确保获得副学士学位的课程的最低质量通过学位授予方主管当局的许可。第二,法律确认限制。副学士学位是由被认可的机构授予的,且属于被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并根据所在缔约方法律颁发,只要该机构和课程包含在公约附件二中。第三,缔约方声明承认限制。副学士学位的自动承认仅适用于国内法规定副学士属于高等教育的缔约方之间,从这些缔约方声明他们将自动承认此种学位时起。
(二)学士、硕士学位自动承认的条件
公约为学士和硕士学位的自动承认设定了两点限制条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学士和硕士学位将获得缔约方自动承认。第一,最低质量限制。确保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的课程的最低质量通过颁发学位的缔约方的主管机构的许可。第二,法律确认限制。学士或硕士学位由被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且属于被认可的课程,并根据所在缔约方法律颁发,只要该机构和课程包含在公约附件三中。
(三)博士学位自动承认的条件
公约为学士和硕士学位的自动承认仅设定了法律确认的限制条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博士学位只要满足法律确认限制的要求,即可在缔约方自动承认,即申请人的博士学位已由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组织根据缔约方法律授予,且该机构或組织公约附件四范围内。
五、保障体系
(一)公约义务的实施保障
公约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缔约方有权对资历采取保障措施,拒绝履行自动承认其他缔约方高等教育资历的公约义务。由于保障措施可以直接逃逸公约的核心义务,因此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自动承认会给缔约方的高等教育体系造成,或潜在造成实质性困难。同时,保障措施的适用是必要的,且不影响《里斯本公约》及附本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以及其他可适用安排中的相关规定和缔约方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二)公约义务的沟通保障
为了限制缔约方采取保障措施,提升公约实施的透明度,公约规定了沟通保障制度来促进高等教育资历的自动承认。公约规定,缔约方在采取保障措施后,实施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当立即与颁发有关资历的缔约方进行联络,以此解决高等教育资历难以承认的问题。同时,为了提升透明度,实施保障措施的缔约方还应将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和考量因素等情况通知公约的保存机关,并由保存机关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三)公约义务的适用保障
为避免滥用公约,增加公约运行的可预测性,甚至出现冲击缔约方高等教育体系,降低缔约方高等教育质量的情况发生,公约规定所有缔约方应始终保持警惕,特别是以防止在本约生效之前作出的承认决定被推翻。在已知滥用的情况下,有关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将有关案件排除在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该缔约方还应将这些情况通知保存机关,保存机关应通知所有其他全部缔约方。
(四)公约的信息交流保障
信息交流保障是公约实施机制的中心环节。在公约的推广阶段,信息交流保障能够增进公约内容的普及程度,进而实现公约的效用。缔约方应向大众广泛地提供有关本约及其效力的信息。此外,缔约方主管机构网站、学术流动和承认中心网站,以及该中心隶属的欧洲国家信息中心网络上都应当刊载公约的相关信息。在公约的实施阶段,信息交流也可以作为公约实施的“润滑剂”。任一缔约方的主管机构及其隶属的欧洲国家信息中心的网络中心应当就有关缔约方的高等教育体系,以及公约在缔约方内的适用情况进行交流。
注释:
①欧洲资历框架共有八个等级,它根据教育的结果为所有类型的资历所确定的体系框架,它是不同国家的国家资历框架的翻译工具。
参考文献:
[1]GARBEN S. On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for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purposes[J]. Tilburg law review, 2011, 16(1): 127.
[2]朱贺玲,文雯. 从“一致”“等值”到“认可”:教育资历跨境认可的全球实践和新动向[J]. 复旦教育论坛, 2018,16(3): 89-96.
[3]刘进, 闫晓敏.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等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十)——以拉脱维亚为例[J].世界教育信息, 2018, 31(15): 30-33.
Abstract: The adopt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marks a new era in the circul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in the European Education Area from“recognition” to“automatic recognition”. The convention achieves automatic recognition through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and the European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 Its core obligation is that signatory states should automatically recognize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awarded by other signatory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national legislatio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lays down different conditions for the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The safeguard syste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includes implementation safeguard, communication safeguard, application safeguard, and information exchange safeguard.
Keywords: Treaty on the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Automatic recognition;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s
編辑 吕伊雯 校对 王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