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爱
(1.新疆科技学院旅游学院, 新疆库尔勒 841000;2.伊犁师范大学生物与地理科学学院,新疆伊宁 835000)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乡村旅游合作社”作为探索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2020年,农业农村部又印发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文件强调,要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验素质,加强合作规范,完善政策保障,大力推进包括乡村旅游合作社在内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与保障,也标志着乡村旅游专业合作化发展模式由原来的农户自主探索实践阶段逐步上升到了国家创新发展乡村经济,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战略高度。乡村旅游的发展对继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积极作用。如何组织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化发展,探索适应地方具体情况的乡村旅游合作化发展道路一直是农户、地方政府、旅游各界研究人士关注的焦点。笔者在全面梳理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的背景与意义基础上,分析了目前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瓶颈,并提出了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可实施的具体路径,对于更好地理解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含义,把握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1.1 是传统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的转型升级我国乡村旅游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景区周边的“农家乐”,经过多年发展,传统的“农家乐”模式已满足不了游客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推动乡村旅游内涵提升与转型升级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乡村旅游发展已超越复杂的微观投资模式,逐步向多功能农业经济体发展[1]。伴随着乡村旅游的深入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结构也经历了从农户自主化经营、企业参与再到政府管控下的多主体参与等发展模式。旅游专业合作社是伴随现代旅游业发展所出现的新型经营主体,为推动乡村旅游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注入新动能[2]。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依托乡村旅游资源的基础上,农民自发参与组织乡村旅游经营活动,以实现共建共享、互利共赢为目的建立起的一套完整的组织结构与管理系统。与以往的乡村旅游经营模式相比,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不再是单个主体的经营活动,也不是占有资源优势的某一方拥有发展乡村旅游的绝对话语权,乡村旅游要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就需要以当地农民为主体,充分调动他们参与乡村旅游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将原来乡村零散的、碎片化的旅游资源整合起来再分配、再调整,提高乡村旅游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克服农民自主无序经营过程中造成的成本增加与资源浪费,增强乡村旅游的规模化经营效益。不仅如此,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还能够消除分散化经营过程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相互掣肘、各自为政的现象,在实现乡村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
1.2 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乡村振兴战略是在十九大上提出的一个重要战略思想[3]。近年来,国家在农村贫困地区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是国家和社会一直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乡村旅游已成为一些旅游资源富集的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乡村旅游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地区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着积极作用,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4],虽然各地政府已经出台了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资金扶持政策,但对于合作社资金需求而言远远不够[8]。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旅融合发展中成长起来的新型主体,是拓宽农民收入渠道、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有效途径。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发展要因地制宜,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农民增收,如采用“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鼓励村民参与入股,通过入股分红使农民获取收益;采用“合作社+公司+贫困户”的模式可充分吸纳社会资金,通过企业项目营业与建设带动就业,实现农民脱贫致富[5]。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打赢脱贫攻坚战一脉相承,目的是在贫困地区脱贫的基础上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更高层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实现农村地区更加规范高效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旅游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时代乡村产业创新发展的新模式,该模式能够将农村地区分散的资金、信息、技术、管理等要素集中整合起来,通过产业要素的优化组合化极大地降低农户参与旅游业的经营成本,提升乡村旅游业整体竞争力,拓宽农民经营空间,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增强乡村旅游经营过程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6]。
1.3 能够促使乡村旅游运营规范化、专业化,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进程改变了以往农户单独经营或多主体经营旅游业过程中造成的资源配置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均的局面,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发展的根本是以农民为主体,该经营模式通过一套规范的制度保障了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村民享有合作社收入分红、旅游资源共享、经营状况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同时村民也要履行维护合作化经营机制规范化运行的义务[7]。目前,我国乡村旅游一般采用村委会监督下的以村民为主体、兼顾企业引领的合作化发展模式,该模式既保证了村民在乡村旅游经营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又兼顾了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使乡村旅游从松散的利益联合向产权联合,不断完善内部运营过程中监督与民主化管理机制,实现了各利益主体的制约均衡与互利共赢,从而确保了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化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2.1 合作社资金匮乏,自生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由政府引导,农民自发组织成立。合作社启动资金来源主要由合作社社员自筹或通过与企业合作融资的方式进行,政府对合作社资金支持有限,虽然各地政府已经出台了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的相关资金扶植政策,但对于合作社资金需求而言远远不够[8]。乡村旅游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对原来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进行全面提升,这不仅要在物质层面如乡村旅游资源的整合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旅游环境的改善等方面下功夫,而且要在乡村文明建设、村容村风的改善与提升、乡村民俗传统文化的挖掘等非物质层面进行优化升级。但这些都需要资金的支持与保障,合作社社员自筹资金较少,对外融资难是制约乡村旅游专业合作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由于缺乏资金运作的专业知识与管理理念,一些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开发上缺乏科学规划与指导,导致合作社项目资金盲目使用,开支大盈利小,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的现象时有发生,合作社自生能力不强,经济职能较弱。
2.2 合作社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亟待提升,乡村旅游品牌化发展意识淡薄在内部管理方面,虽然大部分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组织结构内部有明确的分工,但管理模式比较简单粗放,管理结构比较松散,导致合作社内部成员职务分工流于形式化,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工作执行效率低下。在对外管理方面,合作社在乡村旅游游客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明显,外部制衡因素多,导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是在市场运行管理中,合作社缺乏明确的奖惩措施,管理的规范性与实效性不强。合作社对乡村旅游品牌化发展的观念淡薄,很多合作社只看到乡村旅游的短期经济效益,缺乏长远的旅游品牌发展战略定位,乡村旅游服务层次与服务质量跟不上,乡村旅游经营过程中没有在品牌营销与宣传上下功夫,导致一些乡村旅游业发展影响范围有限,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首先是一些乡村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缺乏特色,旅游产品同质化现象比较常见,在商业化运行过程中旅游产品开发失真现象比较严重[9];其次是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重视物质旅游资源的开发,社会文化内涵的提升不足,旅游开发千篇一律,缺乏创新性。
2.3 乡村旅游合作社专业人才缺乏,集体协调行动能力尚未形成人才是乡村旅游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第一要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内涵式发展的关键。人才因素依然是制约我国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因素。大部分地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由当地村民组成,合作社社员业务素养是合作社长期发展的第一要素[10]。目前,大部分地区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由当地村民组成,合作社社员文化程度良莠不齐,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很少接受过旅游业方面的专业培训,对旅游专业化合作发展的认识比较模糊,很多社员对旅游专业合作化的理解停留在“合作化”层面上,如何进行“专业化”发展,普遍没有一个清楚的答案。合作社在吸纳人才、留住人才方面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保障机制,对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合作社在经营理念与运行机制上跟不上新时代旅游业发展的步伐,在旅游经营中不能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旅游线路设计不能满足游客需要;旅游资源的破坏与污染比较严重,旅游保障系统跟不上,环境脏乱差,断网、断电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合作社集体协调能力比较弱,合作社社员未能形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导致在工作执行过程中各社员之间相互推诿、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当地村民对合作社运作模式之情较少,合作社与当地村委会联系不密切,乡村旅游合作化经营未能形成统一的联动体系。
3.1 加强政府对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化发展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化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政府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还不够强,乡村旅游规划布局结构不完善,乡村旅游管理模式比较单一,科学的管理制度尚未形成。政府给予乡村旅游专业合作化发展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与指导显得尤为重要。加大政府在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化过程中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统筹协调乡村旅游产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充分调动各类资源与生产要素支持乡村旅游的发展。加大对合作社成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合作社社员的文化程度与管理水平,提高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科学决策与管理能力。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乡村旅游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生态与社会环境,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同时政府财政要为专业合作社的运转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合作社完善的资金支持与保障系统,提高合作社资金利用效率。
3.2 走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道路,注重品牌建设,推动合作一体化平台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的最终目标在于开发最能够展现农村地区特色的要素与资源,将特色的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业发展的条件,进行乡村建设,塑造乡村文化,进而实现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升级。要实现这一目标,走乡村旅游特色化发展道路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挖掘乡村地区自然、文化旅游资源的乡土性与独特性,积极探索适合当地旅游发展的新模式、新方法,用创新思维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加大旅游宣传与营销,打造乡村独具特色的旅游品牌形象。在品牌化发展过程中,促进乡村旅游合作一体化平台建设能够提升乡村旅游整体竞争力,有效整合乡村资源,规避资源浪费与市场化无序竞争。一体化平台也能够提高乡村旅游产业的综合发展,通过一体化平台的建设能够整合分散的旅游要素,提升乡村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化效益。
3.3 加强乡村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与制度法规建设,构建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合作社要通过多种途径吸引人才,尤其是吸引旅游相关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加入合作社,要给人才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与才华施展的平台,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合作社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才队伍在乡村旅游建设中的主观能动性,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合作社自身要加大教育投入,加强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社员的旅游业务水平,增强培训的实效性,要在旅游科学管理、旅游专业服务、旅游法律法规、旅游规划开发等方面加强培训学习,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农村旅游专业合作社队伍。就合作社管理方面,要建立合作化发展的长效监督机制,合作社监事会要秉公行事,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建立合作社工作信息披露制度,使合作社日常工作公开透明。在合作社日常管理中要多多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尤其是当地村民的诉求,做到科学管理,民主决策;在管理方法方式上要重视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与工作思路,既要兼顾合作社社员的诉求,又不损害群众利益,使外在的监督机制变为内在的自我约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