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鑫
(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获得了持续提升,并于2020年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当前,中国已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与此同时,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处于较高水平。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1〕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努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始于21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改变了中国经济运行的微观经营体制和宏观环境,市场机制逐步取代政府计划和命令而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国经济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城乡居民收入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由于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与结构转型过程中依然面临着传统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的束缚,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改革开放后的较长时期内不断扩大;进入新世纪之后,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使得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加之政府相继实施的农业税费改革、新农村建设以及“十三五”之后开始实施大规模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战略,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呈现出不断下降的积极趋势。
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是指以收入差额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按照当年价和不变价区分,绝对收入差距可以分为名义收入差距和实际收入差距。图1画出了按照当年价计算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名义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的增长趋势。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按照当年价格计算的城乡居民名义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获得了持续快速提高。
图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名义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
1978—2021年,城镇居民名义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长到47412元,农村居民名义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34元增长到18931元;二者分别增长138.23倍和141.28倍,年均增长率约为12.15%和12.20%。与此同时,城乡居民名义可支配收入差距一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1978年的210元增长到2021年的28481元,大约增长了135.62倍。
下页的图2则画出了按照不变价计算的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实际收入差距的增长趋势。按照1978年城乡物价水平计算,1978—2021年,城镇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长到6357元,农村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34元增长到3143元;二者分别增长18.53倍和23.46倍,年均增长率约为7.02%和7.62%。
图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
扣除物价水平上涨的影响之后,城乡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虽然在改革开放初期出现了阶段性的缩小趋势,但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时期内,整体上依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总的来说,按照1978年城乡不变价格水平计算,中国城乡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09元增长到了2021年的3214元,大约增长了15.38倍。
图1和图2表明,无论是按照当年价计算还是不变价计算,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绝大部分时期内都是持续扩大的;〔2〕但是图3表明,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数额的增长速度在近年来却呈现逐渐降低趋势。根据图3所示,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差距的年增长率已经从21世纪前几年的10%~20%降低到2021年的5%左右。按照这样的发展特点,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有望得到抑制。
图3 2001—2021年中国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的年增长率
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是以收入之比或倍数计算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图1~图3给出了按照收入绝对数值差额计算的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下页图4则给出了按照城乡居民收入比计算的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从图4可以看出,无论是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还是按照1978年城乡不变价计算的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二者都呈现出了基本相同的变化趋势,即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和实际收入比出现了显著的下降趋势,从1978年的2.57分别下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1.8左右和1.5左右;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和实际收入比开始持续上涨,到2003年二者分别达到3.1和2.3左右;2009年之后,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和实际收入比则开始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到2021年分别下降到2.50和2.02。虽然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和实际收入比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较长时期内呈现了基本相同的变化趋势,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由于城乡物价水平的不同,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一直低于名义收入比。2020年,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为2.56,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的2.57大致相当;到2021年,城乡居民名义收入比进一步下降为2.50,已经低于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的水平,而在扣除城乡物价水平的影响之后,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为2.02,比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低了大约20%。这与图3所揭示的近年来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增幅不断缩小的趋势是基本一致的,表明目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出现了积极的缩小趋势。
图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的变化趋势
按照收入来源划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组成部分;相应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由工资性收入差距、经营性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差距、转移性收入差距四个部分构成。本文利用国家统计局历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对城乡居民四种分项收入差距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或贡献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城乡收入差距演变的深层次原因。为扣除物价水平影响,除特别说明外,此处所使用的城乡居民各项可支配收入及收入差距均按照1978年不变价折算。
下页的图5和图6画出了1998—2020年期间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经营性收入差距、转移性收入差距、财产性收入差距的绝对数额及其在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中所占比例的变化趋势。从中可以看出,长期以来,工资性收入差距一直都是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主要构成部分,但其对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即其占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比例)处于逐年降低的趋势中;尽管如此,工资性收入差距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近年依然处于大约80%的水平。21世纪以来,原本极低的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开始逐年扩大,其对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也逐渐增加;到2018年,财产性收入差距开始超过转移性收入差距成为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第二大构成因素,目前其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已接近20%。转移性收入差距对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从世纪之交的40%左右一直下跌到2012年的大约15%,此后便一直稳定在这一水平。长期以来,经营性收入一直都发挥了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也是四个分项收入中唯一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分项收入,但这一作用一直处于下降趋势;到目前,经营性收入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仅有大约-10%。
图5 1998—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分项收入构成
图6 1998—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分项收入构成所占比例
总的来看,在四个分项收入之中,工资性收入差距是构成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最主要因素,其次是财产性收入差距和转移性收入差距,经营性收入差距虽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但其作用程度已逐渐式微。下面分别对这四个分项收入差距的演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图5和图6,长期以来,工资性收入差距一直都是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主要构成部分,但其对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即其占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比例)是逐年降低的。1998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为3504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约为689元,占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132.8%(即工资性收入差距超过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总额而有余)。到2020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增长到19407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约为2406元,但其占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比例却降到了78.4%;尽管如此,工资性收入差距依然是构成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其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将近80%。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城乡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从事工资性就业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二者之间的差距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城乡劳动力人力资本差异、体制转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收入歧视以及城乡居民非农就业率差异。
1.城乡劳动力人力资本差异
按照经典的人力资本理论,在竞争性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性收入主要由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所决定,而后者主要由受教育程度、技能培训水平、边干边学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所决定。因此,考察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首先应当考察两者的人力资本水平差异。下面以受教育程度为例,考察城乡居民人力资本水平的差异。从表1可以看出,2020年,城镇居民中较高受教育程度(高中、大专及以上)者所占的比例显著高于农村居民中相应受教育程度者所占比例,而较低受教育程度(小学以下、小学、初中)者所占的比例则明显低于农村居民中相应受教育程度者所占比例。而且早在2000年,城镇居民中拥有初中、高中、大专学历者所占比例也高于农村居民中相应受教育程度者所占比例。这种情况表明,城镇居民以受教育程度为代表的人力资本水平显著高于农村居民,反映人力资本水平差异的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部分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具有经济合理性的。
表1 2000年和2020年全国城乡居民各受教育程度人口所占比例(单位:%)
2.劳动力市场歧视
考察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应当注意中国体制转轨过程中传统体制残余因素可能对农村居民所造成的工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传统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造成了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割裂,但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中国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中国城乡劳动力供求形势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农村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所遭受的工资歧视或不公平待遇是动态变化的。早期的研究大都表明,由于农民工所遭受的户籍歧视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行业或职业进入壁垒,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3〕随着刘易斯转折点的到来与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水平的提高,近期的一些研究则发现,农民工遭受收入户籍歧视的程度不断降低,并在近年来出现了逆转,即在控制了教育、技能等其他个人特征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水平不仅不再低于城镇职工,反而开始享有正的工资溢价;〔4〕此外,农民工所享有的这种工资溢价并没有由劳动合同签署状况、社会保障差别来解释。〔5〕尽管关于近年来农民工开始享有工资溢价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由于其所使用的微观调查数据没有较详细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信息,农民工所享有的这种所谓的“工资溢价”可能是一种补偿性工资收入,并不能据此断定农民工在同等条件下确实获得了比城镇职工更高的报酬,但上述研究结果说明,随着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和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发育水平的提高,农村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所遭受的收入歧视程度已经大为降低甚至不复存在了。图7画出了新世纪以来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之间工资差距的演变过程。从图7中可以看出,在2002、2007和2013年,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水平比城镇职工大约低45%、36%和4%,二者差距不断缩小;到2018年,农民工所获得的小时工资水平反而比城镇职工高出了将近10%。
图7 2002—2018年城镇职工与农民工的小时工资差距
3.城乡居民非农就业率差异
考察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差距,还应当注意城乡居民中非农就业人口所占比例或非农就业率的差异。根据宏观统计数据可获得性,本文将农村居民非农就业率约等于农民工总量与农业户籍人口数之比,将城镇居民非农就业率约等于城镇非农业户籍就业人口数(约等于城镇就业人口数减去外出农民工总量)与非农业户籍人口数之比。〔6〕下页图8显示,2010—2020年间,城镇居民非农就业率一直高于农村居民非农就业率。2010年,城镇居民非农就业率大约为农村居民非农就业率的1.5倍;在此之后,这一比值呈现逐渐降低的趋势,但到2020年,二者依然保持着较大的差距,前者约为后者的1.2倍。显然,城乡居民非农就业率所存在的较大差距,或者说农村劳动力转移从事工资性就业的比例依然过低,是造成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
图8 2010—2020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非农就业率
总的来看,在影响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的三个主要因素中,随着城乡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水平的提高,由劳动力市场歧视所导致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已经大为缩小甚至不复存在,城乡居民人力资本差异与非农就业率差异才是导致当前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得以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缩小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差距的重点在于提高农村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同时提高其非农就业率。
根据图5和图6,长期以来,经营性收入一直都发挥了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也是四个分项收入中唯一能够发挥这一积极作用的分项收入,这是由城乡居民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禀赋差异所导致的结果。但是,纵观整个研究时期,经营性收入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却是逐年降低的。1998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差距为-1329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约为-385元(即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对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度达-74.1%(即经营性收入缩小了中国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74.1%)。此后,经营性收入差距绝对数额及其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在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到2019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差距仅为-922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仅为-322元,对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仅为-10.4%。2020年有所反弹,但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经营性收入差距仅为-1366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仅为-378元,对全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仅为-12.3%。
在保持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不降低的情况下,让经营性收入继续发挥积极作用的关键在于提高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而后者主要来源于农村居民的家庭农业经营与非农业经营活动,特别是家庭农业经营活动。下页的表2列出了2015—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及其构成。从表2可以看出,2015—2020年,在全部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所占比例稳定保持在大约65%~70%之间,是农村居民经营净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提高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关键在于提高其人均第一产业经营净收入,而后者主要决定于农村家庭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人均土地、资本水平与农业生产技术、组织方式、管理制度等。当前,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就是经营规模过小,耕地细碎化,小规模兼业型农户满足于农地的保障型功能而缺乏加强农业投资和技术创新的动力,由此导致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经营效益及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根据农业农村部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全国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达23313.6万户,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有2867.9万户,两者共占到全部农户总量的95.7%。〔7〕按照世界银行关于小农户经营规模2公顷的界定标准,中国农业基本上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8〕由于“大国小农”国情的制约和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中国农业生产的比较劳动生产率长期低于第二、第三产业,〔9〕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低下决定了农业劳动力及农村居民人均农业经营净收入水平的低下。因此,提高农村居民人均农业经营净收入及人均经营净收入,其关键在于持续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提高职业农民土地经营规模水平和农业劳动生产率。
表2 2015—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及其构成
根据图5和图6,21世纪初期之前,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及其对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均处于极低的水平,1998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为113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21元,占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比例仅为4.1%。21世纪初期之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及其对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开始逐渐增加,到2018年开始超过转移性收入差距成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的第二大构成因素;到2020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增长到4208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556元,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贡献度达到了18.1%的水平。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从21世纪初期开始逐年增加,这一时间趋势是与城镇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以及随后出现的城镇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是基本一致的。1949年以来,中国城镇地区居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实行政府主导下的住宅实物分配,只享有住宅使用权而不享有住宅所有权。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发布,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给商品化、社会化的住房新体制,此举标志着在中国城镇地区的福利分房制度正式画上句号,城镇房地产业自此进入市场化阶段。根据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城镇居民以较低的购买价格获得了所居住宅的所有权。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城镇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与房地产价格的快速上涨,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也随之上升。与城镇居民相比,一是农村居民所拥有的房屋、土地等财产所处地理位置偏远,市场交易价值不高;二是农村居民对其财产仅拥有有限的产权,包括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附着于宅基地之上的自建住宅所有权以及按份享有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权,这些财产权或者受现行法律制度限制而不能自由交易,或者虽能交易但市场价值较低(市场价值低的其中一个原因也在于现行法律制度限制所导致的农村产权不完整),使得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极低的水平。1998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143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30元,占全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到2020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增长到4627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627元,占全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上升到了10.6%。相比之下,1998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为30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8元,占全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到2020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仅增长到419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仅为70元,占全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仅为2.4%。图9画出了1999—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年增长率及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从图9可以看出,21世纪初期之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出现了持续多年的高增长,特别是在2003—2013年其年增长率曾高达10%~50%,而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的年增长率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两者之间的增长率差异使得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差距在21世纪初期之后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因此,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居民缺乏市场价值较高的财产,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居民产权完整性,同时通过改善农村房屋、土地等资产的资源配置效率而提高其市场价值,才是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
图9 1999—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年增长率及收入差距的变化趋势
根据图5和图6,长期以来,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距呈现出小幅稳步扩大的态势,但其对全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度从世纪之交的40%左右一直下降到2012年的大约15%,此后便一直稳定在这一水平。具体来说,1998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距为959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193元,占当年全部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37.2%;到2020年,按照当年价计算的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距为4455元,按照1978年不变价计算为487元,占全部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的比例降低到了15.9%。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距之所以出现上述变化趋势,其原因在于政府在此期间通过实施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包括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农业生产补贴力度,增加了对农村居民社保和农业补贴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下页表3列出了2008—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与国家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的增长情况。根据表3,主要由农村老年居民领取的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从2012年的1149.7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3355.1亿元,年均增长14.7%;国家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额从2008年的4544.01亿元增长到2020年的23948.5亿元,年均增长16.8%。
表3 2008—2020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与国家财政农林水事务支出
由于中国独特的城乡二元分割体系,导致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不能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使得城乡收入差距成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问题。在进行城乡收入差距的国际比较时,国内一些学者尝试寻找了国外一些相近的经济指标来与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行国际比较。蔡昉和杨涛在收集分析了20世纪36个国家的农业和非农业标准劳动者的收入之比数据后发现,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原计划经济国家,这一收入比大都低于1.5。〔10〕胡晶晶、郭燕等搜集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数据,发现发达国家虽然曾在历史上出现过非农业就业者与农业就业者之间的较大收入差距,但二战之后,在政府强力的政策干预下都出现了持续而显著的收入差距缩小趋势。〔11〕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城市中位数收入家庭与农村中位数收入家庭的收入比一直处于1.28~1.33之间,而农场家庭平均收入则一直超过全国家庭平均收入,即农场家庭平均收入一直超过非农场家庭平均收入。在20世纪50年代至2003年统计口径变化之前,日本农民家庭平均收入长期高于工人家庭平均收入;在2003年统计口径变化之后,日本工人家庭平均收入略高于农民家庭平均收入,但二者之比大体处于1.0~1.2之间,差距并不明显。21世纪以来,欧洲国家的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基本保持稳定,大都处于1.0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中国2035年的发展远景目标,其中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12〕所谓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高收入国家、经济发达国家、先进国家),是指相对于其他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国家而言,具有较高生活水平、发达经济和先进技术基础设施的国家。〔13〕为了便于分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全球各经济体划分为发达经济体(39个)、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155个)两大类。〔14〕为了给中国的未来发展提供参照,下页图10按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从低到高的顺序,画出了当前全球30个发达经济体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水平。图10中所示的30个发达经济体中,2021年人均GDP最低的发达经济体为匈牙利,约为18728美元;2021年人均GDP最高的发达经济体为卢森堡,约为133590美元。〔15〕图10表明,当前各发达经济体的城乡居民收入比大都处于1.5以内,英国、比利时、荷兰等发达经济体的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农村居民,而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2021年美国全国家庭与农场家庭平均收入之比为0.76,中位数收入之比为0.77,也呈现出农场家庭平均收入或中位数收入高于非农场家庭的情况。
图10 当前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城乡居民收入比
总之,当前发达经济体城镇居民(或非农场家庭)与农村居民(或农场家庭)之间已经不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甚至还出现了后者收入高于前者的现象。相比之下,2021年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依然高达2.50,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依然面临着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艰巨任务。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2021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阐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工作思路,其中也提出了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工作目标,即“到‘十四五’末,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16〕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21年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GDP)约为12556美元,人均国民收入(GNI)约为11880美元。〔17〕虽然国际上对发达国家的定义仍存争议,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人均名义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000美元可以作为一个基本门槛;〔18〕同时,根据世界银行2022年7月公布的最新标准,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3205美元(现价)的经济体即为高收入国家(或地区)。〔19〕可见,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会迈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从现在起到2035年这段时期内,在保持4%左右的增长速度不变的条件下,中国也将跨入发达国家门槛。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要求,参考发达国家城镇居民(或非农场家庭)与农村居民(或农场家庭)之间收入差距状况,本文提出如下关于缩小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未来阶段性目标:“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保持现有的缩小趋势;到2035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缩小到1.5左右;到21世纪中叶,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缩小到1.0左右,基本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从图4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大致呈现出周期性变化的趋势,即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呈现下降趋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直到21世纪前十年,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自2009年达到改革开放之后的最高点2.49之后,则开始呈现出稳定下降趋势。本文以2009年为起点,采用直线趋势外推法来对未来一段时期的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变化情况进行预测。图11画出了2009年(对应于表示时间的x轴数值1)之后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对应于y轴的数值)演变的直线趋势。据图11模拟得出的方程(y=-0.0336x+2.4651,可决系数R2=0.9555)推算,从2021年的2.03开始,中国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到“十四五”末期大约降低至1.89,2035年大约降低至1.56,到21世纪中叶大约降低至1.05。上述预测结果表明,在保持现有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降低速度不变的条件下,从“十四五”时期到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有望逐步实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各个阶段目标,最终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化。
图11 2009—2021年城乡居民实际收入比变化趋势的拟合直线
为保持当前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的积极趋势,最终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非农就业率,提高农村居民工资性收入;有利于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提高农业劳动力人均要素资源占有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居民经营性收入。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深入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的重点应当是坚持以人为本,走高质量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具体来说,包括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维护进城落户人员的农村资产权益,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提供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农村人力资本投资。改善农村居民人力资本,既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非农就业工资性收入,也有利于提高职业农民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技能,提高其农业经营收入。为此,应当科学规划,加大投入,针对不同对象及其意愿,加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全体农村居民的人力资本水平。
三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打通“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的渠道,继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利润分配机制,实现各项农村资源、资产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改革动力,也为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拓宽渠道。
四是完善农业农村转移支付政策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农业生产者收入保险制度,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加强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并不断优化补贴结构;其次,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社保投入为重点,实现城乡居民社保待遇均等化。
注释:
〔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7/content_5631780.htm。
〔2〕按照1978年城乡物价水平计算,城乡居民绝对收入差距在2020年出现了大约1.2%的下降,但2021年又出现了大约4.7%的上升。
〔3〕王美艳:《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与工资差异——外来劳动力就业与报酬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邓曲恒:《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收入差异——基于Oaxaca-Blinder和Quantile方法的分解》,《中国人口科学》2007年第2期;万海远、李实:《户籍歧视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经济研究》2013年第9期;章莉、李实、William A.Darity Jr,Rhonda Vonshay Sharpe:《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收入的户籍歧视》,《管理世界》2014年第11期。
〔4〕陈昊、赵春明、杨立强:《户籍所在地“反向歧视之谜”:基于收入补偿的一个解释》,《世界经济》2017年第5期;章莉、吴彬彬:《就业户籍歧视的变化及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2002-2013年》,《劳动经济研究》2019年第3期。
〔5〕邢春冰、李溢、杨鹏:《城镇地区还存在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歧视吗?——外来人口分布与城镇地区的工资决定》,《深圳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6〕受限于宏观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此处关于城乡居民非农就业率的定义及估算存在不精确之处,包括将农村居民等同于农业户籍人口,城镇居民等同于非农业户籍人口,假设外出农民工全部在城镇地区从事工资性就业,城镇非农业户籍劳动力全部在城镇地区就业。
〔7〕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编:《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2018年)》,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9年,第2页。
〔8〕World Bank,Reaching the Rural Poor:A Renewed Strategy for Rural Development,Washington,D.C.:World Bank,2003.
〔9〕蔡昉、王德文、都阳:《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30年历程和经验分析》,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1-202页。
〔10〕蔡昉、杨涛:《城乡收入差距的政治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11〕胡晶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郭燕、李家家、杜志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演变趋势:国际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世界农业》2022年第6期。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21-03/13/content_5592681.htm。
〔13〕〔18〕https://en.wikipedia.org/wiki/Advanced_economy.
〔14〕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World Economic Outlook 2018:Challenges to Steady Growth.,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18.
〔15〕〔17〕世界银行数据库(https://data.worldbank.org/)。
〔16〕习近平:《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求是》2021年第20期。
〔19〕世界银行,https://datahelpdesk.worldbank.org/knowledgebase/articles/906519-world-bank-country-and-lending-grou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