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建伟,金顶挑,肖珊英
(1.湖北科技学院 音乐学院,湖北 咸宁 437100;2.咸宁市群众艺术馆,湖北 咸宁 437100; 3.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湖北 咸宁 437500)
崇阳提琴又名“大筒子胡琴”“嗡琴”,是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提琴戏主奏乐器。名“大筒子胡琴”者,除此乐器属“胡琴”家族之外,亦因其共鸣腔较大而得名,此名典型地突出了崇阳提琴“筒大竿短”的外形特征。名“嗡琴”者,乃因其所发出的音响效果有“嗡嗡”之声而得名。胡琴类乐器在很多地方被称为“嗡子”,说明这一称谓是此类乐器的通行名称。名“提琴”者,有三种不同解释。第一种,因提起就走而得名,乃因乐器携带方式使然。此乐器携带方便,乐人演奏完毕离开时,提起乐器便走,因而名之“提琴”。第二种,似提着演奏而得名。认为此乐器无“千斤”,在琴竿上安有钉子。演奏时站着操琴,以左手拇指钩住钉子,将琴筒抵在腰腹部,好似提着拉琴,故名之“提琴”。如甘万明说“因演奏者以虎口夹住琴杆,将琴筒抵在腰间站着也能拉,这种乐器民间艺人们也把它称之为‘提琴’”[1]。第三种,“琵琴”之讹传。认为此乐器本名为“琵琴”,因鄂南方言“琵”“提”二字读音相近,后被讹传为“提琴”[2]。
本文认为,对于“提琴”命名的考源,仅立足鄂南尚不足以给出合理解释。当从胡琴历史、全国范围及音韵学角度来解释之。
崇阳“大筒子胡琴”之所以名“提琴”者,上文所举几种民间说法并不能很好地说明“提琴”创制与命名之真正原因。欲究其实,可从历史学角度找出胡琴演变特征,并从音韵学、文字学角度找到其命名原因。
自唐至清,胡琴出现多种名称。“胡琴”一词历代均大量出现,故不再赘述。本文爬疏“嵇琴”“奚琴”“稽琴”与明清“提琴”四名出处,以《胡琴各名称古代文献出处表》整理如表1,便可明了四者出现之时代特征。此表很明显地说明,中国弓弦类胡琴最早见于唐代文献,有“胡琴”“嵇琴”之名;“奚琴”一名最早记载见于五代,宋元明清也有零星出现;宋代胡琴类乐器有“奚琴”“稽琴”“嵇琴”“胡琴”之名,“稽琴”一名主要出现在宋代;明清时期在“嵇琴”“奚琴”基础上,又多出“提琴”一名。此表也很明显地说明,古文献中的四个胡琴名称,实乃同一乐器在不同时代演变之结果,实为一物。
表1 胡琴各名称古代文献出处表
续表1 胡琴各名称古代文献出处表
《中国乐器大词典》梳理四者关系,云“嵇琴”“也称‘奚琴’、‘稽琴’,乃二胡类乐器的雏形”。至明代,“嵇琴演化出‘二弦’、‘提琴’等多种形态”。清康熙朝起,“‘嵇琴’称‘胡琴’、‘二胡’”[3]。认为“嵇琴”“奚琴”“稽琴”为一物,而“提琴”与三者不同,乃后来演化之物。此说有一定合理性,但亦没有完全说明四者关系及命名原因。
胡琴之发展,经历竹片擦弦、马尾拉弦、增加千斤、调整尺寸等不同尝试,其完善、演变之基本原则是不断提高乐器性能、尽可能适应不同唱腔。因此,不同时代的胡琴经历着不断的演化,必然有不同之处。但究其实,他们又统属于胡琴类乐器。其形制、命名虽有不同,皆为小异,可以说四乐器实为一物。
我们可从文字学、音韵学角度来识之。“奚”“稽”“嵇”“提”读音相近,可通假,“奚琴”“稽琴”“嵇琴”“提琴”实为一物。其中“嵇”为“奚”之新字,“嵇琴”为“奚琴”新写法。
1.“奚”“稽”“嵇”“提”读音相近,可通假
“奚”“稽”“嵇”“提”四字在上古音和中古音中的读音非常接近,可以说是同音字,因此得以通假互用。根据古文字音近或音同的字可以通用的使用原则,“嵇琴”“提琴”实际上是“奚琴”后来不同的写法,“提琴”实为古代“奚琴”“嵇琴”另一种称谓。
通过上表可知,奚琴在唐代被称为“嵇琴”,在宋代多用“嵇琴”之名,偶尔使用“稽琴”这一名称。前人注意到“奚琴”“嵇琴”“稽琴”三者之关系,罗天全对此有很好的论述,说“嵇琴和奚琴应为同一乐器之两种不同称谓”,“奚、嵇、稽3字读音相同。唐代王仁昫撰《刊谬补缺切韵》中的‘奚’、‘嵇’、‘稽’3字同属齐韵‘胡鸡切’,‘奚’为本字。因此,唐宋时期又将奚琴称为嵇琴”。“‘奚’、‘嵇’、‘稽’3字读音完全相同,宋人因此又将嵇琴称为‘稽琴’”,“三者名异而实同”[4]。朴长天亦认为“奚、嵇同音通假”,所以奚琴在唐代被称为“嵇琴”[5]。
明末清初“提琴”一名之出现,也与以上三种名称相同。根据《广韵》所载“奚”“稽”“嵇”“提”四字上古音、中古音可知,四者读音非常接近。“奚”“嵇”在上古声母均属匣母,韵母分别属于支部、脂部,二者中古音均属匣母、齐韵。“提”在上古属定母、支部,中古属定母、齐部。以此可知,四字读音相近,而且开合口、声调、韵摄均相同[6]。具体见表2《“奚”“稽”“嵇”“提”古音对照表》。
表2 “奚”“稽”“嵇”“提”古音对照表
因此,名为“奚琴”“嵇琴”“稽琴”“提琴”之胡琴,实际上指的是用不同文字表述的同一个乐器,其中“奚琴”是其最早、本初的名字,“嵇琴”“稽琴”“提琴”是后来传播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名字。
2.“奚琴”“稽琴”“嵇琴”三个称谓的演变顺序
“奚琴”“稽琴”“嵇琴”是同一个胡琴类乐器的三个称谓,“奚琴”为本字,后出现“稽琴”之名,最后出现“嵇琴”一名而与“稽琴”混用。
“奚”被训为“东北夷名”“羌名”“南楚其子”,说明与周边少数民族有关。奚族亦被视为胡人,故《新唐书·北狄传》曰“奚亦东胡种”。文献关于“奚琴”来源,多与北方民族奚人关联,认为源于奚人之鼗鼓。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乐考十》曰:“奚琴,胡中奚部所好之乐,出于奚鼗而形亦类焉。”
以“嵇琴”代替“奚琴”者,前人共有三种解释:
第一种,从姓氏来说,“嵇氏”祖先为“奚氏”。晋代嵇康原姓“奚”,其先祖为避仇而易地易姓,改“奚”为“嵇”。《晋书·嵇康传》载:“嵇康,字叔夜,谯国铚人也。其先姓奚,会稽上虞人,以避怨,徙焉。铚有嵇山,家于其侧,因而命氏。”宋人徐铉《说文新附·山部》据《晋书》而论“嵇”字产生过程,云:“奚氏避难,特造此字,非古。”《嵇氏宗谱》认为《晋书》之说不足信,“可无论矣”,却依然认同“嵇”姓源于“奚”之说,云“嵇氏之原于奚姓,章章矣”[7]。故有人将“嵇琴”追溯为嵇康所制。如元人陈元靓《事林广记·音乐纪要》曰:“嵇琴,本嵇康所制,故名曰嵇琴。二弦,以竹轧之,其声清亮。”后人将此胡琴与嵇康关联,除二字同音通假外,还与前人对“嵇康演奏的古琴”简称“嵇琴”有关。《晋书·嵇康传》“嵇琴绝响”之“嵇琴”,实即嵇康弹奏之古琴。陈元靓之徒借之用于胡琴,实属牵强。文献亦有记为“稽琴”者,实为“嵇琴”。刘振认为二者皆与嵇康有关,“嵇琴之‘嵇’源于嵇康的姓,稽琴之‘稽’源于嵇康的籍贯’”,并认为“嵇琴、稽琴与奚琴,三个名称应属同类乐器的不同名称”[8]。
第二种,“奚”与先秦“奚奴”有关。奚族地位卑微,带有贬义,故改为同音通假的“嵇”。如陈旸《乐书》云此奚琴是“奚部所好之乐”,日本学者林谦三《东亚乐器考》据此说“以名不雅驯,通音为嵇琴”。
第三种,三者为同音异字,可通假。李葆嘉从音韵学角度,认为唐代普遍存在音同或音近汉字的借用现象。“稽”“奚”是书写“奚族”这一民族的同音字,而“稽”“奚”音同形近。因此,“奚琴”“稽琴”“嵇琴”并非对同一乐器的改名,而是同音字替换。因此“根据器物语发明者的密切关系,‘奚(稽)琴’当为最初写法而‘嵇琴’讹变流传在后”[9]。
本文认为第三种解释最为合理。因“稽”“嵇”二字同音而可通假互用,所以古代文献记载此乐器时“稽琴”“嵇琴”互用。宋人耐得翁《都城纪盛》“瓦舍众伎”条关于“细乐”写为“稽琴合箫管”,此段文字在南宋吴自牧《梦粱录》中写为“嵇琴合箫管”。说明“稽琴”“嵇琴”二名实指同一个乐器。谭勇等人亦据此云:“稽琴与嵇琴实乃同一乐器的两种不同称谓”[10]。
3.关于“提琴”的误解
因为某些学者不了解“胡琴”“奚琴”“嵇琴”“稽琴”和“提琴”的关系,才会发生拿今天西方“小提琴”来解释中国古代“提琴”的谬误。这样的例子有很多。
有误李渔《闲情偶寄》“提琴”为“小提琴”者。《闲情偶寄》“提琴”即是下文《琐闻录》《阅世编》《石头记》中胡琴类乐器,与西方传入中国的“小提琴”不同。学者吉亚卓等人将二者视为一物,谬矣。吉亚卓说“从外形和发音的特点来看,可能所指乐器是小提琴”,并“由此猜测小提琴此时已传入中国”[11]。
有误《石头记》“提琴”为“小提琴”者。如张福昌辨析下文庚辰本《石头记》“提琴”,说“‘提琴’属西洋乐器,贾府的戏班里未必有”,并认为他人关于解“提琴”为“胡琴”之注解“太牵强”,“‘胡琴’是通用叫法,为什么要用‘提琴’来代指”[12]?
本文从音韵学角度辨析,可以确定“奚琴”“提琴”诸名关系,亦可以解答张福昌“‘胡琴’是通用叫法,为什么要用‘提琴’来代指”之疑惑。张玉章说此“提琴者,非现代西洋乐器之小提琴,而是我国的一种拉弦乐器”[13],其说甚是。
名“提琴”的胡琴类乐器不仅存在于鄂南,其他地方的胡琴也有名“提琴”者。关于“提琴”的记载多出现于明末清初文献。如宋直方《琐闻录》、叶梦珠《阅世编》、潘之恒《弯啸小品》、李渔《闲情偶寄》、李清《梼杌闲评》。这并不是说“提琴”这一乐器出现于明末清初,而是更早。清人毛奇龄《西河词话》记载明代中期嘉靖年间,云间人(时江苏松江,今属上海)不识此器,唯“太仓乐师杨仲修能识古乐器,一见曰‘此提琴也’”,说明“提琴”在明代中期便属“古乐器”。
钟清明很好地指出“提琴”与“胡琴”之关系,认为“提琴是胡琴在明代的延续(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胡琴发展的一个阶段)”,“提琴”是“‘胡琴’的别称”[14]。
1.明代的“提琴”
(1)明代昆曲中的“提琴”
明代昆曲以“提琴”作为伴奏乐器。戏曲音乐家魏良辅在改革昆山腔为水磨调过程中,曾得到张野塘等乐师相助,改良伴奏乐队。明人沈宠绥《弦索辨讹》载魏良辅“乃渐改旧习,始备众乐器而剧场大成,至今遵之”。魏良辅在改良昆山腔伴奏乐队时,就有增加“提琴”。
最初,昆山腔伴奏乐器仅有锣、板等打击乐器而无丝竹之乐,祝允明《猥谈》载“妄名余姚腔、海盐腔、弋阳腔、昆山腔之类”,“若以被之管弦,必至失笑”。后经魏良辅和诸乐师大胆探索、改进,改三弦为弦子,创造出“提琴”这一新乐器,增加其他乐器。最终使笛、箫、笙、琵琶、三弦、提琴成为昆山腔器乐伴奏,进一步增强了昆山腔艺术表现力。
其中“提琴”是由乐工张野塘之子、杨仲修(别名杨六)不断改进而形成。据宋直方《琐闻录》,提琴是杨仲修创造的新乐器。其形制与今日马尾胡琴相似,两弦,生丝做琴,弓贯两弦中。清叶梦珠《阅世编》卷十“纪闻”亦有相同记载。因为“提琴”的出现,并与三弦配合伴奏,立刻使昆山腔成为“江南名乐”[15]。
宋直方《琐闻录》:“考弦索之入江南,由戌卒张野塘始也。野塘,河北人,以罪发苏州太仓卫,素工弦索,既之吴,时为吴人歌北曲,人皆笑之。昆山魏良辅者,善南曲,为吴中国工。一日,至太仓,闻野塘歌,心异之。留听三日夜,大称善,遂与野塘定交。时良辅年五十余,有一女,亦善歌。诸贵人争求之,不许。至是竟以委野塘。吴中诸少年闻之,稍稍称弦索矣。野塘既得魏氏,并习南曲,更定弦索音节,使与南曲相近。并改三弦式身稍细,而其鼓圆,以文木制之,名曰弦子。其后有杨六者,创为新乐器,名提琴,仅两弦,取生丝张小弓,贯两弦中,相轧为声,与三弦相高下。提琴既出,而三弦之声益柔曼婉畅,为江南名乐矣。”
明人潘之恒在《弯啸小品》曾列举当时昆腔乐师,其中讲到杨仲修所改进的“提琴”实来自张野塘之子。最初,张野塘之子以擅奏提琴闻名,后传给杨仲修,杨仲修又有改进,使其与弦子相配,乐声更为柔曼婉畅[16]。
潘之恒《弯啸小品》卷二“叙曲”:“秦之箫,许之管,冯之笙,张之三弦,其子以提琴鸣,传于杨氏。如杨之摘阮,陆之搊筝,刘之琵琶,皆能和曲之微,而令悠长婉转以率顿挫也。”
刘东升据《扬州画舫录》《太平班杂剧》昆曲乐队无“提琴”现象,认为“提琴用于昆曲清唱,也用于弦索调和词曲伴奏。但在正规的昆曲戏班中未见使用过”[17]。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其实,受昆山腔使用“提琴”影响,南戏其他声腔也当效仿而使用之。明代小说《金瓶梅词话》第三十六回插图描绘海盐腔艺人演出场景,其中伴奏乐器中的胡琴类乐器,当与昆山腔“提琴”同。明代马佶人传奇《荷花荡》第八出〔秋夜月〕曲词“葛布直身忒厮称,提琴箫管谁堪并”,这些事例均说明“提琴”在明代有多种用途。
(2)“提琴”这一称谓出现在明代的原因
胡琴类乐器为何在明代改名为“提琴”?为何明代很少使用“胡琴”这一称谓?“胡琴”之名为何又在清代出现?
答案当与明代“去胡”“去元”有关,与明代兴起摒除任何与元朝有关词汇之潮流有关。洪武初定,即下令“去胡”“禁胡”,禁起胡姓,说胡语,穿胡服,“衣冠悉如唐代形制”。意图从各领域去除元代影响,恢复汉族传统。明人郑晓《吾学编》卷一载“洪武元年二月壬子,禁胡服、胡语、胡姓。”谈迁《国榷》载“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复衣冠如唐制,禁胡服、胡语、胡姓名”。清朝人在编纂《明史》时避谈“禁胡”之语,表述此事时仅云“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衣冠如唐制”。正是在这“去胡”潮流中,“于是百有余年胡俗,悉复中国之旧矣”。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明人不再称呼胡琴类乐器为“胡琴”,也较少称呼带有胡族痕迹的“奚琴”,而更喜欢使用它的新名字“提琴”。明人为消除元代蒙古胡人统治时期的文化影响,在“禁胡”中提倡恢复元代以前宫廷雅乐制度,“乐唯式古,不祖夷风”。“胡琴一方面戴了一个非汉族的帽子‘胡’字,违犯了明帝的诏令,另一方面又违犯了明代恢复古代宫廷的雅乐制度”。明代初年,明朝政府尚无暇顾及彻底清除元代文化影响,仍有元代遗风,故《明史》载洪武元年宫廷“四夷舞乐”中仍存在“胡琴”。但后来“随着明代统治阶级加紧推行一系列扫除元代文化风俗的政令和制度,胡风尽扫,胡琴也就从宫廷的‘雅乐’和‘舞乐’中逐渐消失”,到神宗年间,出现宫中礼义之官冯行人不识“胡琴”为何物、杨仲修称其为“提琴”的局面。唐毓斌对此问道,“这是否是为在政治上避忌‘胡’字,而改为‘提’字呢”?“‘提’字的发音其韵母与‘奚’字相类同。是否是由于‘奚’字也存在与‘胡’字相同含意的嫌疑而改用‘提’字来代替”?“因而避忌‘奚’字而改称‘提琴’”[18]。
所以,杨仲修之胡琴并不是他创造的“新乐器”,而是与前代奚琴、嵇琴一脉相承,只是换个名字。《中国国粹艺术通鉴·音乐舞蹈卷》从民族、政权角度解释“提琴”名称出现原因,认为明代人使用胡琴时,“畏于当时明政府推行的一系列扫除元代文化风俗的政令和制度,于是就编撰出一个个故事。并重新给古已有之的‘胡琴’一个全新的名字——‘提琴’。所以,提琴应该不是新乐器的诞生,而是旧有胡琴的换装复出”。“清初,随着对元代文化以及少数民族文化禁忌的逐渐解除,原已模糊概念的胡琴又悄然出现和明确”[19]。“清代的统治者是北方民族的胡人”,因此“‘胡琴’一词在社会上又可以公开出现”[18]。
2.清代的“提琴”
(1)日常生活中的“提琴”
明末清初文献记载,“提琴”还用于日常生活的娱乐演奏。李渔《闲情偶寄》卷三曾论述女子学“提琴”好处及“提琴”美妙的艺术表现力,认为“提琴”是丝弦乐器中最易学者。李渔所述音乐活动,当是日常生活中的昆曲清唱。其文如下:[20]
丝音自蕉桐而外,女子宜学者,又有琵琶、弦索、提琴三种。……
提琴较之弦索,形愈小而声愈清,度清曲者必不可少。提琴之音,即绝少美人之音也。春容柔媚,婉转断续,无一不肖。即使清曲不度,只令善歌二人,一吹洞箫,一拽提琴,暗谱悠扬之曲,使隔花间柳者听之,俨然一绝代佳人,不觉动怜香惜玉之思也。
丝音之最易学者,莫过于提琴,事半功倍,悦耳娱神。
“提琴”亦作为南北曲伴奏,用于沿街乞讨、酒馆卖艺。明末清初李清在小说《梼杌闲评》第七回“侯一娘入京访旧 王夫人念故周贫”描写侯一娘手操提琴卖艺糊口的情形:[21]
母子们又吵闹了一场。渐渐衣服当尽,看看交冬,天气冷得早,衣食无措,一娘只得重整旧业,买了个提琴沿街卖唱。走了几日,觅不到三五十文钱,连房钱也不彀。一则脚小难行,二则京中灰大,一脚下去,连鞋帮都陷下去了,提起来时,鞋又掉了,一日走不上几家,故无多钱。回到下处,坐着烦恼,店家道:“走唱最难觅钱,如今御河桥下新开了个酒馆,十分齐整,你不如到那里赶座儿,还多得些钱。”次早,一娘走进城来,径往御河桥来,迎着北风,好生寒冷。不一时望见一所酒楼,……
一娘进店来,先对店主道了个万福,道:“爷,我是个南边人,略知清曲,敢造宝店,胡乱服侍贵客,望爷抬举。” ……
店家收拾了四个碟儿,小二拿上酒来,店家走来陪他。一娘奉过店家酒,拿起提琴来,唱了一套北曲,店家称赞不已,连走堂的、烧火的都挤来听,齐声喝彩。店家喜他招揽得人来,就管待了中饭。到晚,吃了晚饭,又吃了壶热酒,才回寓所,一日也有二三钱三五钱不等,甚是得济。
第二十一回“郭侍郎经筵叱陈保 魏监门独立撼张差”描写宴饮时魏进忠操“提琴”伴唱小曲、弦索调的情形:
进忠职在监门,不敢擅离,虽不得出外玩耍,却也与那些同事的备酒,在班房中赏灯、饮酒、猜拳、行令。饮至更深,进忠道:“咱们这闷酒难吃,来行个令儿,点到饮酒,酒干唱曲,不会唱的吃一大杯,寻人代唱;会唱不唱者,罚饮冷水一大碗,明日再罚东道。” ……
进忠只得站在檐前,唱了几个小曲。崔文升道:“果然唱得好,小的们说的不差。”
内官们是一窝蜂的性子,一个说好,大家都说好。王安便叫小的们拿酒与他吃,随即廊上摆下一桌齐整酒饭。先同来的个小黄门走上来,邀进忠到廊上,陪他吃了。进忠上去谢了赏,又取提琴过来,唱了套《弦索调》。陈保大喜道:“你又会《弦索》,唱得甚好。咱有几个小孩子,明日烦你教导。”
就叫拿坐儿,与他坐了好唱。进忠见他欢喜,又取提琴来,唱一套王西楼所作《闰元宵》。
(2)《红楼梦》中的“提琴”
《红楼梦》中芳官清唱昆曲《牡丹亭》第十二出《寻梦》一折时,所用伴奏乐器就有“提琴”。此内容只见于庚辰本《石头记》,第五十四回贾母说:“叫芳官唱一出《寻梦》,只提琴至管箫合,笙笛一概不用。”庚辰本又在“只”字下又旁加“要”字,“至”字下又旁加“於”字。
《红楼梦》其他版本没有“提琴”这一乐器,而有多种异文。如列藏本《石头记》:“只须用箫合,笙笛别的一概不用”;《梦稿本》:“只须用箫管,笙笛一概不用”;蒙戚序本《石头记》:“只用箫随着,笙笛一概不用”;甲辰、程甲本《红楼梦》:“只用箫合,笙笛余者一概不用”。邓遂夫校订此本时认为“这句话乃此本独有之优异文字,恐非此本抄手仓促中所能擅改得出的”,并指出“‘至’乃‘与’之形讹”[22]。张玉章亦认为原版《红楼梦》当有“提琴”之文,是符合作者创意的独优文句,其他诸本《红楼梦》擅自删去“只提琴”,改动此句文字是违背作者创意的,“此均非作者之文笔,纯属臆改。其共同之错是删除了伴唱的主要乐器“只提琴与管箫合”之“提琴”[13]。
人们对庚辰本《石头记》“只提琴至管箫合”之“提琴”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提琴”是胡琴类乐器。《脂砚斋重评石头记》为“只要提琴,至于管箫合笙笛一概不用”[23]。李慧、孟凡玉、陆嘉明、冯其庸、徐军根据红楼梦研究所的理解,均将其注为“胡琴”[24]周汝昌亦注云“提琴,当时所用指拉乐器,即今京胡、二胡等之前身”[25],荣宪宾、孙艾琳注云“这里指一种四根弦的胡琴”[26]。第二种,将“提”解释为动词“用”。认为“只提琴至管箫合”即只用古琴与管箫合奏“应和”[27]。程帆主编的《无障碍阅读学生版红楼梦》将其表述为“只用琴和管箫,笙笛一概不用”[28]。
本文认为第一种解释更为合理,当视此“提琴”为名词,即胡琴类乐器。我们可从庚辰本《石头记》“只提琴至管箫合”旁加的“要”“於”知之,正文加旁缀,全文应为“只要提琴,至于管箫合笙笛一概不用”。若依第二种解释,视“提”为“用”,则“要”“用”二字之义相重复,实为不通。
(3)“十番鼓”中的“提琴”
清人李斗《扬州画舫录》记载扬州虹桥歌船“十番鼓”中有使用“提琴”,云“十番鼓者,吹双笛,用紧膜,其声最高,谓之闷笛。佐以箫管,管声如人度曲。三弦紧缓与云锣相应,佐以提琴”[29]。
(4)清代其他形制的“提琴”
清代还出现名叫“大提琴”“倍四提琴”的胡琴,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提琴”与“大提琴”“倍四提琴”“板胡”“京胡”“二胡”等并列。
3.近现代民间的“提琴”
明清时期出现的“提琴”,在近现代许多地方戏中都有使用,形制、构造不一。流传在湖北、湖南、四川等省的“梁山调腔系”(又名“大筒子腔系”)数十个地方小戏,有许多名变或形变的提琴乐器。四川叫“胖筒筒”、湖南叫“大筒”、鄂西叫“钩胡”、鄂西北叫“蛤蚂嗡”。
“提琴”在今天的流传主要有“原样流传”和“变化流传”两种形式,刘东升认为“提琴”在今天“并未自行消亡,而是在民间流传和不断演化着,它已蕃衍成一系列板胡类乐器,应用于繁多的梆子腔乐队之中”,正是此意。其原样流传的代表,即本文所论“崇阳提琴”。近现代名“提琴”的胡琴类乐器,从形制来说基本涵盖我国弓弦乐器两大类别,第一个体系为二胡体系,是以蟒蛇皮等皮膜震动为发音原理的胡琴;第二个体系为板胡体系,是以薄桐木板震动为发音原理的胡琴。其中以板胡系列提琴最多,二胡体系的提琴很少。所以很多人直接称“提琴”为“板胡”,如伍国栋在《中国民族音乐》说提琴是江南地区对板胡的称呼,板胡“又称梆胡、秦胡、大弦、瓢胡等;江南地区还称‘提琴’”[30]。
在诸多使用提琴的乐种中,存在不再使用、很少使用、继续使用、名同实异四种情况。这些名为“提琴”的乐器主要有三个发展脉络:其一,属于明代北方一脉相承流传下来的,其特征表现为木制琴杆、以蟒蛇皮为琴面、两弦;其二,属于明代南方一脉相承流传下来的,其特征有椰壳或竹筒琴筒、竹制琴杆、木板共鸣箱、两弦;其三,前两种变体,特点为用其他材料制作琴筒、四弦。具体见表3。
表3 近现代使用提琴乐种表
目前以“提琴”之名记载于文献者,最早见于万历年间的“提琴南传”事件,即云间人冯行人从开封周王府带回江南,人们据此认为“提琴”由此传入湖广。围绕此事件,我们需要讨论史料准确性、“洞庭”所指、“神庙”所指三问题。
1.史料准确性
这一事件的文献记载有两种不同表述,人们大多根据明末清初毛奇龄《西河词话》卷二而知:[31]
若提琴则起于明神庙间,有云间冯行人使周王府,赐以乐器,其一即是物也。但当时携归,不知所用。其制用花梨为干,饰以象齿,而龙其首,有两弦从龙口中出,腹缀以蛇皮,如三弦,然而较小。其外则别有鬃弦绊曲木,有似张弓。众昧其名,太仓乐师杨仲修能识古乐器,一见曰:“此提琴也。”然按之少音,于是易木以竹,易蛇皮以匏,而音生焉。时昆山魏良甫善为新声,赏之甚,遂携之入洞庭,奏一月不辍,而提琴以传,然究不知为何代乐器。仲修虽识古,亦不能按所始也。考唐宋旧乐器甚夥,然移时即没,此亦不过唐宋间所造,而独得盛行,亦属异事。
清人姚燮《今乐考证》在毛奇龄基础上说“杨仲修见周藩乐器,因创为提琴”。
与《西河词话》不同,关于这一事件亦有另一种版本的论述。明代诗人潘之恒(字景升,号鸾啸生)在《县解——为杨仲修提琴作》有如下记述:[32]
云间冯大行使周府,王馈乐器一具,携以归。诧客未见。中有二弦,而龙其角,丝自口中出,鱼皮腹,木背,干则花梨而象饰之。丽以弓而鬃其弦,若为之挟者,众眯其名。冯笑曰:“此名提琴,顾无能掺耳。”因延杨仲修赏焉。仲修者,娄之审音者也。抑按沉思,手弓若有会。然苦其音弗亮也。曰:“吾将亮之,足令入细矣。”于是易龙角以檀为之轸,易鱼腹以桐;干以篠。而直其弦,弦半缗;顾无为之背,案有饮瓢椰也。合之中式,制遂成。而试掺之,音中宫商,乃律以小令度曲,其声锵锵璆璆,若戛金玉。仲修喜曰:“亮矣。”吾循其细听,微而弗荧,指捷而弗滞,理于棼而弗紊也。持以协管,管调;以引箫,箫泥;以和肉,则融融然。邀魏良辅之徒,相与合奏于洞庭之波。
潘之恒与毛奇龄之说有四处不同。其一,冯行人从周王府带回多少乐器?毛奇龄认为有多件,提琴只是其中之一,而潘之恒认为只带回提琴一件;其二,琴面材质是什么?毛奇龄认为是蛇皮,而潘之恒认为是鱼皮;其三,谁识此器之名?毛奇龄认为是杨仲修,而潘之恒认为是冯行人;其四,杨仲修改良提琴的琴面材质是什么?毛奇龄认为是匏,而潘之恒认为是桐木板。
针对两种不同记载,本文认为潘说更为合理。应当是冯行人从周王府得到提琴,并知道其名字。其一,潘之恒是杨仲修同时代人,其记载更为可信。杨仲修为嘉靖(1522-1566)、隆庆(1567-1572)年间人士,而潘之恒约生活于1536—1621年间。其二,纵使当时冯行人不认识此乐器,但当周王府赐给冯行人乐器时应该会告诉他乐器之名,或者冯行人面对陌生乐器时肯定会询问其名字,不可能说双方在授受时不讨论乐器名字。
2.“洞庭”所指
《西河词话》和《今乐考证》载“携之入洞庭”,潘之恒《县解》载“相与合奏于洞庭之波”,此两处“洞庭”是何所指?人们有两湖地区的洞庭湖及苏州洞庭山两种认识。
第一种认识,称其为两湖地区“洞庭湖”者,如杨瑞庆、甘万明、吴梅芳、胡南、李敬民等人持此说。杨瑞庆认为魏良辅曾到洞庭湖之畔的常德演出昆山腔,并杜撰其详细过程,说“魏良辅接受了洞庭人的邀请,来到了遥远的常德。洞庭湖位于湖南省北部,是中国的第三大湖。湖旁有个名闻遐迩的桃花源,那里也流行昆山腔,不过带有浓厚的湖南特色,就是演变成后来的‘湘昆’。魏良辅这次欣然应邀的原因,除了抓住机会宣传昆山腔外,还想借此机会带张野塘和小琴一起外出旅游,弥补多年来对他们关照不周的缺憾”,“魏良辅的洞庭之行,把正宗的昆韵传播到了千里之外”[33]。甘万明、吴梅芳虽没有直接释“洞庭”为“洞庭湖”,但说“提琴戏源于岳阳花鼓戏”,“综上述史料记载,提琴自‘携入洞庭’后,是否发展成为花鼓戏,这里不去研究。但提琴以传的情况可见一斑”[1],其意思已经认为是提琴传入洞庭湖流域的岳阳等地,纵没有形成花鼓戏,但至少提琴这一乐器已经传入湖南。胡南、李敬民也有此误解,说“魏良辅改昆山腔于万历末年就已传入湖南,其提琴随洞庭并与湖南岳阳当地的民间戏曲音乐(湘昆)结合、发展,向邻省扩散与流布”,最终提出“湖南大筒类胡琴是经由江苏太仓提琴经洞庭传入岳阳,其后向湖北等省市地方戏曲传播”的观点[34]。
关于明代传入洞庭湖流域的“提琴”与当今鄂南湘北的“提琴”是否指一物,甘万明说“《今乐考证》中记载的提琴也与现今提琴戏艺人自制的乐器提琴基本吻合”,甘万明认为鄂南提琴实源于明代,但他在后文似乎又否定此说,认为鄂南“提琴”是清代艺人自创乐器,岳阳花鼓戏“流入崇阳后,因经济困难,其主奏乐器难以解决,于是,艺人们便摸索着仿制了一种秆短筒长,琴轴似板胡,琴筒似京胡,琴轴琴杆为木质,大多为梨木,琴筒为竹质,琴轴分别装在琴杆两边,琴弦通过琴枕往上拉,没有千斤,琴筒上蒙有蛇皮,琴弓与二胡一样,下部的琴筒如同湖南的大筒,其音色粗犷,略带沙音,共鸣比较强,俗称‘嗡琴’”[1]。
第二种认识,称其为“洞庭山”者,如傅雪漪[35]、曾永义、苏子裕、《中国戏曲志·北京卷》等[36]。曾永义称此洞庭为“太湖”[37],即太湖的洞庭山。苏子裕也说:“此洞庭,非湖南省之洞庭湖,而是苏州太湖之东洞庭山”[38]。
本文赞同第二种说法,即魏良辅带着提琴在苏州附近太湖洞庭山等地演奏、传唱。洞庭山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西南部,太湖东南部,是东洞庭山、西洞庭山两地统称,俗称东山、西山。明《姑苏志》“洞庭山,在太湖中。一名包山,以四面水包之,故名”便指西洞庭山。元代画家赵孟頫的绢本设色画《洞庭东山图》描绘的便是太湖边洞庭东山秀美之景。《度曲须知》载魏良辅“流寓娄东鹿城之间”,即苏州、昆山一带,洞庭山正好在此之间,说明魏良辅经常在洞庭山地区演戏。
苏州地区的商品经济,在明代便有很快发展。洞庭山商人在全国都很有名,称为“洞庭商人”[39]。洞庭山地区富豪甚多,戏乐活动丰富。明代万历十九年辛卯(1591),高濂传奇《玉簪记》曾在洞庭东山演出,“许氏设酒相款,作戏。《玉簪》陈妙常甚佳”[40]。明末清初诗人、戏剧家顾彩在《髯樵传》记载吴县洞庭山乡髯樵看戏时殴秦桧故事,又如《水窗春呓》卷下记载清代洞庭山富豪席氏、陶氏两家奢侈的戏曲演出故事,均说明洞庭山一带演戏盛况。
3.“神庙”所指
《西河词话》《今乐考证》所载“神庙”为神宗之庙的简称,即明代第十三位皇帝神宗朱翊钧时期,故“神庙间”即万历年间。
今有多人不解“神庙”之义而对此做出误读,如《河南文化艺术年鉴》以为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寺庙,并据此认为提琴被束之高阁而不用,云“周王府将乐器束之于神庙之中轻易不用”,以此“可看出在嘉靖年间北曲在河南就已衰落”[41]。又如胡南、李敬民说:“明代提琴最早应用于庙宇中,其地位可见一斑”[23]。凡此,皆误解“神庙”之义。
综上所述,胡琴类乐器主要始于唐代,共出现“胡琴”“奚琴”“嵇琴”“稽琴”“提琴”等名称。在这些名称更迭过程中,也伴随着胡琴类乐器构造、性能的不断完善,但这些形制变迁并不影响这些乐器的连贯性、一体性。
同一乐器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异名,有多种原因。其一是同音字通假,这在古代文字、古文献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其二是政治、民族、避祸等原因。奚姓改为嵇姓,便是为了避祸。随着这一更改,“奚琴”随之又名为“嵇琴”。在明代“去胡”背景下,胡琴类乐器不再使用任何带有少数民族因素的名称(如“奚琴”“胡琴”),而另造一个同音可通假的新名字“提琴”。
崇阳提琴的命名,并非如当地人所说用手提着演奏或行走,而是和文字、音韵有关。“奚”“稽”“嵇”“提”读音相近,可通假,因此“奚琴”“稽琴”“嵇琴”“提琴”实为一物。“奚琴”是其最早、本初的名字,“嵇琴”“稽琴”“提琴”是后来传播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名字。
崇阳提琴的传播路径,经历“北方—河南开封—江南—鄂南”这一路线。人们在记述提琴发展史时,一般都会追溯到清代毛奇龄《西河词话》,而忽略更早、更客观的文献,即明代潘之恒《县解——为杨仲修提琴作》。明神宗万历年间(即神庙间),冯行人将提琴从河南开封带到江南,杨仲修、张野塘等改变其形制,后由魏良辅带到太湖流域洞庭山一带演出,而不是湖湘的洞庭湖。提琴随着魏良辅昆山腔的流行,传播到包括鄂南在内的南方各地。
名“提琴”的胡琴并非仅被鄂南地方戏所使用,并不是仅经历从江南到鄂南的传播,而是在近现代许多地方的民间音乐中都有使用。提琴既可以和其他器乐合奏,也可以用于民歌、说唱音乐、戏曲伴奏。近现代名“提琴”的胡琴乐器,从形制来说基本涵盖我国弓弦乐器二胡、板胡两大体系。从弦轴样式来说,提琴类胡琴分为弦轴分置两侧和并列后置两种类型,前者属于传统提琴样式,后者属于大筒类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