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泽颖,任 朔,朱俏俏
(新疆大学a.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b.新疆创新管理研究中心;c.经济与管理学院,乌鲁木齐 830046)
党和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提出节能减排概念后,如何实现节能减排,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为关注重点,在此基础上政府将环境规制作为解决环境问题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在降低能源耗费的同时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而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肩负着节能减排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重任,绿色金融的提出和兴起正是这一重任的集中体现(张文彬等,2022);绿色金融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及治理,引导资源从高能耗产业流向技术先进的部门(吕萍,2019);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进而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足迹。那么,环境规制是否抑制了我国能源足迹的增长?其影响机理是什么?绿色金融对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之间的关系产生何种影响?绿色金融能否成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有效倒逼手段,使环境规制更好地发挥其正外部性,从而抑制能源足迹的增长?准确回答上述问题有助于在理论上丰富环境规制相关研究,实践上对中国如何合理实施环境规制政策,提升绿色金融发展水平,从而更有效地降低能源足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的关系研究较少,大多文献主要围绕环境规制与能源消耗、能源排放或能源效率的关系进行研究,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能够显著降低能源足迹。秦艳等(2021)发现环境规制能有效降低能源足迹,且滞后一期环境规制对能源足迹的治理作用更强。侯贵生等(2021)认为环境规制具有一定的政策连贯性,能够抑制区域能源消耗水平。第二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将会提高能源足迹。Sinn(2008)提出的“绿色悖论”假说,认为以减排为目的的环境政策可能反而导致污染排放的增加。尤济红等(2013)研究发现环境规制的加强给企业的生产增加了成本,不利于能源效率的提高。第三种观点认为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具有倒“U”型关系。张华等(2014)认为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由弱变强,对碳排放的影响效应由“绿色悖论”效应转变为“倒逼减排”效应。周肖肖等(2015)认为只有超越一定门槛,环境规制的节能效用才能凸显。
目前,针对绿色金融与能源足迹的研究较少,学者们多从碳排放的角度出发,分析探讨绿色金融对碳排放的影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多数观点认为绿色金融对能源足迹具有抑制作用。尤志婷等(2022)发现绿色金融业务发展能对区域碳排放起到抑制作用。申韬等(2020)发现绿色金融试点政策有效地降低了单位GDP的能源消耗,政策效应显著。另一种观点认为,绿色金融对能源足迹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王军(2010)研究发现绿色税收中的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对于减少碳排放的作用有限。陈立铭等(2016)发现,只有在设定最大绿色经济发展值的作用下,才能使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与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匹配。
对于二者关系,多数学者肯定了环境规制能够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姜再勇等(2017)认为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政府通过环境规制等措施,可以有效促进绿色金融的发展。王凤荣等(2018)研究发现“绿色”政策提高了绿色金融配置效率。Zhu等(2014)认为不断上升的环境规制对于提高企业的绿色投资水平尤为重要。毕茜等(2016)发现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投资的边际效应为正向并具有异质性。
综上所述,大多学者仅选取环境规制、绿色金融和能源足迹三者中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并未能将三者纳入同一个研究框架下,并鲜有学者深入探讨环境规制影响能源足迹的作用机制以及绿色金融对二者关系的影响效应及影响机制。基于此,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1)识别了环境规制对能源足迹的影响效果,并进一步从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两个维度阐释了作用机制,为深刻认识环境规制对能源足迹的影响提供了经验证据;(2)将环境规制、绿色金融与能源足迹三者联系起来,纳入同一框架进行研究,考察在绿色金融的调节下政府环境规制如何降低能源足迹。
1.环境规制通过促进技术创新进而降低能源足迹
一方面,基于“波特假说”,合理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发企业创新,从而部分甚至完全对冲因遵循环境规制引发的成本。也就是说,环境规制所带来的额外排污成本能够倒逼企业进行绿色创新,促使企业提高治污能力,以此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即发挥了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另一方面,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在治理污染方面的费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就需要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加大绿色清洁能源的创新研发力度,开发利用低能耗的生产设备,在抵偿环境规制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支出的同时,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能源足迹。
2.环境规制通过促进产业升级进而降低能源足迹
一方面,环境规制通过环境立法明确规定能源排放标准,使得企业排污成本增加。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企业不得不减少能源的消费,由高耗能产业向新兴产业发展。同时,由于环境规制的创新补偿效应,也激励企业加大绿色创新投入,推动企业向低碳型产业转型升级,进而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足迹。另一方面,政府实行环境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消费者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上升,这也迫使企业转变生产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绿色产品和服务。此外,环境规制也增强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督,企业将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向清洁环保的新能源产业转型,有利于节能减排,降低能源足迹。
综上,环境规制可以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进而降低能源足迹。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假设1:环境规制对能源足迹具有抑制作用。
假设1a:环境规制通过促进技术创新进而降低能源足迹。
假设1b:环境规制通过促进产业升级进而降低能源足迹。
在环境规制的背景下,高能耗企业发展困难,为破除发展困境,企业往往以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式由高污染产业转而发展绿色金融所支持的绿色清洁产业。而绿色金融等绿色发展举措也让企业意识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公众监督,向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变,推动能源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一方面,绿色金融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给环保产业融资。当企业因为环境规制导致额外支出增加时,企业就会发展绿色技术创新项目,以获得绿色金融的资金支持,缓解融资约束,这就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推动节能减排。同时,绿色金融的支持使得企业有更加充裕的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更加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其不断开展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提高污染的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绿色金融的发展强化了企业绿色生产的行为激励,提高企业规制俘获行为的机会成本(谢乔昕,2021)。在环境规制下,企业往往通过规制俘获来降低环境规制对排污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而绿色金融致力于绿色产业的发展,使得高污染企业失去绿色金融的资金支持,造成企业规制俘获行为的机会成本上升。当企业通过规制俘获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绿色金融给予的资金支持时,就会激励企业进行产业升级,转而发展清洁产业,从而减少污染物排放。
综上,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和产业升级效应,进而降低能源足迹。基于此,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假设2:绿色金融对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的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
假设2a: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进而降低能源足迹。
假设2b:绿色金融有助于强化环境规制的产业升级效应,进而降低能源足迹。
本部分将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能源足迹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建立模型如式(1)(2)所示:
其中,PEFi表示人均能源足迹;ERi表示环境规制水平;Mi为中介变量,分别代表技术创新(Patent)和产业升级(IU);为控制变量集,包括市场化水平(market)、政府干预(gov)、平均受教育程度(edu)、人口密度(pd)、能源结构(es)作为控制变量;β0为常数项;β1为环境规制程度对人均能源足迹的影响系数;β2为控制变量对人均能源足迹的影响系数;υi是个体固定效应;εi为随机误差项;i代表第i个省份。
1.被解释变量:人均能源足迹(PEF)。借鉴张文彬等(2020)的研究,EF=(能源消费×折合标准煤系数×热值转换系数)/能源足迹转换系数,将各省份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四类能源足迹进行加总,将能源足迹总量与人口总数的比值作为人均能源足迹的衡量指标。
2.核心解释变量:环境规制水平(ER)。用各地区排污费/各地区GDP*100衡量环境规制水平。
3.中介变量:①技术创新(Patent)。采用专利授权数指标衡量。②产业升级(IU)。采用(第一产业增加值/GDP)×1+(第二产业增加值/GDP)×2+(第三产业增加值/GDP)×3的方法衡量。
4.调节变量:绿色金融发展水平(Gfinance)。借鉴尹子擎等(2021)的研究,分别选取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投资和碳金融等五个二级指标以及相对应的三级指标来构建绿色金融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采用熵权法进行赋权。
表1 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
5.控制变量:①市场化水平(market),借鉴樊纲和王小鲁(2007)的做法,采用我国各省份市场化相对进程总指数来表示。②政府干预程度(gov),采用政府公共预算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③平均受教育程度(edu),采用6岁及以上人数加权其受教育程度表示。④人口密度(pd),采用各省份人口数与地区面积的比值表示。⑤能源结构(es),采用煤消费量与总能源消费量比值表示。
6.数据来源
本文以我国2010-2019年30个省份(由于数据可得性等原因,本文剔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西藏自治区,仅研究中国内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研究对象,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保险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和各省份统计年鉴。
1.回归结果分析
表2中列(1)为环境规制水平对能源足迹影响的基础回归结果。列(1)的固定效应模型中估计弹性值为-1.844,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证明环境规制能够显著抑制能源足迹的增长,假设1成立。列(2)和列(3)分别给出了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环境规制分别对技术创新水平和产业升级水平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合理的环境规制有利于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进而降低能源足迹,假设1a和1b得到验证。
表2 回归分析结果
2.稳健性检验
本文在稳健性检验时主要采取了两种措施:其一,替换被解释变量。借鉴秦艳等(2021)的研究,采用EFt,j=(EFt,i,j×EEFEi)/POPt,j测算能源足迹。其二,替换解释变量。采用各省份环境投资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表示环境规制程度。分别替换了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后,环境规制对能源足迹的影响系数分别为-1.529与-0.006,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环境规制抑制能源足迹增长的结果是稳健可靠的。
本文参照温忠麟(2022)的方法构建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模型,探讨在环境规制抑制能源足迹增长的过程中,绿色金融如何起到调节作用。具体模型如下:
其中,变量及字母解释均如前文一样,Mi为中介变量,分别代表技术创新(Patent)和产业升级(IU)。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绿色金融对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关系的调节作用,回归结果如表2中列(4)所示。对于有调节的中介效应,本文基于正态分布的假定进行检验,计算调节中介效应,在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取不同值的情况下,调节中介效应的结果如表3所示。
表2中列(4)展示的是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对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关系的直接调节效应。其中,ER、Gfinance及二者交互项ER×Gfinance的估计系数分别为-1.850、-3.979、-17.838,分别在5%、1%、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绿色金融正向调节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之间的关系,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环境规制更好地发挥其约束效应,抑制能源足迹的增长,因此假设2得到验证。
表3是在绿色金融发展水平取不同值的情况下,分别计算出的调节中介效应的结果。观察表3可知,在绿色金融发展处于低水平(M-1SD)时,其调节中介效应并不显著。在中绿色金融发展水平(M)与高绿色金融发展水平(M+1SD)阶段,绿色金融对技术创新及产业升级等中介效应的调节作用均显著,系数分别为2.962与5.641和2.248与4.108,由此可知随着绿色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其调节中介效应程度也随之增加,说明绿色金融对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和产业升级效应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假设2a、2b得到验证。
表3 Gfinance取不同值下的调节中介效应
环境规制是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水平、实现能源高效率利用的有力保障,绿色金融是生态文明理念落地的重要环节。本文以我国2010-2019年30个省份为研究对象,探讨环境规制、绿色金融对能源足迹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制,以期为政府制定产业及环境政策提供参考借鉴。主要结论如下:一是环境规制抑制了能源足迹的增长,且环境规制可以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推动产业升级两条路径降低能源足迹。二是绿色金融对环境规制与能源足迹的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即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越高,环境规制抑制能源足迹增长的效应就越明显。三是绿色金融通过强化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和产业升级效应对能源足迹的降低起正向调节作用,即绿色金融发展水平越高,越有助于环境规制发挥其正外部性,通过环境规制提升区域创新水平、驱动产业结构升级的效果就越好,进而推动能源足迹的降低。