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照波
当前农村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较多,因部门安全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农机所有人对安全问题又不重视,造成拖拉机安全技术条件没有保障,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如何解决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最后一公里”监管难题,迫切需要更有力的抓手。
(一)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交通事故情况。近几年来,全国发生拖拉机肇事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比往年有所下降。在拖拉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69.3%的肇事拖拉机没有号牌,44.7%的肇事拖拉机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无牌无证拖拉机交通事故占比特别大,这些农机事故也警示我们,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安全监管还要进一步加强。
(二)拖拉机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原因。一是现在市场上销售的手扶拖拉机因没有号牌架、转向灯、后视镜、刹车灯等安全配置,不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的标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也没有符合要求的标准挂车,不能给手扶拖拉机办理注册登记;二是所有人在拖拉机交易时不愿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是购买私自改拼装的以及超出使用年限的拖拉机,无法申领拖拉机号牌。这样导致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数量持续增加,事故隐患随之增长,给农机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三)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存在的问题。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拖拉机所有人对农机报废更新办理流程、补贴金额等事项不清楚,报废更新积极性不高;二是每年购置补贴资金额度有限,农机报废更新工作不能有效贯彻实施;三是拖拉机所有人报废意愿不强,达到报废期限的拖拉机仍在投入使用,机械安全设施损毁严重,故障发生率高。
(四)安全监管力度不足。一是机构改革后,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和乡镇农机管理站撤销,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及执法检查职责划归综合执法部门,农机主管部门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基层监理人员和村级协管员配备不足,拖拉机安全检验设备、场地技能考试设备、农机事故处理车辆等装备达不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弱化;二是公安交警、综合执法部门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执法监管力度不够,与农机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在公路上开展得多,到乡村道路、田间地头开展得少,执法范围不能全覆盖,对违规拖拉机及驾驶人批评教育多,处罚少,执法力度宽松软,安全监管收效甚微。
(五)拖拉机所有人安全观念差。一是拖拉机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农机部门线上线下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不关注,发放到手的安全生产宣传手册、明白纸等资料不愿看,安全生产认知都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二是农机驾驶证虽然免费申领,驾驶人认为理论考试有难度而不愿报名,驾驶操作技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学习,驾驶操作中存在农机带病作业、疲劳驾驶、违章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易造成农机事故的发生。
隐患就是事故,使用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按照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险后果严重程度和管控难度大小,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类。
(一)重大风险。一是无证驾驶;二是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三是使用无牌农业机械;四是农业机械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检验过期;五是不配备灭火器;六是灯光或反光装置缺失或失效;七是防护装置缺失;八是刹车装置或转向系统失灵;九是不停机、不熄火处理故障。
(二)一般风险。一是驾驶机械与准驾机型不符;二是疲劳驾驶;三是驾驶员情绪不稳定;四是爆胎;五是轮胎螺丝松动;六是传动轴螺丝松动;七是人员安全距离不足或作业现场无关人员未劝离;八是进出作业区道路不满足要求;九是作业地块沟渠过深;十是作业地块有坟、电线杆、机井、高压线;十一是作业地块边缘土地不实;十二是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和路况。
(一)健全组织体系,推动责任落实。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借鉴江苏省“柳堡模式”,核心就是落实乡镇政府农机安全监管属地责任,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为镇村两级农机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农机管理构建农机监理员、农机协管员、网格员“三员共管”、安全隐患构建县、乡、村“三级共治”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营造“人人关注农机,处处注重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层层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加强农机服务组织、所有人、驾驶人的责任意识,在春耕备播、“三夏”“三秋”等农机作业高峰期以及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充分发挥“开工第一课”“晨会制度”的安全防范作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纠。
(二)摸清机械底数,动态管控。一是乡镇摸清辖区内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使用情况,夯实监管底数,不落一机,不落一人,建立台账,安全监管实现动态管理;二是没有申领号牌的拖拉机,符合条件的实施登记管理,不符合条件的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告知停止使用;三是完善驾驶操作人员台账,未取得驾驶证件的要督促其到主管部门申领,参加专业的培训学习和驾驶技能考试,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三)强化农业机械源头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加强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源头管理,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保证手扶拖拉机等在销售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条件达到国家标准,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牌证管理。
(四)规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程序。一是细化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宣传引导,保证补贴资金充足,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规范开展;二是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简化业务流程,达到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立即办理注销登记,减少事故隐患,促进农机安全生产。
(五)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一是主管部门强化“队伍、阵地、装备”三项建设,健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年度各阶段农机作业特点,落实检查的频次、数量、方式,常态化开展农业机械隐患排查治理,有效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二是加强与公安、交通、综合执法以及属地政府部门的配合协作,定期召开农机执法联席会议,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特别是要紧盯清晨、夜晚等往返高峰,重点在城乡接合部以及通往田间地块主要路段,严查拖拉机驾驶操作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农机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三是继续推进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安全监管要从最基础的环节做起,从最明显的短板补起,每台拖拉机都要发放粘贴反光标识、悬挂反光警示牌或插挂反光示廓警示旗,消除拖拉机夜间出行风险,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六)广泛宣传,开展警示教育。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结合农机安全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网格化”“两站两员”等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实际,发放内容简单明了、图文并茂等形式的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知识,提升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素养和技能;二是充分运用农机执法典型案例、农机道路事故案例及其他领域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宣传教育,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对事故隐患做到发现在早、预警在先、防范在前、化解在小;三是加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向驾驶操作人员宣讲农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知识,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及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