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绿色技术创新了吗

2023-03-02 17:52:28孙健慧王淑蓓张海波
会计之友 2023年5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所有制混合

孙健慧 王淑蓓 张海波

【摘 要】 国有企业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对于促进“双碳”目标实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文章以2013—2020年沪深A股国有企业为样本,采用面板Tobit模型进行实证研究,探讨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了地方政府依赖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在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方面实施混改,即引入非国有股东和增加非国有股东委派的董监高人员,均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有显著的积极影响;而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对两者间的关系具有负向调节作用。该结论为我国国有企业更好地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提供了一些政策启示。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绿色技术创新; 地方政府依赖; 混合所有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3)05-0143-07

一、引言

“双碳”目标的提出体现了我国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大国担当。我国已经将“双碳”目标纳入“十四五”规划,强调“先立后破”,构建“1+N”政策体系。电力、钢铁、造纸、有色金属、石化、化工,以及航空、建材等重点行业是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也是绿色技术创新的重点发力领域,而在这些高碳行业中,基本是以国有经济为主导,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承担起加快绿色技术创新的责任,对于促进实现“双碳”目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

绿色技术创新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其具有更强的技术和环境外部性特征,可能会造成搭便车行为和市场失灵;相比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会因自身的政治属性和社会责任更有意愿和动力开展绿色技术创新行为。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存在较为突出的委托代理等问题,其创新动力和创新效率又存在天然不足[1]。为缓解这些问题,我国提出应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着力推动国企混改,激发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力[2]。关于国企混改是否促进了创新绩效的提升,现有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一致,朱磊等[3]、熊爱华等[4]认为从股权结构或高层治理维度开展混改对国企技术创新绩效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陈林等[5]、Li et al.[6]则认为混改对国企创新绩效并无促进作用。并且,鲜有研究聚焦到国企混改和绿色技术创新两者的关系上。同时,考虑到如果当地政府对国有经济的依赖程度较高,更容易产生地方政府干预和市场化水平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国企混改及其绿色技术创新效果。那么,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是否会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其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产生抑制的中介效应?综上所述,为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从高投入意愿到高产出水平的转化,本文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层面,考察国企混改与其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依赖对该关系的调节作用。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绿色技术创新影响因素

近年来,绿色技术创新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做了大量有益探讨。

政策规制方面,学者们普遍认为环境规制以及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是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例如,陈良华等[7]通过实证研究指出,政府补贴对于新能源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行为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王娟茹等[8]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效应;而梁敏等[9]基于对18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虽然政策类环境规制仅能正向影响企业的工艺流程改造,但市场类环境规制则对其绿色技术创新具有积极的影响。

社会责任方面,一些学者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外部社会规范对其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例如,张渝等[10]認为企业环境伦理对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意愿和行为具有促进作用;肖小虹等[11]研究认为制造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促进其绿色技术创新发展;赵莉等[12]研究认为媒体关注能够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投入,但对产出并无显著影响。

高管态度方面,一些学者研究认为企业高管的环保认知和态度会显著影响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例如,席龙胜等[13]研究认为企业高管的环保认知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且相比于满足监管要求,企业高管更倾向于通过绿色技术创新获得竞争优势;曹洪军等[14]认为具有不同环保认知态度的高管对于环境规制压力的看法也会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环保意识的高管更加关注绿色环保政策带来的潜在市场机会,从战略层面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

政治关联方面,一些学者研究了产权性质、政治因素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例如,李杰等[15]研究认为政治关联显著促进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特别是国有企业与高污染企业。

(二)国企混改与绿色技术创新

影响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较多的政府干预和较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16]。一方面,国有企业承担着很多的政策任务和社会责任,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政府可能会为了稳定就业、保持经济增长等目标,扭曲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干预其进行高风险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投资,从而制约了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17]。另一方面,国有企业高管一般具有任职期限较短、工资薪酬稳定的特点,且两者间的代理链条较长,因而难以对高管进行有效监管,使其往往更加关注自身职务晋升,且过分追求短期效应。而绿色技术创新活动具有投入高、风险大、期限长等特点,短期内很难出成效,这与国企高管所追求的并不相符,因而其不愿在绿色技术创新方面投入过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动[18]。

国有企业通过混改可以调整股权结构(引入非国有股东)和实现高层治理(增加非国有股东委派的董监高人员数量)[4]。一方面,非国有股权比例的提高,会大大增加政府的干预成本,从而减少政府因政治目标对国有企业施加的政治压力,实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转型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行为的决定性作用,使得国有企业能够进行更多的绿色技术创新尝试。另一方面,非国有股东通过委派董监高人员,能够参与国企经营决策,快速推进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如高管任职、薪酬制度等,抑制国企管理层的短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代理冲突,从而增强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动力,促进其积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实践。此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可以有效集合国有企业在资金、政策、平台等方面,以及异质性股权所带来的技术、人才、知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互济共享、重组吸收,形成合力,转化为绿色技术创新产出,从而提升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19]。

综上,本文认为混改有利于提升国企的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a:非国有股东持股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提升。

H1b: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人员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提升。

(三)地方政府依赖、国企混改与绿色技术创新

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方政府在对其管辖范围内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计划思维仍然存在,尤其是当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和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过度依赖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时,对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也就更多、更迫切。此时,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抵触任何削弱其干预能力的国有企业变革行为,出现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低及其委派的董监高人员少等现象,使国企混改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此外,混改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会随着地方市场化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如果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国有企业,企业政治关联会进一步降低市场作用和要素配置效率,而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混改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可能的促进作用。例如,钟优慧等[2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随着地方GDP增长压力的加大,国有企业会因政府干预更加短视,使得其绿色技术创新意愿降低;王分棉等[21]采用三重差分法,研究认为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压力会因干预企业增加当期环保投资而对其绿色技术创新产生“挤出”效应。

综上,本文认为地方政府依赖会削弱混改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基于此,提出假设2。

H2a:地方政府依赖负向调节了非国有股东持股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

H2b:地方政府依赖负向调节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人员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取2013—2020年沪深A股国有企业样本,并做以下处理:剔除金融行业公司样本;剔除ST、?觹ST公司样本;剔除关键数据缺失或存在大量异常值的样本,共获得7 263个观测值。其中,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数据取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检索数据库手工搜集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地方政府依赖数据取自《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其他变量数据取自国泰安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绿色技术创新绩效(GreenIN),鉴于研发支出仅能反映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力度,无法衡量企业创新的实际成果,因而本文运用绿色专利申请数量加1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用以衡量国有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绩效。

解释变量:混合所有制改革(Mix),本文主要从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两个方面来衡量,即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SHD-Nonstate)和非国有股东委派的董监高人员比例(DJG-Nonstate)。

调节变量:地方政府依赖(LocDep),本文使用《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21)》中“非国有经济发展”得分的倒数来衡量,数值越大,地方政府对其管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依赖越强。由于数据只到2019年,因而参考曾春华等[22]的经验做法,按照历年平均增长率推算出2020年的数据。

控制变量:为全面考量影响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本文还选取了相应的控制变量。

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三)模型设计

考虑到部分国有企业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为0,因而本文使用面板Tobit模型考察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同时为避免当期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又由于创新活动的滞后性,因而建立回归模型1,对自变量进行滞后一期处理,用于检验H1a、H1b;为进一步分析地方政府依赖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间的影响,建立回归模型2,用于检验H2a、H2b。

GreenINi,t=α0+α1Mixi,t-1+Controlsi,t-1+

Region+Type+Year+ε  (1)

GreenINi,t=β0+β1Mixi,t-1+β2LocDepi,t-1+

β3Mixi,t-1×LocDepi,t-1+Controlsi,t-1+Reg-

ion+Type+Year+ε (2)

其中,i表示企业;t表示时间;GreenIN表示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Mix表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包括股权结构(SHD-Nonstate)和高层治理(DJG-Nonstate)两个方面;LocDep表示地方政府依赖;Mix×LocDep表示交乘项;Controls表示所有控制变量。为减轻极端值影响,本文对所有数据以上下1%实施缩尾处理(Winsorize)。

四、实证结果讨论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出了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其中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均值较低且标准差较大,说明国有企业在绿色技术创新方面整体表现较差且存在较大差异;非国有股东委派的董监高人员比例的均值仅为3.8%,前十大股东中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的均值为26.3%,说明我国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虽然引进了社会资本,但这些资本的话语权却不大,混改成效并不显著。

(二)相关性检验

表3给出了主要变量的Pearson检验结果。其中,股权结构变量和高层治理变量分别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在5%和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呈正相關关系,初步支持了H1a、H1b。而各个变量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较小,说明该模型所研究的各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三)回归结果分析

表4给出了混改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列(1)给出了回归模型1中股权结构(SHD-Nonstate)与其绿色技术创新绩效(GreenIN)的回归结果,股权结构变量的系数为正且在5%的水平显著,数值为0.431,说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变革对其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面效应,即非国有股东持股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提升,证明了H1a成立。列(2)给出了回归模型1中高层治理(DJG-Nonstate)与其绿色技术创新绩效(GreenIN)的回归结果,高层治理变量的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显著,数值为0.734,明显高于股权结构变量,说明国有企业高层治理变革对其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更加显著的积极影响,即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人员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明显提升,证明了H1b成立。

表5给出了地方政府依赖对国企混改和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调节效应,为了消除引入交乘项所导致的多重共线性,本文对其做了中心化处理。列(1)给出了回归模型2中股权结构(SHD-Nonstate)、地方政府依赖(LocDep)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GreenIN)的回归结果。列(2)在此基础之上加入了股权结构和地方政府依赖的交乘项(SHD-Nonstate×LocDep)。由表5可以看到,股权结构和地方政府依赖的交乘项系数为负且在1%的水平显著,说明地方政府依赖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和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发挥负向调节效应,即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减弱了非国有股东持股和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证明了H2a成立。列(3)给出了回归模型2中高层治理(DJG-Nonstate)、地方政府依赖(LocDep)与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GreenIN)的回归结果。列(4)在此基础之上加入了高层治理和地方政府依赖的交乘项(DJG-Nonstate×LocDep)。由表5可以看到,高层治理和地方政府依赖的交乘项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显著,说明地方政府依赖在国有企业高层治理和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发挥负向调节效应,即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减弱了非国有股东委派董监高人员和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证明了H2b成立。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依赖负向调节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也就是说,降低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必能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提升效应。

(四)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本文研究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借鉴李艳等[23]的做法,通过改变变量对研究假设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方面,被解释变量用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量(Green)替代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作为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衡量指标。另一方面,解释变量用第一大非国有股东持股比例(H1-Nonstate)作为股权结构的衡量指标;用非国有股东是否委派董监高人员(N-NDJG)作为高层治理的衡量指标,其中“是”记为1,“否”记为0。基于以上替换后的变量指标对样本进行重新回归,结果如表6所示,与前文实证结果一致,再次印证了地方政府依赖对国企混改和绿色技术创新绩效间关系的负向调节作用,说明本文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成为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而混改又是国企改革的重点对象。“双碳”目标引领下,本文以2013—2020年沪深A股国有企业为样本,重点分析了混改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以及地方政府依赖对于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在股权结构和高层治理方面實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即引入非国有股东和增加非国有股东委派的董监高人员,均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有显著的积极影响,且相较于股权结构,高层治理具有更强的正向作用;而地方政府依赖负向调节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有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也就是说,降低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可以促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绿色技术创新绩效的提升效应。

上述研究结论对于我国国企混改的方向和重点及其绿色技术创新如何从高投入意愿转化为高产出水平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基于此,提出以下建议:(1)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其提升自身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关键路径,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过程中,应通过引入非国有股东和外部董监高人员的方式加快国企混改进程,从而有效缓解国有企业较为严重的委托代理和政府干预问题,提高其绿色技术创新绩效。(2)尽管随着我国混改进程的加快,大幅提高了非国有资本参股的积极性,但是这些资本的话语权却不大,非国有股东很难通过委派董监高人员的方式参与到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因而应构建均衡的股权结构,完善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保障非国有资本的应有权益,从而形成国有企业和其他产权性质企业在政策、人才、技术、资金、平台、管理等创新要素方面的优势互补,切实发挥绿色技术创新合力。(3)还应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依赖的影响,通过综合分析当地的经济社会形势,加强制度环境建设,推进地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从而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依赖,缓解其给国企混改和绿色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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