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凤,孙莎莎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8)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高速增长,并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在区域、城乡与收入分配等方面也出现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长期性、系统性的农村现代化问题[1],如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提升农村、农业的现代化水平,以提高农村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是共同富裕时代背景下应予以重视的建设问题。数字技术是提振乡村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数字乡村建设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环节[2],而建设好数字乡村,加速数字技术与农业农村的融合,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纲要提出:数字乡村是一种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农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内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转型进程。可见,以数字化驱动乡村发展、治理乡村事务的本质是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事业与农民群体。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指出:在共同富裕背景下,要“以高质量的发展推动农村、基层以及相对欠发达地区的统筹性建设”。然而,一方面,数据与数字本身仍需由成熟的技术应用与管理模式来克服其在价值转化中的困境;另一方面,数字化的发展并不必然通过“技术赋权”带来社会平等,因此,乡村的数字治理必须进一步融入共同富裕目标中“共享、发展与可持续”[3]的特征。相较于数字乡村战略提出的以数字技术要素为主要推力的现代化发展形态,共同富裕目标下的“高质量发展”则更加“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发展模式本身的可持续性、发展过程所体现的价值共创与成果共享,注重数字赋能于乡村发展的长效机制,而非造成技术分群、数字鸿沟等现象的扩大。这一内涵拓展了数字乡村战略推进的价值旨归。有鉴于此,文章将基于更宏观的视野,秉持全局、整体、系统、科学的意识,思考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数字化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这一矛盾更为突出。要建设好现代化数字乡村,首先需要厘清我国当前农村发展的基本现状与格局。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乡村在空间结构、生产功能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而数字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正深刻改变着中国乡村的面貌。
由于哺育式发展造成乡村产业凋敝和乡村文化没落,引发了一系列农村空心化、农业非农化、农民老龄化等乡村衰落现象。[4]已有研究对当前中国乡村结构演化的分异进行了讨论。在理论层面,有学者指出乡村需要建立符合自身分异规律的发展机制[5],针对村庄演化差异与形成分类进行研究[6]。在实践层面,乡村地域空间的重构应注重追求综合价值,农民的就近、就地城镇化或将成为乡村“没落”的可行对策。[7]农村居所作为进城失败农民的退路,不仅是经济上和社会保障上的,而且是心理安全上的,所以乡村振兴不能忽略其为农村农民进城起到的稳定保底、化解风险的功能作用。[8]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本与劳动力进一步流失,农村原有耕地也出现破碎荒弃,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只存不贷”现象,加速了农村资本外流。[9]鉴于此,乡村振兴的生产驱动研究大多将目光放在乡村产业改革与业态发展中。从结构基础看,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带来的资本流动是激活乡村产业新发展的关键资源[10],通过积累优质资源、提升产业加工研发等关键能力、改进乡村主体的可持续管理方式等来形成乡村三产融合的增值驱动等[11]。从主体角度来看,强调要着重关注破解人才短缺、资金不足和农民增收难等问题,实行多措并举调动全社会资源和力量[12],形成由统筹体制机制、产业多元化与主体培育为主的发展模式[13]。此外,增强农民的主体性角色认知与实践[14],通过熟人关系网络、人情机制、面子观的核心作用进行资源动员、成员动员和观念动员,能够进一步推动村庄由衰落走向发展[15]。
在信息与通信技术时代,科技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目标有着积极作用[16],其路径包括显著降低家庭陷入多维贫困的可能性[17]、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普惠水平、加大物流对农村电商的支撑力度、创造更为丰富的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内容。信息技术助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强化农业科技创新,赋能农业要素市场,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及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可切实推进数字化乡村转型。[18]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蓬勃兴起,数字技术的生产价值也逐渐受到关注。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一文,首次将数据与资本、劳动力、土地等要素一并列入了生产性要素之中,乡村数字经济发展模式也随之丰富。有学者提出基于乡村生态、文化、资源、主体的“数字+”产业发展新形态[19],强调深入激发创客群体在乡村经济中活力的重要性[20]。也有学者指出,数字化在数字内容之外,还包括算法、大数据等组合要素的建设投入,其能够在农作物生产与存量间建立数据汇总,进一步帮助跨区域的产品供给的智能性决策[21],快速、有效地促进产业链全端的生产经营者、涉农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人群等主体的信息完全化[22]。数字经济融合产业发展的逻辑主要依凭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载体新模式的开发,以数字为依托,推动其余多元要素的跨界配置、产业的有机融合[23]。而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不仅能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特殊作用,更有利于缓解乡村公共服务供给的碎片化困境[24],因此,要深入、统筹推进数字乡村的战略,首先需要明确其在执行中目标与过程、静态与动态之间的关联性,把握数字化治理与发展的基本规律[25]。
社会科学领域的问题产生于社会系统之中,其确定性、控制条件也随情境而变。因此,在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时,一方面,针对跨领域、交织性的研究问题,既有研究或已对其作出了进步性回应,但缺乏更具操作化、沟通性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社会系统中,影响某一宏观问题形成与发展的因素极为复杂,通常情况下这一复杂性难以通过单一、理想化的理论视角/模型还原。因此,系统分析主张,要在保留大部分传统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一种关注整体及其根本问题属性的思维方式来弥补科学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知识裂隙”,进一步处理那些更为复杂的、难以还原的实践问题。[26]
1.数字治理具有多重属性
狭义的乡村数字化治理可以阐释为针对数据、信息内容本身的治理;[27]中观而言,其数字化治理涵盖的则不仅是对数据、通信技术、算法等信息内容与技术手段的治理,还包含对其多样化组合结构与呈现形态的体系治理;[27]另有研究从广义角度认为数字化治理蕴含着对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运行发展的公共价值。因此,乡村数字治理是由数字化乡村治理的政务体系(即组织机构和运作制度)、乡村数字技术设施与技术规制以及乡村数字经济社会民生的发展机制这三大治理结构所构成的一种治理新体系。[28]还有学者将数字治理领域内的政策、组织、数据与权利等内容进行了概念化分析,提出了以上要素会经由不同层次,在特定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场景中相互作用。[29]可见,数字要素三重内涵的实现需要通过整体发挥作用,在以数字治理为基点展开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着数据的要素治理、结构治理、系统治理等三重的治理层次。
2.乡村数字化存在现实需求
一方面,中国乡村领域的治理现实本身是较为复杂的。社会治理与发展的价值实现都需紧系于具体的应用场景,而当前我国的乡村治理总体呈现出治理主体组成多元、治理模式特色、治理能力参差等基本特征[30],这一现实的复杂性要求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数字治理研究应当更多地通过全局性的视野来剖析其中的问题和症结。另一方面,中国乡村数字化的推进过程是一个动态、多变的过程。从城镇化、工业化到推进共同富裕,以历史性的视野细察中国乡村的治理及发展,不难发现,不论是数字要素之间的流动、互通,还是其对城乡社会及其关系的弥散重构,抑或是相关政策制度的改革创新,都持续存在于乡村建设与发展进程之中。从历史到现在,关涉局部要素与整体结构间的联系性已经客观存在,这一关联表明,局部、片面、静止式的研究视角难以全面、清晰地回答乡村数字化问题,必然要求我们通过发展的眼光和统筹的思维看待局部与局部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互构现象。因此,本文基于系统性视角,分析数字乡村战略推进中关键要素及其作用机制,阐释如何在共同富裕目标下统筹推进乡村数字化发展。
系统理论的一般性研究框架是由Kenneth E.Bould等学者在1956年提出的,他们以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系统的交互为起点,归纳出了一套理论话语使用的层次性框架,随后,这一分类又被简释为3个层次:物理层、操作层与战略层。[31]其中,物理层是人类在社会所创造出的机械、工业、通信技术等附随的物理形式;操作层则是为达到某一具体目标时,人类实际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及与其相关性的关系集合;战略层则是指某一领域在建设发展中所依凭的战略目标、任务与实施措施等相关的规划集合。[32]一般性系统理论强调具备一个中心的整体系统可以独立地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协调推进发展与变革。然而随着系统科学视角的成熟,有研究者在考虑整体内部可能产生的多中心控制情况后,提出个体之间依靠规则能够在局部体系中相互作用,从而自下而上实现系统功能。因此,在社会活动领域,面对组成更为繁杂、机理更加丰富的研究主题,也形成了适用于“同时具备最高的决策中心与能动局部”[33]情境的复杂性系统理论。
乡村是由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要素按照一定结构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复杂的整体[4],其根本属性可分解为包含人才、土地、技术等要素,具备特定空间结构、生产生活秩序,由“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等子系统组成的复杂性系统”[34]。将整体的乡村系统纳入模型环境中,一方面,数字技术作为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局部要素,能够为乡村系统带来赋能变革。同时,由于数字乡村建设具有明确的顶层设计,政府作为统筹乡村振兴的“大脑”,为乡村系统建设提供战略方案,这又与“最高决策中心与能动局部”的情景相契合,因此,文章将构建数字化治理的系统分析框架如下(见图1)。这一框架主要围绕数字要素、结构、功能展开,通过探寻乡村数字化发展在顶层设计、治理体系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推进路径,基于共享、发展、可持续的共同富裕价值目标,探讨如何在共同富裕目标下促进乡村数字化治理及高质量发展。
图1 共同富裕目标下乡村数字化发展的系统性分析框架
本文基于共同富裕战略目标,从物理层、操作层与战略层三个方面对乡村数字化发展展开分析:在战略层面,探讨数字乡村顶层设计中的价值理念、制度环境等数字技术的支撑基点;在操作层面,关注乡村数字化治理体系层面的组织结构与运作关系;在物理技术层面,探寻数字治理的底层逻辑,思考以数据要素为基础的数字治理如何助力乡村高质量发展。
在共同富裕目标下,乡村数字化发展的政策设计和体制机制需要激励相容与制度匹配(1)主要指制度和政策设计在设计过程中需要嵌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基础之中,在目标和手段上与共同富裕要求所兼容。。在乡村数字治理中,应进一步考虑数字化治理体系与经济、社会与民生系统发展机制的匹配问题,以稳定推进数字乡村战略实施,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1.共建、共治、共享的制度设计理念
共同富裕是对共同发展、共享发展的进一步推演,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数字化治理在制度设计、政策规划需要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要求,以此驱动乡村数字化的高质量发展。“共建”“共治”“共享”强调在追求共同富裕时应注重对建设与治理过程的“共同性”,主张在制度设计中以数字赋权赋能农村的建设力量。
第一,数字赋能多元主体。通过扩大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决策主体的范围、渠道与空间,使个人或组织之外的任一公共事务利益相关方都能参与进来。数字要素通过新媒介赋权村庄体制外精英、乡贤等形成媒介自组织,连接不同空间的“原子化”村民[35],使其得以跨越政府层级结构与公私领域边界参与公共决策过程[36],进一步唤回农村农民主体性认知,培养村庄共同意识与共治能力。
第二,数字赋权合作共建。通过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共同富裕建设,注重提升公共成果创造过程中的社会公平性。以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为例,人居环境类的准公共产品规模较大,以往向农村倾斜的公共产品供给政策多以地方政府或基层农村合作社等机构的买单/提供为主要特征,这会造成总体供给不足、供需匹配度不高的问题。对此,有学者提出了诸如民办公助、受益者均摊付费等的多元化投入保障体系,让多元主体能够在制度体系设计中实现更加有效、公正与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2)需要强调,这里所指有效、公正与均衡利益分配格局是建立在“兼顾效率与公平且更加追求公平”的基本制度体系设计之上、体现共同富裕精神的利益分配格局。
2.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高质量发展是形成合理分配秩序的物质基础,而合理的分配秩序又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乡村数字治理体系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二者良性互动。
在乡村数字化治理过程中,高质量发展体现在数字化能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持续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实现智能化、智慧型的农村新生活等。数字技术不仅可以打破传统的时空界限与城乡之间二元结构的区隔,为农村地区带来更多样的资本要素与发展机会,促进农民通过自身能力创造更多合理收入,还能够广泛地推进农民群体参与公共事务,使其释放出除经济价值外更加丰富的社会价值。此外,高质量的数字化发展还要积极预防一些变革过程中的“副作用”,尤其是数字生产、流通、交换等环节中的不当行为及其相关性问题,譬如可能出现的数字泄露、数字垄断等数据资本主义现象,由群体偏好、固有知识习惯造成的信息“回音壁”效应等等。
合理的分配秩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利用好数字平台、数字技术与算法工具。农村地区可以通过数据动态监测低收入区域与人群建立预警,以循证决策的方式优化转移支付与福利保障等二次分配手段,可视化、场景化地跟踪社会慈善等三次分配手段,调节由“个人能力、资源禀赋、发展条件等因素制约带来的贫富差距”[37]问题,进一步为已经形成或即将形成收入分配区隔的地域、人群与行业提供数据分析,在社会保障与救助、对口援建帮扶、区域协作共建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完善农村收入分配格局。不同村庄禀赋所形成产业结构不同,其与数字资本间融合的能力和程度也不同,应当在考虑区域产业发展禀赋、职业发展差异、投入产出效益比等众多因素后,将其界定、设计为一种客观的评价指标,促进“合理”分配格局的形成。因此,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农村的合理分配秩序需要能将农村地区与人群的收入差距控制在既产生激励、又不至于极化的范围当中。
表1 共同富裕目标下乡村数字化推进的战略层路径
数字化战略目标在不同地区产生差异的执行结果。需要从数字治理活动层面思考乡村数字政务体系中的结构、主体关系与行动等,进一步分析数字技术对乡村治理变革的赋能机理。
1.构建党建引领多方共建的乡村数字化治理体系
尽管数字技术的协同性、联通性、网络化特征能够促进社会治理往更加高效、便捷与低成本的现代化方向转型,但是乡村的数字化治理仍根植于乡村社会现实的治理土壤之中,因此,乡村数字治理的政务体系不仅体现出传统治理的形式特征,如政府的平台化、科层制中的权力博弈等,也表现为一种能够与既有制度进行融合创新的发展模式。数字技术大大推动了“党建引领多元共建”治理格局的完善,为治理主体提供了更加丰富和多元的参与渠道,提升了政府治理框架中协作主体的参与价值与贡献比例。而以党建引领多方参与共建的乡村数字智治体系,它既包含数字化对放管服审批等治理内容的在线化与透明化、部门业务协作等治理流程的连接再造等提质增效环节,也包含了数字化在识别与挖掘社会经济民生领域公众需求、赋能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价值创造等涉及治理主体间合作关系变革的智能治理逻辑。基于此,党建引领多方共建的乡村治理体系仍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基本思路,应当持续发挥党建优势,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社会性组织和草根组织,通过规范引导乡村体制外的精英分子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建设,提升农民主体性角色的认知水平及参政议事能力。
2.创新乡村数字化治理的跨部门协同机制
乡村数字政务体系建设始终面临着多部门、多任务甚至多系统并行的合作情境,而多主体、跨部门的目标任务所涉及的规模网络越广,合作难度就越大,对彼此的“相互依赖程度”(3)指合作主体在产生联合行动时,各主体在整体系统中会成为局部,进而对彼此在局部中的关系产生相互作用,这既可能是由于整体行动带来的,也可能是局部中的双向关系或者其他合作单元带来的。也就更高,因此,优化数字治理的跨部门行动机制十分必要。
第一,促成相对稳定的合作动机。跨部门的合作行动首先需要产生稳定的合作动机,譬如行政命令与政策制定、互惠性利益、契约承诺等。显然,在数字乡村政务体系中,其联合行动的动机既来自执行上级政策、促进自身转型等,也包含了对行动系统内部集体价值规范的认同,因此,当政策执行过程关涉到部门间战略价值的优先性排序时,某些部门本位主义、执行怠惰的现象可能就会出现。
第二,建立可靠的连接关系。数字政务系统从技术系统、共同制度、治理绩效等层面为跨部门行动提供了合作关系,但由于数字连接本身的泛在性,尽管出于政策执行与利益利好的角度,合作部门间会积极发起、参与联合行动,但也可能会视情境选择合作的开放程度。譬如,在官僚制结构中,数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权力的附属品[38],这在较为脆弱的合作关系中很可能就会成为联合行动失败的一大原因。
第三,规范联合行动的权责边界。多部门、多主体的合作情境常容易因推诿、扯皮产生进度滞缓等现象,而保守性较强的政府部门在治理变革中也往往持观望态度,而清晰的权责边界会大幅提升联合行动的有效性,迅速激励各部门进行公共服务内容、形式与价值导向的战略调整,自觉推动合作,以回应系统内不同合作主体的行动期望。
3.加强信息共享与服务普惠力度
第一,加强信息服务系统的可及性。结构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数字技术应用的成功与否。[39]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的数字化政务服务体系整体是一套垂直化的,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村的六级联网体系,这使得数字政务的服务终端能够延伸至村级委员会等基层机构。一方面,纵向到底的数字化末梢神经能够降低信息触达的行政成本,助力乡村公共服务事务的一站式办结。然而,政务平台的投入建设只是开展公众数字服务的第一步,在实际工作中,乡村用户群、原生文化环境、数字服务的个性化内容等因素都会在不同层面影响数字服务对象的参与意愿与行为[40],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数字应用的可及性与易用性,不仅要在数字政务终端的视觉传达、操作界面、访问与接入等设计过程中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更要持续地了解数字政务在农村基层的落地成效,避免在数字社会推进过程中产生“数字规避”与“边缘人群”现象。另一方面,横向到边的数字政务治理体系同样完善了全面型农村数字治理网络的结构建设,但整体而言,各省市地方政府在数据资源的统筹、整合与归集上始终不足,尤其是省级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在信息协调过程中显现出的弱势地位[41],包括“数据集成困难、子系统间独立运行、难以实时回应社会需求”等[42]。
第二,信息服务的内容治理。我国农村幅员辽阔,不同区域、不同乡村群体间的异质性强,因此,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需要加大覆盖力度、提升特色程度。既要在科技教育文化领域的普惠性内容上持续服务好农村群众的精神生活,也要进一步拓展大众信息的服务深度。面向职业农民群体的信息服务内容,应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信息为主,做好农产品市场信息、产销供需对接信息、品牌质量监测信息等内容服务,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公众号、在线网站、短视频等线上推介平台扩大农产品销售经营渠道,加快农村地区与国内外市场的信息连接步伐。
表2 共同富裕目标下乡村数字化推进的操作层路径
1.信息设施的网络化覆盖
第一,信息技术中的数字红利。自《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发布以来,我国乡村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不断完善。我国行政村通光纤率和4G覆盖率已超过98%,人工智能、5G、大数据等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创新应用的覆盖比例持续提升[1]。这一举措推进了平安乡村与数字乡村的建设,但数字创新的扩散溢出效应、数据知识的即时管理等数字化核心内容对农村、农业、农民科技水平的提升作用仍有待加强。因此,要进一步释放数字技术红利,将数字与农村种植业实验室、农业创新中心、大棚区域试点等实体形式相结合,加快开发符合“三农”主体特点的数字技术设施与科技工具,促进乡村数字化建设在生产功能上提质增效。
第二,规制数字化技术的应用风险。尽管数字技术拓展了人与人之间连接的社会边界,但数据本身的泛在和普遍却容易造成隐私的无边界。在农村的数字化治理中,一方面,数字鸿沟在接入性视角中的沟壑已逐渐缩小,但在需求与使用端口仍旧存在,因此,数字战略需要不断通过政府资金投入、政策补贴、公共工程等形式弥合存在于区域间、群体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对数字技术的规制应不局限于数据的采集、开放、安全管理等基本内容,尤其应当考虑乡村可能存在的技术分群,警惕部分具备数据资源的组织由此进行的垄断行为。
2.搭建农村数字生产经营的智能平台
第一,数字技术需适应农业生产环节。随着数字要素流动的加快,传统农村生产要素结构的比例性改变已经产生,智慧农业、智慧农田、智慧渔业等新兴发展模式层出不穷,然而与之配套的智慧灌溉、水利系统、温湿度监测等智能机器、农机装备一方面数量不足,另一方面,这些工具、用具的人机互动性、适应性上也有待提升,因此,需要在顶层战略角度去统筹农村及农业的发展体系,增强农村农业科技创新产品的落地能力,调整既有的农业组织生产结构,尤其是在农林种植业等重点领域,更加需要通过结合数字科技力量,针对性地将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特色的区域产业优势,不断提升农产品及农业品质,扎实保障乡村的基本生产能力。
第二,数字技术需下沉到经营发展环节。农村农户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经营发展的主要途径包括电商生产经营、电商行业的相关工作等两大类[43]。我国农村电商日渐通达的运输物流对电商服务的支撑能力已显著加强。尽管乡村智慧物流的发展增强了农村作为消费性市场的功能,但由此驱动的农村生产结构变革程度则是有限的,即从农户角度而言,其应用性接入(5)Jan A. G. M. van Dijk将数字技术的接入框架从动机性接入、物质性接入、技能性接入和应用性接入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程度始终不高。数字技术能够缩小农村基础低收入人群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差距,促进农户群的发展共享[44],而这一差距之所以难以持续缩小主要是因为技术变革本身对不同区域、行业、群体间社会影响的实然差异造成的。对于农村的经营销售平台而言,农户的数字意识、技能、应用情景等都会影响其对平台的认知与使用,导致智能平台落地效果的参差。
3.打造全链式的农村数据资源体系
全链式农村数据资源体系在数据的精准采集、同一性与标准化、智能预警机制等方向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2021年11月新成立的全国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政府全力打造了农业领域内全国共享的数据资源平台,包括农业数据一体化采集的云平台、生产安全监测数据共享的透明化平台以及数据信息的管理服务系统等,但现有的数据资源仍旧较为分散。虽然我国农业生产服务对每一环节都能做到精准把控,但服务对整链条的能力欠缺。譬如数据的精准采集环节,包括树木长势预测、病虫害监测、水肥的施用、果实产量计量等,只有以精准的信息采集为基础,才能在下一步中“用好数据”,科学地指导农民从事农事生产。因此,农业生产和农村环境要以此为基础,实现重点区域、集中种植区域全过程的动态观测,以推进智慧农业高效率、可持续发展。
4.数字技术与人文关怀相融合
当前,国内农村农民群体之间存在着受教育程度、互联网的实践应用经验、数字技能等方面的素质差异,因此,需要有层次、有重点地为不同的农民农户提供符合其各自所需的素质教育或职业教育类型,体现数字技术与人文关怀的并重。
针对一般性的素质教育知识,应通过社会宣传、文化活动、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村人群的基本教育程度,优化农村受教育的社会文化环境。针对农村实用人才,应以提升其生产经营与专业技能为基本目标,给予积极的职业发展培训。如生产性人才,可以在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人群等对象中集中开展农业一体化技能培训;而经营性人才,则可以积极引入、培训一批符合区域产业特色的职业人群,促进农村数字经济行业的长远发展。
表3 共同富裕目标下乡村数字化推进的物理层路径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已逐渐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追求转向“效率与公平兼顾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共同富裕追求[45],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数字化不仅需要面向数字农业、素质农民以及智慧农村等领域深入推进,更应当在不同层次的系统设计与治理场景中不断践行共同富裕的“高质量发展”内涵,以促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当前中国农村社会整体呈现出空间结构空心化、生产功能弱化、数字化程度加深等重要特征,亟须探索共同富裕目标下数字化助力乡村高质量发展的推进路径。数字治理的基本属性赋予了乡村数字化治理三重内涵,即要实现对数据信息的内容治理、对数字结构形态的体系治理、对数字治理与经济社会民生等发展领域的交互治理。共同富裕不仅要追求乡村振兴的现代化发展,更要追求高质量的发展——实现共享性与可持续性的统一,尤其是要矫正、补偿由制度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平等问题,因此,通过系统模型建立乡村数字化治理的分析框架,以中观操作层连接顶端的战略与底层的治理。
从战略层面,应当解决乡村数字化发展与经济、社会与民生发展的适配问题,推动共同富裕目标下的乡村数字化发展,其战略路径由共建、共治、共享的制度设计理念和高质量、可持续的政策发展环境组成;从操作层面看,乡村数字政务体系应整体呈现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络结构特征、党建引领多方智治的主体关系特征、跨部门协同的行动机制特征、普惠特色相结合的服务内容特征。当前数字乡村建设是在既有治理结构及形态上进行的渐进、提升的数字变革,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与基层乡村仍需探索符合自身资源禀赋的数字治理体系;从底层逻辑看,数字技术对乡村社会的变革主要从数字载体、生产开发、使用规制、技术采纳、应用场景等方面展开,通过信息化基础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从数字接入性视角缩小城乡、区域与人群之间的差距,规避数字变革过程中的“副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数字赋能乡村战略彰显出技术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的融合效应。[16]数字乡村战略并非一种全然高度智能化或集成性的科技愿景,而是期望通过信息设施与数字技术为不同地理区域、不同资源禀赋的乡村提供适当的、差异化的、满足其建设需求的技术方案过程,因此,要基于本土化特征,探索与之相应的数字乡村建设和发展模式,实现乡村数字化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尤其对于农村地区生产生活领域已经产生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国家应予以制度与政策清单的倾斜,应用数字技术优势放大制度优势,促进农村地区的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和共享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