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风险研究
——基于反洗钱视角

2023-02-27 06:50
吉林金融研究 2023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消费借款人身份

王 洋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长春 130051)

一、关于“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对银行机构开展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相关事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在开展线上贷款业务时要遵循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要通过有效措施识别客户,确保借款人的身份数据真实有效,借款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二是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三是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投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同时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二、吉林省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了解到,受地域经济等因素影响,吉林省辖内17家银行开展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其中,16家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1家为辖内法人机构(亿联银行);辖内其他法人机构(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均未开展该项业务。

调查显示,吉林省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涉及20余个品种(见表1),每个品种最高限额为20万元(部分银行最高额度为30万,如超过20万则需线下审核),该业务主要具有在线申请、在线提款、灵活还款、无需担保等特征,用于满足日常消费需求,可以实现T+0审批并放款。

表1 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产品①信息来源于辖内各机构反洗钱专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二)受众群体

线上个人贷款业务主要针对年龄介于在22-60岁之间、有固定收入的客群。大部分银行要求持有本行借记卡,部分银行允许持他行卡,可直接放款到他行账户。其中,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针对有固定收入的客群,利率相对较低;民营银行主要针对长尾客户,门槛较低,实际贷款额度较低,通常在万元以内,但利率远高于市场利率。

(三)操作流程

对于机构自发的产品,主要通过登录银行APP,在界面中选择借款,客户提供个人关键信息,并对个人征信、公积金、社保查询授权,银行系统通过人脸识别、联网公安系统、人行征信等相关系统进行核实客户身份,确定放款额度,将资金转入该客户本行银行卡或他行银行卡内。针对与第三方合作的产品主要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进行获客。由合作机构收集客户基础信息,进行业务导流,银行机构进行贷款审批并进行放款。

三、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的问题

反洗钱工作是以客户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测,对于银行自主开发的产品,由于该项业务产品为已持卡客户或需开立二类账户的客户,开户时已对其进行了客户身份识别,同时在申请业务时会通过人脸识别核验身份。放款后总行会通过系统模型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并进行处理。对于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线上个人贷款业务,由第三方合作平台负责引流,银行主要通过人脸识别、手机短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身份核验,基于客户录入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卡信息等通过联网核查及四要素(银行卡、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预留手机号)确认借款人身份真实性。

与传统的消费贷款相比,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在反洗钱履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借款人贷前调查力度不足。银行机构缺乏对客户基本情况、贷款意图的了解掌握。如,个别客户获取银行大额贷款后,可能用于赌博等违法行为;二是外部欺诈风险识别不够。线上消费贷款自动化审批程序无法有效识别、防范伪造数据、骗取银行信任后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三是贷款用途难以监测。目前,大部分银行对贷款用途的监测多为贷后管理,通过模型预警或事后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交易发票等方式监督,贷款用途监管有效性不足,个别银行直接放款至他行银行卡,更无法做到贷款用途的监测,只能依靠客户的反馈。

四、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贷款客户存在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

随着移动通讯终端的普及,线上金融业务发展迅猛,犯罪分子利用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便捷性,通过诱导受害人下载银行或第三方平台APP进行借贷来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因与线上贷款产品接触较少,对贷款业务的认识还停留在传统的线下方式上,未将本人在线填录信息、同意授权等行为与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相联系起来,在放款后按照犯罪分子的指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中,为犯罪分子提供了资金支持。当受害人意识到被骗时,不仅面临金钱损失,还面临着银行的负债。

图1 被犯罪分子利用的流程示意图

(二)放款银行存在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的风险

通过对31家机构的调查发现,由于线上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针对的客群主要为有稳定收入的中青年群体,贷款金额也控制在20万元以内,大多数银行机构对线上贷款产品的评估主要为“低风险”“中低风险”,认为洗钱风险可控。但结合实践,发现银行机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客户贷款真实需求调查不足。线上贷款主要依靠人脸识别、填写信息、核查信用资质以及后台测算模型等方式来确定是否放款。同时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加快放款速度,人工基本不参与审核,从申请到放款仅在几分钟内完成,忽略了对借款人本身以及借款目的的尽职调查,如,未对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交易习惯等特性进行分析;未对交易背景和贷款资金用途真实性审查。二是资金流向监控不足。为满足客户“短、频、快”资金需求,线上个人贷款一般不涉及实质性控制,银行普遍缺乏对线上个人贷款实际用途的关注。特别是部分银行机构直接将资金放款至他行账户,更难以监测资金去向。

(三)第三方机构存在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风险

一是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不充分。在依托合作机构线上平台开展业务时,一方面,对接客户的具体操作多由合作机构线上完成。部分合作机构难以真正做到对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借贷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和跟踪管理,此时银行可能面临合作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校验技术不足、履职不到位等风险,并难以确定合作机构是否对客户身份开展持续识别。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可能未将通过第三方获客开展线上贷款业务的客户群体认定为本行客户,未将其作为本行客户进行管理维护。此外,第三方平台可能为了吸引客户,在产品介绍时出现过分宣传或故意误导等行为。如,还呗APP在宣传产品时片面强调产品优势,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客户尽快领取贷款额度,模糊贷款行为,对于贷款利率、贷款用途等内容避而不谈,存在部分客户对于自己的贷款行为并非其真实表示。

二是未将交易行为纳入监测范围。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贷款发放和还款,特别是放款至他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时,客户交易信息需合作方配合传输于银行。一方面,银行端获取的交易信息可能受限;另一方面,此种模式下客户交易链存在一定割裂,银行无法实时准确获知客户资金去向和还款来源,相关信息难以纳入系统交易监测。同时,若银行未将该线上贷款客户与本行的客户进行统一管理,可能存在漏报大额交易的情形。

五、对策建议

(一)提高反洗钱履职的有效性

一方面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不仅针对于客户开户环节,也应对客户开展新业务时加强关注,平衡好技术服务创新与洗钱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建议对于初次申请线上贷款业务的客户,在开立本行账户的前提下,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确认申请贷款的真实目的后进行放款。另一方面,加强交易监测分析。线上个人贷款放款后,应对客户的交易进行监测,建议将贷款发放至客户在本行的银行卡内,便于银行机构对其交易进行监测,确保客户的交易行为与其洗钱风险等级和客户风险画像相匹配。关注贷款资金流向,如多人在银行机构放款后立即转入同一第三人账户的情形。必要时,可根据借款用途调整单笔支付额度,不断将防范关口前移,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本行产品、渠道进行犯罪,切实提升反洗钱履职效能。

(二)提升反洗钱宣传的针对性

一方面,银行机构应充分依托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手机银行等围绕当前新型洗钱犯罪特征、手法开展反洗钱、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另一方面,银行应充分利用办理业务等接触客户的时机,对客户进行相关业务产品的风险提示,帮助客户了解掌握金融基础知识和金融业务办理流程等内容,提升防范风险的意识。

(三)加强产品自评估的及时性

一方面应以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为抓手,尽快实现全行范围内对反洗钱工作的统一准确认知,提高风险敏感性。在准确认知风险大小及分布基础上,在牵头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共同参与下,在业务管理流程中有效嵌入反洗钱尽职调查等履职要求,立足业务特点优化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构建符合本行业务特点的反洗钱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了解梳理本行新型业务、产品的洗钱风险,科学合理投入反洗钱资源,并针对风险漏洞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在做好反洗钱基础性合规工作的前提下,不断向有效性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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